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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

发布时间:2022-12-11 02:27:18

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行为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所涉食品的质量、价格及进销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如果行为人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态度,不关心其是否对公众造成危害,可以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如果行为人长期从事该食品销售的生意,并且熟悉市场行情,知道该食品需要具备的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证书,而该食品明显没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可以说明行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食品显着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法合理解释低价销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有毒有害。

⑶ 帮助网络信息罪的认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⑷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怎样判定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对于“明知”的解释,只能是明确知道,即确实的明知。但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以及司法实践中看,该罪中所要求的“明知”除明确知道外,还被解释为推定的明知。
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采取了推定原则,符合条文规定的七种情形的,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①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②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
③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④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
⑥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⑦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⑸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二、罪与非罪的认定: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述情形中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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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怎样判定

帮信罪的明知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
1、从故意的角度看,帮信罪的明知应该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知,但该种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并不要求;
2、从明知的属性看,明知是一个现实的认识,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识;
3、从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会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明知。
帮信罪行为人主观明知需要是确定的明知或者是高度盖然性的明知。
一、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犯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为是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所以这里主观心态一定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犯罪;
3、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⑺ 帮信罪明知的认定

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某些司法解释已将“明知”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由此推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也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二种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可能知道”,而不包括“应当知道”;第三种观点认为,该罪中的“明知”,只能是“明确知道”,而不包括“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帮信罪取保以后一般的判决如下:如果存在违法事实的,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不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以行政处罚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行为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所涉食品的质量、价格及进销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如果行为人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态度,不关心其是否对公众造成危害,可以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如果行为人长期从事该食品销售的生意,并且熟悉市场行情,知道该食品需要具备的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证书,而该食品明显没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可以说明行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食品显着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法合理解释低价销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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