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认定网络虚假宣传
法律分析:(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2. 浅谈网络虚假广告比较多的原因
浅析网络虚假广告
网络广告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产物。1997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广告出现在搜狐的主页上,一年后,中国的网络广告营业额就达到4800万元人民币。近几年来,我国网络广告年经营额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由于网络信息流通没有国家和地域的限制,目前网络广告还处在一个缺乏控制的状态,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网上大量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已成为困扰网民的“网络牛皮癣”。
一、传统虚假广告与网络虚假广告之比较。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这些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就是“虚假广告”。网络虚假广告,也就是通过网络发布的虚假广告。
传统的虚假广告,其虚假性主要表现在:
1、夸大失实:一般是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运用措词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3、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4、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比如宣称自己具有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优质产品证明、专利证书等方面的资质的广告。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
网络虚假广告,其表现不仅包括以上表现形式,还具有以下特征:
1.适当扩大了虚假广告的范围。相对于传统虚假广告仅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许多网络广告制作与发布的目的并不直接表示为传统的服务或传统的产品,而是要适当调整产品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2.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广告客体不好识别。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的广告信息与客观信息不易区分,形成了网络广告行为的泛客观性,网络广告并不一味地追求可识别性,因此无广告标识的并不一定都是虚假的,这就使人们更难以区分真假。
3.认定依据的多元性。网络行为复杂化,网络规则多元化,要求我们不能仅以传统的欺骗和误导标准来认定网络广告的虚假性。认定网络虚假广告的依据,不仅包括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网络惯例、行业自律规则等行为规范。同时还应包括网络的公共道德规范和信息安全规范。
二、网络虚假广告的规范问题。
虚假广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治理虚假广告已是刻不容缓。对于传统广告中的虚假广告,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虚假广告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救助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规定对于网络虚假广告的适用则显得较为困难。
第一、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网络也是广告的媒介之一,网络广告自然也应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列。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新型性和特殊性,使得传统广告业管理通过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管理来完成的模式受到了明显的冲击。在传统广告管理中,所有从事广告业的主体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至少要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广告活动,个人是不允许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而在互联网上,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广告活动,甚至自己发布自己的广告。网络广告从主体范围到发布方式都打破了《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在责任承担方面,到底由谁来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也是较难确定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诸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简称ISP)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的问题。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都倾向于将其纳入媒体经营者的范畴,必须担负媒体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服务既是单纯的信息传输,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网络,要绝对保证所传输的信息资料的正确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巨额的投入必然会转嫁给网络使用者,其结果必然会阻碍网络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将虚假广告的责任全部强加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在其明知或者参与了虚假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活动时才追究其责任。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一个国家的广告法都只具有域内效力,对本国广告行为可以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对于国外的广告行为则无法干预。而互联网是一个世界性的网络,不受国别的限制,任何一个广告都可以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发布。虽然网络服务提供商一类的服务机构受其国内法的约束,但如果通过国外的服务商来发布广告或者利用国外的服务器设置域名和网页,则很难受到国内法的制约。因此,人为地将互联网进行分割,依靠各国单独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网络广告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技术上,要解决好该问题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由于网络广告涉及面相当广泛,其影响又具有世界性,我们不能因有困难而对网路虚假广告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要真正规范网络广告行为,首要的问题还是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搞好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网络交易制度,规范网络监管机构。虚假网络广告之所以能蒙骗消费者,一方面是因为广告的发布者利用了消费者贪利的心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上的信息流通和各种交易几乎都是在一个完全没有监控的体制下进行的。因此,要有效地防止虚假广告的侵害,就必须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网络交易制度,做到规则健全,交易有序,把真实广告同虚假广告真正区分开来。可以通过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的监管职责,负担起网络广告的监管责任,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使网络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网络管理法律规范。网络广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网络管理的法律,1996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1998年12月发布的《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在网络管理上都是粗线条的,对于网络广告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对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范围,以防止网络广告问题的出现。
第三、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机关应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起诉,运用刑罚制裁给虚假广告制作者、发布者、管理者等以严厉惩处,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虚假广告怎么投诉
发现虚假广告可以去工商局投诉,工商局是广告的直属管理部门,媒体要发放的广告都必须要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只要能够证明某条广告是虚假的,那么这条广告的发布单位和制作单位包括明星代言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4. 网络虚假宣传怎么举报
网络虚假宣传举报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打12315电话投诉到工商。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不得有的情形有哪些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 网上的虚假广告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对于网络上发现的虚假广告,可以先跟投放广告的网站平台方进行举报沟通,让平台方对虚假广告进行下线和处罚等。如果平台方不受理,可以选择到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1)登陆官网网站进行提交;2)发送邮件至jubao@12377。 cn进行提交;1.向信息产业部门,通信管理局网站下面有个ICP证颁发的部门投诉网站,向工商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广告主。电话你可以查一下,搜索或114都可以。2.取证拿去工商部门反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 网站虚假宣传怎么投诉
一、网站虚假宣传怎么投诉
1、网站虚假宣传投诉的方式有:
(1)向信息产业部门、通信管理局投诉网站;
(2)向工商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打电话投诉广告主;
(3)取证拿去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虚假宣传维权途径有哪些
1、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商作出相应的处罚;
2、集体维权。业主们可以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共同收集证据,共同起诉;
3、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委托资深的专业律师可以让胜诉的几率更大,律师更懂得维权的方法。集体委托律师,费用可以分摊,不会太高,且节约自己的时间;
3、制造舆论。可以通过论坛、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将消息散播出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因为这会影响到它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开发商如果理亏,则可能会主动妥协。
7. 虚假宣传怎么举报
有以下三种方法举报虚假宣传:
1、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虚假宣传投诉方法。
2、打12315电话投诉到工商虚假宣传投诉方法。
3、打4000456007 投诉到中国打假网。
网上进行虚假宣传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举报。
经营者有义务对消费者保持诚信经营的理念。欺诈消费者犯法,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如下: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
(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
虚假宣传的处罚如下:
1、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2、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3、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网络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有:
1、宣传的内容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或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
2、滥用不切实际的夸张之词,夸大或渲染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等,达到促销目的。行为人经常会提出所谓“艺术夸张”的辩解。判定行为人的宣传是否属于正常的“艺术夸张”,要看宣传中使用的夸张能否被公众接受和识别,是否使人产生误解。
3、采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用语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貌似真实,其实并无事实或科学依据,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8. 网络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网络虚假宣传的认定是夸大商品的用途和功能的、虚假说明商品的原料的、虚假发布广告的、虚假发现产品价格的、夸大企业的规模的等,处罚标准一般是处广告费用3至5倍的罚款,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9. 网络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法律分析: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