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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应当

发布时间:2022-11-25 12:00:20

⑴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什么程序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1)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应当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什么明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⑶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什么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不得设_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产品是一种具有跨时空、多媒体、交互式、拟人化、成长性、整合性、超前性、高效性、经济性和技术性等多种特点的产品。
网络产品的特点:具有数字化特征,如图书、音乐等;具有标准化特征;具有隐私化特征;兼容虚拟化与现实。网络产品的营销是传统产品营销在网络环境下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网络产品营销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对网络产品和传统产品营销手段进行比较研究,来分析网络产品的营销中所应该把握的关键策略。
一、网络产品分为以下几层:
1.互联网基础层(网线、服务器、网卡等);
2.可数字化平台性产品(软件、网站等);
3.可数字化的终极产品(音乐、电影、小说等);
4.传统实物产品中转(网购产品等)。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雨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通过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⑷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⑸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吗

法律分析: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综上,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⑺ 所有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什么要求

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不得收集除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除提供服务以外的任何目的。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并确保和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地使用互联网。 家庭和学校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⑻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哪些安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安全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3. 安全缺陷和漏洞的告知义务:发现其网络产 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维护义务:网络产品、 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 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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