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达州网上报警怎么报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达州市在2012年就开通了全市网上110。依托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网安警务室和网上报警岗亭,建立网上110接处警平台,接受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报警和网络违法犯罪举报。
达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http://61.157.231.57)通过升级改造,增添“警情通报”、“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网站备案”等栏目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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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外建设项目,是指供外国人、境外人员及其组织居住、工作或经常进行活动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
保密、计划、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信息产业、外经贸、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外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第五条以下涉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信息网络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内容:
(一)项目选址;
(二)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
(三)通讯设备、设施和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以及闭路监控设施的技术要求;
(四)信息网络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在下列机关、单位和重要设施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涉外建设项止,应符合国家规的限制距离:
(一)省、市、州的重要国家机关和涉密机关;
(二)国家重点国防科研院所、军工生产单位、重要通讯枢纽等;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第八条 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涉外建设项目时,应将有关申报材料送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国家安全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外建设项目的依据。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涉外建设项目中有关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列入建设项目内容,纳入项目预算。
涉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加验收。第十条涉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防范规定。第十一条 涉外建(构)筑物国家安全事项的管理,比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限制距离内的涉外建(构)筑物,应改变涉外用途或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和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C. 四川网警有吗
有啊,没有的话互联网还不乱套了,网监专门监督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查处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案件;依法管理信息安全行业、工程及产品。
成都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http://www.cdnet110.com
各地市公安局都有网监支队,区县公安分局是网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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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去年地震后,有人在网上散播谣言说成都自来水被污染了,结果很快就被网监查到,被抓了。
D.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网络安全研究生是招专硕还是学硕
专研。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简称“成信大”,由中国气象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生学位类型为专研。据2022年9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航空港、龙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余亩;下设20个教学单位,58个本科专业;有2个省级“双一流”建设学科,5个省级重点学科。
E. 四川省委网信办安逸么
安逸。四川省委网信办,是为了更好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网信工作的要求,突出四川省委对网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四川省委网信办安逸。四川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是根据《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省委工作机关。
F.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一、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邮编是多少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的邮编为628040,该校地址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65号,是一所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省唯一的电子信息类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二、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省唯一一所电子信息类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始建于1976年,隶属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培育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四川省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院地处秦巴腹地,位居成绵广电子信息产业带、川东北经济区,毗邻四川军工电子、军民融合产业园和广元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行业和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引领和创新发展优势明显。现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520亩,总建筑面积19.1296万平方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317.88万元,教学用计算机3328台,馆藏纸质图书62.3万册,电子图书14.1万册。在校学生8107人,有专任教师341人,其中,正高级26名,副高级98名,“双师型”教师140名。设有机电工程系、电子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经济与管理系、电气工程系、数字艺术系、汽车工程系、基础教育部等教学单位,开设了应用电子技术、软件技术、数控技术等37个高职专业,基本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主导的专业结构体系,现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专业2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2个,四川省“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特色专业1个,省级教改试点专业1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5个。建成省级精品课程1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8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7门、省级创新创业示范课程4门。取得省级教育教学类和应用科研项目192项,市级科研项目150项,国家授权专利296项。公开发表论文2193篇,其中核心期刊586篇。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三等奖4项。
学院以委市共建为支撑,强化政行企校四方联动,搭建了4大发展平台(创新创业平台、校企合作平台、集团化办学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形成了“一支撑、四联动、四平台”的“144”办学模式,为学院拓展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全面提升学院综合办学实力。学院先后被确定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信息化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四川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级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广元市外派人员培训基地、广元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广元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广元经济开发区高端技能型人才培训中心。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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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四川广元的信息技术学院怎么样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省唯一一所电子信息类公办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全国招生,现已建立起大专教育、成人(继续)教育、中专教育等多层次办学体系,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高技能人才的摇篮。
学院地处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武则天诞生之地——广元。学院始建于1976年,时称“广元无线电技工学校”;1994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四川省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1996年更名为“四川省电子工业学校”;2004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占地面积520亩,总建筑面积17.9万平方米;有教职工361人,其中专任教师236人;在校学生4000余人;设有机电工程系、电子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经济与管理系、电气工程系、基础教育部等教学单位;开设了应用电子技术、软件技术、数控技术等27个高职专业,专业设置覆盖电子信息、制造、农林牧渔、土建、财经、旅游六大类,基本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为主导的专业结构体系。
学院现有12个校内实训中心,其中1个为国家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立了48个“四结合”校外实训基地,同时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成立了四川鹏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形成了“前厂后基地”的产学模式,有效地保证了人才培养的实施。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91万元,教学用计算机1210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的座位数2124座,馆藏纸质图书23万册,电子图书4208GB。学院先后被确定为四川省信息化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广元市外派人员培训基地、广元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广元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学院还牵头成立了“广元职业教育集团”,并建立了“楼宇智能技术”、“物联网应用研究”等中心,成立全国首家“联想教育人才培养学院”,为推进广元职教资源转化、地方经济建设和促进“两化”进程做出了应有贡献。
学院积极探索校企全程互动合作的人才培养途径和方式,努力构建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模式,先后与美国思科公司、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北京中科红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专业共建;与甲骨文公司合作开展了ICSB教育培训项目;与联想集团、中兴通讯、九州集团、技嘉科技集团、长虹集团、赫比国际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国内外知名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开办了联想班、中兴班、深南电路班、技嘉班、颠峰软件班、夏尔动漫班、航天金穗班、中科红旗班、长虹班、赫比专班等数十个定向培养班。基于专业群的“1个公共平台+多个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体系逐步成型并取得明显成效。
学院坚持以培养“理论实、技能精、素质高”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所培养的学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深受用人单位好评。学院已成为Intel、西门子、惠普、日立等公司的人力资源储备基地,先后在四川、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建立了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毕业生一次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被教育部评为“全国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学校”。
学院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深挖潜力,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强化技能培训,逐渐形成了“以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为依托,构建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实行素质教育学分量化管理;以技能竞赛为平台,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的自身特色。学院学生先后在国家级、省级比赛中屡创佳绩,获得2007年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一等奖,2008年中国成都国际软件设计大赛“应用软件设计开发”第一名,2008“红旗杯”全国大学生开源软件技术竞赛团队特等奖,2008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2009年获得 “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2009年SIANA 09(南昌)国际数字艺术动漫周·中国大学生原创动漫作品大赛“手机动画类”比赛第二名、第四名、第五名,2009年“红旗杯”全国大学生开源软件大赛“应用开发类”团队三等奖,2010年四川省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计算机网络组建与安全维护获一等奖,四川省“TI杯”电子设计竞赛一等奖,“天华杯”2010年全国电子专业人才设计与技能大赛选拔赛二等奖和三等奖,2010“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四川赛区一等奖和二等奖,2010年 “第四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数控铣工第一名,2010“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专科组全国一等奖、四川省一等奖和二等奖,2011年“英特尔AChIVE第三届职业技能机器人竞赛”高职组第二名,2011年全国大学生企业经营管理沙盘模拟大赛“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沙盘大赛”二等奖、“企业经营管理沙盘大赛”三等奖等。截止目前,学院学生累计在国家级、省级比赛中获得奖项120余项,获奖人员400余人次。
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总结办学经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在内涵建设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2009年11月,学院接受了省教育厅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对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估,学院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专家的认可,学院顺利通过评估。截止目前,学院共建成省级精品课程14门,取得教研科研项目90多项,其中省级教育教学类研究项目19项,省级应用科研项目2项,市级科研项目11项,院级教科研立项60余项;国家专利11个;取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8项;公开发表论文420多篇,其中核心刊物60余篇;公开出版教材59本,其中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3本,四川省精品教材建设立项3本,校企合作共同开发特色教材30余种。先后荣获省级“安全先进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四川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广元市“领导班子创四好先进集体”、“最佳文明单位”、“平安单位”等荣誉称号。
长期以来,学院秉承“崇德、笃学、尚能”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能力为先”的办学理念,形成了“奋斗、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四川省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四川省副省长黄彦蓉,省教育厅厅长涂文涛、原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焦伟侠、广元市委书记罗强、市长马华等领导相继来院视察,对学院鲜明的办学特色,良好的就业形势给予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学院多年来的办学成果。
学院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雪峰校区)
四川省广元市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东坝校区)
邮编:628017
联系电话:0839-3350106(学院办公室) 3351918(招生就业办公室)
传真:0839-3350565
网址:www.scitc.com.cn
总体来说在广元的中专院校中还是可以的,特别是电工专业,如果考不上本科,打算早点就业的话,可以选择
H. 2019年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鼓励计算机的应用,促进计算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配套的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以及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确保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作出突出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可靠性等级。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分为四级:
(一)A级,即高敏感信息;
(二)B级,即敏感信息;
(三)C级,即内部管理信息;
(四)D级,即公共信息。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可靠性等级,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系统运行管理状况进行划分。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依照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确认或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的使用单位,向县(市、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核,由市(地、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审批;
(二)市(地、州)所属的使用单位,向市(地、州)公安机关申报,由市(地、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审批;
(三)省以上所属的使用单位,报省公安厅审批。
计算机信息系统按前款规定经审批确定安全等级,并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取得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六条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市县以上地域的联网,以及变更联网或停止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其联网、变更联网或停止联网之日起30日内,由其使用单位报所在地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30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七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八条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使用单位应在发现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条件许可的应停机等候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窜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发现新的计算机病毒,应在3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使用单位发现政治性病毒和其他危害严重的有害数据,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资料,等候处理。
第二十一条制造、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软件、硬件必须对产品进行检测,发现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确保产品中不得携带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第二十二条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
(二)出版、发行、刊登、制作、传播、销售含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籍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
(三)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四)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
经省公安厅批准从事前款第(二)项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开展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研究,应向所在地的市(地、州)公安机关申请,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定期报告研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办理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后,方能销售。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保密专用产品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二)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安全指导;
(五)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六)按本规定审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
(七)对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活动实施监督;
(八)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行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监督职责时,应出示由省公安厅制发的计算机安全监察证,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组织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和应用操作人员组织岗位培训;制定防治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方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使用单位限期内改造,或者责令停止使用。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机整顿: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未按规定确认安全保护等级并取得合格证即投入使用的;
(二)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即上机操作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限期内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五)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六)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的;
(二)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
(三)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的;
(四)制造、销售、出租、维修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中含有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处违法所得:至3倍的罚款:
(一)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
(二)非法复制、截收、窜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三)未经许可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监督工作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有害数据,是指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的,含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程序,或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数据。
计算机信息媒体,指可存储、携带计算机程序、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磁盘、软磁盘、光盘、磁带、磁卡、纸带、卡片、打印纸、芯片和固件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