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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网络安全建设

发布时间:2022-10-26 00:25:17

① 说明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以下四个特点:1考虑城市轨道交通整个专业整体趋势。2以当地文化特色为依据,与城轨发展相结合。3以安全为核心。4发展专业人才。
(1)轨道交通网络安全建设扩展阅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因素
技术设备
网络运输能力
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理

② 说明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以下四个特点:

1考虑城市轨道交通整个专业整体趋势。
2以当地文化特色为依据,与城轨发展相结合。
3以安全为核心。
4发展专业人才。

(2)轨道交通网络安全建设扩展阅读:

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因素

  1. 技术设备

  2. 网络运输能力

  3. 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理

参考资料:安全文化建设

③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④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5月13日,北京市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北京市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是首都公共交通的重要形式,在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客运量持续快速攀升、运营安全压力增加的形势下,为确保首都城市功能正常运转,需要制定《条例》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防范和保障能力。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完善运营安全公共治理机制
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应当共同遵守本条例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在运营阶段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散见在《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条款顺序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建议完善轨道交通运营阶段的公共治理机制,对《条例(草案)》第四章的内容进行梳理,按照不同的主体规范其应当承担的运营安全责任,主要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制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定安检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承担统筹协调网络化运营的责任;运营单位主要承担安全运送乘客、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安全运营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供信息服务、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按照合同约定对安检单位实施管理、开展安全综合评价等责任;安全检查单位主要承担依法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任;乘客主要承担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觉维护运营安全秩序、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自觉遵守禁止性行为规范的责任等。
二、关于轨道交通安全检查
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我市从2008年6月开始实行轨道交通全路网安检以来,经历了从临时措施到常态制度的发展过程,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各方面对安检的目的、性质、标准和方式仍存在不同意见,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性和高效性之间仍存在矛盾。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是政府保障公共安全的措施,其责任应当由政府公共安全管理部门承担。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制定安全检查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议在本款后增加一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禁止性行为
乘客是轨道交通的重要参与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离不开乘客的依法有序参与。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当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三项,表述为:“(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十七)在车厢内饮食”。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的表述
《条例(草案)》中涉及到轨道交通产权单位相关责任时,使用了“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的表述,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这一表述不准确,建议统一修改为“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五、关于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
1.《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安全巡查管理制度,建议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之外,增加产权单位的巡查责任。按照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产权单位已经成立了专职巡查队伍,负责开展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工作;市地铁运营公司和京港地铁公司作为运营单位,重点负责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巡查工作。因此,建议将本款修改为:“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设备设施安全进行安全巡查。”
2.《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排除危险的配合义务而非实施义务。建议将本款第一句修改为:“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对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限制其他合法权利的补偿主体,应当为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而非运营单位。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六、关于提高轨道交通防护能力
对轨道交通重点部位加强科技和物理防护能力,是防控运营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梁等场所,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是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条例(草案)》第九条要求车站、地面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车厢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为了进一步提高防护能力,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除上述场所外,在高架线路、桥梁、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重点部位都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梁、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七、关于法律责任
1.《条例(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对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本条内容实施处罚。建议对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增设行政处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将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条例(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扰乱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建议作援引性规定。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增加对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和在车厢内饮食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增加对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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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培养掌握各类轨道建设工程的人才,在运营管理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在城市通信能从事轨道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安装、施工工作和通信信号设备一般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工作;在铁道工程从事铁路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检员、铁路局工务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线路工、桥隧工等岗位工作。
培养城轨地铁运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调度指挥,票务管理,安检,乘务等方面的专技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轨道交通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的专技应用型人才。培养能从事轨道交通通信信号设备的维护、设计、分析判断、检修和处理故障、管理和安装施工时专技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养护、检修和管理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知识结构:包括社会人文知识、自然科学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经济管理知识。能力结构:包括获取知识能力、应用知识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素质结构:包括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
运营管理,培养掌握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技能,能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可胜任车站值班站长、车站值班员、车站站务员、行车调度员、值班主任等岗位工作。学习内容: 管理学原理、交通运输概论、经济法与交通规则、运输经济学导论、铁路运输设备、铁路行车组织与管理、铁路货运组织、铁路客运组织、城市轨道交通概论等。
铁道信号,培养掌握现代通信技术或信号技术及列车自动控制方面基本理论和技能,能从事轨道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安装、施工工作和通信信号设备一般维护管理和使用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学习内容:通信基础、铁路信号基础、计算机网络、车站信号自动控制、区间信号自动控制、GSM-R系统、驼峰信号自动控制、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铁路信号设计与施工、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铁路信号业务管理等。
铁道工程,培养面向铁路行业,服务铁路施工及线桥设备维护企业,适应铁路施工与管理、线路检测与修理等工作岗位,可从事铁路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检员、铁路局工务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线路工、桥隧工等岗位工作。学习内容:铁道工程测量、工程制图与CAD、工程力学、土力学与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工程地质、结构设计原理、铁道线路与站场、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铁路轨道、线路维护、施工组织管理与预算等。
铁道乘务,按照铁路列车乘务员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培养具有良好知识内涵,掌握标准的服务技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又具有良好气质与形体条件的铁路列车乘务员。同时亦能从事火车站、铁路、地铁等相关工作。学习内容:普通话、地铁运营与管理、英语、城市轨道交通概论、铁路乘务服务、计算机应用、旅游地理、商务礼仪、形体训练、铁路运输市场营销。
交通供电,培养具有变电站供电运行与检修、接触网(轨)施工与检修的应用型中等专业技术人才。毕业生面向城轨从事变电站值班员、城轨接触网检修工、维修电工、其他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与供电等工作。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城市轨道交通信号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检修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城轨、地铁从事地铁列车信号、地铁行车监控信号、信号钳工、信号组调工、信号员的工作。
车辆检修,培养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城市轨道从事电力机车司机、电动列车电气钳工、电力列车机械钳工、车辆钳工等工作。
铁路客运,培养具有铁路客运、铁路与地方餐旅服务知识与技能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铁路客运、铁路宾馆、铁路疗养院、地方大型餐饮服务行业从事服务工作。
内燃机车运用与检修(轨道车),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轨道车驾驶与检修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轨道车制造厂、铁路建设部门、大型工矿企业、地铁公司、城市轨道公司等从事轨道车驾驶、检修工作。
铁道供电,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电气化铁道供电设备施工、运行、维修、安装和电力调度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中铁电气化局、中铁建筑总公司电气化局、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变电所等单位从事供电系统的施工、安装、运行、维修和调试工作。
通信技术,培养具有铁道通信系统的设备施工、安装、操作与维护等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铁路部门从事一般电信设备安装、施工、维护、检修与管理工作。
工程测量,培养具有铁路工程勘测、测量、施工基本知识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铁路工务、铁路工程、国家测绘等单位从事铁路线路、桥涵、隧道、建筑、设施的测绘、结构施工、维护等。
机械运用,培养具有铁道工程施工机械操作和技术管理的应用型中等专业人才。就业方向:毕业生面向铁道工程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机械的操作保养、维修及技术和基层管理工作。
铁道物流,培养铁路物资经营与企业物流行业物资管理工作人员。毕业生面向中铁物资经营部门和工矿企业、物流行业从事物资采购、销售储运、配送及基层管理等工作。

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世界范围内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

自1863年1月英国伦敦开通第一条城市地铁以来,全世界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的170多座城市建有地铁,共开通了约500条线路,总长度约10
000公里[3]。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在轨道交通的投资和经营领域中逐渐形成了几种特点鲜明的模式,其探索、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对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轨道交通是准公共产品,有很强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作为商业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资金来源和健康发展,政府通常要参与地铁的投融资和经营活动[4]。从政府参与程度、参与方式的不同,轨道交通管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有国营模式

国有国营模式是指由政府负责地铁投资建设,所有权归政府所有,运营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法国巴黎、德国柏林、美国纽约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城市都采用国有国营模式,这也是我国地铁建设的主要模式。

法国城市公共交通以城市交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机构、城市交通服务区为责权范围,城市交通税为资金来源,这三者相互支持,构成了其地方化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与管理机制的基础。巴黎地铁的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投入和市政当局设立的特别交通税。该税收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支付融资成本。在项目建成后,由大区公交公司统一经营。由于巴黎市地铁票价定位较低,票款收入与经营费用无法对冲。但巴黎的公交车盈利。公交公司以公交车的盈利补贴地铁的亏损,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务的总体平衡。巴黎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设立专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以确保地铁的建设投资和债务的偿还;票价定位以吸引客流为主要目标;采取大公交混业经营,实现地铁经营的财务平衡。

同样,德国各城市的地铁轻轨建设资金60%出于联邦政府,其余由州、市政府承担。联邦政府规定:交通运输建设所需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以汽油税方式征收,其中10%用于各城市的地铁与轻轨交通建设。另外,德国还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等来吸引资金投资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例如,地方交通财政资助法,该法规规定可以用矿物油的所得税来改善地方的交通状况,增加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可能性,包括新建或扩建有轨电车线、轻轨线及地铁线。

(二)国有民营模式

国有民营模式是指地铁线路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建成后委托民营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目前新加坡地铁采用这种模式。

新加坡地铁、轻轨的建设资金完全由财政负担,由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负责建设,建成后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交给新加坡地铁总公司(SMRT)和新捷运(SBS
Transit)负责运营[5]。其中SMRT负责新加坡地铁的东西线和南北线,SBS
Transit则负责东北线。为确保政府巨额投资和公众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新加坡国会专门通过一项新法案,授予陆路交通管理局充分的管理权,去管制地铁和轻轨列车的经营者。法案规定,地铁和轻轨列车经营者的服务若达不到标准要求,将被罚款高达100万新元,在发生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等情况下,陆路交通管理局将吊销经营者的执照。

新加坡地铁是完全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利润为企业最大追求目标。虽然政府只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与投资建设,对线路运营不补贴,但新加坡地铁却是世界上少数几家能赢利的地铁之一。概括地讲,新加坡政府与新加坡地铁总公司和新捷运的关系就是政企分开,明确职责,各负其责。政府只负责为企业配备优秀的经营人才,营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和约束,加强监督和安全管理。而企业则要对政府负责,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负责,要保证服务质量和正常运营,自己解决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国有民营模式和国有国营模式都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不同的是前者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负责运营,而后者则委托民营企业按市场模式运营。优点是由政府投资,资金有保障,但同时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国有国营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管理与控制,缺点是难以对国有管理绩效进行有效考评,投资和管理效率相对较低,适合于轨道交通建设初期或建设制度与监督管理相对规范的情况。国有民营模式通过企业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在运营阶段的补贴,但要求政府事先对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收支情况有准确把握,能够在引入企业介入时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或扶持的政策条件,提供企业进入的合理竞争性平台。

(三)公私合营模式

公私合营模式即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地铁公司,负责地铁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香港地铁和日本地铁就是典型的例子。

1.香港政府从1975年开始建设轨道交通。在建设初期,债务融资全部由香港政府提供担保,项目建成后,由香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地铁公司)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地铁的经营和日常管理[6]。自1979年底逐段投入运营以来,经历了12年的亏损后转为盈利。随后香港地铁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均由地铁公司承担,公司以独立的商业实体进行财务策划和经营,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进行融资运作。

香港地铁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审批地铁规划时,将周边土地的开发权交给地铁公司。而香港土地价格昂贵,地铁公司通过地铁沿线地产交易筹集大量资金,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地铁建设的需求。二是香港政府赋予地铁公司确定票价的自主权,这样地铁公司就可以按照平衡经营成本反算来确定地铁票价。虽然地铁票价较高,但地铁站点布置密集,可以提供快捷、舒适的通勤服务,因此多数人还是形成了乘坐地铁的习惯。到2005年底,香港地铁年运量8·58亿人次,日均运量250万人次。香港地铁的票款收入占地铁公司全部收入的70%。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盈利水平(资产收益率达18%),并依靠其良好业绩,于2000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开拓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7]。

香港政府为自己划定底线,即地铁公司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严格遵守审慎的商业原则,即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确保其收入以跨年计算,至少足以应付其日常营运。通过《地下铁路条例》等一系列法例、营运协议和长期发展规划,使地铁公司的运作和对其监管有章可循,这也是香港政府管理地铁公司的主要依据。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成立地铁公司时,政府先制定和通过相关法例,明确公司的权利、责任、公司架构、营运原则和政府的监管机制等。同时,当地铁公司获得政府批出的某项专营权时,必须和政府签订一份详尽的营运协议,明确公司必须按照审慎商业原则运作,即确保其收入足以应付开支。法例又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基于公众利益,发出指示。但如果指示违反了审慎商业原则,地铁公司有权就此获得政府的合理赔偿。

香港地铁建设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发挥地铁资源(周边土地、票款收入等)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并对其实行集约化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建设目标和经营目标。

2.日本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十分重视,制定了许多政策对有关投资者提供各种补助和税制优惠,促使全社会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设立了半公半私的轨道交通企业。日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途径主要有政府补助、利用者负担、受益者负担、发行债券、贷款五大类[8]。其中贷款又分为日本政策投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贷款,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10%)、无息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超过总投资的20%)。

日本城市轨道交通的经营由资产的所有者认定,票价执行地区统一标准。为约束轨道交通的投资、经营、建设等行为,专门制定了铁路事业法和铁路抵押法,以保证投资及经营者的权益。东京地铁的经营虽然微有盈余,但不足以实现滚动发展。其投资回收期一般定为30年左右。

为了鼓励城市铁路建设投资,增加城市铁路的运输能力,东京于1982年4月建立了“特定城市铁路建设公积金制度”。该制度规定,鉴于铁路作为公共设施的特殊性质,对铁路部门收入实行减免法人税和固定资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规定,凡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必须纳入铁路部门内部基金,用于铁路新线建设的投资。这一政策,对铁路部门来说,可以减轻新线建设投资的利息负担;对铁路使用者而言,则有保持建设工程前后运费稳定的好处。

日本十分重视轨道交通立法工作。在不同发展时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改革前用《国有铁道法》、《铁道建设法》和《地方铁道法》来规范原国铁行为。1987年,为配合国铁民营化改革,日本颁布了《国有铁道改革法》,废除了原有法律。新成立的JR铁路集团7家子公司和其他铁路企业一样受《国有铁道改革法》的制约。通过法律形式,不仅明确了铁道建设投资、施工、营业线路、颁发执照、安全检查、运费及设施变更的上报批准等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铁路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这是日本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日本东京模式的特点是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承担轨道交通的大部分投资的同时,受益者负担也是建设资金筹措的重要手段;票价定位相对较低,并且票价标准相对稳定,客运总量大,因而运营公司依然可以凭借客票收入实现财务平衡(不含贷款本息的偿还)。

公私合营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地铁公司,负责地铁投资、建设和运营。香港地铁通过转让地铁周边土地开发权给地铁公司获得部分建设资金,而日本地铁通过政府补助、利用者和受益者负担、债券、贷款等渠道融资,这样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其次政府和地铁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划分明确,各司其责。香港地铁通过法例、营运协议、审慎的商业原则等来明确,而日本地铁则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公私合营模式在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民间资本的进一步引入,提高了轨道交通建设的商业化运作能力,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管理绩效,是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模式发展的方向,但前提要求政府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责任与配套监管政策,能保证私人投资通过自身管理实现一定水平的收益,为私人资本介入提供良好的竞争平台和政策保障。

(四)民有民营模式

民有民营模式即在政府特许经营条件下,由私人集团投资兴建,并由私人集团经营。泰国曼谷轻轨采用了此种模式。

曼谷轻轨的资金来源30%由投资者出资,70%由投资者向银行贷款,其开创了世界上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的先例[9]。曼谷轻轨采用简单BOT模式,项目发起者是曼谷市政府,具体主管部门为曼谷市政管理局。投资者为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华基泰公司,由其在泰国的联营公司泰华荣组建一个子公司即曼谷运输系统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建设经营这个项目,经营30年后交回市政管理局。

曼谷轻轨以高架或地面线为主,市政府无偿给发展商提供沿线及车辆段工程用地并在建设中基本采用国产机电设备。泰国政府对该项目的进口机电设备采取全免关税等措施,市政管线拆迁总费用约为13
116亿泰铢,发展商只承担5亿泰铢,其余由政府承担,并且政府给予其运营前8年全免营业税政策,使发展商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最低。政府为吸引外商投资保证给予发展商较高的回报率,保底回报率为15%,最高可达20%,同时承诺发展商只承担每年5%的通胀率,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但客流风险由发展商承担,由于曼谷市民能承受较高的票价(平均一程票价为21泰铢),同时泰币为可自由兑换币,汇率风险较小,而且规定建设期48个月,从政府交出沿线及车辆段用地之日起计。这些政府的承诺和较低的汇率、工期风险,给了发展商投资的信心保障。

民有民营模式的特点是私人集团负责地铁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只为私人集团的投资、建设等提供保障。虽然从某些角度来说解决了政府财政负担的问题,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巨大,项目自身运营效益难以维持企业的良性发展循环,特大城市的轨道交通网络全部采用该模式是不合适的,只能对其中一条或少数几条有条件线路采取此种模式进行探索尝试。

⑧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运营安全。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宣传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七条轨道交通的车辆、通信、信号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满足网络化运营需求。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第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范维护保养、检查检测设施、设备;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保证安全运营保障资金的投入;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八)做好防恐防暴、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工作机制,保障轨道交通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第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逃生、报警、灭火、防汛、防爆、防毒、紧急疏散照明、通讯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等标志;

(三)视频监控系统;

(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装备。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地面线路、高架线路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三条在轨道交通隧道、车厢、站台、站厅以及出入口等范围内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封堵、遮挡通道,不得影响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非营运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出入口、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宣传品等物品;

(二)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私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四)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运营安全自查,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线路正式运营2年后,应当由专业机构对运营线路进行评估。首次评估5年后,应当进行第2次评估;之后,至少每3年评估1次。

⑨ 轨道交通类型的概述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城市的发展规模和人口流入量不断加快,相应的小汽车保有量也随之上升,城市交通拥堵的矛盾也更加突出。轨道交通由于其特殊的地下运行方式,不仅大大缓解了城市地面交通压力,而且对于促进生态保护有着突出的贡献。当前,我国的轨道交通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很多一线城市都已经开通了地铁,并且,地铁网络的覆盖面积越来越广泛,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出行。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及现状;

绪论:城市轨道交通目前是国际公认的低能耗 大运量的绿色交通,以其速度快 效率高 污染小等特点,成为当今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在全球经济向低碳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全国都将发展安全 高效 绿色 智能 人文的城轨交通系统作为未来公共交通发展的主方向,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期。
城市轨道交通概念
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具有节能、省地、运量大、全天候、无污染又安全等特点,属绿色环保交通体系,特别适应于大中城市。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China Urban Rail Transit)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及优势
轨道交通作为国际公认的绿色交通,具有经济、环保、高效等独特优势,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提高群众的出行效率有着积极作用。我国的轨道交通以地铁交通为主,发达国家的轨道交通网络覆盖面积已经十分广泛,而且轨道交通人口数量门槛也较低,所以轨道交通里程总量较长。
现阶段,我国城市机动车的数量在不断的上升,交通运输以及城市生产布局缺陷矛盾日益突出,以交通拥堵为典型的城市病突出,人类的居住与活动空间一再被压缩,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制约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而城市轨道交通不占用地面空间,而且运输量大,效率高,运力提高之后选择轨道交通出行的人群更多,能很好的缓解堵车问题,而且地面机动车的数量减少就可以降低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与此同时,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能够带动一系列产业的发展,如基础建设、智能化设备研发、房地产市场开发等等。并且对于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整体形象、消除城市结构缺陷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
除了上述特点之外,轨道交通资金投入量大也是典型的特点。通常,一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从前期规划到落地运营最少需耗用五年左右的时间,这段时间内,要面临大量的施工设计、准备、建设、通车运营工作,由此也形成了围绕城市轨道交通的上、中、下游产业链。从上游来说,主要是轨道交通的施工准备阶段,即轨道交通项目的具体规划、统筹与设计工作;就产业链的中游来说,主要为开工建设阶段,如:土地征用、土建施工、车辆购置等过程;而产业链的下游主要指轨道交通后期的运营与维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轨道交通项目相当于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在促进产业链发展,改善城市空间,带动城市内部结构升级等方面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及现状
3.1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历程
我国于1965年开始在北京建设第一条地铁线路,作为平成结合的战备防御手段。1965年我国开始修建内地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北京地铁一期工程,1969年建成通车。到2005年底,我国内地已有10个城市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投入运营,总运营里程约420km。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早期有轨电车交通(20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和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今)2个历史时期。近30年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正逐步进入稳步、有序和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近10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正确引导和相关城市对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的积极努力,从发展速度、规模和现代化水平,突显了后发优势。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大城市的轨道交通发展现状相比,差距还很大。中国城市还均未形成有效的轨道交通运行网络,总体规模不大。因此,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的现在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综合规模的迅速扩大,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轨道交通的作用愈发突出。由于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中始终坚持国产化方针并有效地采用许多新技术、新设备,使地铁每公里造价由初期的7-8亿元人民币降低到现在的4-5亿元,建设水平跃上了新台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1条20km长的线路,3-4年就可建成并通车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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