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保障网络安全的几点做法
1、保障硬件安全
常见的硬件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有使用UPS电源,以确保网络能够以持续的电压运行;防雷、防水、防火、防盗、防电磁干扰及对存储媒体的安全防护。
2、保障系统安全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对系统补丁进行更新,对于不必要的服务及权限尽可能的关闭,对于外来的存储介质一定要先进行病毒查杀后再使用。
3、防御系统及备份恢复系统
利用防火墙可以对不同区域间的访问实施访问控制、身份鉴别和审计等安全功能。入侵检测系统(IPS)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能帮助系统对付网络攻击,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
4、安全审计与系统运维
对监控网络内容和已经授权的正常内部网络访问行为,可以实时了解网内各客户机及服务器出现的情况,存在的异常进程及硬件的改变,系统漏洞补丁的修复情况等等。
5、人员管理与制度安全
加强计算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以及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易于操作的网络安全管理平台是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条件。
B. 网络安全法制注重哪三个层面安全
是指操作系统安全,网络实体安全,数据与数据库安全三个层次,还是指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法规三个层次。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C.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有哪些要求
《网络安全法》第25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 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基础信息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立足安全防护,加强预警,重点保护重要信息网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 在预防、监控、应急处理、应急保障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构筑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 络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要对机房、网络设备、服务器等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 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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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网络安全保障的体系有那些
在当今网络化的世界中,计算机信息和资源很容易遭到各方面的攻击。一方面,来源于Internet,Internet给企业网带来成熟的应用技术的同时,也把固有的安全问题带给了企业网;另一方面,来源于企业内部,因为是企业内部的网络,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人员和企业内部的信息资源,因此,企业网同时又面临自身所特有的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在方便了人们使用的同时,也使得网络很容易遭受到攻击,而攻击的后果是严重的,诸如数据被人窃取、服务器不能提供服务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推动了防火墙、人侵检测、虚拟专用网、访问控制等各种网络安全技术的蓬勃发展。 企业网络安全是系统结构本身的安全,所以必须利用结构化的观点和方法来看待企业网安全系统。企业网安全保障体系分为4个层次,从高到低分别是企业安全策略层、企业用户层、企业网络与信息资源层、安全服务层。按这些层次建立一套多层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常见的企业网安全技术有如下一些。 VLAN(虚拟局域网)技术 选择VLAN技术可较好地从链路层实施网络安全保障。VLAN指通过交换设备在网络的物理拓扑结构基础上建立一个逻辑网络,它依*用户的逻辑设定将原来物理上互连的一个局域网划分为多个虚拟子网,划分的依据可以是设备所连端口、用户节点的MAC地址等。该技术能有效地控制网络流量、防止广播风暴,还可利用MAC层的数据包过滤技术,对安全性要求高的VLAN端口实施MAC帧过滤。而且,即使黑客攻破某一虚拟子网,也无法得到整个网络的信息。 网络分段 企业网大多采用以广播为基础的以太网,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通信数据包,可以被处在同一以太网上的任何一个节点的网卡所截取。因此,黑客只要接人以太网上的任一节点进行侦听,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对其进行解包分析,从而窃取关键信息。网络分段就是将非法用户与网络资源相互隔离,从而达到限制用户非法访问的目的。 硬件防火墙技术 任何企业安全策略的一个主要部分都是实现和维护防火墙,因此防火墙在网络安全的实现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防火墙通常位于企业网络的边缘,这使得内部网络与Internet之间或者与其他外部网络互相隔离,并限制网络互访从而保护企业内部网络。设置防火墙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设立唯一的通道,简化网络的安全管理。 入侵检测技术 入侵检测方法较多,如基于专家系统入侵检测方法、基于神经网络的入侵检测方法等。目前一些入侵检测系统在应用层入侵检测中已有实现。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这些
E. 简要概述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
1.网络安全整体保障体系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整体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整个系统生命周期对风险进行整体的管理、应对和控制。网络安全整体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图4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框架结构
【拓展阅读】:风险管理是指在对风险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进行收集、分析、评估、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的识别、衡量、积极应对、有效处置风险及妥善处理风险等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以避免和减少风险损失。网络安全管理的本质是对信息安全风险的动态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管理是企业运营管理的核心,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包括信息安全风险。
实际上,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中,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架构包括五个部分:
(1)网络安全策略。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从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角度通盘考虑网络建设安全。此项处于整个体系架构的上层,起到总体的战略性和方向性指导的作用。
(2)网络安全政策和标准。网络安全政策和标准是对网络安全策略的逐层细化和落实,包括管理、运作和技术三个不同层面,在每一层面都有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标准,通过落实标准政策规范管理、运作和技术,以保证其统一性和规范性。当三者发生变化时,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标准也需要调整相互适应,反之,安全政策和标准也会影响管理、运作和技术。
(3)网络安全运作。网络安全运作基于风险管理理念的日常运作模式及其概念性流程(风险评估、安全控制规划和实施、安全监控及响应恢复)。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核心,贯穿网络安全始终;也是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机制在日常运作中的实现,涉及运作流程和运作管理。
(4)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是体系框架的上层基础,对网络安全运作至关重要,从人员、意识、职责等方面保证网络安全运作的顺利进行。网络安全通过运作体系实现,而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是从人员组织的角度保证正常运作,网络安全技术体系是从技术角度保证运作。
(5)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运作需要的网络安全基础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及时支持。先进完善的网络安全技术可以极大提高网络安全运作的有效性,从而达到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目标,实现整个生命周期(预防、保护、检测、响应与恢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引自高等教育出版社网络安全技术与实践贾铁军主编2014.9
F. 急: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如何写
可以先分析目前的现状,哪些做的好哪些需要完善,然后对完善的重点写。
可以从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两大部分写。
管理可以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写。
技术从物理层、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数据层等方面一一描述。
另外,还可以补充应急方面的措施,比如说应急预案、预案演练等。估计应该也差不多了。
G. 信息网络安全的什么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一步: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
二步:备案;(备案是等级保护的核心)
三步: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是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的关键)
四步: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是评价安全保护状况的方法)
五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
证书案例
H. 网络安全防范的重点是什么
在当今网络化的世界中,计算机信息和资源很容易遭到各方面的攻击。一方面,来源于Internet,Internet给企业网带来成熟的应用技术的同时,也把固有的安全问题带给了企业网;另一方面,来源于企业内部,因为是企业内部的网络,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人员和企业内部的信息资源,因此,企业网同时又面临自身所特有的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在方便了人们使用的同时,也使得网络很容易遭受到攻击,而攻击的后果是严重的,诸如数据被人窃取、服务器不能提供服务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推动了防火墙、人侵检测、虚拟专用网、访问控制等各种网络安全技术的蓬勃发展。 企业网络安全是系统结构本身的安全,所以必须利用结构化的观点和方法来看待企业网安全系统。企业网安全保障体系分为4个层次,从高到低分别是企业安全策略层、企业用户层、企业网络与信息资源层、安全服务层。按这些层次建立一套多层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常见的企业网安全技术有如下一些。
VLAN(虚拟局域网)技术 选择VLAN技术可较好地从链路层实施网络安全保障。VLAN指通过交换设备在网络的物理拓扑结构基础上建立一个逻辑网络,它依*用户的逻辑设定将原来物理上互连的一个局域网划分为多个虚拟子网,划分的依据可以是设备所连端口、用户节点的MAC地址等。该技术能有效地控制网络流量、防止广播风暴,还可利用MAC层的数据包过滤技术,对安全性要求高的VLAN端口实施MAC帧过滤。而且,即使黑客攻破某一虚拟子网,也无法得到整个网络的信息。
网络分段 企业网大多采用以广播为基础的以太网,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通信数据包,可以被处在同一以太网上的任何一个节点的网卡所截取。因此,黑客只要接人以太网上的任一节点进行侦听,就可以捕获发生在这个以太网上的所有数据包,对其进行解包分析,从而窃取关键信息。网络分段就是将非法用户与网络资源相互隔离,从而达到限制用户非法访问的目的。
硬件防火墙技术 任何企业安全策略的一个主要部分都是实现和维护防火墙,因此防火墙在网络安全的实现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防火墙通常位于企业网络的边缘,这使得内部网络与Internet之间或者与其他外部网络互相隔离,并限制网络互访从而保护企业内部网络。设置防火墙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设立唯一的通道,简化网络的安全管理。
I. 想要确保网络的安全性,关键在于网络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请问采取什么防护措施才能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呢
【热心解答】
网络安全是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只是采取单一措施即可解决,需要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共同综合措施。通常,企事业机构需要先对网络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各类潜在风险和等级,并针对各类风险确定相应的策略和方案。经过有效的安全控制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残留风险将通过监控和分析,并在意外发生时作出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最终实现业务的持续运行。
实际上,原有的一些传统网络安全技术,通常可以使企事业机构在检测攻击、发现漏洞、防御病毒、访问控制等方面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然而,却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网络信息系统整体防御的问题。面对新的网络环境和新的威胁,促使各国为具体的安全技术建立一个以深度防御为重点的整体网络安全平台——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如我国某金融机构的网络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总体框架,如图所示。网络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框架的外围是风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注:摘自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络安全实用技术》贾铁军教授主编。
J. 专家解读2019年《网络安全法》草案
一、重大历史进步
网络安全不是今天才重要,网络安全立法也不是今天才迫切。十二年前的中央文件曾罕见地以书名号明确了立法任务,可见决心之巨。只是网络安全立法之路实在艰辛,时国务院信息办审时度势,由信息安全条例角度入手,并连续数年推动其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二类立法计划,之后未能再进一步。2008年后,国务院信息办职能整体划转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方面意识到制定条例未必就比人大立法容易,且国务院行政法规无力调整现行上位法的法律规定,遂决定返回制定信息安全法。然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颇多领域亟待立法,国家立法资源有限,每个部门允许提出的立法建议屈指可数。工业和信息化部既要考虑信息化立法,还要考虑工业立法,一半指标已不得用,而信息化方向还有一部历史更为悠久的电信法望眼欲穿,信息安全法终究连个队都没排上。期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不计其数,社会公众翘首以盼,均无果。
此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明这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立法程序,这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欢欣鼓舞之所在,不是因为草案具体内容,而源于征求意见本身的象征意义。时至今日,我们对网络安全立法不是搞清楚、看明白了,而是问题更多、更复杂了,很多观点分歧可能更大了,网络安全立法难度不降反升,但突破恰恰在此时。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中央领导同志英明决策,切实将网络安全提升到了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高度,不但作出“网络强国”的全局战略部署,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等,无一不历经多年论证而蹉跎,今朝方开花结果。
诚然,网络安全立法工作十分艰巨,草案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今天的一小步,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一大步。我们应该宽容它、呵护它,使其不断成熟、更加科学,成长为护佑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参天大树。
二、彰显国家意志,确立基本原则
草案在“总则”和“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部分提出的宣示性条款远较其他法律为多,还设立一条倡导性条款(即“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作为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这些“软性”法律规定确有必要,其意在于宣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主要举措,从而为整体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不能简单地通过不上网、不共享、不互联互通来保安全,或者片面强调建专网。要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维护网络安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新本领,而不是因噎废食、自甘落后。
二是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草案虽未作解释,且一笔带过,然犹有石破天惊之意。
三是开展国际合作。网络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对广泛开展国际合作持积极态度,合作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治理、技术与标准、打击违法犯罪等,目标是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四是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体制。多年 实践 和各国经验表明,网络安全工作离不开统筹协调。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权威性。草案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网络安全应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等跨部门工作,由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对网络安全审查、重要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等新出现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由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办法或组织实施。由此,政府向解决分散、多头和重复管理迈出了关键一步。
五是加强行业自律。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指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是强化网络安全顶层设计。顶层设计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对外宣示主张,对内指导工作;其次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制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网络安全规划,确保战略落地,确保这些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工作有目标、有任务、有举措、有监督。
七是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网络安全建设中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
八是加大财政投入,以加快产业发展,深化技术研发,提升网络安全创新能力。
九是做好宣传教育和 人才 培养工作。首先,要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其次,要通过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进入正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CIIP)是各国的通行举措。虽然关键基础设施保护(CIP)涉及物理设施安全,与前者不完全一致,但两者在多数情况下已可以混用。CIIP/CIP一直是各国网络安全战略的重点,有的国家甚至以CIIP/CIP战略代指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我们国家在2003年时已经要求“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并且在实践中明确了基础信息网络是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重要信息系统是银行、证券、保险、民航、铁路、电力、海关、税务等行业的系统,即俗称的“2+8”,相关保护工作也常抓不懈。但整体而言,我们与国外差距很大,已是国家安全的软肋,草案为此设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一节。
一是扩展了保护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凡是已经开展了网络安全建设的国家,其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几乎都远超过我们,例如美国有17类,而我们则有很多重要系统尚未纳入保护视野。草案首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包括基础信息网络、重点行业信息系统、公共服务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商系统。最后一类系统中很多由私企运营,运营者可能对其列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适应,但当网络服务商的用户达到一定规模时,其安全已经不再是企业自身问题,而成为一个公共问题、社会问题甚至国家安全问题,理应承担更多责任。一些国外机构可能会拿这个做文章,但事实上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有87%受私营企业控制。
二是明确了保护要求。等级保护是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提出的制度,其对全国各类信息系统提出了分五个等级的通用安全要求。恰恰因为通用,这个要求只能是基线(即基本要求),其有必要但并不足够,特别是不足以反映应用模式日趋复杂的异构系统的动态防护需求。此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很多工作,不仅仅是提出系统自身的保护要求、加强系统安全建设那么简单,还包括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和公共平台建设,不能由一项制度取代其他制度,理应对此建立专门制度。草案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于某些重点要求,如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等,草案则在具体条款中进行了明确。
三是划定了保护责任。草案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解决了其保护责任模糊不明的问题。他们有必要从国家安全角度承担防护责任,但这个责任毕竟是有界限的。大家希望知道做到什么程度就无责了,也关心自身的权利如何保障。对很多重点行业的信息技术或网络安全部门来说,这不仅仅是免责的需要,也是推动工作的需要,因为这些内设机构如果没有强制性依据,很难得到业务部门的配合。此外,以前我国重点行业的网络安全监管责任也很不明确。似乎谁都可以进入机房检查,但谁都不用负责,重点行业往往无所适从、疲于应付。为此,草案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这是一个重要进步。考虑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确涉及多个部门,草案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在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杜绝某个部门前脚走,另一部门后脚来的现象。
四、兼具综合法与专门法的特点
网络安全包含的内容太多,当前需要立法规范的事项也很多,于是就有了综合法与专门法的争议。一个基本事实是,目前世界上鲜见网络安全的综合法,有名的美国《计算机安全法》实际上针对的是美国联邦政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近几年美国国会讨论的《网络安全法》或《网络安全增强法》则主要解决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问题。
作为第一部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不应该计算在内),草案首先要体现综合性,其侧重点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规定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这首先是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如对境外违法信息予以阻断、实施网络通信管制等);其次,这些规定和措施往往经过了实践检验,部门间争议较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
四是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形成制度框架,这些基本制度带有全局性、基础性,是推动基础性工作、夯实基础能力所必需。
此外,为了突出实用性,草案还应部分体现专门法的特点。这应从三个方面去考虑:
一是实施重点防护,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内容等重点安全关注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防范重大威胁。例如,信息系统安全受控于人是我们面临的心腹大患,斯诺登事件使我们进一步看清风险所在,这就要对供应链安全进行规范。
三是对普遍性、长期存在的社会诉求予以响应。
总体看,草案比较好地处理了综合法与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但个别条款还是过于纠结细枝末节(如网络运营者的分项安全保护义务不必展开),或细致到了足可取代部分专门法的地步(如个人信息保护应制定专门法,原有条款似可删减后将重心转向规范信息内容安全)。除了个人信息外,草案没有突出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更多保护,如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并不是为了解决公民作为受害者“报案无门”的困窘,这不能不说是小的遗憾。
五、“网络安全”的定义还可以更为妥帖
“网络”和“网络安全”是“网络安全法”的题眼。但草案给出的这两个定义却使整篇草案黯然失色,效果有云泥之别。近年的工作中,我们用过“信息安全”,也用过“网络安全”,学者们各抒己见,一些部门也喜欢朝向有利于自身职能的角度去解释,这些自不待言。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后,已经基本将其统一为“网络安全”。当然,国安委还是使用“信息安全”,《国家安全法》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但这些已不会造成工作上的障碍。
只是这个“网络安全”实是“CyberSecurity”之译,非“NetworkSecurity”。这里面的“网络”其实指的是“网络空间”(Cyberspace)。因此,当草案试图从“网络空间”的内涵上去解释“网络”时,便挑战了大众的科技常识底线,且出现了“网络是指网络和系统”的尴尬。当然,如果就这么用下去,倒也自成一脉,但草案转眼就去使用狭义的“网络”了,如“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数据”、“网络接入”等,这里都是指的“network”。由此,草案中频繁出现自己与自己打架的情况。
而草案中的“网络安全”定义也需修改。现有定义不但丢掉了信息内容安全,更是与“网络空间主权”没有关联。
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网络就是网络,不要让网络去包括信息系统。即,自始至终使用传统意义上的“Network”概念。对于“网络安全”,则按“网络空间安全”去解释即可。
另外,草案的起草坚持问题导向,对一些确有必要,但尚缺乏实践经验的制度安排做出原则性规定。这一处理十分务实、有益,但对于什么是“原则性规定”则要仔细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