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不含家庭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五条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上级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建设单位未对同一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顿。第八条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真实、有效的地下管线和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㈡ 邯郸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峰峰矿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计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将房屋的安全情况汇总后报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备查。新竣工房屋保修期满后,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六条下列房屋,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办房屋安全证件,有关部门凭房屋安全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一)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
(二)用于公益、公用事业的房屋;
(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按鉴定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核发房屋安全证件。第七条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房屋,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使用安全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凭批准书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危险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责任人负责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损坏,形成危险房屋的,由使用人负责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险房屋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维修不善形成危险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负责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形成危险房屋的,由使用人负责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单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险房屋,由使用单位负责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险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第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履行治理责任。第十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应赴现场调查,提出事故分析报告。第十一条经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需要拆除时,用于安置原拆迁面积的部分,免交公建配套费、市政配套费、水资源费、电集资费、电贴费、人防费等有关费用;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第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单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计划、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凭《房屋安全鉴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时间四十年以上的钢筋混疑土结构或钢结构、三十年以上的砖混结构、二十年以上的砖木结构、十年以上简易结构的;
(二)墙体及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腐蚀、裂缝、变形或因灾害造成损坏的;
(三)改变用途、增开门窗、增设阳台、增加使用荷载、准备加层、扩建的;
(四)因毗连或毗邻兴建、扩建、装饰装修受到损坏的;
(五)因旧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场所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房产纠纷需要安全鉴定的;
(八)进行房屋租赁需要安全鉴定的;
(九)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应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证件和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赁契约;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四)旧城改造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五)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㈢ 邯郸市房管局电话
邯郸市房管局电话:3271252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79号
传真:3271008
(3)邯郸房管局网络安全项目扩展阅读
邯郸市房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具体承办市区各类房屋权属登记、他项权登记、产权验证、权属证书颁发和证书遗失、损毁的补发等事项、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以及实施房地产产权监理等行政执法职能。
二、房屋买卖、兑换、赠与、继承、析产、抵押、评估房地产流通中的各种交易。
三、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负责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纠纷,平抑租价,把房屋租赁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四、负责对市辖区内不同用途的、各种建筑结构经政府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或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确权手续的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安全可靠性能监督检查和鉴定及业务指导服务。
㈣ 抵押的房子能网签吗房管局能备案吗
抵押的房子是可以网签的,房管局也可以进行备案,但是需要注意网签之后并不代表就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备案后购房合同才能在国家新政管理层面生效,获得认可。因此买房之后即使进行了网签,但其实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并不代表此时就是安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㈤ 网络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网络安全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费、专家队伍建设费、基础平台建设费、技术研发该、预案演练费、物资保障费等。
㈥ 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广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将房屋的安全情况汇总后报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备查。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按前款规定执行。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六条用于公共娱乐、公益、公用事业和商业经营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七条危险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责任人负责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损坏,形成危险房屋的,由使用人负责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险房屋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维修不善形成危险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负责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形成危险房屋的,由使用人负责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单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险房屋,由使用单位负责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险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第八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履行治理责任。第九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应赴现场调查,提出事故分析报告。第十条经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需要拆迁重建的,可纳入旧城改造,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单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凭《房屋安全鉴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时间40年以上的钢筋混疑土结构或钢结构、30年以上的砖混结构、20年以上的砖木结构、10年以上简易结构的;
(二)墙体及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腐蚀、裂缝、变形或因灾害造成损坏的;
(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改变用途、增开门窗、增设阳台、增加使用荷载、准备加层、扩建的;
(四)因毗连或毗邻兴建、扩建、装饰装修受到损坏的;
(五)公共场所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房产纠纷需要安全鉴定的;
(七)进行房屋租赁需要安全鉴定的;
(八)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
(九)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应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证件和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赁契约;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四)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查明房屋的历史与现状;
(二)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制定鉴定方案,选定鉴定设备,7日内进入现场,对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相邻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给排水系统进行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现场勘查时,申请人应选派专人予以协助;
(三)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的鉴定项目,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四)对被鉴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经分析论证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发《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书由参加鉴定人员签字,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㈦ 邯郸市网络安全支队在什么地方
滏东北大街与油漆厂路交叉口东北角。
㈧ 邯郸市房管局民政局联网吗
联网了。
邯郸市积极推进互联网与政府部门管理相结合,提升行政效率,促进体系制度透明化。
邯郸房管局联网有利于全市房产交易数据实时传递。同时网络系统将对全市房产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未来发展做出预测,从而建立起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以利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
邯郸民政局联网实现了网上预约办理业务,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进行评价,便利人民。
㈨ 邯郸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辖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出租、维修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规范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干扰、侵袭、破坏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六条系统安全是指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不受自然和人为有害因素的威胁和危害,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系统的安全保护分为实体安全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和系统功能安全保护。第七条系统的实体安全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算中心和信息处理工作站机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计算中心和信息处理工作站及其内部重要区域应当制定严格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三)计算中心和信息处理工作站应当建立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接触、使用和利用;
(四)系统资产应当建立登记台帐,定期清点,严格管理;
(五)重要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有应急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系统在非正常中断或者发生事故后,可以迅速恢复运行能力;
(六)系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重要系统应有防雷、防磁、防静电、防电磁辐射、防盗、防潮、防火等安全保护措施。第八条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标明信息来源及时间、类别、密级和使用范围;
(二)信息存取必须按所授权限进行,任何人不得非法或超越权限存取信息;
(三)不得输入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重要信息的存取活动必须有可供审查的记录;
(四)数据流程的采集、编码、录入、存储、备份等环节要有严格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
(五)单位联网或增添、更换、维修设备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
(六)重要信息的购买、交换、借阅、转让、出售等,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和交接手续,严防泄密、病毒传播、丢失信息。第九条系统的功能安全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系统能够随时检测、报告故障及其主要部位、原因和对系统的危害程度;
(二)系统应当具有控制局部故障、防止事故影响系统整体功能的能力;
(三)系统应当具有追查事故和辩认非法存取活动的能力;
(四)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应用软件及其说明和文档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加强管理,任何人不得以非法利用、修改、复制等手段危害系统功能的安全;
(五)系统信息通信安全措施应当同所传输信息的级别相适应。第十条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造、传播、修改计算机病毒,不得输入危害系统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
(二)未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出版、印发、销售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的刊物、书籍和资料;
(三)生产、销售、出租、使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计算机硬件、软件出厂、销售、出租以前或维修以后(含上级配发和外地购买的微机),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检查和消除。第十一条禁止利用系统进行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第十二条禁止利用系统进行淫秽、色情和不健康的活动。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系统印刷非法书籍、刊物、反动标语及匿名信。第十四条生产、销售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安全专用产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研制的硬件和软件安全专用产品,需经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批准并领取《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二)销售单位需经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批准领取《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
销售单位只能经营有《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