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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市大脑网络安全建设招标

发布时间:2022-10-08 05:07:08

‘壹’ 谁能提供份《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云南省招标投标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建设、水利、交通、铁路、信息产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侵犯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四)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焦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五)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六)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八条本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不招标,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理由,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本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核部门核准。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除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投标条件。第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施工、设备招标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应当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确实需要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第二十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贰’ 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则中心主要承担

摘要 亲~您好[微笑],很高兴能帮您回答该问题哦~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将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叁’ 云南资质代办:最全招标代理资质办理问题汇总

对于目前众多从事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来说,其招标代理资质的办理是不可缺少的,那么招标代理资质办理都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今天曼德企服为大家做了一个详细的问题汇总。
一、新办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9、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需要不少于6人;
10、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的相关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1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怎么分类?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级别分类:
现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被划分为甲级、乙级与暂定级。
对于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相关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是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认定的。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要求: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关“基本条件”和“级别条件”,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办理备案?
答:(一)承接单项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备案。
1、总公司进承接单项工程招标工作报告。
2、所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3、拟派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组成人员名单,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职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③注册证书复印件(核原件);④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证明的复印件(核原件)。
4、项目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二)分公司。
1、总公司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报告。
2、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内守法守信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4、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5、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需要不少于8人,其中不少于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职称证书复印件(核原件);③注册证书复印件(核原件);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人事档案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6、分公司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需要多长时间?
答:1、报住建部资质的初审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建设部。
2、住建厅审批资质办理期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为一些事情而不能作出决定的,需要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进行批准,即可延长到10个工作日。
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该如何认定?
答:1、申请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说明附后),并向厅政务服务大厅,提交需求的相关材料,政务服务大厅进行核验相关证件,有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
2、厅建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住建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3、准予行政许可的,政务服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申请人颁发和送达资质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受理条件: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
七、招标代理的职责是什么?
答:招标代理一般主要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受相关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标事宜。一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拟发包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的文件;组织相关接收投标申请人进行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确定潜在的投标人;编制相关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的清单;编制相关工程标底;组织现场踏勘以及答疑;组织开标和评标;草拟工程的合同;编制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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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一、《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规定》指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伍’ 什么样的招标项目 需要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公告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也就是说,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开招标,均应在以上三报一网至少一个上面进行公告,通常都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
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再详细的划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 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第七条,对于依法必招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的采购项目均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中标公示也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也就是说,有以上几种情况的依法必招项目,可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可不发布招标公告。

希望对您有帮助。

‘陆’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什么建设鼓励有关企业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柒’ 云南省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促进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条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下列单位涉及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实行重点保护:
(一)各级机关;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单位;
(三)邮政、电信单位;
(四)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
(五)重点电力、煤炭、燃气、燃油等能源单位;
(六)航空、铁路和重点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
(七)水利及水源供给单位;
(八)重要物资储备单位;
(九)重点工程建设单位;
(十)大型工商、信息技术企业;
(十一)重点科研、教育机构;
(十二)医疗卫生、消防、紧急救援等社会应急服务机构;
(十三)需要实行重点保护的其他单位。第四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机房及外部环境、设备及媒体的安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具备风险分析、备份与恢复、容灾应急等信息运行安全保护措施;
(三)具有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等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防范非法侵入、攻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五)设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或者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除应当达到第四条规定的安全保护要求外,还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具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的措施;
(二)具有记录用户主叫电话号码或者网络地址的措施;
(三)具有使用者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四)具有垃圾邮件过滤、有害信息控制等安全防护措施;
(五)安装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软硬件。第六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安全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的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第七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资格,未取得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资格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员实行年度专业考核制度。第八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由具有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能力的单位承担。
从事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集成资质,并配备适应安全集成需要、掌握相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标准的技术人员。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单位应当向州(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安全集成单位在从事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标准,在安全集成完成后及时将所有资料交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并对安全集成系统的网络结构、配置以及在安全集成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禁止在安全集成的网络与信息系统中设置隐蔽信道。第十条重点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措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备案。

‘捌’ 云南资质代办: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办理不同阶段材料需求不同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但是想要顺利办理资质,我们需要掌握的知识有很多。那么在不同阶段需要哪些材料?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企业或个人申请者所需要关注的。今天曼德企服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
一、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8、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9、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KEY_14]意见)。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KEY_14]意见(中标通知书或[KEY_14]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什么资料?
答: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之类文件);
2、房产开发资质证书(限房产开发企业);
3、公司注册时的验资报告(仅邀请招标需要);
4、立项批复或者备案手续(计委);
5、招标事项核准文件(一般情况是计委核准);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开户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书或近一月内的对帐单原件(工期一年以内工程到位资金为总投资的50%,一年以上工程到位资金为总投资的30%);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中心);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10、建设局综合技术审查报告;
11、施工图纸一套;
12、填写《招标信息发布、交易登记表》并盖章;
13、打印《关于确定投标单位的函》并盖章(仅邀请招标需要)请您将以上1-10项文件复印二份(4、5、6、8、9、10项验证原件后退回)(其中资金证明书或对帐单请提供原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延续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KEY_14]意见(中标通知书或[KEY_14]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注:以上材料中没有特别说明的,均需一式二份。
在不同阶段办理不同程序,其需要的材料都是不一样的,我们若想顺利办理,充分的材料准备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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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
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
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第八条招标程序:
1、组织招标工作班子;
2、报批招标申请书。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招标审批手续;
3、组织评标小组,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和方法;
4、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或人员;
5、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
6、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投票单位;
7、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收取一定押金,待确定中标单位后,收回图纸资料,退还押金;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资料进行答疑;
9、投票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拆看;
10、按管理权限向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审标底资料;
11、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和标底;
12、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3、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第九条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的招标;
2、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若干建筑企业发出邀请的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公开的分别议标。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差结算办法;
6、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拾’ 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区域的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和乡村的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
(二)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存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陈列重要文物、档案资料的博物馆、档案馆等馆(库);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通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加油(气)站、充电站;
(五)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场、港口、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大型广场、大中型商贸中心、大型超市、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型食品厂、制药厂;
(六)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集中存放和销毁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贵金属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七)住宅小区、停车场,旅馆;
(八)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地铁、隧道,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桥梁,城市公共交通沿线站点;
(九)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重要江河堤防、重要水库、主要湖泊的重点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一)出入林区的主要通道和林区防火设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的主要通道及防火、旅游设施,林产品交易市场;
(十二)出入国境的口岸、通道、便道、小道和渡口,国境线主要路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单位、场所和区域。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负责下列区域、部位的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城市和乡村的结合部、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
(二)出入国境的通道、便道、小道和渡口,国境线主要路段;
(三)本规定第七条范围内无建设责任主体的区域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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