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打击网络犯罪,如何打击网络犯罪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行,为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细化规定: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网络信息犯罪举证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具体条文如下 :
一、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网络犯罪举证难可由公安机关协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Ⅱ 网络犯罪的预防与治理有哪些措施
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
1、积极开展良好的网络文化教育。众所周知,计算机和网络是近几十年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青少年一代是计算机网络的主要学习者、应用者乃至创造者。网络不仅在丰富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在社会文化观念中渗入新内容,这对正蓬勃成长、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如果把握不好,他们的身心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适时改革教育体制,增加新的教学内容,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人生观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对于防范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是至关重要的。
2、注重树立和培养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当今社会几乎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接受着道德规范的调整,网络行为自然也包含于其中。加快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强化网络技术防控。由于网络犯罪者往往都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因此防范网络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技术上的较量。怎样才能使计算机网络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建立起较为有效的防御体系呢?到目前为止,所采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运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二是通过设置防火墙和和采用主体识别及验证技术对付网上金融犯罪;四是设置具有能够记录各种犯罪证据并能保存完整证据以备事后查询的软件系统对抗网络犯罪的反侦查行为。
3、大力完善防治网络犯罪的法制措施。虽然针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立法在很多国家已有许多,例如我国1997年新刑法即对计算机犯罪做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于不断扩大和翻新的网络犯罪已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再很好地适应网络犯罪发展变化的需要。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Ⅲ 治理网络犯罪需要怎么做
10月1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并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7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仅今年1月到9月,就有334件710人被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值得警惕的是,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犯罪形式日趋隐蔽。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比如,为防范网络诈骗,不可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为防范虚拟财产被盗,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在办理各类卡片、扫描二维码、加入陌生WiFi网络、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其他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也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来保护个人信息……然而,这些有效的防范指南还没有成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遵循。
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有鉴于此,我们每个人也需要认真提升防范意识,不要在不知不觉间,把自己从一个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潜在受害者变成了现实受害者。
希望大家都提高防范意识吧。
Ⅳ 网络犯罪为什么难处理
1.网络犯罪通常难以明确犯罪类型,比如很难确定是偷盗、诈骗或者抢劫。
2.网络犯罪的作案人员与受害者之间通常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中间有虚拟世界隔断,难以明确作案人身份。
3.目前我国互联网接入者的身份判断技术不到位,公共网络使用方对实名认证的操作不规范,作案人能够很容易隐藏自己。
Ⅳ 警察是怎么破网络犯罪的
但可别因此小看了这些网络警察们.网络犯罪基本上都具有隐蔽性、智能性等特征,这要求网络警察们不仅要懂信息技术、懂侦查,还要懂法律、懂计算机.
网络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活动,这些不法行为可能只是借助于网络作为工具,也可能就是将网络作为直接的攻击目标.侦破网络犯罪过程中,要在浩如烟海却也可能是瞬间即无的网络信息中使用域名挟持、关键词过滤、网络嗅探、网关IP封锁、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甄别和获取有关线索和情报.
取证工作是侦破网络犯罪的关键,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难点:一是技术攻关,二是取证需要迅捷准确,因为相关数据、信息很容易被篡改或删除.
除此之外,管理和监控公共信息传播、参与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治理、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不法网站、删除不良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公安系统科技建设等也是网警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
Ⅵ 如何防范网络犯罪
1. 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2.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A) 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B) 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自卑心理,充满信心地对待生活,能够接纳他人,使自己的心理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 强化各方面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具备多种能力
学校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果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 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
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学校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项困难。对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社会个部门也都负有重大责任
Ⅶ 执法方面怎样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您好!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急剧增长之势。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化,网络犯罪也打破了疆界领土的限制,呈现出跨国性的特点。由此带来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对网络犯罪如何行使管辖权?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有关各方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不同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的提出
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一般具有三维性。这种场所可以是室内、室外、公共场所、荒郊野外等,没有犯罪空间,行为人将无法作案。然而,随着互联网络覆盖全球各地,把全球变成了一体,犯罪空间也由三维变成了多维。由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的不同,决定了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以及巨大的危害性。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最为着名的案例,是1996年的U.S.诉THOMAS案。美国加州的THOMAS夫妇经营一个名为“世界上最龌龊的地方”的电子公告版,为付费的用户传送色情图片,附有精美的广告词,诱使用户订阅、购买录像带。田纳西州的邮政检查员DIRMEYER以化名提出申请成为用户,并下载数个图形文件,拿到了他所需要的“证据”。利用这些证据,DIRMEYER向田纳西州西区联邦法院指控THOMAS夫妇违反了该州的法律和《FEDERAL 0BSCENITY LAW》。法院认为,尽管THOMAS夫妇的材料是储存在加州自己家的电脑中,由用户个人自由下载的,且不违反加州法律,但是却是在田纳西州被发现的,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因而被判有罪。该案引发的争议是:在超地域、超国界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中,人们是否必须遵守世界上其他地区相互冲突的法律。
2000年11月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新千年中国刑法问题研讨会”上,无国界犯罪的管辖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典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而行为在空间上穿越了中国领域的,我国是否有管辖权,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
二、网络空间给国家管辖带来的冲击
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都十分关注,并积极地扩张其管辖权的范围,从传统的国家(地区)领域之内,扩大到整个虚无空间的网络之中。这样一来,等于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任何网络上的犯罪都可以主张刑事管辖权,这不仅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也必然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形成巨大冲击。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摆脱传统地域管辖的观念,承认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并认为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存在一个法律上十分重要的边界。人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则应适用网络世界的法律,而不再适用现实世界中各国不同的法律,即所谓的“网络自治论”。这样,网络就彻底颠覆了植根于真实空间的立法系统,或至少推翻了“网络空间应该由各地方法律来管辖”的主张。
然而,作为系统管理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并未像该理论的倡导者所主张的那样,实际行使网络空间的自治权利,制定相关立法并惩罚违反规则的人。况且,ISP尚不具有制定网络法律的合法权力,即使ISP制定出特定网络领域的行为规范,也还要靠国家的立法机关承认其规则的法律效力,靠国家司法机关的协助来实施。毫无疑问,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因此,国家如何有效行使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各个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中国如何确立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我国传统刑法的管辖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笔者认为,对于非涉外网络犯罪,仍采用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而对于涉外网络犯罪,则应采用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来行使管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地的确定;二是对于发生在本国境外,由非本国籍人实施的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犯罪,中国是否有管辖权﹖笔者就这两个争议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非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不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可按以下两个途径加以解决:
1、有限管辖原则
有限管辖原则是在属人管辖之外,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这种关联性的具体含义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这一标准是对属人管辖原则的一种拓展,但是却不同于传统刑法理论上的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为管辖的条件。这里所讲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并不一定是指本国国家或者公民是该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而可能仅仅受到了影响。有限管辖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界至今为止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提出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
但是有限管辖原则也存在明显缺陷:太过原则化,何谓“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没有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而现实案例中存在的许多情况并非泾渭分明,对于是否有“侵害或影响关联性”经常是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审查和评估案情的各方面事实以确定是否存在“侵害或影响关联性”作为判断管辖权的依据。
2、对于“抽象越境犯罪”的管辖权认定
所谓“抽象”越境,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其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互联网络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有的学者主张,只要是被信号穿越的国家,都有刑事管辖权,因为从全球范围来看,对于此类犯罪不管辖不利于惩治与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因为网络是全球化的,一个信号要穿越多个国家只需要一瞬间,如果确定被越境国对“抽象”越境行为的管辖权,则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信号如越过了多个国家甚至是几十个国家,那么是否所有被穿越的国家都应该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如果是这样,则所有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将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犯罪,这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司法主权会形成巨大冲击和影响,也必然会造成网络管辖的混乱和无序,因此,笔者主张对于单纯的“抽象越境犯罪”,被越境国无刑事管辖权。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信号过境”的过程中,其犯罪行为对于被穿越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此行为已非单纯的“信号过境”,根据“有限管辖原则”,被穿越国当然有刑事管辖权。
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管辖权的确立
1、网址——新的管辖基础
行为人在网络中的活动范围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要确定犯罪地的确很难。但是,由于每台计算机在网络上都具有惟一的物理地址——网址,所以每次网络的使用都可以确定留下活动记录的计算机,从而确定在一定时间空间内使用该计算机的行为人。相对而言,行为人的网址还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
网址是行为人在网络空间的虚拟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辖区域的地理地址,因而需要找出与网址相关联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决定管辖该地理地址的法院。这个地理地址就非服务器位置所在地莫属了。因为这是网址存在的静态事实就能决定的关联,而且是充分的关联,正像居所和住所地的关联一样。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将服务器位置所在地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
2、对于网络犯罪地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网上作案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通过网络侮辱、诽谤、教唆、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等。既然网址可以成为管辖权的基础,那么网址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就可作为确定犯罪行为地的依据。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犯罪行为地的确定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犯罪行为地,并且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2)行为人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侵入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等;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等。此类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所侵入的系统局城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犯罪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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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何网络犯罪防止
调查显示,中国互联网继续稳步、高速发展,但发展中仍有一些用户不满意的地方。反映最突出的三个问题是上网速度、内容缺乏和安全问题。目前,从上网方式的调查结果看,宽带上网用户所占比例已很高,但上网速度慢,仍是用户抱怨的一大问题。内容方面,缺乏、过于单一和重复亟需解决。安全方面,如何防止网络犯罪,以及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是整个行业都必须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从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看,更多的还是看新闻、查阅资料等,其它应用仍有待开发。最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包括:网游、宽带电话、网上购物等,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
所以 有以下措施
1、切断不良信息流,ISP加强过滤信息,公安加大打击力度
2、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
3、合理引导网游产业发展
4、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特别是网银
Ⅸ 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以技术治网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
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
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
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与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与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
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是改善网络措施的又一条途径。
日本学者西田修认为:计算机犯罪完全可能发生。从电子计算机使用系统的现状来看,它根本无法防范。而且在现阶段无法防范也决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电子计算机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这件事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怎样才能使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不少学者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二)依法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有关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的立法虽然较及时较丰富,但有一些问题可能还需要探讨。
1.有关立法的观念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黑客行为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黑客行为的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黑客行为(即防控这种犯罪)的作用,都是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并会有多种不同答案的问题。网络犯罪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应不应该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区分确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也应该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时下所有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维护既存社会秩序、保护既得者利益的基础上,而比较忽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此,不仅黑客们提出抗议,一些政界人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认为:“我们不能限制13岁孩子好奇的天性,如果任由他们今天自由试验,明天他们也许就会开发出带领我们进入21世纪的通讯和电脑技术。他们代表着我们的未来和最好的希望。”另一方面,可以说正是有关法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禁限,正是大企业集团、政府机构、军事当局等对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垄断,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为。“在计算机一步步向统治机器演变的过程中,许多知识成为禁地。黑客应运而生。”所以,即使仅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观念的问题。
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之后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黑客行为(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证据。黑客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网络信息系统,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司法程序中还需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等问题。提取证据往往会涉及隐私权问题,而如何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可能更为棘手。
3.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有了好的法律规定,对之作具体的实施就成了关键。其中,有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今天,对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方面开始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视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治安性管理已经制度化,而且成效显着,在此基础上的有关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4.加强法制教育方面。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网
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坚决抵制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地遵守有关网络规则,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断推动网民的道德自律 。
Ⅹ 网络犯罪怎么处理
摘要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