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网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犯版权,对于这种建议你怎么看
近年来,通过对他人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将他人作品“包装”为自己原创作品的“洗稿”现象频发。彭静委员建议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规定“洗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21看两会(澎湃) 彭静委员:建议相关法规将“洗稿”列为侵犯版权法定情形。
首先,“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适用被认为是《着作权法》领域一个知易行难的困难问题。之所以如此,皆因实践中思想与表达的分辨非常困难。其次,该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即,即便思想与表达在个案中能够截然分开,思想也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适用需要采用所谓的“抽象——过滤——比对”法,即首先“抽象”所涉两部作品的思想,然后过滤掉思想,再比对表达。根据其抽象程度,思想通常被划分为抽象思想(简单思想)和具体思想(详细思想)。而该原则通常被适用来排除对抽象思想而非具体思想的保护,因为抽象思想难以构成作品的实质性部分,而具体思想可以。实践中的例子就是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根据“洗稿”的本质,即便洗稿作品完成采用“洗稿”人不同的语言风格表达,只要其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条件,“洗稿”仍然是“洗稿”而不是创作行为。
‘贰’ 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犯版权,该如何落实该款项
虽然都说自媒体洗稿已经构成了侵权,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是非常难的,因为网络就是一个特别难管的地方,而且虽然说是洗稿是侵权,但是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因为自媒体洗稿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在媒体中特别常见,一直以来都有抵制的声音,但是一直都解决不了,从法律上来约束固然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但是现在也找不到一个特定的约束条件。
建议明确自媒体提高为侵犯版权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是不一样了。我觉得这个建议还是挺棒的,但是实施和想法毕竟还是两个概念。因为现在抄袭成风,不仅是自媒体,甚至有很多的其他的方面都是抄袭,而且又没有一个定性,所以真正判别起来还是特别难的。
最后要奉劝大家一定要尊重原创,不要洗稿。
‘叁’ 如何看待网络洗稿
前几天在微博发文章,发了之后往其他平台搬,只过了一晚就发不成了,原因是已经有人发过了,是头一天晚上,于是我就申诉吧,提供了截图说我是原作者,按照预想应该是把已发的删了吧,结果不是那么回事儿,说有相似内容我的只展示给粉丝。
洗稿和这种搬运工一样都是侵权,但有过之而无不及,一篇文章可能侵犯好几个创作者的着作权,因为这种掰开了揉碎了还要换一种措辞说法,洗稿更加隐蔽维权难度也大,本来不同创作者的受众就不一样,如果运气好有人撞上了还能知道,否则不可能搜一段话出来发现有人侵权了,所以这种更加恶劣、更加可耻、更不值得被原谅。
对于这种洗稿侵权,尤其是这种制作软件形成产业链的,要坚决彻底打击,往小了说这是侵犯个人的着作权,往大了说这是祸国殃民、荼毒下一代,本来现在信息大爆炸,获取有用内容成本提高,把这些粗制滥造的洗稿作品放进去,把水搅得更浑了。
文化繁荣、精神文明不是口号也不是形式,不能把这种洗稿侵权内容算进去,算进去也是虚假繁荣,好的创作环境会提高创作者的热情,所以坚决抵制和反对是必要的,当然只靠职能部门肯定还不够,像行业和成员的集体反对也是参与形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除了这种宏观的运作,也需要法律上的微操,创作者发现侵权文章怎么办?不用等咨询了法律专家才行动,可以提前把侵权内容公证固定下来,然后再尝试和侵权人联络处理,实在谈不拢再找律师也不迟。
‘肆’ 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犯版权,“洗稿”究竟算不算侵权
"洗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但内容表达方式不同。在版权法第四十八条中,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考虑到《着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如果“洗稿”属于第一类,那么该行显然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复制权。但因其掩盖了真实来源,也构成了对着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如果“洗稿”属于第二类,则应当采用“接触+实质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以判定“洗稿”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标准,与任何抄袭或剽窃文字作品的判断标准并无区别,关键在于"洗稿"后的文章是否利用了原作的原意表达,如回答是,则为"抄袭"或剽窃。要判定“洗稿”行为是否构成着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首先要依据着作权法的目的来确定某作品能够得到保护的程度。创意程度与保护强度成正比。对具有较高保护强度的作品复制的形式和类型更容易构成侵权。而“洗稿”作为一种书写也有其千姿百态的形式和类型,不可能以一个预先拟定的标准来评判。如《洗稿》文字对原作的改编力度特别大,达到了“转换使用”的高度,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很高。
这一原则一般是用来排除对抽象思想而非具体思想的保护,因为抽象思想很难构成作品的实质,而具体思想可以。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就是实践的范例。按照“洗稿”的本质,即使完成洗稿的作品以“洗稿”人不同的语言风格来表达,只要满足了“接触+实质相似”的条件,“洗稿”仍然是一种“洗稿”而非创造。至于如何认定自己的作品被“洗稿”,其认定标准实际上与认定其他侵权行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从最近“琼瑶诉于正”案的认定方法来看,完全可以适用于对“洗稿”行为的认定,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
‘伍’ 委员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犯版权,原创维权究竟有多难
“洗稿”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传播行为,对原创者和原创内容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本文分析了“洗稿”泛滥的现实动因和舒适逻辑。澄清“洗稿”中版权保护的多重法律困境;认为应建立“互补”和“共同促进”的机制,使其成为调控“洗稿”侵权行为的关键突破方向。
很难对“洗稿”进行精确打击。通常“洗稿”中对原作的选择和“深度”加工,都是基于很多原作。维权者往往涉及多个作者。因为隐藏的形式,被原作者发现的概率很小,很难“团结”起来维权。即使监管部门能够发现“洗稿”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对“洗稿”行为的审查往往需要专业复杂的程序,难以保证打击的及时性。
为了有效规范“洗稿”行为,切实维护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彭静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她建议《着作权法》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将“洗稿”列为侵犯着作权的法定案件,并规定“洗稿”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建议立法部门完善作品原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规定,确保打击“洗稿”有法可依。
制定查处洗稿行为的具体规则."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台查处“洗稿”的专项规定,明确查处“洗稿”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和救济方式。同时,必要时应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公众应加强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确保调查程序正当、结果公正。
‘陆’ 如何治理自媒体洗稿
日前,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作为第十四年的“剑网”专项行动,今年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是自媒体“洗稿”和短视频平台。
此外,着作权法对相关侵权的制约乏力,也是个提醒:当前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日新月异,其技术、样态的快节奏更迭速率,导致相关规则的制定与梳理被动地跟着产业“跑”。专项行动可以有效治理相关问题,并通过对治理效果的总结浮现出立法思路;同时,真正的治本之策,是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树立起呈现开放性、前瞻性的立法精神,构建起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纵观国内外情形,对互联网的反思,已经摆脱了单纯的便利属性、免费属性的粗线条认知,日渐形成了知识有效性、权益可救济性等新理念。通过专项行动与立法,应当对社会心态有所反拨:“共享”并不是互联网价值意义的全部,互联网依然需要回归历经数百年形成的,涵盖着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在内的现代法治框架。
来源:中国青年报
‘柒’ 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会受到哪些惩罚
侵犯着作权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捌’ 求辩论大佬帮帮忙!!自媒体洗稿不侵权违法怎么辩啊急急急!
有点吃亏的一方,因为洗稿本身就是缺乏正当性的行为,这点是无可非议的。所以,只能把重心放在不违法这点上。建议主要围绕几点:
1,法无禁止则可为。目前还没有适用洗稿的法律法规,既然法律没有禁止,也就是目前仍是不违法的。
2,洗稿与抄袭是有区别的,洗稿是法律非禁止范围内对网络公开信息的借鉴与重组。
3,存在即合理,《少年的你》的融梗类似于洗稿,但仍获得了广泛认同。
说实话不太好辩,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