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络安全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这部基本法规范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具体包括,规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规范网络社会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建立网站身份认证制度,实施后台实名;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建立行政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规定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以及规定具体的诉讼救济程序等等。
此次《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根本上填补了我国综合性网络信息安全基本大法、核心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专门法律的三大空白。该法的推出走进了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走进了《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进了网络强国的快车道,走进了大数据的新天地,走进了为人民谋福祉的总布局。
三是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现如今,网络空间逐步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展开竞争和战略博弈的新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大量网民并正在持续发展中的国家,不断感受到来自现存霸主美国的战略压力。这决定了网络空间成为我国国家利益的新边疆;确立网络空间行为准则和模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国家行为的规制由法律来决定。而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这有助于实现推进中国在国家网络安全领域明晰战略意图,确立清晰目标,厘清行为准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保障自身网络安全的能力,还有助于推进与其他国家和行为体就网络安全问题展开有效的战略博弈。
四是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指南。依法治国,正蹄疾步稳地落到实处,融入到国家行政、社会治理与公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已经相对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相比,互联网领域可以称得上是蛮荒之地,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才短短二十年左右,许多监管、治理手段都是后知后觉地根据问题进行后期的补充。但此次《网络安全法》破除重重障碍,拨云见日,高举依法治国大旗,开启依法治网的崭新局面,成为依法治国顶层设计下一项共建共享的路径实践。依法治网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主线和引领,以法治谋求网治的长治久安。《网络安全法》还考虑到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加强法治工作的国际合作协调,让人类共同面临的网络犯罪无处遁形,通过科学有效、详细的法律进行惩罚和约束,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五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安全法》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非常重要的准则,所有参与者都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所有网络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公民个人参与、机构在网上的参与、电子商务等都要遵守本法的要求。《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有了明确的规定,将现行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制度上升成为了法律,强化了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这些规定,使得所有网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为个人利益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是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网络大国。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但现实的网络环境十分堪忧,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网络入侵比比皆是、个人隐私肆意泄露。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63.4%的网民通话记录、网上购物记录等信息遭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导致的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但此前其他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大多分散在众多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因此无法形成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成为新的起点和转折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正轨,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毒瘤”生存的空间将被大大挤压,而“四有”中国好网民从道德自觉走向法律规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将得到大幅度提升,营造出良好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更为“互联网+”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其精髓在于开放的市场+完善的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讲,“互联网+”必须带上“安全”才能飞向长远。
‘贰’ 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在网络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道德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应当正确使用网络,提高对网络内容和信息的鉴别力,积极运用网络传播正能量,使网络成为开阔学习视野、提高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应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有益的人际交往,积极参与网络文化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有利于个人身心健康和品德培养的网络交往。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约会网友,避免受骗上当,避免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应当从自己的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上网时间,理性对待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应当在网络生活中培养自律精神,做到自律而“不逾矩”,促进网络生活的健康与和谐。 面对网络生活,不仅遵守道德规范,也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这也是遵守网络道德的要求。
‘叁’ 网络安全与治法包括哪些内容
网络法治化就是将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管网、办网和上网”行为的基本底线,既强调法律责任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追责,也要强调事先法律规范和法律指引;既要以信息安全发展带动网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要以信息安全为标准规范网络技术有序发展;既要充分保障网民和网络经济体合法权益,也要以信息安全作为网络行为和经营的基本标尺。只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络发展的重要性,才能避免网络沦为“潘多拉魔盒”。
互联网本身性质的“互联互通”,决定了网络法治化方式应是“共享共治”。网络时代中,人人都是信息的享用者和发布者,建设法治、安全和诚信的网络环境是全体社会期盼之事,让网络空间晴朗起来无论是对网民个人还是国家,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本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就是将网络法治化与民众生活结合起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只有全民学法、懂法,才能守法和用法。
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的举办,也将是对网络安全和舆情环境的一次法治洗礼,帮助人们了解掌握网络安全常识和技能的同时,提高全社会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抵御能力。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成为网络传播主旋律,让“中国好网民”成为网络行为的新指引,让网络技术真正成为我们建设网络强国的“阿里巴巴宝库”
‘肆’ 如何规范网络秩序
1、互联网企业应该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诚信办网,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开展行业自律,进一步严格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规定,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
2、积极开展从业人员网络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网站编辑和版主行为规范,提高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倡网上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营造积极健康的网上舆论环境。
3、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公关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同时提醒公众,如果个人和单位网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向相关网站提出投诉,网站经核实无误后有责任及时处理。
(4)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底线扩展阅读: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对每一位公民来说,在使用网络的时候一定要牢记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做到诚实守信,并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名人,无论是网络媒体企业,还是政府机构,在参与网络公共讨论时都应自觉增强规则意识、法律观念,努力建设网络文明生态,共创网络空间“秩序之美”。
‘伍’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该怎样遵守网络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网络作为现代人生活的第二空间,应该建立并遵循自己的道德伦理体系。人们在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和传播时,应该自觉遵守各种共同的伦理规范和规范。大学生应提高自身的网络素质,正确利用校园网,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
6. 大学生要坚持“七条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七底线”:一是法律法规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第三,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的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第六,道德风尚的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的底线。
‘陆’ 直播行业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雷区一:直播间想唱就唱
近两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涌现了大批网红主播,不少主播依靠“直播演唱歌曲”这一行为收获了大批的粉丝。在这一过程中,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通过用户购买会员,刷礼物等形式双双获益。但是,这一行为也潜藏着版权侵权隐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很多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属于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盈利的情况,不能构成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涉嫌侵犯权利人的着作权。
7月1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针对短视频、网络直播等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版权传播秩序。
雷区二:公共场所“任性”直播
你在餐馆吃饭,吃相正在网上直播,任何人都能看得见;你和朋友逛商店,两人闲聊的内容也在网上直播,任何人都能听得见……目前有的视频直播网站,会提供公共场所实时视频,对此有律师表示,商家在未经顾客同意时就将对方的图像、声音上传至网络,涉嫌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民法总则也明确,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
直播平台和商家未征得顾客同意采集顾客图像信息进行直播,就有可能损害了顾客的利益。顾客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雷区三:传播违法信息
为了博取点击量,主播们费尽心思找亮点,有的直播平台大肆传播低俗和涉赌等有害信息,部分平台为逃避监管,组织“深夜场”低俗直播;有的网络主播公然传播涉毒歌曲,公开教唆粉丝辱骂他人,争相炫富斗富,发布低俗恶搞内容。种种乱象,不一而足。完全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于不顾,对于判断力较弱、模仿性很强的未成年来人说,更是贻害无穷。
这些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我们呼吁广大网民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打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柒’ 重磅!滴滴事件的2个月后,数据安全法将正式实施
目前在国内,关于数据方面的法律主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实施)。 《网络安全法》主要是针对网络安全建设的指导,而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则是更加明确了数据安全底线规范。
滴滴事件,体现了国家整治违法收集数据、维护数据主动权的决心。 随着数据在 社会 资源流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如何合法收集和使用数据也成了每一个互联网公司必须要重视的问题,可以说是公司的生命线。任何胆敢逾越数据安全红线的公司,必将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重点解读
数据安全法全文很长,这里挑重点来进行解读。
一、法律的出台,是否会制约数据产业的发展步伐?
《数据安全法》第一条规定,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解读:这三条说明国家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并不是站在了促进数据行业的对立面,相反是在积极推动数据行业的发展,提前划好了红线,以避免无序的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数据资源发挥其“精兵利器“价值是具备积极意义的。
二、数据安全的核心准则是什么?红线在哪?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解读:这两条明确指出,获取数据的方式首先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而不是非法窃取的方式。从事数据交易,必须对供应交易两端进行审核、告知,并保留记录。
三、软件安全问题如何进行佐证?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 社会 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解读:软件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设计漏洞,国家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并划分了相应的等级,比如网安发布的等保,就是佐证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国家也鼓励有更多的评测机构产生。同时,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协会等机构也应该展开更多层面的协作。
四、政府的安全机构在必要调用数据时,企业是否可以不配合?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解读:个人、组织应当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在严格的流程批准下,无条件进行配合。
五、数据输出境外有哪些限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 社会 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十五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这下看明白了吧,《数据安全法》当中针对数据传输境外做了多条限制!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倘若给到国外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逆的危害!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数据安全法》来的非常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颁布,是国家在数据安全方面又一 历史 性的跨步,没有一刀切的让数据战略停下脚步,同时也给了各地政府、企业组织、包括个人对数据安全的理解和法律支持。
深驾 科技 作为 汽车 租赁行业的产业互联网公司,数据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也是公司发展最核心的生命线!在《数据安全法》草案颁布后,公司立马组织全员学习,优化业务结构。在还没有全面走向数据使用之前,《数据安全法》刚好帮助深驾 科技 划好了红线,给予了非常重要的业务指导。同时,也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意图利用数据安全话题给深驾 科技 泼脏水的人闭嘴。
数据其实是客户对公司的一种信任,信任又是构建商业的核心。 任何公司都不应该践踏客户的信任,这样的公司迟早也会走向灭亡。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深驾 科技 也呼吁更多的产业互联网的同仁珍惜这份信任,构建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捌’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