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
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就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后期逐步推出了10个专业的实施细则。 10个专业包括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微波传输、卫星地球站、光缆传输、有线网络、事件事故管理、IPTV集成播控平台、网络广播电视台。
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阻断、篡改、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声音、图像、码流录制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异态节目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❸ 为冬奥多措并举,织牢织密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网”
中国联通以“防风险、遏事故、保安全、促发展”为目标,提早部署,精准施策,全面提升网络保障与通信服务能力。❹ 如何保证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摘要:电视台的播出部门是电视台的最后一关,担负着整个电视台节目向外界发送的任务,是电视台直接面向观众的窗口。其发送过程中设备的稳定性和图像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电视台在广大观众中的形象,所以要求播出系统稳定、易于操作,播出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安全播出是电视台播出部门的首要工作。要做到安全播出,对播出系统进行科学的管理是很重要的。安全播出的基本要求是电视信号不停播、不间断。播出出了问题是不可弥补的,跟节目生产部门有很大的区别,前期出问题可以修改,播出出问题不可修改,就是事故,因此作为播出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播出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经常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❺ 如何做好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
广电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主要面临三大威胁,一是人为的破坏,二是重大技术事故和故障,三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安全播出应急机制的建立是广播电视播出部门重点考虑的问题,极端恶劣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对电台、电视台造成的影响非常大,尤其是中央台和省级台。近年来,我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面对高科技条件下日益严峻的安全播出形势,各级广播电视部门通过加大投入、健全体制、建立制度、完善技术,使得安全播出水平显着提高。经过多年建设,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基础设施普遍加强,初步形成了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的覆盖全国的安全播出调度指挥和管理机制,完善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制定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安全播出工作实现由重点防范向安全运行转变,广播电视安全运行保障体系正在加速构建。
❻ 冬残奥会福建广电网络不能时移
网络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所辖(属)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应急演练、值班值守、安全保障自查、问题隐患整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适时启动重要保障期安全播出预案,加强核心部门、关键岗位值班值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要保障期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安全。
在目前冬残奥会筹备期,除了完成新的安装任务,为确保广电业务安全运行、队伍保障顺畅,需要全天沟通响应,紧盯各系统运行情况,随时研判、处置故障,推进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扎实完成。同时要检查、调试、整理各类设备,实现电视信号的高质量传输、高标准保障与高效率服务,切实担当起广电网络的责任和使命,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广电行业的风采和广电人昂扬拼搏的精神面貌。
❼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存在什么问题有那些好的改进建议
第一:技术问题。广播电视系统规模大,环节多,不能做到细致入微,其中存在一定的漏洞。第二:网络技术的应用,网络技术的普及在广电媒体中任何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程序的运作。第三:广播电视在社会生活中享有重要的地位,作用大影响大,所以对于安全播出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平时要注意安全系统的播出运作。第四,人为问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要特别提防人为问题,破坏信号、**功攻击等问题。做到播出机构不是工作不让入内。第五,管理问题。传统的播出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的要求,其中存在安全隐患。 改进方法:建议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适当的时候进行安全培训,落实责任制。
❽ hdp等冬奥会结束了还能看电视吗
来源:国家广电总局
全国广电系统圆满完成北京2022年冬奥会重要保障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北京冬奥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广电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朱咏雷在全国广播电视指挥调度大厅现场指挥开幕式、闭幕式直播转播的安全保障工作。
广电总局高度重视北京冬奥会的安全播出保障工作,提前制定安全播出保障工作方案,印发重要保障期通知,及时向全国发布北京冬奥会广播电视直播转播工作信息,要求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坚决落实各项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播出。闭幕式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体育等频道对闭幕式进行现场直播,全国各省级卫视频道同步转播。全国广电系统10万余名干部职工坚守节目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监测监管一线,闭幕式直播转播安全顺利,信号传输安全稳定。广电总局及各省(区、市)监测监管部门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直播转播情况进行了全面监测监听监看,未发现和接报重大播出事故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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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第十二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