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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网络打击特定人群

发布时间:2022-08-28 21:21:56

Ⅰ 网络犯罪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着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着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Ⅱ 如何预防金融类网络电信诈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李一川邵可强通讯员王洪岩文 记者白周峰摄影

如何预防金融类网络电信诈骗?

今天(7日),郑州警方发布6种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为市民作出提醒。

郑州警方文化路分局相关负责人说,在下阶段的打击行动中,文化路分局将依托市局组织开展的冬季严打行动,重点打击网络电信诈骗、入室盗窃、盗窃电动车、盗窃车内物品、扒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确保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尤其是针对网络电信诈骗,将采取群众参与和专业打击相结合的模式,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进一步密切与群众互动,加强防盗反诈骗常识宣传,动员广大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

同时,警方结合案例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更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息、高回报诱惑,投资一定要到合法正规的平台,切莫轻信网络信息。尤其是外汇投资,一定要事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管理信息来分辨真假,并通过外汇管理局审批许可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个别信托公司四种渠道进行外汇投资操作,其他任何渠道(包括宣称受境外某合法机构监管的投资理财)都是诈骗,切勿相信。面对各类网络信息,要做到三不:不轻信――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手机短信及微信、QQ上传播的信息;不透露――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更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绑定自己的银行卡等信息;不转账――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己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绝不向陌生人或可疑账户汇款、转账。万一上当受骗,立即报警求助,以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开展资金封堵和侦查破案等工作。

附6种常见金融电信诈骗手段――

1、炒外汇类诈骗:冒充境外金融机构代理商,通过注册聊天软件,盗用美女头像,发展恋爱关系的方式发展下线,以炒外汇的方式进行诈骗,受害者损失惨重。事实上,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36家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都是诈骗平台。

2、微商代运营类诈骗:诈骗分子盗用网络图片,冒充“白富美”,以交友为由,借机推荐微信商城,谎称可以帮助受害人开设网店,收入可观,骗取受害人加盟费及套餐费。或者依托淘宝平台,谎称帮助受害人开设淘宝店,骗取受害人网店设计费、维护费等。

3、荐股诈骗:以交友为由,给受害人推荐无任何资质的“股票分析师”,“分析师”给受害人发送股票分析软件,之后以软件升级才能赚钱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

4、办理大额度信用卡类诈骗:通过贴吧、论坛、QQ、微信和散发名片、张贴小广告等形式发布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信息,骗取受害人缴纳高额手续。向受害人邮寄伪造的信用卡,然后以激活、认证等借口骗取受害人向骗子账户转账。

5、利用QQ(微信)针对公司财务会计等特定人群诈骗。骗子通过搜索公司财务会计的QQ(微信)号后,建立QQ(微信)群,骗子在群里伪装成老板、经理,询问公司账目资金情况,以签合同、交易等借口向会计下发转账指令,诱骗财务会计使用公司账户向骗子转账

6、收藏艺术品、保健品类诈骗。此类诈骗手法主要针对老年群体,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手里有闲钱,向老年人推销虚假艺术品,谎称艺术品在将来升值后可以随时帮助受害人卖掉艺术品,利润较大,骗取受害人财物。或谎称某保健品有神奇功效,可延年益寿,并在购买后会有国家补贴等,骗取受害人购买虚假保健品。

来源:大河客户端

Ⅲ 对于网络言论有什么法律

对于网络言论的相干法律有: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如何通过网络打击特定人群扩展阅读:

1、2013年,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2、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Ⅳ 用什么方法可以很有目标的找到网络上的一部分特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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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网络口碑营销怎样,该怎么做呢

口碑营销是企业在调查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制定一定口碑推广计划,让消费者自动传播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良好评价,让人们通过口碑了解产品、树立品牌,最终达到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目的。

如何做网络口碑营销?

一、搜索引擎:网络 360 搜狗 神马

搜索引擎优化仍然是口碑优化工作中的重点,大家使用最多的网络还有360和搜狗、神马,国际推广要考虑谷歌、雅虎等。针对品牌开展口碑传播,结合SEO这个口碑优化比较容易,新品牌经过一个月的推广就可以达到比较完美的网络口碑。

二、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 一点资讯

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习惯用手机看资讯,今日头条和一点资讯是使用率比较高。以今日头条为例,口碑优化结合品牌进行正面传播,除了发布文章还可以在悟空问答里做问答推广,达到品牌搜索信息丰满健康为宜。

三、微博: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搜狐微博

微博以短小精悍为特点非常受用户欢迎,无需长篇大论适合大众人群吐槽使用,所以微博是口碑传播中一类重要平台,针对微博的口碑优化道理相似,即结合品牌传播正面内容到微博,达到并维护微博搜索信息丰满健康的状态为最佳。

四、微信:微信文章 微信朋友圈

微信用户几乎覆盖了所有的互联网人群,微信搜索是微信用户在微信上找到自己关注的信息的简便方法,所以在微信搜索里布局品牌文章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微信搜索还融入了网页收录的一些内容。

五、知乎:知乎文章 知乎问答

对于口碑营销来讲,知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所以小编单独拿出来讲,它存在于传统搜索中,但自身又是一个口碑内容聚合平台,很多高粘度的用户就在知乎上寻找各类问题的答案,因为出乎上往往会出现大咖的经典回答。

六、口碑建设融合SEO效果最大化

事实上,网络口碑优化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让关注品牌的潜在用户通过口碑优化之后更容易转化为真正的客户;其次是利用口碑宣传优化行业性关键词,让更多用户可以关注到品牌,这一层面的工作其实也是SEO工作的延伸,口碑营销能够完美融合SEO,网络口碑优化也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了。

网络口碑营销的优势:

1、费用低:口碑是人们对于企业的看法,也是企业应该重视的一个问题。与传统口碑营销推广方式相比,网络口碑营销方式操作起来更加便捷,对于效果不理想的地方可以及时把控,且费用较低。不少企业以其强硬的服务在消费群体中换取了良好的口碑,带动了企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节省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一旦有了良好的口碑,人们会不经意地对其进行主动传播。
2、权威性高:具有权威性。受众通常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具有极其高的信任度,对网有的回复内容也会列入自己可参考的意见当中。比起传统营销方式中,对特定人群的研究、调查数据,或者所谓进店和入户采访等信息的传播要丰富和真实得多。一般情况下,口碑传播都发生在朋友、亲友、同事、同学等关系较为亲近或密切的群体之间。在口碑传播的过程之前,他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和友谊,相对于纯粹的广告、促销、公关、商家的推荐等而言,口碑传播权威性要高。

3、针对性准:网络口碑营销传播更加精准,可根据目标受众习惯,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投放,更有针对性。口碑营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不像大多数公司的广告或软文那样,千篇一律,无视接受者个体差异。口碑传播形式往往借助于社会公众之间一对一的传播方式,信息的传播者和被传播者之间一般有着某种联系。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交际圈、生活圈,而且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了解。
4、传播性广:网络口碑无地域界限,影响范围广,且长期有效。网络口碑营销之所以作为一种单独的营销方式被企业所运用,与其自身的特性有着很大的关系。

5、提升企业品牌:口碑传播不同于利用广告宣传,口碑是企业形象的象征,而广告宣传仅仅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行为。口碑传播是人们对于某个产品或服务有较高的满意度的一个表现,而夸张的广告宣传有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拥有良好的口碑,往往会在无形中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以及企业产品销售、推广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当一个企业赢得了一种好的口碑之后,其知名度和美誉度往往就会非常高,这样,企业就拥有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6、团体性明确: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同的消费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话题与关注焦点,因此各个消费群体构成了一个个攻之不破的小阵营,甚至是某类目标市场。他们有相近的消费趋向,相似的品牌偏好,只要影响了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在这沟通手段与途径无限多样化的时代,信息便会以几何级数的增长速度传播开来。

7、决策消费者判断:在购买决策的过程中,口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比如,消费者身边的人对产品的态度会对消费者的购买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与口碑营销相联系,也许会让你发现平常看似不起眼的产品经由口碑营销发挥的作用而大大改善。

8、提升品牌忠诚度:运用口碑营销策略,激励早期使用者向他人推荐产品,劝服他人购买产品,拥有了消费者的品牌忠诚,长远利益自然也就能得到保证。

9、草根性更强:本质上说也是一种软文广告,但与传统的营销手段相比,却具有与众不同的亲和力和感染力。一般都是通过口碑传播草根性更强效果更好。

10、以柔克刚传播性:竞争者之间往往会形成正面冲突。口碑营销却可以有效地避开这些面对面的较量。

网络口碑营销

Ⅵ 如何锁定网络消费目标人群

网络消费目标人群为何消失?

图3-1-1 网络消费目标人群消失原因何在

网络消费目标人群是指对产品有特殊喜好或浓厚兴趣的网络购买用户。

许多网络营销人员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每年的某一特定月,总会有一部分目标人群“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对于网络市场而言是每月绝对的淡季与旺季之分的,因为你处于淡季的时候别人同样是淡季。那么关键便是你是否在淡季中发现了目标人群,网络无限大,虽然人群众多,但要想锁定其中某一部分还是比较困难的,但这却是制胜的关键。

每年的6、7、8三个月可谓是培训机构的旺季,从小学生到高中生无不疯狂地走进培训班。但是每年这些培训机构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这期间的大学生都到哪里去了?据调查数据显示,每到这三个月,大学生的上网频率要比其他月份低很多。事实上,人们看到的只是他们消失的“假象”而已,经调查发现,6、7、8三个月通常是大学生实习、就业的时间点,他们通常会面临一定就业压力,在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时不会主动进行精确的关键词搜索,那么网上培训机构自然就失去了这部分大学生生源。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肯定的是,目标人群永远不会消失,有网络在他们就会永远存在,只是你没有找对方法而已。首先营销人员的态度要正确,不要以为大学生因为忙于就业就不会通过培训提高自身水平,切不可产生放弃这部分目标人群的想法,和线下市场营销一样,线上的网络营销消费目标人群也是需要挖掘和培养的。

寻找“消失”的目标人群

图3-1-2 寻找消失的目标人群方式汇总

通过“平台”挖掘目标人群

要想找到“消失”的目标人群,不得不搬出一个很大众化却很关键的概念——平台。

搜索需要搜索引擎平台,广告需要网站平台,而网络营销则是基于所有平台的一系列的营销过程。还是以培训机构为例,其实培训机构完全可以通过QQ、MSN、人人网、等平台锁定目标人群。

首先,QQ聊天几乎是每个网民在一打开电脑后第一个要登录的软件,而由其延伸而来的更具粘度与广度的QQ校友这一平台同样是宣传推广寻找目标人群的不二之选。

其次,人人网这一SNS平台多为学生人群聚集的地方。还是以培训机构为例,倘若培训机构能将博客营销的理念照搬到这种SNS平台,那么便能够使搜索功能定位精准,取得一定成效。

总之,挖掘目标人群,不仅仅是要通过撰写软文等方式培养目标人群,更要充分借助平台逐渐挖掘“消失”的人群目标。

通过信息与目标消费者互动

所有进行网络营销的企业都希望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品牌,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只有一种情况会令他们的购买是毫不犹豫的,那便是商家要从根本上满足其购买需求。

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都希望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品牌。

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图3-1-3 通过信息与目标消费者互动的方式

其一,聚合有用信息。

通常消费者会在网络上接收到有用和无用的两类信息。而网络营销人员进行网络营销的过程,就是要将与产品服务相关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的过程,更是聚合有用信息的过程。这能够帮助目标人群迅速准确地找到你的产品和服务。

其二,聚合消费目标人群。除了让目标人群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商家产品外,作为商家还要主动出击寻找目标人群。那么通过聚合消费目标人群便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可以通过聚合内容,将目标人群中有相同需求兴趣的消费者聚集在一起,可以透过社区平台深入分析、讨论,形成商家与消费者间有对称性的互动,草根式的联合,从而聚合消费目标人群,使网络营销更高效,更精准,更省钱。

Ⅶ 网络推广有哪些手段

网络知道

简而言之,就是经过查找相关的关键词,在答复中嵌入自己的品牌词。这种办法的长处是关键词在网络查找成果展现方位好,流量大,而且推广针对性强,转化率高,可是也有缺陷,例如被封号、被删去答复,新手操作的话还需求多练练。

网络文库

网络系产品的权重相信各位都理解,而且网络文库的WORD预览展现界面清爽,没有太多广告,只要调整好关键词方位的话,也会有很好的展现度。

网络经历

相较于网络知道、网络文库来说,网络经历是网络的新产品,在网络查找成果页面也是展现最多的(为了推广新产品,理解就好),而且前期内容少的情况下,审阅也是相对宽松的,而且有多种嵌入广告的办法能够选择,例如嵌入URL、水印LOGO、刺进文本关键词等等。

软文推广

这种办法对你们来说不陌生吧,比方微博、大众号里边,各种推广的软文。正规的软文,要提早剖析、制定好引流的关键词、客户称谓词、竞赛词汇、长尾关键词等等,以此为基础编纂软文标题。

分类信息推广

这种办法相对于网络系产品权重较低,当然带来的流量也低,而且很多相关品牌汇集在一起,带来的流量也不会像前面提到的几种办法那么高;但这种办法的优点就是最简略、最快速、最省力。

Ⅷ 警方教你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公安部近日公布近期高发的十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提醒社会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十大骗术早知道

【骗术一:假冒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检察官”“法官”等角色,谎称受害人涉嫌洗钱、贩毒等严重犯罪,诱导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实为骗子持有的所谓“安全账户”,此类诈骗造成损失金额最大。

【防骗提醒】警方不会通过电话做笔录,逮捕证由警方在逮捕现场出示,不会通过传真发放,更不会在网上查到。公检法机关从未设立所谓的“安全账户”,更不会通过电话安排当事人转账汇款到“安全账户”。

【骗术二: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熟悉的亲友的手机号码、社交账号密码,掌握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而骗取信任,进而编造“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代缴话费”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

【防骗提醒】凡是亲友间涉及借款、汇款等问题,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聊天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

【骗术三: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冒用银行、运营商等客服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给受害人,以账户积分兑换奖品等为由诱导受害人点击短信中的木马链接。用户一旦点击,犯罪分子就能在后台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进而盗取其账户资金。

【防骗提醒】当收到“银行卡密码升级”“积分兑换”“中奖”等含有链接的短信时,要通过银行、运营商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不要轻易点击短信中的链接。

【骗术四:兼职诈骗】犯罪分子许诺在各种网络平台刷得消费记录后,将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受害人完成前几单任务后都会很快收到回报,而当做更多任务时,骗子就会切断与受害人的联系,就此消失。

【防骗提醒】求职者不要轻信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工作,不要轻信没有留固定电话和办公地址的招聘广告。

【骗术五:考试诈骗】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考生信息,有针对性地发送短信或邮件,声称“提供考题”“改分”“办假证”等,引诱考生汇款。

【防骗提醒】漏题、改分、改档案、伪造资格证等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请坚持用自己的实力说话。

【骗术六:校园贷诈骗】校园贷诈骗主要有三种:用“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声称能通过培训提高综合技能,夸大培训效果,签订培训合同,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与兼职诈骗结合,要求学生贷款购买手机等产品做“销售代理”,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很高,学生如不能如期还款,将迅速背上难以承受的债务压力。

【防骗提醒】学生申请借款或分期购物时,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于关乎自身信息、财产安全的事,要多方求证,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一面之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甚至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发现危险,及时报警。

【骗术七:民族资产解冻骗局】犯罪分子先编造一个民族资产秘密流落海外的故事,然后声称受国家委托对这些海外资产进行解冻,号召受害人缴纳手续费或资料费,称成功后每人可以拿到高额善款补助。除了“民族资产解冻”,犯罪分子还会编造所谓“养老”“扶贫”等噱头吸引投资实施诈骗。

【防骗提醒】此类诈骗的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他们远离社会舆论,缺乏辨别诈骗的能力,年轻人要多关爱长辈,及时传达安全防范知识。此外,留意父母长辈的网络支付使用情况,保障财产安全,及时止损。

【骗术八:投资返利诈骗】此类骗局通常标榜具有海外背景,从事的行业能赚取巨额利润,投资者将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初期,犯罪分子会按时返利,让投资者尝到甜头,继续追加投资后,将血本无归。

【防骗提醒】投资理财前,要对所投资项目多咨询评估,做到深思熟虑,谨慎对待。特别要警惕网络上各类标榜“低投入、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理财项目,切勿盲目追求高息回报,谨防被骗。

【骗术九:保健品购物诈骗】犯罪团伙假扮医疗机构的顾问、专家、教授等,以为老年人“问诊”为名夸大病情,再以会员登记、免费体验、国家补贴、中奖等噱头诱骗客户购买各类“保健品”。而这些“保健品”基本上都粗制滥造,成本低廉却高价出售。

【防骗提醒】经常给家中老人说一些老人被诈骗的例子,让他们不要相信保健品推销,一旦发现受骗要立即报警。

【骗术十:引诱裸聊敲诈勒索】犯罪分子非法获得被害人信息后,通过社交软件建立联系,步步引诱受害人“裸聊”,从而获取受害人不雅照片、视频进行敲诈。

【防骗提醒】应远离网络不良行为,不向陌生人泄露身份和家庭等敏感信息。

安全底线须守住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无论犯罪分子如何巧立名目、花言巧语,只要守住下列安全底线,就可以让犯罪分子无计可施。

要做到“四要”,即:转账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确认;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QQ、微信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提高账户安全等级;网上聊天时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同时要做到“四不要”,即:不要连接陌生WIFI,有些WIFI容易导致支付账号密码被盗;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将支付密码与账号登录密码设为同一个;不要将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8)如何通过网络打击特定人群扩展阅读:

诈骗罪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Ⅸ 锐洋:网络营销如何确定目标人群

1、固定目标用户人群
这一点没什么可说的,什么样的产品都有自己固定的人群。比如书包的人群就是学生。化妆品的人群就是女性。但这里要讲的是人群的分类。比如香水,它的人群主要是女性,那么是哪个年龄段的女性最为需要呢?什么职业,什么情况的女性又是它的主导消费群体呢。这里涉及到高,中,低端的消费群体。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好脉,进行针对性宣传。而且这类人群是长期消费人群。一定要全方位了解她们,牢牢将他们锁定为自己的忠实客户。因为是长期固定人群,所以他们的每个需要都是我们网络营销中考虑的范畴,也是企业商家发展调整的依据。
2、产品特色代来的人群
每件商品都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也代来了特定的消费人群。这些目标人群虽然不是固定的,但是他们是主导的消费人群。比如孕婴产品。没有人是常年怀孕的,可以说一辈子就一次。所以她们的心理一定都是想要最安全,最可靠,最好的。至于价格是最后考虑的。因为不是常年消费谈不上省钱,积少成多。那么在做这种产品的网络营销时,我们应该了解这种特定人群的消旨心理。把自己产品的特色打造也来。因为吸引她们的是特色,这种特色在网络营销中可以根据时间性,阶段性的需要而调整。我们也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在网络营销中主动找导我们的目标人群。简单的说就是将优势逐条列出来,发现感兴趣的受众群体。
我们在网络营销中确定自己的目标人群时,一定要分析,量化,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较。拿出我们的优势与不同来。而且要随着市场变化而变通。同时要维护好固定人群。在固定人群不流失的情况下,挖掘特定人群。这样,我们的网络营销才有依据性,才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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