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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治网络违法

发布时间:2022-08-22 17:01:48

A. 我国政府如何加强网络管理

首先要完善网络法制,加强对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管理和监控,把法律规范贯彻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
其次要完善制度,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制定有奖举报政策,要时刻铭记百姓的力量是无穷大的,要团结群众.
还要规范管理,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互联网业界付出努力.
最后要充实队伍,面对浩瀚的网络环境,我们每位公民都应擦亮双眼、实时辨别,要充实队伍,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为建设我们国家美好干净的网络环境尽心尽力。

B.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方针

积极防御、综合防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C.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网络虚假信息,是指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文字、数字、图像、音视频或者符号等形式呈现,与事实不符或者编造的,扰乱政治、社会、经济等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适用本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依法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机制,将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纳入本级依法治网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等领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五、网信部门负责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出版物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管辖范围内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络文化产品、网络表演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网络广告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视听节目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网络监管领域职责清单、监管事项由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职责分工有争议或者异议的,由网信部门牵头召开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执法信息。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并就网络虚假信息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指导。六、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依托网络生态治理数字系统,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协同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七、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将治理网络虚假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媒体应当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提升学生甄别、防范网络虚假信息的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倡导村(居)民将不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自治章程。八、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发布;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等与事实不符或者编造的信息,应当及时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九、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执行。十、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格员、志愿者、媒体等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加强对老年人、学生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金融、通信、网络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精准高效的技术监管系统,提升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先发现、事中阻断、事后溯源能力。
金融、通信、网络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重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加强企业员工培训,提升企业员工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D. 您对治理网络不文明现象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1、国家必须出台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律建设的带头作用,完善自律规范,健全自律机构,积极开展网络信息公众评议、文明网站评选等活动,引导业界依法、诚信、文明办网。

2、树立正确网络观,做文明网民。网民是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把互联网建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需要每位网民更多的关心、支持和呵护。

3、要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真正把互联网当作家园来建,既做网络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又做文明健康网络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

4、要提高网络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网络观、荣辱观,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准则,规范网上行为,自觉不做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损害网络和谐的事,积极倡导、自觉实践文明健康的上网方式和行为。

(4)如何整治网络违法扩展阅读:

网络不文明现象的表现:

1、网络语言不文明

在网络社会人们可以通过论坛、QQ、微博、微信、游戏等进行交往,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友之间更加会毫无顾忌,更加催生了网络语言不文明现象,如谩骂盛行、职业代骂等。网络语言不文明行为所反映出的是网民的“网德缺失”,影响了网络的正常秩序,放大了网络的负面作用。

2、网络欺骗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缩影,现实社会中会遇到很多骗子,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或者信任骗取财物、情感等,这在网络社会也很多,常见的网络欺骗行为发生在网络交友、网络交易中。

3、网络谣言

因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的特性,网络谣言成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显性问题,特别是微博等新传播平台的兴起,谣言传播的广度、速度和渗透度都大大增强,这促使谣言传播在人群中容易快速形成感染效应,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影响,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

E. 平台要压实责任,给网络暴力行为亮红牌,网络乱象该如何彻底整治

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但是网络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网络暴力这个问题积极突出。网络暴力就像一把尖刀,将人伤得体无完肤。平台要压实责任,给网络暴力行为亮红牌,网络乱象该如何彻底整治?

网络的发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捷人们的生活,让我们的生活充满更多的精彩,但是很多人口无遮拦在网络上面恶意的发布言论,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这样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所以一定要严加惩处这样的不良行为,将一个干净的网络,还给人民大众。

F. 网络违法犯罪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有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网络违法犯罪,公民可以向网络举报网站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G. 公安怎样治理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治理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的措施:

一是大力宣传。
二是加强检查监察管理。
三是严厉打击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H. 该如何治理违规互联网广告这些广告都是从哪来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广告层出不穷,五花八门,而且虚假广告、内容低俗广告、强制推送广告等大量违规广告霸占了互联网,冲刺着人们的眼球,为人们所诟病,这些违规广告污染了互联网网络环境,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也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信息五花八门,我们也要提高认知辨识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I. 公安机关如何大力整治电信诈骗

2018年8月4日报道,人民公安为人民。2015年以来,公安部牵头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1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7.8%、53.09%;共立案59.6万起、同比下降5.2%,造成经济损失131.5亿元,同比下降33.5%。

联动“围剿”,构建齐抓共管新格局

“您好,这里是北京市公安局,您是不是接到了一个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电话?请不要汇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反诈中心,每天都有四五百劝阻电话此起彼伏,尽可能为事主挽回损失。

这个反诈中心采取公安、通信运营商、银行一体化办公。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将相关情况录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上传至中心,中心接警止付组进行审核后提交,对骗子账户进行紧急止付。“警企联动”的模式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发挥了巨大威力,2017年,该局为群众止损19.8亿元,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总量降至5年来最低。目前,全国建成32个省级、316个地市级反诈中心,全国一体化联动的反诈网络已初具规模。

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公安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国打击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跨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

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为公民信息安全增添一重要法律保障。同一年,工信部发布加强实名认证、加强钓鱼网站和恶意程序整治等9项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措施;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个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完善。

J. 如何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刑事法杂志承办的“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代表主要围绕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证难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来,科学技术正在重塑我们的生活方式,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传销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如何规制新型网络犯罪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对新型网络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打击就是要将刑事规制往前移。”有代表这样认为。而有与会代表则认为,刑法只能对危害产品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行早期介入,对新型网络犯罪过早介入,会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与会代表认为,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制新型网络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规制新型网络犯罪。
伴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发生,大量黑色产业链和专业化犯罪团伙随之形成,对此,有与会代表提出,在遏制网络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过去偏重打击的策略转变为防范与打击并重的策略,既要惩戒违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网络服务环境,从而彻底铲除滋生网络犯罪的源头,切断助推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与会代表认为,新型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应当在本土化的基础上,采取兼顾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则,实现立法的协调发展。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证据证明难点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已然成为“证据之王”,但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不稳定性、易消失性等特点,也对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战。
“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需要办案机关之间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或者证据规则,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瓶颈问题。”有与会代表如是说。有与会代表建议,在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要真正达到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由专业人员专业化办理,还要培养具有专业背景的办案人员。而且,要从四方面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注意侦查人员、鉴定人是否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注意取证措施的先后顺序;要注意取证过程同时需要有见证及同步录音录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检察系统内部的专家资源。有与会代表则创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网络犯罪简易化证明机制理论,即从“抽样取证”到“底线取证”的思路。
此外,有与会代表还就实践中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难点
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新难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问题,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中的焦点问题。有与会代表主张,“主观明知”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即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以防止将并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业务行为纳入刑事惩治范围。其还进一步总结出五种当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可以推定具有“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则建议,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把“主观明知”扩大解释为应当知道甚至解释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认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其构成犯罪,但对此应作严格限制:一是必须是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予以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
有观点认为,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区分:对于重要信息,设定较高的标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规制;对于与公民个人财产、隐私不太相关的信息就交给民法或行政法保护。对此,有与会代表表示,这样做不利于对信息的保护,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将来的网络技术会如何发展,有些信息现在看来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来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行为对象。
与会者还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国侵害递增趋势进行了探讨。有与会代表提出,我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是必要的,它将对国际谈判产生很深刻的影响。也有与会代表呼吁,要深化跨境、跨国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机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跨境协助调查取证及移交证据、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并细化协作内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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