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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制日报道

发布时间:2022-08-09 11:50:55

Ⅰ 急需一篇关于网络法制教育的文章

论加强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它是一个比传统媒体传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广的媒体。但从负面意义上讲,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可能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广泛性等功能特点,使那些在传统媒体和现实生活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上找到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与之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据国际刑警组织统计,到1999年底,因特网上已有3万多个黑客网站,全球具备“黑客”电脑技术的人有1700多万。2000年全世界发生的网上违法犯罪有数十万起,平均10多秒钟就发生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事件。以我国香港为例,1998年的网上犯罪仅38起,1999年就达到296起,一年增长了6倍多。从比例关系上来看,网上犯罪的增长率超过了网民数量的增长率。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报道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
在网络正在普及的今天,网上违法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少数具有专门技术的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许多网民都有可能产生网上违法行为。事实上在目前网民人数迅猛增长的情况下,网上违法行为也呈日渐增多的趋势,网民的网上活动已经成为网络法治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我国,网民在网上有机会、有条件、有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有:①危害网络运行安全。这种违法行为主要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②危害国家安全。如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④危害社会稳定。如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利用互联网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

Ⅱ 个人信息保护期待“长新牙”是怎么回事

“您所乘坐的航班出现故障不能起飞,收到信息及时联系专线4008162378办理变更或退票……”福州市民梁先生在同程网上预订了两张南宁飞往福州的机票,可就在登机前两天,他却收到了机票“退改签”的短信,上面清清楚楚显示着他的真实姓名、证件号码、航班信息。

“到底是谁泄露了我的航班信息?”差点信以为真的梁先生在确认发来短信的号码并非航空公司的客服热线后,才明白这是一条诈骗短信,没有上当。但对于自己的信息如何让对方知晓,他却一直想不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网上购物、移动支付、大数据等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增多。面对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信息买卖、无端骚扰和电信诈骗,公民尚需小心防范,公安机关对个案的打击,也对此类犯罪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如果因信息安全监管本身存在漏洞,那将会直接导致公民安全受威胁、财产受损害,使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体系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谁收集谁负责”

法律责任界定日渐清晰

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往往存在于信息收集源头到信息倒卖之间的多个环节中。在机票信息泄露事件中,由于从Eterm系统源头到乘客,中间经历了中航信、航空公司、第三方航空APP、机票代理商、在线订票网站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这也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难以维权追责。

针对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40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3条,进一步明确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便对如何处理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进行了明确。

颜茂昆介绍说,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联的另一个犯罪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颜茂昆说,实践中,一些行为人通过建立网站、通讯群组等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

根据刑法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高法经研究认为,供他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因此,《解释》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许剑卓说,随着《解释》即将从6月1日起实施,公安机关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从重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源头,落实网络服务商的网络安全防护责任,打击购买、收售、交易、帮助建立平台和通讯群组整个利益链条三方面开展工作。

为切实加大对行业“内鬼”参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对行业“内鬼”泄露信息的数量、数额标准都要减半计算,降低了入罪门槛。“这为我们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所以下一步我们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许剑卓说。

与此同时,“一些手机APP会收集和它的业务无关的信息,比如公民行踪轨迹、通话记录,这种情况相当普遍。这些服务商没有依法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许剑卓称,“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要求这些服务商落实相关的监管义务。对于未按法律要求、未落实相关义务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我们将根据这次司法解释和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Ⅲ 网络安全

随着国家网络信息化建设的飞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学校建立起自己的校园网络进行教学和管理,同时,通过 Internet的远程教育网络,教育不再受国家、地区、学校、学科的限制,学生能够充分享受教育的多面性、多样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趣味性、选择性。但与此同时,愈演愈烈的黑客攻击事件以及非法信息的不断蔓延、网络病毒的爆发、邮件蠕虫的扩散,也给网络蒙上了阴影。在高速发展的校园网及远程教育网络系统中也同样存在着威胁网络安全的诸多因素。

一般来讲,中小学校园网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和威胁虽然也主要来自于病毒和黑客入侵,但其要防护的重点则有着特定的需求。对于校园网而言,需要加强安全防范和管理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防范病毒入侵

目前,网络中存在的病毒已经不计其数,并且日有更新。而随着红色代码、Nimda、SQL Slammer等病毒的一再出现,病毒已经成为一种集成了蠕虫、病毒和黑客工具的大威胁,同时其利用邮件这一应用最广泛的手段,随时准备毁坏数据、致瘫网络。

二、监控网络流量

Internet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信息错综复杂,学生可以轻而易举地访问和浏览各类站点,包括色情、暴力及游戏等不良站点。各种非法、有害的信息:色情的、暴力的,甚至邪教的歪理邪说等,都会通过Internet肆无忌惮地涌入校园,使中小学生这一未成年特殊群体极易受到上述信息的不良诱导,在其幼小的心灵深处埋下灰色烙印。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安全显得日益重要。国家对此十分重视,1997年国务院信息办立项筹建中国互联网络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 1998年10月成立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1999年2月该中心及其安全测评实验室分别通过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正式对外开展信息安全测评认证工作。

一、网上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侵犯将因为互联网比其他媒体更有广泛的影响而加重侵权的严重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人可以不上网,但是他的合法权益被他人通过互联网侵犯却是有可能的,因此,加强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建设,对于全体国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研究、建设的统一管理,使之纳入有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当前我国的信息与网络安全研究处在忙于封堵现有实际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阶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下,从基础研究入手,为我国信息与网络安全构筑自主、创新、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基础构件的支撑,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互联网世界是人类现实世界的延伸,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因此,现实社会中大多数的法律条款还是适用于互联网的。互联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只不过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各种法律在互联网上同样适用,有关互联网的运行规则应和其他媒体一样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制的制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了规范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互联网世界已经有了初步的“游戏规则”。

互联网一贯以信息自由着称,据此有人认为实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会限制网络的发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如同现实世界一样,没有绝对自由,如果网络失去规则,那么自由也就无从说起,这一点已经被无数的事实所证明。最近,针对网上日益猖撅的不法行为,许多国家都已经着手加强网上立法和打击不法行为的力度,中国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给广大网民提供一个更加自由的空间。

因为文章太长会眼花缭乱,我以摘要截取的形式附上原文地址,希望楼主能够得到帮助。

Ⅳ 朱巍的发表作品

《网购“后悔权”为何难落实》,《中国消费者报》,2014年4月28日
《互联网的法治化》,《新京报》,2014年4月21日
《公共领域采购之弊端》:《法制周末》2014年4月2日
《“秦火火案”带来的启示与反思》,《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XP停止服务,不适用霸王条款》,《法制晚报》,2014年4月9日
《从携程“漏洞门”反思网络金融》,《法制晚报》,2014年3月26日
《“集体研究”不是渎职犯罪的挡箭牌》,《法治周末》,2014年3月13日
《解决微信“抄袭”,不能全靠法律》,《法制晚报》,2014年2月28日
《关注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透明度》,《法治周末》,2014年2月26日
《以人查房的利与弊》,《法治周末》,2014年1月8日
《支付宝用户信息被卖,未涉隐私?》,《新京报》,2014年1月7日
《杜绝网络诈骗是互联网公司的责任》,《光明日报》,2014年1月6日
《支付宝用户信息被卖未涉隐私吗》,《新京报》,2014年1月6日
《探月所涉法律原则解读:或可仿南极构建月球法律体制》,《北京日报》,2013年12月18日
《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爱思想网,2013年1月8日
《法律不相信霸王条款》,《法治周末》,2013年12月18日
《“网络安宁权”不只要写在纸上》,《新京报》,2013年12月8日
《信访与政绩须“脱钩”但不必“划界”》,《小康》杂志,2013年12月6日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6日
《案件管辖改革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核心》,《新京报》,2013年10月31日
《360不正当竞争“累犯”行为当严惩》,环球财讯,2013年10月23日
《“查开房”网复活,莫将侵权变成偷窥狂欢》,《新京报》,2013年10月23日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保护》,搜狐传媒,2013年10月16日
《莫让院士头衔成为利益滋生的温床》,《小康》杂志,2013年10月10日
《加州网络“橡皮擦法”:善法善于宽容》,《新京报》,2013年9月26日
《对行兇精神病患不应羁押批捕》,《新京报》,2013年9月16日
《司法应成为散户权益最后屏障》,《新京报》,2013年9月11日
《古今中外“禁酒令”源远流长》,《燕赵晚报》,2013年9月10日
《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应有作为》,《光明日报》,2013年9月2日
《互联网产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指引》:《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6日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解读》:《新互联网时代》2013年第1期。
《媒体的转载审核义务》:《青年记者》2013年六月上。
《艺人的人格权应如何保护》:《演员杂志》2013年第7期。
《诚信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紫光阁》2013年第3期。
《“虚假诉讼”购车新法有招治》《法制晚报》2013年1月5日
《手机实名制可剥剥隐身衣》,《法制晚报》2013年1月7日
《入网实名制让违法隐形人无处遁形》,《新京报》2013年1月9日
《红黄绿灯之源》,《北京日报》2013年1月9日
《红黄绿灯之源》,《新华文摘》2013年第6期
《官本位作祟是瞒报的根源》,《光明日报》2013年1月15日
《“小夫妻代购火车票”违法吗?》:《新京报》2013年1月16日
《电子送达解无法送达难题》,《法制晚报》2013年1月11日
《域名侵权亟待立法》,《法制晚报》2013年2月1日
《赔偿额不应有上限》,《法制晚报》2013年1月29日
《女副市长笔试倒数第一,破格理由何在》,《新京报》2013年1月22日
《古今中外的禁酒令》:《北京日报》2013年2月6日
《网络侵权多发,三招专治网站装糊涂》,《法制晚报》2013年3月21日
《热气球事故赔偿责任分析》,《北京日报》2013年3月6日
《力挺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法制晚报》2013年2月26日
《网络实名制相关争议问题研究(一)——网络实名制无损于个人信息保护》,《中国广播》2013年第2期
《网络实名制相关争议问题研究(二)——网络实名制有益于建立诚信社会》,《中国广播》2013年第3期
《女子结扎致死,不能用钱摆平》:《新京报》2013年4月10日
《“假离婚要求复婚不予支持”是媒体误读》:《一财》2013年4月11日
《微信收费:圈地运动讲的是规则》:《小康》2013年第5期。
《网络非法转载等同剽窃》,《经济参考报》2013年4月23日
《来自中世纪的@》:《北京日报》2013年5月8日
《对打车软件设立行政门槛值得商榷》:《新京报》2013年7月3日。
《震后房贷还要不要还?》:《新京报》2013年4月26日
《虐虎拍照动物园也应受处罚》:《法制晚报》2013年5月6日
《诉前禁令不适用网络名誉侵权》:《法制晚报》2013年5月10日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新京报》2013年5月18日
《网友相约自杀,网站责任何在》:《新京报》2013年5月30日
《亲子鉴定不应是准生证门槛》:《新京报》2013年6月3日
《临时工执法是个伪命题》:《新京报》2013年6月8日
《欠缴水电费禁考公务员,于法无据》:《新京报》2013年7月7日
《在门口看看老人,法律又能如何》:《新京报》2013年8月6日
《空中别墅违法,再牛业的拆》:《法制晚报》2013年8月16日
《王雪梅事件拷问法医公信力》:《新京报》2013年8月19日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修正案亮点》:《法制晚报》2013年8月28日
《国家利益被侵害法律应有所作为》:《光明日报》2013年9月2日
《网民应成为治理网络谣言主力军》:《光明日报》2013年8月29日
《网络谣言受害者也应挺身而出》:《新京报》2013年8月29日
《拍卖书信应遵守最小伤害原则》:《北京日报》2013年5月29日
《李广年是否伪官别让法律旁观》:《新京报》2013年6月27日
《律师不可背离职业伦理》:《新京报》2013年7月26日
《司法应成为散户的最后屏障》:《新京报》2013年9月11日
《演员的人身权保护》:《演员杂志》2013年第8期。
《作家与版权》:《中国作家》2013年第8期。
《“微博第一案”的法律解读》:爱思想网,2012年12月19日
《私自载客并非都是“非法经营”》:《新京报》,2012年12月19日
《希望任建宇获释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新京报》2012年11月20日
《地铁商业冠名应听听民众意见》:《新京报》2012年11月15日
《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额罚息”》:《新京报》,2012年10月31日
《更该为公务员职业伦理立法》:《新京报》,2012年10月25日
《“NBA”进汉语词典并无不可》:《新京报》,2012年8月29日
《为什么会有“钓鱼抓嫖”》:《新京报》,2012年8月24日
《网站删帖需有明确法律规范》:《新京报》,2012年8月11日
《治超罚款月票”是典型的行政寻租》:《新京报》2012年8月9日
《“天灾”能成为高速免责的理由吗》:《新京报》2012年7月30日
《“破案”要尊重法律程序》:《新京报》2012年7月23日
《“乌木之争”政府奖励似乎少了》:《新京报》2012年7月10日
《举报人为何成不敢领奖的“懦夫”》:《新京报》2012年6月15日
《“反家暴”立法,未成年人应特殊保护》:《新京报》2012年6月4日
《高速路“超时费”是否乱收费》:《新京报》2012年5月15日
《村民拆迁补偿款理财无需镇政府操心》:《新京报》2012年5月9日
《互联网自律的一个里程碑》:《光明日报》2012年5月3日
《协调网络舆论自由与监管的几点原则》:载《信息安全网络》2008年第6期
《记者行使职务权利四原则》:合着,《青年记者》,2012年13期
《论房屋转租——以<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更有效管理道路交通 更公平保护人民利益——解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7日
《<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的解读》,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2年12月13日
2011年
《你的密码安全么》:《北京日报》2011年12月28日
《网购“信誉评价”谁说了算,摧毁体系能换来“平等”?》,《北京日报》,2011年11月30日
《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新法制日报》2011年9月20日。
《邻里间的“容忍”底线在哪里》:《北京日报》2011年9月1日
《网站善用“避风港规则”可免责》,《人民日报》,2011年8月23日
《伦敦骚乱引发微博法律思考》:《北京日报》2011年8月17日
《窃听丑闻动了西方新闻自由底线》:《北京日报》2011年7月27日。
《艺术品买家应有知情权》:《北京日报》2011年6月29日。
《微博版权如何认定,默许转载并非放弃版权》,《北京日报》,2011年4月27日
《网络不是侵犯版权的“避风港”》,《人民日报》,2011年4月27日
《避风港规则须防滥用》:《北京日报》2011年4月27日,第18版。
《俄青年怀有强烈的英雄主义情结》,《中国青年报》,2011年4月19日
《微博或造就法律无疆地带,名人“发言”更要谨慎》,《北京日报》,2011年4月6日
《司法,区别善恶兼备的民俗》,《法制日报》,2011年4月6日
《该不该给民间慈善设立行政许可》:《清风杂志》2011年第8期
《以价论奖何以有生存空间》:《清风杂志》2011年第7期
《寻找人格保护与新闻自由的最佳平衡点》:《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2辑。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几个问题》:《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1期。
2010年
《记者人身权利应该特别保护——从风闻言事说起》,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2月15日
《“QQ相约自杀”判决值得商榷》,《新京报》,2010年12月6日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评湖南一起旷日持久的专利权纠纷案》,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0月17日
《<典当管理条例(送审稿)>修改建议——以典当的商行为性质为视角》,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10年10月17日
《网络转载“潜规则”不成立》,《新京报》,2010年7月2日
《房地产典当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商报·典当导报》2010年6月29日。
《网络实名制之法社会学分析》,《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16日
《一个案件分成7706次起诉是纵容剽窃》:《新京报》6月12日,评论周刊版。
《<世界杯80年精彩图集>出版,寻找曾经的世界杯记忆》,新浪体育,2010年5月17日
《善意收当制度能被确认么?》:《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2010年2月4日
《宋祖德案提出四个法律问题》:《新京报》2010年1月2日,评论周刊访谈版。
《论转租——以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论证言广告代言人责任》:载《朝阳法律评论》2010年第3辑
《我为什么支持网络实名制》:《新闻与法制》2010年第7期。
《网络实名制不会对舆论自由产生负面效应》:《青年记者》2010年第12期。
2009年
《从<侵权责任法>(三审稿)看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2009年12月28日
《论消费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判解研究》,2009年7月27日
《论业主概念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含义》,《判解研究》,2009年7月1日
《简述中国典权制度的变迁史》,《判解研究》,2009年5月22日
《论交强险中的法律关系》,《判解研究》,2009年5月17日
《“何鹏案”VS“许霆案”》,《判解研究》,2009年4月19日
《历史的看待发展中的商事惯例——以否定“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商业惯例为视角》,《判解研究》,2009年3月19日
2008年
《不可抗力视角下的悬赏广告履行限制》,《判解研究》,2008年6月30日
《地震中的法律价值取向————以孔子治国方略为视角》,《判解研究》,2008年6月16日 参与《衡山发‘四不论’禁赌令,是僭越职权还是从严治赌?》讨论,讨论内容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4月28日
《“两证”被吊销 写手忙找下家》,《新闻晨报》,2014年4月29日
《新浪“许可证”之失:或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4月25日
《新浪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通报 两证吊销影响几何》,《人民网》,2014年4月25日
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首期“传播热点论谈”,主题为聚焦“马航事件”,从“被遗忘权”角度阐述观点,2014年4月16日
《三菱电机不认可工商局抽检结果拖延召回或被罚》,《法治周末》,2014年4月16日,
《新消法为何难以落实》,《法制晚报》,2014年4月16日
《“集体研究”免责“挡箭牌”》,《解放日报》2014年4月14日
《网络安全事件不断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紧迫》,《法制日报》,2014年4月11日
《互联网“心脏出血”,用户安全风险谁担责》,《法制日报》,2014年4月11日
《中石化“牛郎门”案二审:两网站败诉 庭审细节曝光》,中国广播网,2014年4月1日
《中消协发布安全软件用户满意度调查》,《南方都市报》,2014年3月19日
《点赞,社交网络的伟大创举?》,《法制晚报》,2014年3月17日
《电信业十大隐性侵权现象揭秘:擅自更改消费套餐》,《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4S店缘何热衷搭售保险,入保率挂钩销售业绩》,《法治周末》,2014年3月12日
参与《雾霾汹涌来袭 百姓能否索赔?》讨论,讨论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2月28日
《网络交易监管日趋严格》,《中国贸易报》,2014年2月27日
参与《司机马路上施舍挨罚是爱护生命还是伤害善意》讨论,讨论全文在中国江西网上发表,2014年2月20日
《“复旦投毒案”宣判:两个生命的悲剧警示》,《光明日报》,2014年2月19日
《家国情怀与舆论泡沫》,《法治周末》,2014年1月7日
参与《天津环保应急限号遭“乌龙”,交管部门拒绝执行引热议》讨论,讨论全文在江西新闻网上发表,2013年12月27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边界在哪》,《检察日报》,2013年12月21日
参与“中欧完善媒体法律保护项目媒体从业人员培训研讨会”,并作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主题演讲,2013年12月13日
《“微博法庭”:网络案件,网民裁决》,《南方周末》,2013年12月5日
《“三权”保护刻不容缓 安全企业互联网权限亟需监管》,中国财经网,2013年11月27日
《移动互联网“一战”爆发》,《中国品牌》。2013年11月刊
参与中央台召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规范”第二场专家研讨会,结合代理“牛郎门”案件的体会,与大家分享了网络媒体在内容监管和平台自律方面的法律界限,2013年11月7日
参与《记者遭跨省刑拘事件罪名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讨论,讨论全文在江西新闻网上发表,2013年10月25日
《“损害商业信誉罪”边界之辩》,《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10月24日
参与“互联网与公共传播”论坛讨论,2013年10月17日
《多方“围剿”奇虎360 联想、小米加入“战团”》,中国新闻网,2013年9月30日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判刑 专家建议应从严掌握》,《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12日
《海外代购热背后的维权难题》,《法治周末》,2013年9月11日
《“今日焦点网”等11家网站被查处》,《南方都市报》,2013年9月8日
参与“中日网络消费研讨会”,2013年8月29日
《法学专家呼吁完善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框架》,中国公安报,2013年8月24日
《钱钟书书信拍卖引争议 着作权能否对抗所有权?》:《新法制报——法律圆桌》,2013年5月30日
担任“明德民商法研习社银行卡纠纷案件”研讨会主持人,2009年8月31日
参与“范曾诉文汇报、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2011年6月23日
《法官称不能让个案阻碍网络言论自由》:《中国青年报》2011年9月7日
《法学家杨立新作客网易 谈“艳照门”的法律困境》:《网易嘉宾访谈》2008年3月28日
《朱巍: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 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认为网络侵权常见5种类型,名人和普通人侵权责任应有区别》,《新法制报》,2011年9月20日
《深圳唯冠若咬住苹果不放 将涉及滥用诉权》:《donews》2012年3月9日
2011年
《微博言论侵权难享“豁免权”》,《新法制报》访谈,2011年9月20日
《“7·23”遇难者怎么赔》,《京华周刊》访谈,2011年8月15日
《典当行业有福音》,《法治周末》访谈,2011年5月24日
《唐山丰润对超重货车巨额罚款,记者采访遭遇粗暴干涉》,中国广播网,2011年4月2日
2010年
《浙江在线:侵权官司未了,上市进程受阻》,《投资者报》,2010年11月15日
中国法学讲坛,《一场由人情义气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研讨会》,2010年10月13日
《批评还是诽谤?这不仅仅是一个问题》,《民主与法制》,2010年10月11日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将二审》,《新京报》,2010年6月30日
“《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研讨会,《新京报》,2010年6月12日
《宋祖德败诉启示,网络发言边界在哪?》研讨,《新京报》,2010年1月2日

Ⅳ 人大刚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都有哪些看点

现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渐频繁,网络作为一个犯罪空间开始出现一些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现象,它成为了一些变异后犯罪行为独有的温床和土壤。而此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主要分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制定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刑法的第六章第一节和相关的几个司法解释。这就需要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进行惩治,并对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专家也认为,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于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1月7日上午,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家看法:安全与发展并重
中国日报社就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原因和该法的亮点和特色等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杨合庆表示,网络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网络安全法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诞生。
杨合庆认为,网络安全法有六大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杨合庆同时表示,网络安全法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比较全面,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这样一个目的。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认为:
网络安全法在很多人的努力之下终于出来了,虽然不完美,但总比没有好,历史性事件。三审稿对于我发文提出的特定情况下域外效力问题已经采纳了,接下来我们认真研究实施问题,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甚至政府单位如何做好合规,进一步深入研究。法律的实施不是立法者所能全部预料到的,比如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现在实施中的被商业性维权就超出立法者预期。
对网络安全法的实施,还必须谨慎专业进行准备,大意不得。

Ⅵ 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

抓思想认识,强化网络舆论引导的管理能力。要充分认识网络舆论引导的重要性,领导干部要做到经常上网,认真听取网友的意见建议,学会动用互联网了解舆情、推动工作。要客观认识网络舆论引导的多面性。在相对虚拟、隐秘的互联网上,很多人平时在现实社会中不敢说、不方便说的话与事,往往都能原汁原味地展现在各级政府官员面前,这些海量、及时、真实的网络原生态信息,有真实、理性的一面,也有虚假、盲动的一面,对此,我们必须客观认识、区别对待。
抓重点内容,提高网络舆论引导的工作效能。在网络舆论引导上要重点突出三方面:一是问民意趋势。绝大多数网民是正直无私的,他们能够判别基本的是与非、对与错、忠与奸、善与恶。因此,网民的意见倾向是非常重要的。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征求意见建议,掌握民意变化趋势,并作为决策的着力点。二是求民间观点。各级领导都要舍得花时间在网上吸取精华,各网络媒体也要尽可能地把精华文字推荐给各级领导,做到不徇私、不唯我。三是汲案例教训。近年来,网上反映各级政府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帖子越来越多,这些帖子提醒了我们民众反感什么、厌恶什么,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因此,适时组织干部学习网络文章、适时用网上的案例警醒干部,是网络舆论引导的又一重要内容。
抓工作落实,实现网上网下的长期有效结合。一要回复网民制度化。进一步加大对网民有效留言的收集、督促落实和网上回复力度,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规范受理、回复、跟踪等程序,使网络成为群众与党委、政府互动的重要平台。二要解决问题常态化。领导干部既要“上网访民意”,更要善于“下网解民忧”。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网络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现实工作渠道加以研究解决。尤其要解决网民反映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收集舆情日常化。网络舆情信息渠道很多,要进一步完善网络舆情机制,切实加强网络舆情监看、收集、研判、引导、报送、会商、反馈等工作。
抓长效管理,推进网络舆论引导的规范有序开展。网络舆论引导本身只是一种形式,其内核在于政府的工作效能问题。要本着开放的视野、平等的心态、法治的理念对待网络民意,从而推助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要完善网络法治秩序。进一步加强构建互联网法治机制;增强“网络社区”的道德约束,实行“注册参与”,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坚决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等犯罪活动。对一些过激的误导公众的言论,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实行必要的管制。要加强网络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收集、分类、交办、督查、反馈的网络问政链条,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Ⅶ 关于遵纪守法 网络安全教育 的黑板报资料 快啊,急急急!!!!!!!!!!

每年11月份被定为遂昌三中法制安全教育宣传主题月。学校通过法制报告会、主题班会、黑板报、法制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11月25日,校政教处、团委开展法制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检查评比活动。
从评比情况看,本次各班级的黑板报都以图文并茂,新颖的版面设计、工整的字迹勾勒出浓浓的普法精神,黑板报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版面设计活泼,主题鲜明而具时代气息,充分展示了遂昌三中学生们独特的创造性和饱满的热情。本次活动激发了广大同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加强了学生遵纪守法观念,为青年学生阳光青春增添了新的色彩。
遂昌三中政教处、团委长期以来注重宣传阵地建设,班级黑板报每月有主题、每月检查评比,有力地培养了学生能力、美化了班级环境、加强了学生品德教育。

Ⅷ 网络安全法在法律中所处的地位是

网络安全法的地位如下:

1、《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2、《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3、《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4、《网络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

5、《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6、《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8)网络安全法制日报道扩展阅读:

网络运营者如何践行网络安全的做法: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义务

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义务

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Ⅸ 网络安全法有什么用 2017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义

《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三、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四、提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法律依据
五、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六、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整体来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顺应了网络空间安全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在迈向网络强国道路上至关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维护和保障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任务正在转化为一种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尽管《网络安全法》只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点,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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