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及防范计算机方面的犯罪行为
该怎么保护个人信息?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早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啦。
记者通过公安、法院等部门了解到,每年都会有人拿着被泄露的市民身份信息,实施诈骗。有的骗子骗了市民本人的钱,有的则利用市民的信息骗了其他人的钱。身份信息的泄露,不止给市民带来了众多的骚扰,有些还让市民受到了经济损失,甚至让他们差点儿惹上官司。在采访中,一些专家表示,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外泄,并不是一个人就能够做成的,这需要以一个成形的社会制度为基础。但一个成熟的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完善,如何减少直至杜绝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是一个难题。
记者了解到,个人信息的泄露渠道很多,除了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外还有就是不少市民并不注意自我保护,造成个人信息泄漏:警方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网上填写表格须慎重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从自身做起,比如,在网上不要随意填写表格,应该选择安全防范能力较强的网站存储重要个人信息;在马路上接受市场调查,或者在商店里填写贵宾卡等时,要留个心眼,别随便将自己的资料泄露给他人。遇到介绍、推荐保险业务、房产业务、理财投资以及冒充公安、检察、法院、银行工作人员的点对点电信诈骗案件,要时刻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遇到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时,市民应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别任由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
实名车票不要随意丢
铁路部门表示,实名制车票不要随意处置,丢弃之前,可将二维码、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部位涂黑或者粉碎处理。
快递收件单要撕干净
很多市民都会网购,很少有人会留意快递箱上的收件单,那上面可是赫然印着你的真实姓名、住址和手机号码。假如你撒手不管,那你的有关信息就有可能经这条“路”径传出去。
自动提款不必要回单
虽然银行回单很小,功能简单,但是只要是您发生的业务内容,都会在上边显示,包括存款账号、户名、产品名、金额、余额等,即便是最普通的个人活期账户取款回单,信息种类也有十多项之多。不法分子在获得回单之后,很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窃取您的密码,继而伪造银行卡,套取账户内钱款。因此,有的银行建议,如非必要,在自动提款机取钱时,可以不要回单,避免在销毁回单时不慎,出现问题。
至于你说的如何防范计算机方面的犯罪这问题就更宽泛啦,而且他更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计算机作为现代信息处理工具,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以计算机系统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在今天呈上升趋势,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活动正在给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因此预防计算机犯罪势在必行
预防计算机犯罪的措施:
1、加强立法。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只在第285、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面对日益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这两条罪名很难将其囊括,而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至许许多多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网络警察是警察队伍的新支,这支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
3、加强网络技术和新型网络产品的开发研制,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强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技术、身份证认证制度、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给任何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4、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即使杜绝管理漏洞。优秀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一半的工作效率,同样,科学合理的网络管理体系可以大大增强网络的安全性。大多数网管都没有严格遵守网络相关操作章程以致于疏忽了诸多安全漏洞。事实上,大多数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的发生,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有调查表明,一半以上的电脑网络漏洞是人为造成的,更多的网络攻击犯罪来自系统内部的员工。所以,加强管理,防堵各种安全漏洞是十分必要的。
5、实行网络域名注册实名制。以达到堵塞漏洞、震慑犯罪的目的。
6、加强物理防御。保密单位、经济、金融等要害部门对涉密内容要与网络进行分离,不在网络上操作整理相关信息,涉及网络信息的操作,须从网络下载后再在隔离的计算机上整理调用。
7、加强国际合作。伴随者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的全球化,很多计算机犯罪案件不再是单单与一个国家相关,而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执法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预防经验,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合作,坚决打击跨国犯罪。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的时候,预防计算机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国际合作。没有国际合作交流,就不能取得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全面胜利。
8、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第一步。邓小平同志早就要求我们: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而从娃娃抓起的不应该仅仅是计算机知识的传授,还应当包括良好的网络道德的培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年龄已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十几岁的“小黑客”已经出现。在狠抓“两个文明”建设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相比较而言,也许前者比后者更为艰巨。只有加强人文教育,用优秀的文化道德思想引导网路社会形成既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又合理合法的网络道德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科学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观,这才是真正有效预防计算机犯罪的重要措施。
总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注重预防、严格执法、加强合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未雨绸缪”,积极主动的开展计算机网络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保证计算机网络健康发展,使之更好的为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服好务。
郑重声明:以上文字全部来自于互联网搜索结果,仅供参考!
2. 最高检点名“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网络犯罪如何得到有效的控制
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不得不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制定各种对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危害。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攻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预防体系,治理网络犯罪。
为了完善法律规定,我们需要增加一些收费。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该进行调查。我国刑法坚持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原则。刑法中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不允许刑事处罚,严禁类推。然而,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想象,导致许多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惩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不具备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应规定,这种行为不能给予刑事处罚。传播木马的目的是窃取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笔者建议在刑法中设立网络盗窃罪来规范这种行为。实践证明,网络立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保护网络安全、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
3. 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具有哪些特点如何避免被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现今反诈中心工作人员重点攻克的难点,随着诈骗团伙花样的增多,受害者可以说是防不胜防,诈骗金额也越发的多了起来。据我所知,诈骗案件的受害者有以下特点:一、对反诈宣传了解甚少,这类人就算是最经典、最普通的诈骗案例都极易上钩。二、贪小便宜,期待以最小的劳动量赚取最多的金钱,相信一夜暴富的传言。三、无法抵制金钱或其他物质的诱惑。
真接到诈骗电话时,千万不要想网络博主一样做一些无意义的言语输出,若真想制裁诈骗团伙,就打开国家反诈APP,并点击举报,让专业的工作人员以专业的技术制裁诈骗团伙。遇到诈骗不要慌,坚定内心的思想,不给诈骗分子蒙蔽我们思想的机会。
4. 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以技术治网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
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
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
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与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与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
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是改善网络措施的又一条途径。
日本学者西田修认为:计算机犯罪完全可能发生。从电子计算机使用系统的现状来看,它根本无法防范。而且在现阶段无法防范也决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电子计算机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这件事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怎样才能使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不少学者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二)依法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有关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的立法虽然较及时较丰富,但有一些问题可能还需要探讨。
1.有关立法的观念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黑客行为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黑客行为的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黑客行为(即防控这种犯罪)的作用,都是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并会有多种不同答案的问题。网络犯罪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应不应该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区分确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也应该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时下所有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维护既存社会秩序、保护既得者利益的基础上,而比较忽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此,不仅黑客们提出抗议,一些政界人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认为:“我们不能限制13岁孩子好奇的天性,如果任由他们今天自由试验,明天他们也许就会开发出带领我们进入21世纪的通讯和电脑技术。他们代表着我们的未来和最好的希望。”另一方面,可以说正是有关法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禁限,正是大企业集团、政府机构、军事当局等对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垄断,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为。“在计算机一步步向统治机器演变的过程中,许多知识成为禁地。黑客应运而生。”所以,即使仅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观念的问题。
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之后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黑客行为(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证据。黑客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网络信息系统,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司法程序中还需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等问题。提取证据往往会涉及隐私权问题,而如何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可能更为棘手。
3.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有了好的法律规定,对之作具体的实施就成了关键。其中,有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今天,对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方面开始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视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治安性管理已经制度化,而且成效显着,在此基础上的有关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4.加强法制教育方面。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网
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坚决抵制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地遵守有关网络规则,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断推动网民的道德自律 。
5. 如何防范网络犯罪
1. 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2.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A) 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B) 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自卑心理,充满信心地对待生活,能够接纳他人,使自己的心理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 强化各方面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具备多种能力
学校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果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 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
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学校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项困难。对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社会个部门也都负有重大责任
6. 面部识别也许已经被“盗脸”,如何预防“盗脸”的网络犯罪
“人脸信息泄漏”的话题早就是老生常谈,但是在“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家将顾客的脸偷走”这样的事听起来不免还是让人背后一凉。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给人们带来了无穷的便利不假,但是识别技术的良莠不齐也造成了信息泄漏的风险。对此,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有所作为,制定人脸识别的技术标准。比如,规定识别程序达到一定数量的特征点才允许上市,防止简单的识别软件滥竽充数。
尽快建立对人脸识别技术及人脸数据授权、使用的全方位监管,包括禁止企业在提供APP下载时强行要求用户必须提供人脸等数据的霸王条款,对“换脸”软件进行整顿清理、同时对企业获取用户人脸数据授权的相关合同进行合规管理,不允许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合同字眼陷阱,让用户签署人脸数据被企业任意使用的不平等条款,进一步加大对于越权使用人脸数据、造成公民隐私及其他权益受损行为的违法成本。
7. 避免青少年遭遇网络诈骗的建议
建议如下:
互联网的出现和迅猛发展,为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据最新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 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仍保持世界第一。网络正在改善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然而,在为人类提供便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和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网络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温床,借助于网络的犯罪渐露端倪并迅速泛滥,各种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其中最具典型的代表,其传播迅速、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犯罪形式多样且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使受害群体广泛,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及其特点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对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盗用、滥用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与传统诈骗相比,网络诈骗行为更具欺骗性和手法的多样性,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作案方法简单,犯罪成本低廉。由于网络发达,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形形色色的软件和程序,简单快捷地完成虚构事实的诈骗前提,利用成本低廉的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极具诱惑力的电子信息,并通过这些软件和程序大范围地发布出去,诱惑他人上当受骗。犯罪人只要请人做一个网页,发布一些虚假的超低价商品出售信息,或者直接向任意网民的手机、QQ、MSN、邮箱等发送编好的中奖信息,有的人抱着好奇或侥幸心理,就会马上与其联系。犯罪人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在任何能上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现代通信工具上都能实施犯罪活动,并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和环境,成本非常低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传播速度更快。
2、作案手段隐蔽,打击处理困难。由于网络诈骗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使得其手法很难识破,其迅捷、广泛的传播手段,从理论上说,所有上网者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因而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常常采用假身份证注册银行卡,异地接收汇款,专用作案手机,网络注册名称不一,移动上网,流窜作案,诈骗得手后销毁相关网上证据,消失迅速,难寻踪迹,然后另辟一套网上虚拟身份和虚假信息来“重操旧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藏匿于网络之后的犯罪人的犯罪风险远小于传统犯罪。同时,网络诈骗不会像传统的案件有现场物证可查,这使得对犯罪主体的调查与认定显得非常困难。此外,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往往要辗转全国各地进行取证,办案成本远远超出办理一般的诈骗案件。加上网络诈骗的高智能性和高隐蔽性,受害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差,而且作案所留的电子证据不易收集,取证难等,都使得此类案件的侦破率明显偏低。
3、不受时空限制,社会危害极大。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空间,已经打破和消除了地域界限和社会界限,网络诈骗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些甚至与境外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使得犯罪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具有极高的渗透性。借助于互联网,诈骗信息能在几秒钟内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联通互联网的地方,而任何一位坐在电脑前的人都可能成为诈骗信息的受害者。相对于普通诈骗罪一对一,或者一对几的诈骗,网络诈骗往往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
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表现形式的丰富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先付款后发货的购物诈骗。诈骗者借助网络通过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或利用电子邮件向消费者发送虚假广告,或通过移动通讯网向消费者发送虚假短信,构建一个虚拟的销售市场,放出大量具有诱惑性的拍卖信息。在低价诱惑中,其商品售价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一些消费者见此极具诱惑力的信息,容易上当受骗,按照骗子的要求汇出款项,但支付之后,消费者得到的往往是价值较低的商品,甚至什么也得不到。比如网络上经常被曝光的团购陷阱,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就是通过创建团购网站,以团购的名义用远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让购买者预交定金,当购买者交款后,却一无所得。网络买卖诈骗是当前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而且犯罪分子采用的具体买卖手法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犯罪分子往往在淘宝等知名交易网站,采取低价诱惑和虚假广告等手段实施网络购物诈骗。在虚假广告中,对产品作用夸大其词甚至虚假宣传,购买到的实物与广告中描述的并不一致。诈骗商品涉及的种类繁多,小到服装、食品、药品、饰品、日常用品,大到汽车、电脑等。此类交易有一共同特点是一般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受害人支付款项后,便再也联系不上原来亲切热情的卖家了。笔者曾于2012年5月在上网时突然冒出一条广告:美国新研制一款红外线治疗打嚊仪,能一个月根治打嚊,售价只有580元,且货到付款。谁知将该产品一试,根本没有任何作用。
2.花样百出的中奖诈骗。这是网络诈骗中常见的形式,而且破案率偏低。犯罪分子通过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方式,以中大奖的名义,骗取金钱或诱使被害人登录其制作的仿真网页,有的冒充中央电视台“非常6+1”和省级卫视“我是歌手”等活动,进行“手机号码摇奖”诈骗,小的中几百元,大的中8.8万元,外加笔记本电脑,并告知中奖号码,登录指定网页。笔者曾多次接到类似信息,知道是骗局,怀着好奇心理,为了解这类诈骗伎俩,便按指定网页登录,发现网页上是“湖南卫视歌手大赛”还有长沙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及联系电话,用手机输入电话号码竟是福建省号码,骗术虽然高,却在电话号码上露出马脚,对方要求在9小时内到银行交好2980元税费,否则视为放弃领奖。后来电视报道,该福建犯罪团伙竟骗取了网民37万余元。当受害人上钩后,对方便以手续费、保险费、税费等各种名义要求先向其指定帐户汇款,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左右。在受害人汇款之后,诈骗分子又会罗列层出不穷的借口要求受害人继续向其汇款,且款项金额越来越大。这一类型的诈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传统诈骗手段在网络上的重现,但是由于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使得诈骗手段呈现出另一种威力,特别是有些案子的诈骗金额非常小,但是被骗者众多。由于金额偏小,立案手续麻烦,多数被害人愿意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报警,犯罪分子就从中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利益。
3.内幕信息的炒股诈骗。这类诈骗发案数量虽不高,但涉及金额巨大,且破案率极低。犯罪分子一般是谎称有某某关系或证券研究所的专家团队,可获股票内幕信息,能向受害人提供炒股资讯信息,保证能使受害人获得远高于股市20%以上的收益,一般采用会员制方式收费,当股民将款如数交付后,再也得不到任何信息,由于是通过网络联系,受害人无法找到责任人,从而受骗上当。
4.五花八门的彩票诈骗。这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诈骗形式。犯罪分子创建彩票预测网站,通过加装系统外挂的“流氓插件”等恶意软件,一旦点击进入虚假网站,页面就会顺序出现大量彩票幸运号码预测内容,往往冠以“独家采用先进的数学和易经理论分析计算方法,保证中奖率在90%以上,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得到中奖号码”的内容,引诱受害人支付会员会费、代购彩票款、保证金、保密费、公益金、专家推荐费、会员升级费等名目繁多的款项,从而完成诈骗。
5、无抵押担保的贷款诈骗。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目前国内经济不景气,此类犯罪也有所上升的趋势。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自称可提供无抵押担保贷款,但当受害人联系其要求贷款时,犯罪人又以需受害人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提前支付一定期间的利息才能办理贷款为由,要求受害人向其支付款项,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6、冒充亲友身份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窃取QQ号、手机号等形式,冒充受害人的亲友,并以其生疾病或遭遇意外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受害人向其指定帐户汇款。特别是有些农村的老人,突然接到儿子在外出了车祸,便急得失去理智,容易上当受骗。笔者也曾多次收到类似信息:“爸爸:我急需500元,请汇款到我朋友某某建设银行某某帐号上”。
7、交友、征婚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交友网站或婚介网站结识受害人,并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取得受害人的好感和信任,继而寻找各种急需用钱的借口,向受害人提出借款请求,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北京一位女士,被一个爱情骗子骗了96万元的案例。该女士是单身,在网聊中结识广东一位所谓的大老板,做国际贸易的,首先借10万,在一个月还12万,前几次都按约还款,博得了该女士的信任后,便向其借50万,当该女士将50万元汇给他后,却以种种借口要该女士再汇款,以致骗了96万元。
8、各种各样的中介网络诈骗。有些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揣摸部分老百姓急于暴富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中介交易信息,内容一般为可帮助受害人办理某事,如办理户口迁移、解决工作、出国留学、国外移民、境外务工等,但要求受害人先行支付款项,一旦收到款项后,便会立即在受害人的世界里消失。电视台经常报道出国留学、国外移民、境外务工等交手续费、保证金等方面的诈骗例。
三、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多管齐下,方能凑效。
(一)加强网络立法,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鉴于网络犯罪十分猖獗,我们必须加强网络立法,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这类犯罪。一是建立科学的针对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信网络的法规体系。相对完整地覆盖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信息传播的广泛领域,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和电信经营活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发展迅速,有的法规在制定之初,现行的先进技术尚未产生或还未成熟,难以有超前的预期,在短时间内却又因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新的信息传播方式的流行而显得滞后,必然留置出一定的法律真空为人利用,如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保护问题等。在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和空间的前提下,立法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对各种新出现的不良行为在法规上进行修正和调整。二是要充实我国《刑法》第287条包含的罪名。《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规定的是一个“口袋罪”,除了立法规定的几项罪名外,对一些经常发生的罪名,如网络诈骗、网络身份诈骗等也应该有所体现,不能仅以“其他犯罪”代替。建议将该条完善为“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洗钱、赌博、传播网络色情、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原有法条在实践操作中更具有实用性。三是提高网络犯罪的量刑幅度。罪刑均衡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根本要求,而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最高只能处3年有期徒刑,这显然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估计不足,笔者建议该条可以完善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就可以视情节与危害结果来判定量刑的轻重。同时,对网络犯罪应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沾便宜。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人单处罚金刑。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并处罚金可以更加有效地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此外,由于网络犯罪的主体大多为青少年,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差,设置罚金刑,可以有效遏制其贪财心理或其他主观恶意,削弱其经济实力,使犯罪人知难而退,在某种意义上比其他主刑更加有效,还可以警戒社会上企图通过网络来谋取不法利益的人,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从而遏制和减少此类犯罪。
(二)加强网络管理,落实网络监管措施
网络诈骗犯罪来源于网络,首先,要从源头上抓起,把好网站、网页准入关,严格审批程序;其次,要加强治理网络诈骗的硬件建设,通过提高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以消除网络诈骗实施的程序漏洞,通过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预防;第三,要加强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等“软件”的建立,完善和充分落实管理制度,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第四,公安机关应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的严格管理和监控,特别是网络公司、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和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严格把好网络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网络诈骗犯罪泛滥也与公众不了解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和忽视网络与通信安全问题有关,主要原因是广大网民防范意识差。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网民的法制观念。对比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法制观念的普及工作相对滞后。由于很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没有明确的是非观,对于在上网时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行为是否违法等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应将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避免仅仅因为“无知”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其次,树立网络道德新风。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健康向上的网络道德新风尚,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教育专题,同时,注重规范网络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应在向公众揭露这些骗局的同时,加强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倡导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中,通过诚实的劳动获取人生的幸福与成功。再次,提高网民防骗识骗的能力。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发布中奖信息或提供廉价商品信息进行的诈骗,是典型的利用了少数人贪小便宜的不良心理,有些网民抱着侥幸心理,有些网民怀着好奇心理,因而容易上当受骗,掉入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因此,普及网络法制常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势在必行,教育公民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贪图小便宜,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应该引导公众形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重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重交易证据的保存。
(四)加强协作交流,强化技术侦破力度
鉴于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且跨区域作案等特点,给侦破案件带来很大困难。要从重从快地打击这类犯罪,尽快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笔者建议:一是组建一支专业的网络侦查队伍。办理这类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目前,公安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网络侦查队伍,已经有了“网络警察”,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些人员还应加强业务培训,精通网络技术和业务。二是加强技术建设,强化网络监管。 数字信息传播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应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强化网络监管,提升管理水平,真正在公众中建立诚信。从技术的角度,加强技术建设,提升安全水准,如过滤有害信息,在网络活动中实施身份认证、安全加密、数字签名、数字凭证等保障技术与手段,从源头上杜绝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三是相互配合,加强交流合作。地域概念模糊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统犯罪的重要区别之一。为此,一方面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要密切配合。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往往需要不同地区的协同行动,在法律和管辖问题上达成共识,促进国家和地区间犯罪防治机构的信息共享,针对犯罪活动实施快速反应,及时打击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侦查机关要与网络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数字信息传播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商要为侦查机关提供一切便利,形成合力,使案件得以尽快侦破。
总之,让全社会的人都对网络诈骗等犯罪有所认识,并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就可以防范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一旦发生,公安机关与各方配合,及时侦破,露头就打,切底遏制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高发态势,让人们放心上网,放心消费,还互联网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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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网络犯罪危害如何预防
调查显示,中国互联网继续稳步、高速发展,但发展中仍有一些用户不满意的地方。反映最突出的三个问题是上网速度、内容缺乏和安全问题。目前,从上网方式的调查结果看,宽带上网用户所占比例已很高,但上网速度慢,仍是用户抱怨的一大问题。内容方面,缺乏、过于单一和重复亟需解决。安全方面,如何防止网络犯罪,以及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是整个行业都必须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从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看,更多的还是看新闻、查阅资料等,其它应用仍有待开发。最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包括:网游、宽带电话、网上购物等,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
所以 有以下措施
1、切断不良信息流,ISP加强过滤信息,公安加大打击力度
2、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
3、合理引导网游产业发展
4、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特别是网银
9. 如何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刑事法杂志承办的“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代表主要围绕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证难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来,科学技术正在重塑我们的生活方式,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传销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如何规制新型网络犯罪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对新型网络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打击就是要将刑事规制往前移。”有代表这样认为。而有与会代表则认为,刑法只能对危害产品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行早期介入,对新型网络犯罪过早介入,会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与会代表认为,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制新型网络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规制新型网络犯罪。
伴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发生,大量黑色产业链和专业化犯罪团伙随之形成,对此,有与会代表提出,在遏制网络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过去偏重打击的策略转变为防范与打击并重的策略,既要惩戒违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网络服务环境,从而彻底铲除滋生网络犯罪的源头,切断助推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与会代表认为,新型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应当在本土化的基础上,采取兼顾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则,实现立法的协调发展。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证据证明难点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已然成为“证据之王”,但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不稳定性、易消失性等特点,也对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战。
“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需要办案机关之间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或者证据规则,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瓶颈问题。”有与会代表如是说。有与会代表建议,在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要真正达到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由专业人员专业化办理,还要培养具有专业背景的办案人员。而且,要从四方面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注意侦查人员、鉴定人是否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注意取证措施的先后顺序;要注意取证过程同时需要有见证及同步录音录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检察系统内部的专家资源。有与会代表则创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网络犯罪简易化证明机制理论,即从“抽样取证”到“底线取证”的思路。
此外,有与会代表还就实践中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难点
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新难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问题,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中的焦点问题。有与会代表主张,“主观明知”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即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以防止将并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业务行为纳入刑事惩治范围。其还进一步总结出五种当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可以推定具有“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则建议,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把“主观明知”扩大解释为应当知道甚至解释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认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其构成犯罪,但对此应作严格限制:一是必须是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予以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
有观点认为,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区分:对于重要信息,设定较高的标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规制;对于与公民个人财产、隐私不太相关的信息就交给民法或行政法保护。对此,有与会代表表示,这样做不利于对信息的保护,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将来的网络技术会如何发展,有些信息现在看来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来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行为对象。
与会者还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国侵害递增趋势进行了探讨。有与会代表提出,我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是必要的,它将对国际谈判产生很深刻的影响。也有与会代表呼吁,要深化跨境、跨国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机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跨境协助调查取证及移交证据、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并细化协作内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
10. 如何网络犯罪防止
调查显示,中国互联网继续稳步、高速发展,但发展中仍有一些用户不满意的地方。反映最突出的三个问题是上网速度、内容缺乏和安全问题。目前,从上网方式的调查结果看,宽带上网用户所占比例已很高,但上网速度慢,仍是用户抱怨的一大问题。内容方面,缺乏、过于单一和重复亟需解决。安全方面,如何防止网络犯罪,以及防止网络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是整个行业都必须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从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看,更多的还是看新闻、查阅资料等,其它应用仍有待开发。最具发展潜力的业务包括:网游、宽带电话、网上购物等,有待于进一步的挖掘。
所以 有以下措施
1、切断不良信息流,ISP加强过滤信息,公安加大打击力度
2、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
3、合理引导网游产业发展
4、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特别是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