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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换届

发布时间:2022-07-30 01:39:30

① 中共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哪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内设机构24个,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
内设机构编辑
(一)办公室
(二)研究室(政策法规处)
(三)人事教育处
(四)综合规划处(结构调整推进处)
(五)经济运行处
(六)技术进步处(航空产业处)
(七)产业投资处
(八)外经处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十)装备产业处
(十一)重化产业处
(十二)都市产业处
(十三)电子信息产业处
(十四)生产性服务业处
(十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十六)电力处
(十七)工业区管理处
(十八)央企服务处
(十九)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处
(二十)信息化推进处(智能卡管理处)
(二十一)信息安全处
(二十二)信用管理处
(二十三)军工配套处
(二十四)高新工程处(船舶产业处)[1]
(二十五) 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一、删去第三条第四款。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五、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③ 上海市安全协会安全员证书快到期了如何延期

安全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了需要参加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之后,方能延期。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住建厅。安全员A证、B证、C证的有效期都是三年。很多建筑行业的朋友都会面临这样的一个问题,之前趁着有空的时候考了一个安全员证书,但是后面没有从事安全员的岗位,然后证书过期了,现在想要重新使用,是可以延期的。、安全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
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及其产品、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产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
(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环节和畜禽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第七条(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畜禽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履行信息追溯义务,进行指导、督促。第八条(区县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县)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以及有关信息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第十条(系统与平台的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的信息追溯系统应当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并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行对接。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政府部门、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信息追溯系统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⑤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主要领导

截至2020年6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主要领导具体如下:

一、陈皆重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网络安全管理处(战备应急通信办公室)。

二、谢雨琦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分管监察处、信息通信发展处、信息通信管理处。

三、王天广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互联网管理处、协管办公室(人事处)。

四、范志钢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副局级),分管政策法规处、协管信息通信发展处。

(5)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协会换届扩展阅读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通信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统筹规划上海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并实行行业管理;监测分析上海市通信业运行态势并发布引导信息,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推动实施上海市“三网融合”的有关工作。

二、协调上海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上海市重要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上海市通信建设市场;指导上海市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基本原则)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安全有序、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推进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市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第七条(浦东新区特别规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支持将浦东新区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复制推广。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第九条(优先应用领域)

本市优先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养护作业等应用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培育智能交通领域新业态。第十条(专家咨询机制)

本市建立由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

推进机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方机构根据委托,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符合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独立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技术论证报告负责。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道路测试第十三条(道路测试的定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在本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测试的活动。第十四条(分级分类管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从低风险道路到高风险道路、从简单类型测试到复杂类型测试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⑦ 请问大家上海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事务中心是做什么的 好吗

(1)对全市城域骨干网和部分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7×24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监测与处置;
(2)每周编制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周报,并向重要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发送该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周报;
(3)每周编制区县监控周报,并向各区县发送上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事件;
(4)每周编制计算机病毒预报;
(5)每周编制信息安全一周简讯,并打印成册发于各级领导翻阅。

⑧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用,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

市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第六条(标准规范)

本市加强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标准化建设,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充分运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和“一网通办”地方标准,促进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规范化管理。第七条(长三角一体化)

本市立足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目标,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合作交流,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项目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第十条(基础设施)

本市加强市、区两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要求)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第十二条(电子政务云建设要求)

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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