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络查控必须现场申请吗
不需要。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贰’ 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书只能立案才可以申请吗
是的。
1、申请人提出了书面保全申请。
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3、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4、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叁’ 网络查控申请书怎么递交给法院
这种的一般情况下,在法院的时候,基本上都会签相应的申请书的。一般人都是在那儿直接文件什么的都有准备好的,你直接签字就可以了。
‘肆’ 网络查控申请书条件是上法院办理吗
网络查控申请书条件是上法院办理。一般来讲强制执行环节法院会主动进行网络查控,如果没有进行,可以直接与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
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年。
‘伍’ 网络查控申请什么时候提交
法院受理后你可以提出申请,尽快提交。下面是格式
申请人:A,姓名,住址,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B姓名,住址,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如果为公司的需要写明法定代表人,职务,以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账户进行网络查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现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也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贵院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的财产并保全,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 年 x月 x 日
‘陆’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申请网络查控吗
法律分析: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有条件地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下简称查控系统),即在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时,可以书面申请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实践中,个别法院放宽了该限制性条件,在申请保全人没有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情况下,裁定对被保全人保全一定数额的财产,然后利用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全面查控。这容易造成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泄露,损害其合法利益,亟须予以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柒’ 网络查控申请的法律规定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网络查控申请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