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吗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人民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正常两者是没有关联的,但如果网络受到攻击,可能会影响社会生活、人民利益,所以两者不存在属于关系,属于两者相互关联。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网络数据是指什么
网络数据提供交换数据,是人们共享信息和资源
㈢ 按照《网络安全法》,哪些公共数据资源需要开放
《网络安全法》中没有公共数据资源需要开放哪些领域的相关规定。
《网络安全法》中唯一提及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是: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但在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到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
(3)网络安全公共数据扩展阅读: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相关任务:
1、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统筹规划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宏观调控科学化,推动政府治理精准化,推进商事服务便捷化,促进安全保障高效化,加快民生服务普惠化。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发展大数据在工业、新兴产业、农业农村等行业领域应用,推动大数据发展与科研创新有机结合,推进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大数据产品体系,完善大数据产业链。
3、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支撑。
㈣ 什么是公共信息网络安全
可以将它分成两个部分来理解:
1、什么是公共信息网络:顾名思义,公众使用的网络,其实就是互联网及其上的各种应用。
2、什么是信息网络安全:它可从两个角度考察,一是技术角度,二是安全问题对受众(广大用户、网友)的影响。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十分重要,不仅涉及公众对网络的正常使用,而且关系到信息对公众的影响、导向,涉及身心健康、社会稳定等等。
我讲的可能太简略了一点,对非专业人员来讲可能更好理解,不知道是否对你的理解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追问。
㈤ 网络安全法 哪些数据不属于公共资源开放
你好硬件辨识,《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二、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三、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四、提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法律依据五、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六、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整体来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顺应了网络空间安全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在迈向网络强国道路上至关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维护和保障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任务正在转化为一种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尽管《网络安全法》只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点,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㈥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应用创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字化改革,深化数字浙江建设,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不纳入本条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第四条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分类分级、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标准实施、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要求,加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跨省域合作,推动公共数据标准统一,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利用,发挥公共数据在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驱动作用。第二章公共数据平台第九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以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体系为主体,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保障、网络安全体系为支撑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设区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省有关标准和指导规范的要求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县(市、区)应当按照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依托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确有必要的,可以单独建设。
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地方实际需要,及时向下级公共数据平台返回数据。第十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已建共享、开放通道的,应当并入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第十一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动全省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力等数字资源集约管理,促进数字资源高效配置供给,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序流通和共享。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使用财政资金的数字化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数字化项目的统筹、整合和共享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使用本省财政资金的数字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审查验收或者不予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新建业务专网或者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平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意,在公共数据平台外开发、升级改造应用系统的;
(三)未按照规定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管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共享、开放数据或者重复收集数据的;
(五)不符合密码应用和安全管理要求的。
㈦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什么开放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的内容,也是普法考试中的一道题目。以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出题方式,让大家熟悉相关法律,达到普法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网络安全,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突出表现在,我们甚至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通过《网络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在于,从此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有了网络安全的“基本法”。作为“基本法”,其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工作、夯实能力、防范重大风险所必需。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制定改不法律,专门应对相关问题,达到预防风险,解决相关问题的目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㈧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第三条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综合防范、保护隐私、兼顾发展的原则。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贯穿于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清洗、共享、开放、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生命周期全过程。第四条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安全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网信、公安、通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和人员,负责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数据共享和开放属性,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日志记录和监测、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五)制定公共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
(七)对本机构公共数据服务外包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八)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其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采集各类数据;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数据;采集公共数据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采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数据采集的环境、设施、网络、系统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利用私人设备采集公共数据。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时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告知其采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场所设置数据采集设施、设备采集信息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个人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查阅或者复制涉及本人信息的数据,发现存在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第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数据提供单位或者被采集人同意,不得改变原始数据值;
(二)在公共数据汇聚、挖掘等处理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或者得出的结论,可能涉密、涉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对外使用、传播前款第二项获得的数据或者得出的结论。第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将其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非共享类,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对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体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将其分为无条件开放类、受限开放类和禁止开放类,并实行分级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拟将公共数据对外开放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中止、撤回开放的数据。第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除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电子签名、权限控制、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管控措施确保公共数据在使用中安全可控、可溯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技术研究,提高公共数据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㈨ 按照《网络安全法》,哪些数据不属于公共资源开放
《网安法》及时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范围作出了限制。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业界一贯秉持“数据是财富”、“收集一切能收集的信息”等理念,对很多没必要的数据也进行了收集。因此,《网安法》第41条提出了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这就使得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事业单位,不能再超范围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个人也可以依法追究信息收集者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网安法》出台前,工信部已于2013年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行业内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未来《网安法》将成为更高层级的执法依据。
㈩ 什么是网络安全,为何要注重网络安全
第一,国家安全方面的原因
当前,网络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层出不穷的病毒,防不胜防的黑客,盗取数据,破坏网络,对国家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委内瑞拉、乌克兰电厂遭受攻击,导致全国区域性大停电;勒索软件全球肆虐,劫持重要信息资源严重影响人们的工作生活;国家之间网络暗战较量时有发生。一个个看似独立的网络安全事件,已经产生蝴蝶效应,形成巨大的网络连锁隐患。网络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不是一句空话。
第二,个人生活方面的原因
先举个小例子,小明喜欢发朋友圈,并且每条朋友圈下面都附上自己的位置定位,尤其是一些高大上的地方,都要特别标注。在一次长途旅行回家后,他发现自己家被盗,随即报警。警方之后抓住了小偷,经审讯得出结论,小偷是通过小明朋友圈信息了解到他的行踪和位置,实施了犯罪。
这就是简单的因为数据泄露而造成的犯罪案件。这样的事件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公共的WIFI、付款的二维码和链接、智能门锁、甚至连拍照时的“剪刀手”姿势,都有可能出卖你的秘密。由此看来,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在悄悄的将我们变成了“透明人”。
网络威胁,该如何应对?
尽管互联网面临着很多不安全因素,但是,我们依然要享受互联网的便利。外卖的美食还是要品尝、移动支付还是要使用、网购“剁手”还是要继续。因为,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互联网时代,我们要做的就是享受其中,同时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那么,面对网络威胁,我们要如何应对? 小编在此简单总结几招:
就国家层面而言,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和落实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使网络安全防护意识深入人心;就网络运营者而言,应重视信息数据、商业数据保护,提高安全意识,向专业的网络安全公司寻求帮助;就个人层面而言,要提高网络安全的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