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安全的治理,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网络安全的管理方,一方面是使用网络的一方。
首先要加强网络安全的教育宣传以及网民的意识,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使用网络的一方方面来加强网络安全。
其次就是要加强管理的实力,制定相对完善的网络安全条例,选择适合以及有实力的人才来管理。
⑵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方针
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⑶ 从网络安全角度出发,谈谈如何建设好中国网络空间
为了国家的网络安全,必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互联网是意识形态工作的主阵地,网络空间是亿万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必须履行好加强网上舆论工作的责任,把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推动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上网,让主流思想文化的阳光洒满网络。
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善于通过网络了解民情民意,主动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更好地构筑网上网下同心圆。要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创新改进网上宣传方式,让网民听得懂、听得进。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对各种有害信息和网络谣言的管控,推进网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用法治的力量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具体如下:
核心观点是我们需要探索建立一个使网络信息的片面、不健康、违法因素被网络环境随时随地、自动给予筛选和甄别的机制,才能使网络信息更好地服务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网络空间的清朗才能长治久安。
1、还网络一个清朗空间
互联网在中国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网民人数进一步增加,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以更加迅猛的势头融入到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在信息获取、文化生活、电子商务、交流沟通等方面的应用稳步增长,新产品加快普及的同时。
互联网的媒体属性也越来越强。网络传递信息具有即时性、个性化、互动化的优点,但是也有碎片化、自我强化、剧场效应等特征。如何发挥网络传播信息的优点,避免网络成为片面信息的放大器、社会戾气的集散地、违法信息的藏身地。
还网络一个清朗空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简单地看,网络信息分为正面的信息、正能量的信息、阳光的信息和负面的信息、负能量的信息、阴暗的信息。对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作出正与负的区分,是必要的。因为,正向的信息令人振作、有信心。
负向的信息使人沮丧、打击信心。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更需要全体中国人民拨开社会发展的迷雾,聚合正能量,凝聚起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可是面对自媒体时代的海量信息,什么机制能够依照简便易行的标准,独立作出正向与负向的标签管理呢。
网络信息的生产是即时的、海量的,网络信息的标签管理也必须是即时的、海量的,否则网络信息的筛选、甄别、监管就会具有迟滞性,网络空间总会积存一些标签管理的“漏网之鱼”,翻出片面、虚假、违法的“负面信息之浪”。
我们需要探索建立一个使网络信息的片面、不健康、违法因素被网络环境随时随地、自动给予筛选和甄别的机制,才能使网络信息更好地服务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网络空间的清朗才能长治久安。
2、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
探索这种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的机制,需要从三个层面同时着手。
一是建设好政府管理的基本面。网络信息是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再加工、再反映。近十年来网络信息在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性、回应性方面已经有很大进展。目前中国97%以上的中央政府部门、100%的省级政府和98%以上的地市级政府部门开通了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微博账号数量超过17万个。政府通过网络载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征询网民对重大政策措施的意见,进而改进工作。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只要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
既有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的高层推动又有时不我待、锲而不舍的基层行动,围绕着公权力的行使的社会生态就会得到纯洁和净化来源于公权力的负面消息就会减少,网络空间放大这类信息的基础就会被消解。
二是建设好网络空间法律环境的基础面。法治是网络媒体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媒体的方式,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网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程。特别是要根据新媒体技术的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新媒体管理模式。
新媒体是区别于传统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新兴数字化媒体。它以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站、微博、微信、博客、论坛、播客等为代表。这类即时通讯工具的大量使用,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单向传播方式,使网络成为兼具信息发布功能舆论传播功能、社会动员功能的聚合器。
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的快速发展,更多的网民参与网上内容创造。据对中国最有影响的10家网站统计,网民每天发表的论坛帖文和新闻评论达300多万条,每天发布和转发的微博客信息超过2亿条。互联网为人们传递和获取信息、增进彼此交流、表达意见建议搭建了新的更大平台。
但是也放大了网络的媒体属性,产生出游离于事实真相与法律责任之外的众多“原创信息”与“转发评论”。这类社交媒体信息具有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传播者合一的特点,却不具有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的专业性品质和公信力约束,容易让虚假信息、违法信息藏身其中。
因此,加快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形成对自媒体环境中网络信息生产的法律责任约束,加强网站自律和网民自律,坚决打击网络犯罪,让网络管理、网络运用、网络服务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我们才能为新媒体网络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健康有序,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是建设好网络舆论环境的引导面。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是我们党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网上舆论工作的核心目标,是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牢牢把握我们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在政府管理的基本面、网络空间法律环境基础面的建设效率都大大提升之后,网络舆论生态已然大大优化。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的目标更加单一确定,难度系数大大降低,舆论引导的资源也能得以有效整合,舆论引导的效率必将大大提高。
我们可以更有针对性、更有说服力地进行社会转型期的思想讨论,更有针对性、更理直气壮地防止西方社会思潮在思想领域的演化和侵蚀,更有针对性、更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不断放大网上正面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⑸ 什么是网络安全,为何要注重网络安全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01 网络安全是什么?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2020年4月《 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突破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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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网络安全为何重要?
当今时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网络安全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复杂、最现实、最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之一。
03 当前我国网络安全总体形势如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与应用的不断演进,互联网已成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的重要驱动,同时带来的风险挑战也不断增大,网络空间威胁日益增多。通过依法开展网络空间治理,我国网络空间日渐清朗,网络安全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当前,我国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数据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问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问题日益凸显,高强度网络攻击愈加明显。
《2019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综述》显示,2019年我国网络安全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高发频发且攻击组织性与目的性更加凸显;高级持续性威胁攻击逐步向各重要行业领域渗透;信息系统面临的漏洞威胁形势更加严峻;数据安全防护意识依然薄弱;“灰色”应用程序针对重要行业安全威胁更加明显;网络黑产活动专业化、自动化程度不断提升;新技术的应用给工业控制系统带来安全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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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认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安全与发展有机统一。发展利益与安全利益是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不可能离开发展谈安全;另一方面,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不能为了发展罔顾安全,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既可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也可以被一些人用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因而要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
05 如何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
正确树立网络安全观,认识当今的网络安全有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同许多其他方面的安全都有着密切关系。
二是网络安全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网络变得高度关联、相互依赖,网络安全的威胁来源和攻击手段不断变化,需要树立动态、综合的防护理念。
三是网络安全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只有立足开放环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互动、博弈,吸收先进技术,网络安全水平才会不断提高。
四是网络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没有绝对安全,要立足基本国情保安全,避免不计成本追求绝对安全。
五是网络安全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⑹ 为什么我国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 初中政治
一是明晰各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健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第一,始终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将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与人民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从立法高度明确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行为,确保个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安全。第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互联网行业依法治理,明确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第三,发挥企业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专家优势,实现政府、企业、个人在保障网络安全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让企业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强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核心技术设备严重依赖国外,关键信息设施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为此,应制定有关关键信息设施安全保护的法律,界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范围,明确监管部门、运营机构、行业协会、系统用户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责任。依法推进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安全可控工作,制定标准规范,细化安全可控的目标、措施和指标,利用检测技术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依法建立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规定国家关键信息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我国网络安全协同防御能力。
三是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当前,我国拥有一个6.32亿用户规模的网络社会,同时又是全球30亿网民的一个网络社会子系统。对于如此规模的复杂巨系统进行调控必须建立法治规则。具体讲:在系统内,网络社会行为要服从国家法律的约束。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网络暴恐、网络谣言、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网络风尚。在系统外,为全球网络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要传播中国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维护国际规则、促进环境建设,助力全球网络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推进互联网国际治理法治化进程,促进互联网和平、安全、开放、合作发展。首先要积极参与互联网领域情报共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反恐、应急演练、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等国际规则和法治建设,加强交流、协作与合作,创造有利于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的国际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其次要依法保障企业的海外权益,支持一批优势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互联网支柱企业。再次要积极推进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⑺ 我国政府如何加强网络管理
首先要完善网络法制,加强对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管理和监控,把法律规范贯彻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
其次要完善制度,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制定有奖举报政策,要时刻铭记百姓的力量是无穷大的,要团结群众.
还要规范管理,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互联网业界付出努力.
最后要充实队伍,面对浩瀚的网络环境,我们每位公民都应擦亮双眼、实时辨别,要充实队伍,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为建设我们国家美好干净的网络环境尽心尽力。
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网络安全的政策措施等。
第十二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编制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网络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促进网络安全技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提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供电、供水、供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信息系统,军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等政务网络,用户数量众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和系统(以下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通信、广播电视、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有关研究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⑼ 我国为什么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
这样才能达到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达到一个纯净的互联网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