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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网络安全定级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20 04:27:23

网络安全分为几个级别

网络安全分为四个级别,详情如下:

1、系统安全

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网络的安全

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3、信息传播安全

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4、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招投标网络安全定级指南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的影响因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 人为行为,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 行为:由于黑客的入侵或侵扰,比如非法访问、拒绝服务计算机病毒、非法连接等;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

网络协议中的缺陷,例如TCP/IP协议的安全问题等等。网络安全威胁主要包括两类:渗入威胁和植入威胁。渗入威胁主要有:假冒、旁路控制、授权侵犯。

❷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哪两个定级要素决定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受侵害的客体、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业务)两个定级要素决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就必须进行等级保护备案。如果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并且安全保护等级是二级及以上,还必须通过等级保护测评,网站也不例外。

等级保护定级对象的三大基本特征: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整改

等级保护整改是等保建设的其中一个环节,指按照等级保护建设要求,对信息和信息系统进行的网络安全升级,包括技术层面整改和管理层面整改。整改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让企业可以成功通过等级测评。

等级保护整改没有什么资质要求,只要公司可以按照等级保护要求来进行相关网络安全建设,由谁来实施,是没有要求的。但由于目前企业网络安全人才紧缺,企业很多时候都需要寻找专业的网络安全服务公司来进行整改。

❸ 信息安全的等级保护是什么有什么标准

等级保护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网络安全制度、基本国策,也是一套完整和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开始安全建设是目前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关键信息基础措施保护的基本要求。

企业申请等级保护的原因:

1、通过等级保护工作发现单位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进行安全整改之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维护单位良好的形象。

2、等级保护是我国关于信息安全的基本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很多行业主管单位要求行业客户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目前已经下发行业要求文件的有:金融、电力、广电、医疗、教育等行业等。

4、落实个人及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合理规避风险。

企业办理等级保护工作的流程:

❹ 2013上海市网络安全定级备案这个谁做过啊,里面的网络单元拓扑图到底是个什么啊,求帮助啊!高分

网络安全定级备案需要做网络定级,网络单元拓扑是指要定级的网络,展示的是网络连接的关系图。

❺ 等级保护定级标准是什么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且该指南将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的企业可以以此为定级依据。

根据规定,信息系统一共分五个等级,由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

信息系统的五个等级

等级保护对象的级别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①受侵害的客体。分三个方面,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②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分三种程度,即: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等级保护对象定级工作流程一般为: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审核。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网络运营者依据本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一级的等级保护对象,可不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审核。

❻ 有没有详细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流程介绍谢谢了。

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五个规定基本动作: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具体细节:

定级阶段:

网络运营者确定等级保护对象,明确定级对象,梳理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及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备案阶段:

第二级及以上网络运营者在定级、撤销或变更调整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时,在明确安全保护等级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机关备案,提交相关材料。

建设整改阶段:

安全建设整改工作分五步进行:

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工作部门,建设整改工作规划,进行总体部署;
确定网络安全建设需求并论证;
确定安全防护策略,制定网络安全建设整改方案
根据网络安全建设整改方案,实施安全建设工程;
开展安全自查和等级测评,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及安全问题,进一步开展整改。

注意:全国各地区政策不一样,以实际情况为准。

等级测评阶段: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分为4个基本活动:测评准备活动、方案编制活动、现场测评活动、分析及报告编制活动。

监督检查阶段: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涉及相关行业的可以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必要时,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以上都是摘自时代新威官网,里面等保干货非常多,解释更加规范、准确。

❼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怎么办理

等保测评工作的主体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机构应当对等保2.0涉及到的云计算、物联网、工控等新型系统具有充足的工作能力。
等保专业测评工作中是这项对实践经验规定较强的工作中,必须专业测评组织和工作人员在实践活动全过程中连续不断积淀和健全各种专业测评方式,标准专业测评主题活动。测评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和质量保证,是维持测评机构生存的基础,也是保证测评数据、测评结论客观、准确的基础。

❽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

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主要标准如下: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7.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相较于1.0版本,2.0在内容上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1.0定级的对象是信息系统,2.0标准的定级的对象扩展至: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以及大数据平台等多个系统,覆盖面更广。
再者,在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由原来的最高定为二级改为现在的最高可以定为三级。
最后,等保2.0标准不再强调自主定级,而是强调合理定级,系统定级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才能到公安机关备案,定级更加严格。
总结通过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具备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开展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安全规划、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监督检查、技术检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❾ 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内容和步骤是什么

等保测评内容:

硬件、软件层面上的全面安全测评 ,采取评分制!

等保测评步骤:

一、初步定级

二、公安部门领取临时备案证书

三、初步测评修改

四、整改验收,出测评报告

五、提交网安大队备案



❿ 国家安全等级划分方法,定级对象

2018年6月2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等保条例》”),标志着《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第二十一条所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了具体的实施依据与有力抓手。《等保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支持与保障、网络的安全保护、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密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较于2007年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等级保护1.0体系,《等保条例》在国家支持、定级备案、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与完善,适应了现阶段网络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以及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要求,标志着等级保护正式迈入2.0时代。

《等保条例》的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共同发布,作为等保1.0体系的核心规定,其法律效力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其制定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等保条例》虽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因此,《等保条例》应当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此外,《等保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其制定依据为《网安法》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综上可知,《管理办法》为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而《等保条例》则属于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无论是自身法律效力亦或法律依据的效力位阶,等保2.0均优于等保1.0。

等级保护的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范围,《等保条例》概括性地规定为适用于网络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而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内容较为简略。2018年1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2.0(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定级指南2.0》”),为等保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引。

等保1.0体系中,《管理办法》在第十条明确提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称“《定级指南1.0》”)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因此,《定级指南2.0》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定级指南1.0》的已有规定。

相比《定级指南1.0》将等级保护的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定级指南2.0》细化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级对象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云计算平台、物联网、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其他网络以及大数据等多个系统平台。另外,作为定级对象的网络还应当满足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第二,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第三,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根据《定级指南2.0》,定级对象在满足上述基本特征后仍需遵循相关要求。对于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互联网等基础信息网络,应分别依据服务类型、服务地域和安全责任主体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定级对象,而跨省业务专网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定级,也可根据区域划分为若干对象定级。对于工业控制系统,应将现场采集/执行、现场控制和过程控制等要素应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可以单独定级。对于云计算平台,则应区分为服务提供方与租户方,各自分别作为定级对象。对于物联网,虽然其包括感知、网络传输和处理应用等多种特征因素,但仍应将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的定级对象,各要素并不单独定级。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与物联网类似,应将移动终端、移动应用、无线网络等要素与相关有线网络业务系统作为整体对象定级。对于大数据,除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的平台和应用可以整体定级外,应单独定级。

网络等级

《等保条例》继受了《管理办法》所确立的五级安全保护等级体系,但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管理办法》并未在主文中规定当遭受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的信息系统应当如何定级,《定级指南1.0》仅在之后定级要素与安保等级关系的表格中显示上述信息系统应列为第二级,而《等保条例》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当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时,相应系统应当定为第三级保护对象。具体等级划分请参照以下表格:

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但并未明确对应的义务。作为《网安法》配套法规的《等保条例》则沿袭了《网安法》已有的规定,就网络运营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应急预案制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安全保护义务,除《网安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内容外,一般网络运营者还应:一、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二、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三、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四、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五、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违法犯罪证据的灭失。第三级以上的网络运营者除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着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工作。

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采用与其安全保护等级相适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对重要部位使用的网络产品,还应当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专项测试。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与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的《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对网络运营者使用的网络产品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网络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或检测证书,以减少运营法律风险。

对于应急预案的制定,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除及时记录并留存事件数据信息,向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网络运营者还应当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恢复提供支持和协助。根据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时,还应当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初步判定的影响范围和危害、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网络安全保护要求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的快速发展,安全趋势和形势的急速变化,2008年发布的《GB/T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简称等保1.0)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安全要求。从2015年开始,等级保护的安全要求逐步开始制定2.0标准,包括5个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工业控制安全扩展要求。2017年8月,公安部评估中心根据网信办和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一个标准。等保1.0标准更偏重于对于防护的要求,而等保2.0标准更适应当前网络安全角势的发展,结合《网安法》中对于持续监测、威胁情报、快速响应类的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落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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