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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关网络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2-07-12 16:32:17

① 海关是什么部门,做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中央确定海关工作方针是“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一、中国海关概况

中国海关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 主要体现在: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最高行政领导是署长(现任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及其他机关干预。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个直属海关。截至2002年,全国海关共有45000余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03年10月1日,中国海关正式实行关衔制度。

二、中国海关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的主要职责有四项: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2002年,全国海关共监管进出口货物159316万吨,进出境运输工具2211万艘(辆、架),进出境集装箱3444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121.7%、10.7%和32.4%;监管进出境人员23311万人次、邮递物品9668万件、快件4450万件,同比分别增长9.2%、3.5%和30.3%。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02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达2590.57亿元,比计划多收190.57亿元,比上年增收98.25亿元、增长3.94%。1998年至2002年,全国海关征收各种税费净入库达10001.88亿元,为增强中央财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1999年组建的海关缉私警察,是国家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走私。2002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9818起,案值52.77亿元;立案侦办走私罪嫌疑案件1228起,案值60.81亿元;上缴罚没收入21.46亿元;对3491名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全国海关坚决查缉毒品、文物、武器弹药、濒危动植物和反动、淫秽、盗版、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骗汇、骗退税、制售假冒伪劣等经济犯罪的斗争,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② 海关和边检的区别

一、指代不同

1、边检:边防检查,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财物的检查。

2、海关: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职责不同

1、边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2、海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三、内容不同

1、边检:护照检查、证件检查、签证检查、出入境登记卡检查、行李物品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等。

2、海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③ 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是什么

性质: 海关和公安一样具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双重职能,但是海关的执法是专门针对走私行为的,这与公安是不同的。各机关发现的走私违法和犯罪案件都应移送海关做进一步处理,而在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其他案件则应移交地方公安处理,这是分工不同。

任务: 我国《海关法》列名规定海关有四项任务:(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这是海关的基本任务,其他任务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 税及船舶吨税等。(3)查缉走私。走私是伴随着进出关境活动的发展和国家管理上的限制而产生的一种非法行为。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走私的形势严峻,查缉走私成为当前海关的主要任务之一。(4)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通过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贸易事项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不仅科学、准确地反映了国家对外贸易运行态势,也对国家经济生活起到了决策辅助和检测、监督作用。这四项任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另外,在四项列名的任务之外,还规定了海关要“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为海关监督管理的含义进一步拓展创造了条件。�

权力: 海关的权力
发布时间:2005-08-25 文章来源:中国灯饰商贸网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复制权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10.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缉私警察将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1.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14.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④ 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全市国家安全工作。市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国家安全分局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主管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
公安、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安全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各级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国家安全教育课程,做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对在校学生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电信、邮政(快递)、宾馆等单位无偿提供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将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保密的数据和资料,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时,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重大涉外合作项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向外方提供资料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任何单位向境外派驻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指导。
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虽离开特殊岗位但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统称涉密人员),因私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在知道其出境时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一)驻外人员有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收买嫌疑的;
(二)驻外人员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四)国家秘密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的;
(五)国家安全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其所在单位在报告国家安全机关的同时,还应实施危害评估,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以及民用机场安全检查机构等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或者重点检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进入交通管制区、保税区等区域或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或者侦察证,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可选择乘坐位置。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享有与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经出示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证,免于关卡检查。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许可:
(一)机场、海关、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火车站等建设项目;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⑤ 2021海关为什么这么严格

“法律分析: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避免恐怖分子的袭击,造成我国的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⑥ 重庆海关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行政级别:正处级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负责关区文电资料处理工作;
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撰写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和综合调研;
负责关级行政会议管理工作;
负责全关文档和印章、印油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关机要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
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管理;
牵头开展关区目标管理工作及落实市目标办的相关工作;
负责关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关务公开工作;
负责关区政务督办工作;
负责对内、对外联系协调工作;
负责关区重大业务改革和综合业务协调工作和组织开展关区业务形势分析;
负责来关重要客人的接待安排工作;
负责关区口岸管理工作;
归口管理关区外事接待工作;
负责关区值班安排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负责关志修订工作;
负责关区新闻及对外宣传工作;
负责关区信息工作;
负责业务咨询和投诉的协调处理;
协助办理海关学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承办总署和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内设科室:文秘科、信息宣传科 、政策研究室、政务信息化管理科、关史办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关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人员招录、考核、奖惩、交流、调整、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关区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关区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关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关区关衔管理等工作;负责关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关区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关区报关员资格证书颁发前的相关工作;负责关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关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关区合同制工人职能管理工作。
内设科室:人事科、教育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为关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提供政策法律咨询;负责关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定;负责关区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以及听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参与大要案的审理工作;负责案件的再审工作;负责关区法制宣传及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关区法制工作的对外联系沟通;负责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相关事务;负责关区贸易管制工作;负责关区通关系统参数维护工作;负责《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贸易管制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关区党建工作;负责关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关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海关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关区基层建设工作;负责关区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海关工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体组织开展工作。
内设机构:政工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关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关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关区执法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关区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总署督察内审司和驻署监察局等交办的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督审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关区监管、通关职能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关区监管、通关操作规程,监管场所及其设施建;设标准和监管现场人员言行举止规范;负责关区设立各类监管场所(不含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批、验收及备案登记事项;负责组织开展关区监管、通关业务的监控和分析评估工作;负责牵头开展转关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关区通道决策职能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本关区暂扣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的复审工作及办理提请上级或有关部门的审定报批手续;负责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企业的审核报批管理,组织实施敏感物项出口管制的快速查控及监管、通关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工作;负责关区非贸物品职能管理。内设科室:监管通关科、保税监管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电子审单、专业化集中审单和报关单的分类集中复核工作以及审单作业流程、报关单数据的监控分析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关区各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及税费征收工作;负责关区通道管理的具体执行及日常维护,及时提出调整建议;负责审单作业、现场接单审核和税费征收过程中疑难问题的专业认定以及职能部门监控联系事项的集中提交、分发处理与反馈管理,并根据职能部门的专业认定进行处置;负责审单作业中删改单、滞报金减免、非政策性退税、补税及担保等特殊事务的管理和咨询;负责参与涉及H2000审单作业系统的修改、测试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关区暂时进出境物品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除分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减免税项目的备案、审批手续;负责办理除分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加工贸易合同前期备案、中期核查和后续核销工作;负责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补税环节的归类和审价工作;负责协调跨关区加工贸易监管业务,管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资料的异地传输;负责关区通道决策参数的维护、布控,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内设科室:加工贸易科、审单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牵头组织、协调、推进关区综合治税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关区年度税收计划;负责关区商品归类、审价、原产地认证和商品化验等涉及税收征管方面的职能管理工作;负责关区减免税和加工贸易职能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纳税复议、后续管理和税款入库等工作;负责关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管理工作。
内设科室:关税科、减免税科、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关区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关区报关单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关区报关单证管理工作;负责关区贸易统计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统计监督工作;负责关区业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关区统计对外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关区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测工作;牵头开展关区统计执法评估工作;负责编制关区统计资料;组织开展关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负责重庆市统计学会海关统计分会的日常工作。
内设科室:综合分析科、数据管理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关区科技工作管理制度;承办关区科技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关区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应用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关区科技应用项目和技术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关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关区科技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关区科技应用项目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关区科技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关区技术培训工作。
内设科室:计算机管理科、综合技术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和报送本关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关区税费管理工作;负责关区罚没物品的处理工作;负责关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关区海关装备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关各经济实体及下属单位等的财务工作。
内设科室:税费管理科、经费管理科、综合管理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副局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协调总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局办公、人事、政工、纪检、监察、财务、技术等工作;负责重庆市打私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关区走私形势分析调研,制定并组织实施关区打私工作规划和计划;依法对关区涉嫌走私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等工作;负责关区走私犯罪案件的刑事技术鉴定工作;依法办理与侦办案件相关的复议、应诉、复核和刑事损害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缉私情报工作;依法对关区走私行为、违规案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关区走私、违规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本局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缉私警察的警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后勤装备、科技设备等的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关区“扫黄打非”工作。
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处、情报技术处、侦查处、刑事技术处、查私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本关区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径行稽查工作;负责开展关区贸易调查、市场调查和协查工作;负责报关单位、报关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和企业信誉评定工作;负责关区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内设科室:企业管理科、稽查科、综合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正处级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关区风险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关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关区风险分析监控工作,承办综合或专项风险分析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关区业务风险评估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关区风险分析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关区风险管理平台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关区通关系统用户授权管理工作。
内设科室:风险管理一科、风险管理二科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行政级别:正处级派驻机构主要职责:负责重庆空港进出口货物现场通关的转关、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结关、理单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负责重庆空港进出境行李物品及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重庆空港海关监管仓库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机场及市内免税店、航油保税仓库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办理使领馆外交邮袋及公私用物品的审批手续;负责常驻机构、常住人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审批工作;负责签发重庆空港进出口货物海关证明联;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负责重庆空港的海关统计工作。
内设科室:综合业务科、旅检科、货运监管科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空口岸大楼 正处级派驻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本处所辖监管场所进出口货物现场通关的转关、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结关、理单、统计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负责本处所辖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进出本处监管场所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签发本处进出口货物海关证明联;负责重庆港务集团公共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工作;负责本处海关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内设科室:审单征税科、查验放行科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滩子口227号 副处级派驻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本处进出口货物现场通关的转关、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结关、理单、统计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负责本处所辖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进出本处监管场所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签发本处进出口货物海关证明联;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内设机构:监管科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张家湾铁路东站联检楼 副处级派驻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关区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邮寄进出口货物现场通关的转关、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结关、理单、统计及保金保函等工作;负责本处海关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关区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货物的海关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
内设机构:快件监管科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重庆海关驻邮局办事处 正处级隶属,机构2009年10月27日正式挂牌。涪陵办事处辖区:涪陵区及周边的南川、垫江、丰都、武隆、黔江、彭水、酉阳、秀山、石柱等10区(县)
负责进出辖区海关监管运输工具的监管工作;签发辖区进出口货物海关证明联;负责辖区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查、核销,减免税业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负责辖区稽查工作以及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负责辖区安全保卫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制定辖区的队伍管理、政务公开、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总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长江段滨江路188号。 正处级隶属机构主要职责:协调总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关办公、人事、政工、纪检、监察、财务、技术等工作;负责办理巴南区、南岸区、经开区(除出口加工区外的南北区)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中期管理及后期核销手续;负责巴南区、南岸区、经开区(除加工区外的南北区)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减免税审批及后续管理工作;负责进出重庆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货物及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工作;负责回国留学生购车证明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管运输工具的备案审批工作。负责本关区的海关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关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负责本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关基层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和准军事化建设等工作。
内设科室:办公室、综合业务科、出口加工区办事处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00号 正处级隶属机构主要职责:协调总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关办公、人事、政工、纪检、监察、财务、技术等方面工作;负责办理本关区进出口货物的接单、审核、征税和查验放行等监管工作;负责本关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查、核销工作;负责本关减免税业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本关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关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关的海关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关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负责本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关基层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
内设科室: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监管科
地 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路225号 正处级隶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包括重庆保税港区和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和北碚区。主要职责:协调总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关办公、人事、政工、纪检、监察、财务、技术等方面工作;负责办理本关区进出口货物的接单、审核、征税和查验放行等监管工作;负责本关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查、核销工作;负责本关减免税业务的审批及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本关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关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关的海关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关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工作;负责本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关基层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
内设科室: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监管科
地 址:重庆市寸滩保税港区 主要职责:负责总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经营项目的创收工作;负责海关办公场所、宿舍楼和门面等的修缮、管理工作;负责食堂、招待所、理发室、洗衣房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总关对外接待人员的食、宿、车辆及票务等服务工作;负责总关水、电、气及配电室的管理工作;负责总关办公区、宿舍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大宗办公设备、物资用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关区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本中心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总关授权的其它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主要职责:负责重庆地区中国电子口岸政务卡、企业卡的录入、制作等工作;负责重庆地区中国电子口岸应用项目的推广与实施工作;负责重庆地区中国电子口岸应用项目的对外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本地区用户集中托管服务器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重庆地区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的服务业务;承办重庆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承办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一路1号

⑦ 海关如何落实国家安全观

法律分析:海关国家安全观就是将“把国门”作为海关固有职能和法定职责。海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秉持“守护国门安全,筑国门防护网”的理念,建设国门安全成果展,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守护国门安全,对进口、出口的物品进行严格的把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二十八条 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⑧ 《中国网络管理》都有哪些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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