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2366是什么电话。是24小时的吗。全国的吗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1日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是24小时在线的。
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该系统的开通是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自动语音、人工坐席服务、网上查询”三大功能。
(1)关于网络货运如何降税咨询电话扩展阅读
全国12366热线月均受理索要发票投诉6476件,营改增后月均受理10512件,较之前增长62.32%。“金税三期”上线导致咨询需求迅猛增长,以北京中心为例,2016年8月份北京“金税三期”上线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的咨询需求总量达40.65万次,同比增长91.15%。
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线创下2017年便民办税“开门红”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推出提速降负、创新服务等5大类20项46条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减少办税时间,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申报资料。
“通过优渠道、简流程、提质效,依托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努力破解制约纳税人办税‘瓶颈’,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Ⅱ 2022年全国网络货运税务政策是不是都有所调整呢有谁知道福建那边税务政策怎么样呢
是有所调整了,福建那边的政策更好了,税筹方面比其他地方都要低,不信你们可以打电话咨询一下,客服会给你讲解的很细致的∞
Ⅲ 网络货运平台能给物流公司降低成本么
当然能。
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运营模式以及大数据、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综合应用,进行线上线下运作,掌控物流运作过程最新动态,合理调配运输路线和货物。
实现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提供车辆实时定位、实时车辆状况查看,达到物流场景和安全轨迹可视化,有效协同物流上下游。
提高物流数据传输速度和信息沟通效率,从而保障物流服务的高效率运行,减少劳动重复和成本浪费。例如小马货运就是这样的平台。
物流公司(Logistics Company)是指从事物流行业的公司。
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相关信息进行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Ⅳ 听说网络货运的税返还不一样
这是要看你在哪里注册,注册地的政府有没有出台相应的税返税补政策,各地的政策都不一样,而且返还比例也存在巨大差异,这个详细情况你可以咨询下运管家,他们有很好的推荐。
Ⅳ 2022年网络货运平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来了吗网络货运平台交税方式是怎样的
还没出呢吧,或者出了我还没了解到。不行你打一个货运宝的电话,问问他们的客服,他们成天打交道,应该会知道的比较早。
Ⅵ 最新税法对网络销售涉税有哪些规定
2017最新税收新政策规定内容细则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8.820, -0.19, -2.11%)(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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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Ⅶ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政策
2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那么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那么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Ⅷ 网络货运实现企业降本增效的途径有哪些
1、与普通运输相比,网络货运不用具体关注货物如何装卸,不用详细管理车辆,这种线上和线下的模式实现相互融通,大大减少了货物寻找车辆和司机寻找货物的时间。能够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
2、网络货运平台能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实时关注每个环节的进展情况,可以更好地为企业降本增效。
3、大数据赋能物流行业,打造线上管理服务平台。使物流管理理念更加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
4、能够系统整合和集成社会零散物流资源,提高了运输组织效率。通过对实体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实现虚拟与实体网络的有效结合,实现了物流的网络化和规模化运营,提高了物流运作的整体效率。
5、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可以较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信息错综复杂,上报数据真伪难辨等问题。
Ⅸ 货运帮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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