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位有没有知道网站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怎么写的呢,拜托了
帮你找了几个,根据自己网站特点情况选择修改吧!
网上挺多的,多找就找到了!
ICP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我公司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切实负起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的责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使用网络和提供信息服务的安全。
2、网站信息内容更新全部由网站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人员素质高、专业水平好,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网站所有信息发布之前都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通过我公司网站及短信平台散布《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信息(即“九不准”),一经发现,立即删除。
3、遵守对网站服务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的制度。开展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对违法犯罪案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4、所有信息都及时做备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将保存60天内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短信服务系统将保存5个月以内的系统及用户收发短信记录。
5、制定并遵守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用户网络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泄密、不制作和传播有害信息,不链接有害信息或网页。
北京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某学校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一、网站所发布的所有信息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文件<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和《中共佳木斯市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严禁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
二、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各科室所提供的发布信息稿件,都将根据保密法规进行严格审查。
三、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四、凡存储有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信息的计算
机严禁联入互联网。
五、对于上网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用,计算机中不得存有国家秘密信息。
六、学校各室不得在网络上处理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七、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八、对于将发布的信息实行“四级审查”制度,即:采编人员、德育处(教导处)主任、信息中心管理员、校长四级审定。
还有个某网站的制度
第一条 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保密进行实时监控,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二条 严禁任何人利用本网传播各种与工作无关的、违法的、不健康的信息。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在街办网上发布公务信息。
第四条 反对不负责任、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发矛盾、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偏激情绪、制造社会恐慌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在街办网上发布。
第五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xxx办网站信息编辑、审核制度》。凡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党政办主任审查批准。
第六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由专人审核,对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现,管理员可以及时予以删除,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八条 做好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软盘、u盘、硬盘、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的保管工作。
第九条 保护网站服务器安全,禁止无权限人员登录、查看文件,更不准修改内容。
2. 如何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做好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生产管理工作
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12月1日起落地施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提出要求。
3. 网络安全未来发展怎么样
如今安全的信息系统已逐步成为企业拓展新业务、新市场,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已从单纯的合规性需求、保障性需求发展成为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需求。据悉,2018年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接近500亿元,维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预计2019年达到600亿元。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其本质上来讲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
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及意义
网络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社会的稳定、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性,正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而变到越来越重要。“家门就是国门”,安全问题刻不容缓。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对国家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同许多其他方面的安全都有着密切关系。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据中研普华研究报告《2020-2025年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发展分析与前景展望研究报告》分析显示
2020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5G等新兴技术的兴起,网络信息安全边界不断弱化,安全防护内容不断增加,对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提出了巨大挑战,也为网络信息安全市场打开了新的增量空间。再加上经济全球化,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问题越来越被重视,网络安全市场规模保持增长态势。近年我国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国家与个人的层面的信息安全威胁不断提升,国家网络安全政策也随之密集出台。
尤其是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三大标准,标志着我国等保2.0时代的开启。等保2.0将从两方面影响网络安全市场容量:一是增加安全保护范围,更加全面地监管。等保1.0的监管对象只针对信息系统,而等保2.0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领域也纳入等级保护和监管的范围,增加了信息安全的使用场景,扩大了网络安全的市场范围;二是提高了测评及格线,定级管理更加严格。等保2.0在等保1.0自主定级的基础上加入了专家和主管部门评审环节,整体定级更加严格。此外,等保2.0还将测评及格分数从60分提高到75分,增加了测评难度。
近年来,我国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围绕网络安全法不断推出法律法规,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方面规范传统新闻媒体的互联网新闻采编、转载和传播行为;另一方面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执法全流程。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出台了多项法律文件,规范微博、公共账号、群组和社区论坛等主体的网络信息内容发布行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方面,出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运营者安全保护、产品和服务安全等方面阐述了相关保护条例。网络产品和服务管理方面,出台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对安全审查的试用范围、内容和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方面,《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出境数据评估的条件和内容做了阐述。我国将会继续完善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系列网络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环境。
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发展特点
我国网络安全产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上市企业业绩平稳增长。白皮书显示,我国10家上市网络安全企业2018年平均营收规模为15.69亿元,较2017年的14.18亿元增长了10.69%;10家上市网络安全企业2018年平均净利润为2.68亿元,较2017年增长6.67%;在研发投入方面,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2018年国内10家上市网络安全企业平均研发投入为2.67亿元,相较于2017年增长了25.2%。
2020中国网络安全行业市场规模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5G等新兴技术的兴起,网络信息安全边界不断弱化,安全防护内容不断增加,对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提出了巨大挑战,也为网络信息安全市场打开了新的增量空间。再加上经济全球化,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问题越来越被重视,网络安全市场规模保持增长态势。2018年我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接近500亿元,维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预计2019年达到600亿元。
2020网络安全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对网络安全的愈加重视及布局,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预计到 2021 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规模将达千亿元。 2019 年,中国云安全市场规模约为 57 亿元,增长超五成。预计 2020 年我国云安全市场规模将超 80 亿元,到 2021 年有望达到 115 亿元。未来,网络安全技术的划分会更加精细,安全能力将会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私有云等环境下尤为明显,虚拟化安全新架构将会有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对此,中研普华利用多种独创的信息处理技术,对 网络安全行业 市场海量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传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信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客户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把握投资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运行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5. 如何在制度上确保将导向意识贯穿网络采编始终
在制度上确保导向意识贯穿网络采编始终,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第一,增强采编人员敏锐的政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可以通过讲解观看职业道德案例,影片等等途径。同时,可以定期开会强调,本人写心得体会等方式。
第二,培养新闻敏感性以及引导性。新闻者要采访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负面新闻,要采取评价引导等方式,告知大众,什么样的价值观世值得我们弘扬的,什么样的世错误的价值观。
第三,培训新闻采编人员的时代感。应当将现在的政策制度,舆论导向作为参照,制作出符合目前社会环境的网络新闻。
6. 西方的网络媒体有采编权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政策文件和中国有何区别
采编权
采编权是获得第一手的详细信息,从采访到编辑到发布资源的权利,一般只有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国务院新闻办批准的新闻网才能拥有。
缺乏采编权使得网上信息相对缺乏,由于网络媒体自身发展时间很短,很多信息的来源都是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至今还没有新闻采访权,网站之间信息的无偿拷贝现象很严重,重复率很高,这就造成了各网络媒体的经营方向太过一致,媒体价值体现差别不大,整个网络的广告收入大部分都落在为数有限的几个网站的手中,上述现象就造成很多广告主还用传统广告的思维在网上打地毯似的轰炸;
采编模式
采编模式——是采编分离还是采编合一。
采编分离,传统的方式是将所有的记者划到记者部,然后由记者分战线跑口拿料写稿;编辑这块则依据各自负责的不同内容再划分相应部室,常见的有要闻部、经济部、时事部等。现在通行的做法基本上就是设立一个编辑中心和采访中心。
采编合一,常见的方式就是在编委会下设若干个相应的部室,每个部室既有编辑也有记者,除重大采访之外,日常工作中,部室与部室之间基本都是无关联的相对独立。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
新闻记者,由于其工作性质经常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特别是包括组织机构和公民在内的采访对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会瞩目。因此,对新闻记者证的核发、使用进行规范、严格管理也就日益迫切。新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近日完成换发工作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这次换发的记者证共有两种,深蓝色(右)为全国新闻机构记者使用,红色(左)为新华通讯社记者专用。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核发。新闻记者证上,分别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经年检的新闻记者证一律注销。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新闻记者证将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3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规定提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规定严肃指出,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规定明确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规定强调,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件管理和使用。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保障
一、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二、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三、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新闻单位要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益。
四、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同时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新闻采编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严格自律、礼貌待人、以理服人。新闻采编人员采写的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编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七、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查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如发现使用伪造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从事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印发至当地新闻单位,督促各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要求各新闻单位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发放新闻记者证。各新闻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用工制度和记者证管理制度,为本单位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西方的采编较高,你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经济基础的
7. 怎样规范网络采编人员使用社交媒体和自媒体
自媒体(又命:爱铺购)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
8. 跪求!!自律较他律的优点....
这是个内外因关系辩论问题从内外因说起,自律是内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决定作用,忍字当头、三思而后行,思想决定一切等都指内因。外因是辅助作用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外在因素。先进行理论叙述,再举几个有哲理和较强说服力的例证,。然后和他律加以对比反衬自律的优点,同时将二者柔合在一起综合一下即互有优点缺点,最好古今都有例证。
9.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的详细内容!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科学理论教育,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强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的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努力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要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科学认识世界,积极对待人生,正确实现个人价值;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组织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恪守清正廉洁、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及各级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机构要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规划,加大投入,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切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二、切实提高保密意识。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方式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着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三、认真把握违法违纪案件报道。报道违法违纪案件,要确保正确导向,克服负面影响,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案件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报道既要把握好度,也要把握好量,避免报道数量过多,表现形式不妥,内容选择不当,尺度把握不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要坚决制止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过细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坚决制止渲染凶杀、血腥、暴力、色情等情节,坚决制止详细描写公安人员破案过程和破案细节。�
四、认真把握涉外宣传报道。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地向世界介绍我国的真实情况,生动形象地展现我国各族人民的良好精神风貌,着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要坚持以我为主、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坚持内外有别、外外有别,从海外受众的特点和需要出发,遵循外宣工作特点和规律,拓宽外宣工作领域和渠道,改进外宣工作方式和方法。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与中央对外口径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出现任何杂音和噪音。�
五、慎重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报道。要认真把握党的民族宗教基本观点、基本政策和基本常识,既要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又要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采编、刊播民族宗教问题的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杜绝在广播影视宣传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对涉及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突发事件的报道要慎重把握,及时请示有关主管部门。�
六、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得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采访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宣传。�
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公开报道。广播影视不能借报道新闻、宣传法制之名展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为了追求收听率和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犯罪细节、作案方式。特殊情况需要报道的,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以处理。�
八、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仔细辨别事实真相,谨慎选择报道角度,精心组织采访活动,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和夸大事实。要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要认真核实报道内容,不得拔高、想象和夸大新闻事实。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如发现报道错误,应立即公开予以更正。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的新闻和节目要实行实名制,即在采访报道中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切实对所采访的报道、制作的节目、撰写的文章负起责任。要坚决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九、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报道有争议的内容时,要认真核对事实,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分寸。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审判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要教育新闻采编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紧密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紧密联系火热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反映时代精神,全面体现时代特色。要进一步改进新闻宣传,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报道,提高质量,讲求效果;要进一步搞好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和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使舆论监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
十一、努力改进报道文风。要切实提高引导水平,讲究宣传艺术,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疏通引导的方法,做好广播影视新闻报道工作。要善于把握时机、把握节奏、把握分寸,因势利导、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力求用鲜活的语言解开思想的困惑,用身边的事例说明深刻的道理,把思想和艺术、继承和发展、严谨与生动、科学与趣味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适应群众的口味、满足群众的需要,深入浅出、入脑入耳,可亲可信。要扩大新闻报道面,增加信息量,做到新闻数量多、时效快、文笔好、价值高,确保新闻报道言之有物、内容充实、信息丰富。�
十二、在新闻报道中实行回避制度。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十三、实行轮岗交流和任职回避。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广播影视播出和新闻出版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8年的,应当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工作。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地或生活所在地担任本单位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四、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要坚决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不得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任何钱物;不得在采访报道活动中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广播影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不得私自从事未经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十五、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要严格实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相分开的规定。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播发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不得要求被采访报道者为自己、亲属和本部门、本单位提供经费、报酬等,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者投放广告、提供赞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六、规范证件管理和使用。要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广播影视新闻采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对已在岗并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保证审核质量;对其他需要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的人员要按照国家考试的标准要求,进行执业资格考试。要确保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健全执业资格注册、颁证制度。要严格执行延续及变更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建立持证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建立网络查询监控系统。对使用假新闻采编人员证件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广播电视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十七、违规违纪的查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凡被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广播影视新闻采编工作。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广电系统主要广播影视播出制作机构和新闻出版机构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
补充一点:中国目前对新闻尚未立法,但新闻工作者还是有一定的约束的,主要的规章制度有以下几个:
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报 社 记 者 站 管 理 办 法 ;
3、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
4、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5、新 闻 记 者 证 管 理 办 法;
6、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
7、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其中,这里面涉及到适用于有关不实报道的管理规定和法律条款主要有:
《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违规违纪的查处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凡被吊销新闻采编人员证件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广播影视新闻采编工作。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路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凡发现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搞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的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向违规人员所在新闻单位或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协举报、投诉。
中国记协举报电话为010,举报信请寄北京西交民巷50号,邮政编码:100031,“中国记协”网址:http:www.china-media.com.cn,“中国记者网”之“公众投诉、查处通报”网址http:press.gapp.gov.cn/web/index.ht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三) 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记协举报电话为010-66060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