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利用网络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网络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为: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㈡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与认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中所规定,第三十七条针对“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做出相关解释。
其中,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纯粹出于个人原因而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者采取携带刀棍等器具对他人施暴并带有其他恶劣性质者;
(二)在公共场合故意追逐、拦截、谩骂他人,给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干扰,甚至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三)通过强制手段夺取、强行占有或者任意破坏、侵占他人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
强调如果相关行为发生超过三次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众聚集的场所制造混乱事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其混乱状态达到了严重程度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到达非常恶劣、情况相当严重或者已经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紊乱的,才能视为犯罪行为。
反之,对于情节相对轻微且危害性较小的寻衅滋事行为,我们只能作为普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在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定义时,需要全面考虑多个因素:
1.行为的形式及手段。
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危害结果大小以及对社会心理伤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我们应该审视行为人是否运用了诸如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是否采用了公开或组织的方式等。
2.实际产生的直接危害结果以及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
直接危害结果是指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而间接不良后果则是指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诱发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导致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显着损失,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现象,都是我们考量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参考因素。
3.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时间点、不同的地理位置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往往会有所差异。
白天在公众场合发生的滋事活动肯定比夜间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发生的危害更大。
4.行为人的惯常表现。
行为人的行为习惯展现出他们内心恶意的程度,进而影响到他们愿意接受改造的难度。
如行为人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可以作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关键要素。
㈢ 寻衅滋事罪的4个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寻衅滋事罪的4个构成要件为:
1、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体为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