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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传播者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1-29 09:53:13

A. 网络谣言传播者有哪些责任

如果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谣传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通常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这个积极传播者同样要受到处罚!

B. 网络上造谣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网络造谣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各有不同,而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网络上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因过错而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从民法学角度来看是一种侵权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具体侵害了他人的何种民事权益,需要根据行为人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如果编造谎言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如果在网络上宣扬他人隐私,则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络谣言种类

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规定当中规定在我国大部分情况下,网络造谣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实际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对于网络造谣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理,如果一定需要进行制裁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帮忙,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C. 面对网络谣言怎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负责人日前发表谈话,谴责谎言制造传播行为,并表示将严厉惩处制谣传谣行为。新华网据此向广大网民和互联网从业者发起倡议,共同抵制网络谎言、谣言的传播。 笔者以为,网络谣言的盛行,恰恰表明当今社会信息沟通渠道的不畅。由于民众获取信息常常迟滞,网络谣言的出现,自然成为人们了解信息的渠道之一。如果民众获知真相的渠道多,时间快捷,网络谣言自然会被权威信息发布所替代。
当然,网络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技术,一种工具。当网络的作用越来越大、给人们的生活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时,各种各样的人会出于不同的目的去应用它,其中就包括那些有意制造谣言的人。对此,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是必须的,因为谣言可能给无辜者造成伤害;另一方面,网络的使用者应该切实自律,遵守共同的伦理底线,既不随意传播谣言,更不恶意散播谣言。 网络谣言的澄清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出现如果应对得当,往往给澄清真相提供契机。要知道,在这个时代,每一名在事件发生现场的民众,都有可能成为事件的报道者。那么,即使有人发出了谣言信息,也会很快被其他来自现场的真实信息所纠正,发出谣言的人,也将很快失去网友信任;网络谣言的存在及其可能带来的伤害,提醒政府部门出台防范措施,并加快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的步伐。 “谣言止于智者”

D. 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责任在监督者还是传播者,我们认为主要责任在监督者 ,请教攻辩问题

先确定有监督义务的是哪些人。

有监督义务的一般来说就是能把你的这个“谣言”散播出去的媒体。(所以这个地方要玩文字游戏,媒体其实既是监督者,又是传播者。但你们要把传播者定义为那些转发微博的人。)

所谓谣言,是必然要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会被称之为谣言。

一般开个玩笑,骗骗人,撒个谎都不算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主要责任是在谣言的监督者。因为就是他们的监督不力,然后让谎言成了谣言。


你们的一辩在开篇的时候,一定强调两点。第一给网络谣言定义,明确区别网络谣言和谎言。其实区别主要有两点,一则是有没有主观恶意,一则是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大小(虽然有转发五百次的说法,但这是最高院给出的量刑标准,意思就是首先确定这是谣言,其次这谣言转发了五百次一样,就犯罪了。所以监管是首要的,传播是其次的。是不是谣言与转播的次数无关。)。第二去翻翻广电和有关媒体的一些法律和规定。我记得有说过媒体有核实消息真假的责任。(注意,是责任,不是义务)

更重要的一点,这里有个先后的问题。记住,所谓的谣言可以传播开来,首先是因为监管不力(所以监管责任大),有个先后顺序在里边。


问题可以这样设计:

  1. 谁是舆论的监督者?——如果他说媒体你接着问,如果他说不是媒体或者是别的什么,按你们这边组织的观点反驳他就好

  2. 既然是媒体,依据相关规定媒体有XXXX的法律责任。你同意么?(攻打辩的时候尽量不要问为什么,只问是否对错)——他要是说不同意。你可以问他为什么了。因为这是第三个问题了。而且确有相关规定,他说什么都是狡辩,放心和他吵。

  3. 我方开篇论述,已经说明,xxx有相关义务,而监督者有法律责任。那么请问我方认为网络谣言传播的主要责任在监督者,有何不妥?

  4. 如果对方当时懵了,没反应过来,马上加一句:感谢对方辩友同意我方观点。(说完就坐下)

E. 公务员面试题关于网络谣言怎么处理

【背景】

网络谣言有极强的毒害性。海洛因、可卡因等侵害吸毒者健康。网络谣言则有过之而无不及,毒化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秩序。“艾滋女事件”、“人狗情未了”等案件虽已告破,可难以抚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某领导包养众多情妇为其滥权”、“浙江科技学院党委书记开房被抓”虽已戳穿,却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新疆滴血食物传播艾滋病”、“碘盐能防核辐射”的谣言虽已远去,但造成的社会混乱仍让人心有余悸。网络谣言轻则伤害个人,重则影响稳定,可谓“毒性”无比。对此,每个网民都要有清醒认识。

【影响】

网络作为公共信息的“资源库”、网民情绪的“减压阀”,让公众感受自由交流表达的乐趣、带来信息共享的丰富体验的同时,竟然也成为一些人“网络制毒贩毒吸毒”的场所。怀有不可告人目的、肆意编造谣言,就是网络“制毒”;不负责任地转播转载,传播谣言就是网络“贩毒”;天真的、善良的网民受到谣言的蒙蔽后,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利用的“吸毒者”。而这些“吸毒者”一旦“毒瘾缠身”,很可能不自觉地参与“制毒贩毒”,从受害者转变为帮凶。如此发展下去,则“网无宁日”,后果不堪设想。

【措施】

网络的虚拟空间绝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必须以“亮剑”的精神,打出“组合拳”,斩断网络谣言的“传播链”。一要坚决打击“制毒者”。“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制毒者”是“社会毒品”传播链的源头。对非法恶意的“制毒者”,对帖子(毒品)不能“一删了之”,要出重拳,通过司法、行政手段将其揪出,晒在阳光底下,让广大网友认清其真实面目,对触犯刑律的人严惩不怠,让“制毒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比如,云南某总监传播谣言已属违法违纪,被撤职真是大快人心。二要警示“贩毒者”。没有“贩毒者”为虎作伥,网络谣言就无法传播。要加强监管,扎起厚实的网络“篱笆”,警醒不理性的网民、网站,对信息的链式传递“留个心眼”,多点理性质疑,培养独立思维能力,不当网络谣言传播的帮凶。三要教育“吸毒者”。“吸毒者”是受害者,没有“吸毒者”的参与,“社会毒品”也就失去“终端市场”。有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甄别谣言,主动发声,告诉网民真相是什么,让谣言“见光死”。要以先进的网络文化引导网民,帮助他们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远离“社会毒品”的危害。

相信一系列“组合拳”的“齐给力”,让“社会毒品”链式传播分崩离析,让其“无处遁形”,网络一定会有蔚蓝清新的天空。

F. 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责任在监督者还是传播者,我们认为主要责任在监督者

如果是网络谣言的始发者 那就是有责任, 如果是跟风者根本不知道是谣言的情况下那就情有可原,无论是谁的责任,监督者肯定是有责任的,如果阻止了谣言始发者,那这谣言就不会成为谣言,因为在最初已经被扼杀了成为谣言的可能性,如果监督者做不到监督,那谣言才会成为名符其实的谣言,在网络大肆扩展

G. 如何制止网络谣言

网络信息的数量如此庞大,速度如此之快,信息质量的鱼龙混杂,传播者素质的良莠不齐……总之,你所说的避免网络谣言是绝不可能的。但是,提高辨别网络信息的能力,或加强对网络信息的鉴别到时可能的。这类平台也有,非专门的平台有各类权威媒体,他们会尽可能对网络谣言进行澄清。专门的平台比如网站也有,做得比较早也比较好的比如果壳网的“谣言粉碎机”等。多谢,他们我也知道,但是主要是针对生活上的误区,我想做其他性质的,比如娱乐啊,社会新闻啊等等,需要这样的平台想法是好的,但很难。果壳选择生活方面的信息失真,是一个讨巧也是聪明的选择。因为,新闻方面的不实信息,要确证,要求真,难度太大。我们会发现,连很多专业的媒体都经常会有新闻失实。因为,新闻求快,但事实真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比如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如马航事件),又比如会经常受到各种力量的压制或干扰(如天津爆炸等),而要想排除这些导致新闻失实的障碍是何其之难。有道理,我在网上搜了一下,看到一个“没准儿”,你觉得怎么样,它里面信息不多,但是有一个板块是做新闻娱乐的,虽然没什么内容,但是我看到他们正在找人,可以试试吧。网络谣言和现实中的谣言一样,没有传播者也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谣言止于智者,说的不就是监督者也无法完全控制住谣言的传播吗作为近年来深受年轻人喜爱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让人们感受到便捷和实惠,也开始令人们感到头痛——借助这类通信交流方式进行的谣言传播屡见不鲜,给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谣言止于智者!希望正在使用微信或微博功能的人们不编造、不传播谣言,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也希望跟多的人加入到网络环境的净化保卫战之中,净化网络环境,人人有责。

H. 关于传播网络谣言如何处罚的规定

网络谣言“四宗罪”待法律解释
专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提醒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公安部门集中公布的5起典型网络谣言案件,主要涉及4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被经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网络中,也引发网络空间是否适用现实空间、网络是否公共场所等相应讨论。
专家认为,在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弥补这些空白,使网络犯罪的打击有法可依。
网上造谣是否是“寻衅滋事”
这个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个公认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都可以定流氓罪。学界认为,这个罪名的量刑幅度过宽,定罪的随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罪名,其中一个就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场合无故挑衅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有很多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依然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
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网络只是传播工具,网上发言不构成寻衅滋事。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谣言谎言在网络流传,引发社会关注。从“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传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学生求职被割肾”,这些信息耸人听闻,最后都被证明是不折不扣的谣言。
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了解到,近期网上流传的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信息,已经有关部门查明均属谣言,多名捏造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者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 最近有人通过微博、QQ群及手机短信等形式传播不少有关“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的信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公众情绪,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阳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传播的,郑州市某公司女职员戚某将收到的手机短信谣言转发到QQ群后在互联网上扩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编造和传播谣言者现已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公安部门还侦查发现,11月11日至16日,新疆石河子木某、乌鲁木齐刘某、伊犁州张某、巴音郭楞州甘某等4人分别通过手机短信、微博、QQ群大量转发该谣言信息,公安部门已分别依法对这4人予以治安处罚。近一段时间网上流传的所谓“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信息,经查证也均属编造,有关部门正在追查编造谣言者的责任,并将依法予以惩处。
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在网上编造谣言者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依法进行了查处。这再次证明编造传播谣言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再次显示了法治对维护互联网健康环境的重要作用。
网络是虚拟社会,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如果任其横行,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
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现实社会需要法治,快速发展的网络也需要法治。维护网络的法治就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我国有一系列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这是维护互联网健康环境的基本遵循,所有互联网站和网民都必须遵守。编造传播谣言者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惩处。这也再次警醒我们,无论互联网站还是网民,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I. 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为什么被依法拘留或教育训诫

造成恶劣影响或对他人造成名誉影响,违法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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