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涉及的主要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形式。
详情参阅《关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互联网日益融入人们生活的同时,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网络侵权的行为也日益严重。具体而言,根据隐私权的构成本质以及现行网络隐私产生的一些问题, 可以将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侵犯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非法收集个人数据
这主要是指未经登记的个人或组织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数据的行为。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采集方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进行采集时, 还需征得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仅如此,收集个人数据还需通过合法的手段,任何通过欺诈、胁迫、盗窃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个人数据的行为都属于侵权的行为。
(二)非法使用个人数据
在这个环节上侵犯个人数据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对个人数据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滥用。受商业利益的驱动,不少网络服务商提供各种个人数据信息供租用,更有甚者,将个人信息公然出售。此外,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机构也将其由于业务需要搜集的个人数据卖给商业机构,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这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三)泄露他人的个人数据
(四)运用所掌握的个人数据扰乱他人的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