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版权的作用是什么
版权又叫“着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着作物享受的权利,如果版权收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保护,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着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又称着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
(1)独立网络版权有什么用扩展阅读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着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着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着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㈡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着作权有什么差别
1)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着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着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着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着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的着作权的区别
【在着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着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着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人,网络着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着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着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着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十四条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着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着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着作权对传统着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着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着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着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着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着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着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着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着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着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