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当前我国立法领域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法律分析: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法律依据:《关于的说明》 第四 完善立法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雹镇任务依然很重。
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会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锋消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们国家银肆知,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㈡ 我国互联网立法重复性规定有哪些
我国互联网立法重复性规定有哪些: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着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改渣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穗歼腊;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猜滑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㈢ 如何构建我国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
1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2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散孙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 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冲银链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为我国的其它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搏耐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着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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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立法规范网络零售各方当事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网络立法模式比较
总体上说,针对网络立法的具体模式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从技术的本身上寻找解决的途径。网络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那么,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解决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针对黑客袭击而大力加大网络安全的防范,针对网络色情,暴力和其他非法信息而大力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此类 “技术的问题要首先从技术本身上寻找解决的途径”的思路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譬如,对于“过滤技术”的使用就有人攻击其对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伤害,更有人担心会因噎废食,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没有充分有效的“过滤”技术的情况下,就“泼脏水连孩子一起泼掉,禁止一切有益网络信息的交流。这些因为新技术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就完全将之拒灶吵于门外的做法,很可能会使整个社会丧失参与营造信息社会的机会。
第二,就是本文所着重探讨的试图通过网络立法来解决. 从目前各国的网络立法来看,基本上存在着下面几类主要的观点:
第一类,急于立法的罩宽观点。这类观点认为完善网络立法是实现法律规制,规范网络行为,发展网络经济的需要。 但是,对新技术特别使网络传播内容任何立法限制都可能构成敏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话问题.欧盟的“绿皮书”,美国的“通讯正当行为法案”和“在线保护儿童权益法案”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美国的两个法案还被法院裁决违宪。我国自2000年以来也加快了这方面的立法,正如前面的分析那样,同样引起了业者和广大网民的激烈争论。
第二类,适时跟进的观点。提出在立法的时间上要适时跟进,在具体立法上要注意准确性,针对性,整体的协调性以及与国际接轨等等,笔者以为,这个观点提起来没有问题,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这个适时的“度”本身就很难把握。
第三类,暂缓立法的观点。互联网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如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典型。人类行为的规则并不能完全由政府来制定,规则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去发现。网络规则的发展也是如此, 网络立法是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网络的历史如此的短暂,以至于立法者也许还在摸索着前行。在法律还没有想到介入网络之前,网络就先存在了. 正如人类社会其他领域一样,成文法之前人们相互之间就已经存在着某种物辩亮规则。所以,维护网络安全和保障网络自由,除了法律之外,利用网络自身的业已存在着的特性, 以及通过社会的力量和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影响,让网站进行自律,与急于立法相比,往往更有效。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不能为了简单的网络管制方面的考虑而急于并且大量进行网络立法;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对网络构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则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尽快立法。我们承认,法律调整也有其自身的成本代价和局限性,正如现实社会不能只靠法律来调整所有的问题一样,网络社会也不能指望依靠法律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的规范是多元的,既有民间的习惯法,也有国家制定法。网络社会也是如此。因此,在网络立法上,我们要贯彻“先技术自治再立法干预”的思路,应该在充分了解网络的基本特性以及既有的网络习惯法的基础上,首先尊重网络的自律,以达到自治;即使国家出于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一定需要立法,则需要慎重,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而不是只重视其一忽视其他。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法。具体说,比如网络私法涉及到网络上个人权利保护的,可以先行立法。 而关于网络公法涉及到管理权力的行使的,需要慎重。在这方面,《立法法》的施行为网络管理立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立法法》明确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解决了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立法冲突问题,并通过对立法权限的界定来达到防止立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反思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我国在近年来制定的《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如下的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
其中法律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
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8年3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联合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发布实施)、《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年1月8日发布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6月26日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30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月10日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9日发布)、《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10月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电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9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等。
以上的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涉及到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网络着作权等各个方面。诚然,这些立法和规定在我国处理相关网络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这一点可以从以上众多网络立法的目的中明显看出来。较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有两方面的立法目的: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学和立法学的基本原理,作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这个决定,其立法目的应该被所有的法规和规章所全面遵循,但奇怪的是,在其后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中不但极少规定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更普遍限制司法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这样,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相应的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第二,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通过上文所列的我国网络专门立法的目录可以看出,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法律之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多、层次低是显而易见的。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共有网络立法: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十六部,部门规章八十九部,司法解释十部,地方法规和规章二十八部。甚至还有数量相当膨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五花八门的规范性文件,此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便实属必然。
第三,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不仅上文所评述的有关BBS注册实名制在实行之前明显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大量的网络专门立法也大多是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就被签署公布,更没有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目前我国的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机关制造不当的程序恶意妨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权益的及时有效地实现。
此外,我国网络专门立法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立法、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不在少数 。
虽然以前由于我国网络技术发展的相对落后、信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络立法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等原因,以上的网络立法缺陷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政府在网络管制和网络立法中的角色需要转换。从来自互联网上的反馈信息看,网民对政府的印象并不好。目前政府对网络的管制十分生硬、缺乏人情味,管得过宽过死,因而常常被视为“共同得敌人”、“自由的破坏者”,从而被网络文化所不容,也得不到广大网民得支持与帮助,这显然不利于网络法治的构建。可以认为,与我国现实社会的法治进程一样,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进程同样任重道远。
㈤ 人大代表建议对网暴专门立法,这一建议实施起来有多难
我认为这一建议实施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很难对缓派网报进行定义。而且网络都是匿名性,所以很难去棚吵定位到每一个进行网暴的人。网络的发展的确是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但同时也有一些不好的影响。虽然每一个人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但是有一些言论也会给他人带来一些影响。语言攻击带给人的伤害一点都不比实体攻击带给人的伤害少,因为网络暴力而受到伤害的人更是不在少数。
如果一个人在网络上说了一些三观不正的话引起了大家的愤怒,导致很多人去攻击他,导致他觉得自己受到了网暴,这样在法律上又没有办法准确的定义。因为在这件事情上大家虽然对他进行了一些攻击,但是大家都出于正义的角度,所以也不能说这件事情是大家的错误,所以我认为这一项建议想要实施还是有非常远的路要走的。
㈥ 网络暴力立法可能会面临哪些困难
现在人大代表建议对网络暴力进行立法处罚,但是网络暴力立法可能会面对的困难,有一些人,他们选择去购买他人身份注册的账号,用别人的账号在网络上面去辱骂他人,所以在这个时候,我们根本就找不到源头是谁?还有就是网络暴力,有的是一些未成年人,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又该如何进行惩罚。这些东西在调查的过程当中也是非常的麻烦,而且也是很有可能会牵出更多的问题。
我们是时候应该要还网络一片清净了,不要觉得自己在网络上面随意的辱骂他人是无所谓的一件事情,如果说真的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野备,那么我们也是需要去负责相应的处罚。小编本人觉得对于一些未成年人就应该要去进行罚款,然后把罚的钱交给受到伤害的人。而对于一些成年人多次的警告无果之后,就应该要让他们去坐牢,让他们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㈦ 什么叫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用法言法语回答,谢谢。
你问的就不具体,是没法回答的。所谓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通常情况下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规则,而是做一般的宣示性的或倡导性的规定,如各级政府要.....,;任何人不得....,而没有指如果没有这样做,或这样做要负什么法律后果。就是所谓没洞宏有操作性。完整的法律规则要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即做或不做某事,顷颤敏雀枝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囿于法律规则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以在特定环境下,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
㈧ 你觉得网络暴力立法存在什么困难
网络暴力立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由于涉及范围较广,要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更是难上加难。大平台陆码中都需要实名认证,在一些小平台上,仍然有很多人不需要实名认证,就能发表各种各样的评论。一些小平台为了生存,尽量不给用户不好的体验感,节约注册时间,像这类型小平台普早山遍存在,也会加大网络暴力立法的难度。大家都呼吁网络暴力的伤害,如果有相关的政策出来的话,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那么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总之,如果每个平台都能让用户实名制,并且不允许一个用户在同一个平台多次注册小号,那么就会降低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
㈨ 企业重整期间如何完善立法和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
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现在很多立法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差、针对性差、有效性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立法要有效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改革的要求,同时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能执行的条文,非常抽象、笼统、原则性的条文尽可能不写。所以我们改变了原来立法过程中宜粗不宜细的习惯,而是强调立法要能够精准,要能够针对社会生活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强李碰调,因为很多法律毕竟还是相对原则的,是需要靠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来落实的。所以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法律如果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针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的具体此做规定的,有哪扒谈关国家机关应该及时做出规定,实际上就是配套立法要跟进。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应该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应该有一个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种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性文件的出台也能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㈩ 如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问题一:怎样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 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的几点认识
董振国
信息安全建设是电子政务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承载着大量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数据和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不仅关系到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安全保障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
一、强化安全保密意识,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是确保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
目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大都是采用开放式的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存在着先天的安全隐患。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病毒泛滥、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网络窃密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都对电子政务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全局的长期性任务。
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一手抓电子政务建设,一手抓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精神和中办发[2003]27号文件关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这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前提条件。“高度重视”首先要领导重视;只有领导重视才能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放到重要的位置,才能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安全工作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其次,要通过加强网络保密知激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对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强化公务员队伍的安全保密意识,使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创造条件。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
确保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必须加强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办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信息安全工作尤其如此。如果我们能够坚持建立法制和标准,完善制度和规范并很好地执行,就会把不安全因素和失误降到最低限度,使政务信息安全工作不断登上新的台阶。
为此,一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要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抓紧制定急需的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形成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标准体系。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工作规范。要根据网络和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实际,本着“堵漏、补缺、管用”的原则,抓紧修订、完善和新建信息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安全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要重视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不能把它束之高阁。不按制度办事,是造成工作失误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很多不安全因素和工作漏洞都是由于没有按程序办事所造成的。因此,要组织信息化工作人员反复学习有关制度和规范,使他们熟悉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明白信息安全工作的规矩和方法,自觉用制度约束自己,规范工作。
四要建立完善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建立后,必须做到行必循之,把规章制度的每一条、每一款落到实处。执行制度主要靠自觉,但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安全工作的激励机制,把信息安全工作与年度考核评比及“争先创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各项信息安全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本地和本系统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三、建立信息安全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做好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关键
调查显示,在实际的......>>
问题二:如何提升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随着企业网络的普及和网络开放性,共享性,互连程度的扩大,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个安全的计算机网络应该具有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计算机网络不仅要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还要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和通信设施的脆弱性共同构成了计算机网络的潜在威胁。信息网络化使信息公开化、信息利用自由化,其结果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动,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这样,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就成为危害网络发展的核心问题,与外界的因特网连接使信息受侵害的问题尤其严重。 目前企业网络信息的不安全因素来自病毒、黑客、木马、垃圾邮件等几个方面。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破坏性程序。它可以直接破坏计算机数据信息,也可以大量占用磁盘空间、抢占系统资源从而干扰了系统的正常运行。 随着Internet技术的发展、企业网络环境的日趋成熟和企业网络应用的增多,病毒的感染、传播的能力和途径也由原来的单一、简单变得复杂、隐蔽,尤其是Internet环境和企业网络环境为病毒传播、生存提供了环境。 黑客攻击已经成为近年来经常发生的事情,网络中服务器被攻击的事件层出不穷。黑客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协议及数据库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采用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天窗(trapdoor)、后门(backdoor)、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等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破坏或占用系统资源,使得用户无法使用自己的机器。一般大型企业的网络都拥有Internet连接,同时对外提供的WWW和EMAIL等服务。因此企业内部网络通过Internet连接外部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换,而其中大约80%信息是电子邮件,邮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邮件是垃圾邮件,这一比例还在逐年上升。 企业局域网内部的信息安全更是不容忽视的。网络内部各节点之间通过网络共享网络资源,就可能因无意中把重要的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存放在共享目录下,因此造成信息泄漏;甚至存在内部人员编写程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或者利用黑客程序入侵他人主机的现象。因此,网络安全不仅要防范外部网,同时更防范内部网。网络安全措施 由此可见,有众多的网络安全风险需要考虑,因此,企业必须采取统一的安全策略来保证网络的安全性。一个完整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流量监测、网络加密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漏洞扫描等;而造成安全事件的原因则包括技术因素、管理因素以及安全架构设计上的疏漏等问题。 1.外部入侵的防范措施 (1)网络加密(Ipsec) IP层是TCP/IP网络中最关键的一层,IP作为网络层协议,其安全机制可对其上层的各种应用服务提供透明的覆盖式安全保护。因此,IP安全是整个TCP/IP安全的基础,是网络安全的核心。IPSec是目前唯一一种能为任何形式的Internet通信提供安全保障的协议。IPSec允许提供逐个数据流或者逐个连接的安全,所以能实现非常细致的安全控制。对于用户来说,便可以对于不同的需要定义不同级别地安全保护(即不同保护强度的IPSec通道)。IPSec为网络数据传输提供了数据机密性、数据完整性、数据来源认证、抗重播等安全服务,使得数据在通过公共网络传输时,不用担心被监视、篡改和伪造。 IPSec是通过使用各种加密算法、验证算法、封装协议和一些特殊的安全保护机制来实现这些目的,而这些算法及其参数是保存在进行IPSec通信两端的SA(Secur......>>
问题三:如何加强网络安全 如果是个人用户,选用好的杀毒软件,平时不要接收或者打开陌生人发的消息链接之类的。
就可以了。如果是很大的网弧你在管理的话,
用好交换机的端口安全和mac绑定等命令,
在设置好ACL和NAT
应该算是很安全了
问题四:如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 对于个人的自我保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第一重要环节。网民进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很多。
一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 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换句话说,网民用来上网的计算机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个人信息。这也是目前很多单位通行的做法。 二是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 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 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
三是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现在,一些网站要求网民通过登 记来获得某些“会员”服务,还有一些网站通过赠品等方式鼓励网民留下个人资料。网民对此应该十分注意,要养成保密的习惯,仅仅因为表单或应用程序要求填写 私人信息并不意味着你应该自动泄漏这些信息。如果喜欢的话,可以化被动为主动,用一些虚假信息来应付对个人信息的过分要求。当被要求中输入数据时,可以简 单地改动姓名、邮政编号、社会保险号的几个字母,这就会使输入的信息跟虚假的身份相联系,从而 *** 了数据挖掘和特征测验技术。对唯一标识身份类的个人信息 应该更加小心翼翼,不要轻易泄漏。这些信息应该只限于在在线银行业务、护照重新申请或者跟可信的公司和机构打交道的事务中使用。即使一定要留下个人资料, 在填写时也应先确定网站上是否具有保护网民隐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
四是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确保网络安全的方法。防火墙可以被安装在一个单独的路由器中,用来过滤不想要的信息包,也可以被安装在路由器和主机中。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防火墙主要起着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作用。
五是利用软件,反制Cookie和彻底删除档案文件。如前所述,建立Cookie信息的网站,可以凭借浏览器来读取网民的个人信息,跟踪并收集 网民的上网习惯,对个人隐私权造成威胁和侵害。网民可以采取一些软件技术,来反制Cookie软件。另外,由于一些网站会传送一些不必要的信息给网络使用者的计算机中,因此,网民也可以通过每次上网后清除暂存在内存里的资料,从而保护自己的网络 隐私权。
六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知识和媒介素养教育外,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帮助下,借助相关的软件技术进行。
问题五:如何做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工作 做到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1.信息系统边界
信息系统边界是企业信息系统和外界数据交互的边界区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为了保障信息系统边界的数据安全,需要部署如下安全设备和措施:一要设置高效、安全的防火墙设备,通过访问策略和阻断策略对通过边界的双向流量进行网络侧过滤,阻止不明身份黑客对信息系统的访问。二要部署先进的IPS主动防攻击设备,通过配置网络常见攻击匹配包对双向流量进行应用层的检测,可以有效地降低病毒、蠕虫和木马等攻击风险。三要配备主流的流量控制设备,通过检查异常流量,保护边界出口带宽的正常使用。四要部署边界设备审计系统和日志分析系统,定期采集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操作日志和运行日志,出具日志报告。通过对日志报告的分析,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信息系统遭受的攻击、网络边界的规则效用以及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评估,从而制定下一步相应的安全规划。
2.桌面终端域
桌面终端域由员工桌面工作终端构成,是涉密信息安全事件的温床。桌面终端域安全防护是安全防御的第二道屏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桌面终端操作系统安全。公司大部分PC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是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或者Windows Vista,针对黑客攻击行为,微软公司会定期发布系统安全补丁包。信息内外网应各部署一套微软WSUS补丁服务器,定期统一下载操作系统安全补丁。
二是系统防病毒策略。计算机病毒是电脑系统瘫痪的元兇。防病毒策略由部署在信息内外网的防病毒服务器来实现。在信息内外网各部署一套防病毒服务器,信息内外网PC设备安装防病毒客户端,定期自动从防病毒服务器更新防病毒库。
三是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缺乏有效保护的移动介质是传播病毒的有效载体,是泄露公司机密和国家机密的罪魁祸首。公司应部署安全移动存储系统,对U盘进行加密处理。所有员工均使用安全U盘,规避移动介质风险。
3.应用系统域
应用系统域由运行企业应用系统的服务器和存储企业应用数据的数据库组成。应用系统域安全防护是安全防御的第三道屏障。应用系统域和系统边界以及桌面终端之间需要部署防火墙设备,不同安全防护等级的应用系统域之间也需要部署防火墙设备。应用系统维护人员需要认真统计系统的应用情况,提供详实的端口应用情况,制定实用的访问和阻断策略。
问题六:如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保障网络安全的几点做法
1、保障硬件安全
常见的硬件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有使用UPS电源,以确保网络能够以持续的电压运行;防雷、防水、防火、防盗、防电磁干扰及对存储媒体的安全防护。
2、保障系统安全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对系统补丁进行更新,对于不必要的服务及权限尽可能的关闭,对于外来的存储介质一定要先进行病毒查杀后再使用。
3、防御系统及备份恢复系统
利用防火墙可以对不同区域间的访问实施访问控制、身份鉴别和审计等安全功能。入侵检测系统(IPS)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能帮助系统对付网络攻击,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
4、安全审计与系统运维
对监控网络内容和已经授权的正常内部网络访问行为,可以实时了解网内各客户机及服务器出现的情况,存在的异常进程及硬件的改变,系统漏洞补丁的修复情况等等。
5、人员管理与制度安全
加强计算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以及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易于操作的网络安全管理平台是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条件。
问题七:如何增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在网络安全问题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在《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中指出:“在所有的信息安全系统框架中,人这个要素往往是最薄弱的环节。只有革新人们陈旧的安全观念和认知文化,才能真正减少信息安全可能存在的隐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刻不容缓。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大学生是当代网购市场的主力军,多数在校大学生都有网购经验,而他们又因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单纯,鉴别能力有限和对网络信息的真实行把握得不够完整等特点,往往成为网购中的受害者。不仅如此,网络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包括一些社交网站都必须让登陆者提供真实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而这些内容很容易被商家所利用,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发布一些广告,干扰学生的正常学习。然而大学生对自己信息的隐私性把握不住,他们认为填写一些数据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
造成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整个网络环境的问题、学校教育的空缺,也有大学生自身网络素质的问题。 (一) 网络不安全因素比较隐蔽
网络不安全因素的隐蔽性欺骗了大学生。现在有很多学生都有QQ号、网银账号被盗的经历,但是也有很多学生认为没有人企图对他们实施数据盗窃。所以,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网络安全问题不是普通大学生要注意的事情,网络犯罪分子只对高度机密且有价值的数据、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感兴趣,对普通大学生没有兴趣,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 事实上,网络安全不仅是指网络信息安全,还包括网络设备安全和网络软体安全。由于技术原因,目前的电脑操作系统都存在安全漏洞,入侵者可以利用各种工具借助系统漏洞入侵他人电脑,或盗取他人的信息,或借用他人电脑对网络实施恶意攻击。所以,网络安全出了问题不只是个人隐私泄露,也不只是频繁地重装系统的麻烦,而是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使自己成为罪犯的替罪羊,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 (二)学校网络安全教育的缺位 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匮乏、网络法律和道德意识淡薄的现状与学校在网络安全教育方面的缺位有着一定的关系。
1.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匮乏。大学生普遍知道诸如防火墙、病毒、木马等网络安全方面的常用术语,有74%的学生知道要给电脑安装防火墙,要定期升级病毒查杀工具。然而,83.6%的学生认为只要有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工具就可以保证他们的安全,却不清楚不良的上网习惯、网络安全工具的不正确使用、系统本身的漏洞等都是危害网络安全的因素。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大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一般都是来自于周围的同龄人或互联网,很少是通过学校教育获得的。目前,高校一般都开设了公共计算机课程,但是该课程对于网络安全的教育严重滞后,不能适时地为学生传授网络安全知识。
网络安全知识的匮乏,使得大学生行走在网络危险的边缘而不自知。随着网络诈骗等犯
罪现象的出现和攀升,有些大学生开始意识到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然而由于自身相关知识的匮乏,以及网络使用的技能不强,使得他们尽管很关注自己的网络安全,但是对网络上层出不穷的窃取和破坏行为常常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也束手无策。 2.大学生网络法律知识空白,网络道德观念模糊。目前,高校一般没有开设专门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课程,大学生对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太清楚,网络道德观念也比较模糊。在参与网络......>>
问题八:如何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
为了促使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积极有序地进行,我们首先应当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它同时也是有效提高立法水平的关键措施之一。在制定立法的系统规划时,我们需要科学整合立法的所有需求,促使立法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协调,从而增强立法的预见性、科学性。
其一,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其二,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其三,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
当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正主动参与制定网络信息化的国际规则,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的参与热情最高,欧盟、美国及日本正在想方设法将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发展成为全球网络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立法发言权的争取,于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出台是我们指日可待的事情。从这一紧张且迫切的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实施网络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要适度超前我国实际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勇于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将国内的网络信息化立法完善。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争取在制定国际网络信息化规则时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切实将中国的利益维护好。
(二)加强研究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理论
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在从事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着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备必要的组织及协调,在力度和深度上都远远不够,至今也没有得出实际的法律草案,根本无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论。具体地,我们要做好两个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议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掀起我国研究立法理论的热潮,积极推动网络信息立法的实现。其二,积极研究国外的网络信息立法,借鉴其中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及经验,同时要处理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移植国外先进的网络信息法规
跟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早进行网络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制定出很多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已经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国外新的信息立法的关注......>>
问题九:如何有效的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一、家层面尽快提具战略眼光家中国络安全计划充研究析家信息领域利益所面临内外部威胁结合我情制定计划能全面加强指导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各领域中国络安全防范体系并投入足够资金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护 二、建立效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改变原职能匹配、重叠、交叉相互冲突等合理状况提高 *** 管理职能效率 三、加快台相关律规改变目前些相关律规太笼统、缺乏操作性现状各种信息主体权利、义务律责任做明晰律界定 四、信息技术尤其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研发面提供全局性具超前意识发展目标相关产业政策保障信息技术产业信息安全产品市场序发展 5、加强我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功能齐备、全局协调安全技术平台(包括应中国响应、技术防范公共密钥基础设施(PKI)等系统)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互支撑配
问题十:怎样实现信息安全? 我觉得应该从三个角度去实现:网民、企业、国家。
网民们、企业:
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网民、企业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信息安全不断受威胁的重要原因。目前,网民和企业虽有一定的认知网络安全知识,但却没能将其有效转化为安全防范意识,更少落实在网络行为上。很少能做到未雨绸缪,经常是待到网络安全事故发生了,已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才会去想到要落实、安装网络安全管理这些安全防护系统。
2. 国家:
(1)网络立法不完善:中国在网络社会的立法并不完善且层级不高。一些专家指出,中国还没有形成使用成熟的网络社会法理原则,网络法律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逻辑。在信息安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现有立法层次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立法之间协调性和相通性不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2)核心技术的缺失
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中国都大量使用美国操作系统。中国在PC时代被微软垄断的局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又被另一家美国巨头谷歌复制。由于操作系统掌握最底层、最核心的权限,如果美国意图利用在操作系统上的优势窃取中国信息,犹如探囊取物。
所以只有三管齐下才能做好信息安全!
(1)首先应运用媒体、教育的方式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再者国家应加快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制度。值得高兴的是:为确保国家的安全性和核心系统的可控性,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设备安全审查制度,规定重点应用部门需采购和使用通过安全审查的产品。
(2)但是作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不能只依靠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须从根本上提升中国网络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和服务来替代进口产品。因国情,所以一时间要自主研发出和大面积的普及高端服务器等核心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软件也是不可能。
(3)所以现在一些企事业、 *** 单位已大面积的开始部署国产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设备,如像UniNAC网络准入控制、数据防泄露这类网络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等等。用这类管理系统,达到对各个终端的安全状态,对重要级敏感数据的访问行为、传播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违反安全策略的事件并实时告警、记录、进行安全事件定位分析,准确掌握网络系统的安全状态的作用。确保我们的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