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遗产如何继承腾讯专利公开,王者百星账号继承或将成为现实
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网公示了一项由腾讯公司于2019年申请的专利,专利名为“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
据公告描述,该项专利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用以实现对用户的数字资产凭证进行统一的维护,使得即使在用户生命周期结束时,相关的数字资产凭证仍然能自动安全转移到继承人。
如何为逝者留存在网络空间中的“遗物”找到安息之处,也是 社会 在数字化进程中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
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逐渐向高空中中年龄层人群延展,而人终有一死,死者在网络上留存数字资产的现象会愈发频繁,数字资产继承的问题也越来越紧迫。
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介绍,当前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数字资产”的给出明确的定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民法典》在总体上是认可与保护数字资产的。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虚拟物品、应用账号等数字资产的性质也多有探讨。2009年7月,网游《热血传奇》玩家林奖忠因 游戏 装备消失诉盛大公培空司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认为盛大恶意删除装备的主张和返还装备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在互联网时代,网络 游戏 作为消遣 娱斗山乐 工具,在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还附带产生虚拟财产利益。我国《物权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而网络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可与现实财产发生联系并具有交换价值,但依然不改网络 游戏 作为人们精神需求的核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各互联网平台对于基于自身应用账户的归属权认定也存在争议。今年4月,腾讯将 游戏 交易平台DD373告上法庭,理由是DD373提供了腾讯旗下 游戏 《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和 游戏 币交易,损害了腾讯的利益。原告方律师提出,用户对数据、虚拟物品及账号不享有财产上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且未经腾讯允许,玩家不得进行 游戏 账号、 游戏 币交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此解释称,从技术角度看,网络账号的本质是对某个系统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的背后是平台方软件、代码、服务器等一系列软硬件服务。因此,平台方有绝对的权利决定在何种情况下、谁可以访问自己的系统以及访问时长。“基于物权和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用户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平台的用户条款是合法的。”但夏海龙也指出,用户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各类内容和取得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不在此范畴内:“如果用户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用户对其在社交网络发布的文章、图片等内容享有知识产权,而付费类的网络账号也属于财产的一种,网络软件中诸如积分、虚拟财产等同样也具有财产属性。”
本次腾讯获得的专利授权中,主要涉及的是账号持有人过世后遗留的数字资产,即数字遗产,目前学界对此应用较多的定义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例如Q币、个人相册、个人文档等。”
在普通网民的观念中,各类网络账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其往往也希望可以继承亲友的账户,或在离世后由亲友保留自己的账户。
但曹伟指出,即使在法理上我们接受账户持有人“拥有”其数字资产的结论,但与有体物不同,数字资产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账户持有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所控制的。因此,数字资产的继承必然受到服务协议的影响。
正如前文提到的,各类社交软件用户协议中往往规定用户账号归属权属于平台,在有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都会在网络服务条款(Terms-of-Service Agreement,TOSA)中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态度。
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允许数字遗产继承的情形下,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TOSA中大多会保留随时修改该协议内容的权利,因此,在用户死亡时其数字遗产能否继承仍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也一直是 社会 探讨的重点议题。
2004年,美国一名父亲向雅虎公司申请获得在伊拉克战争中去世儿子的邮箱,但被雅虎以保持账户私密性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雅虎公司将邮箱上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交给这位父亲。该案也被称为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
2012年,一名德国女子在柏林某地铁站受列车碾压死亡,死者母亲要求Facebook使其能够查阅女儿在Facebook账户中的活动和通讯记录,但同样被Facebook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经过持续数年的艰难诉讼,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账号持有者去世后,其生前使用的社交网络账号可以和书信一样作为遗产被亲属继承,这位母亲得以继承已故女儿的账号。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互联网账号的性质更多属于一项人身属性较强、财产属性较弱的合同权利,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基于物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平台向继承人交付账号密码。
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数字资产中涉及原持有者本人及他人的隐私,继承者身份如何认定等问题,依然存在法律与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
2015年,Facebook推出“继承人”制度,用户可指定一名代管人,负责在自己去世后处理账号事宜。在今年的苹果WWDC21开发者大会上,iCloud正式升级为iCloud+,允许用户将自己数字资产转移给其他亲友。
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特别在“继承人”制度中强调,继承人不能删除或者修改当事人曾经发布的内容,也无法查看以前收到的私人信息,从而对其账号隐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夏海龙认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发布的某些内容、社交关系等隐私可能也并不想对任何第三人公开,包括自己的直系亲属。“因此在用户过世后,平台方也无权擅自泄露、处分用户的这些信息,依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在立法端,2014年美国联邦统一州法委员会曾针对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出台了一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示范法《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该法对受托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进行了默示授权——除非账户持有人在离世前独立于网络服务协议明确表明不允许他人访问数字资产,否则即可默认受托人获得访问死者数字账户和资产的“合法同意”。此时,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受托人的访问请求。
但该法案在美国同样遭到相当多的质疑,在法案发布的第二年,美国民主和技术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认为该法案存在忽视数字资产与实体资产的差异,容易导致隐私泄露等问题。
曹伟指出,继承权能否继承带有隐私性和人格性的数字资产,如何处理逝者的隐私、逝者关系网内他人的隐私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充满争议,即使假设个人信息可以被继承,平台的保密义务同样难以界定。
他认为,本次腾讯申请获得的专利或许能解决国内相关问题的一种尝试,但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议控制模式还是第三方的托管模式,其主要体现的都是一种市场的自发安排。虽然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应予肯定,但在数字资产这一初始权利配置仍然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TOSA来确定数字资产的转让、继承规则,显然不合理。
“换言之,我们不能将监管数字资产转移的问题完全留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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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卖贴吧账号犯法吗
卖贴吧账号属于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茄闷段全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交换颤誉、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利用虚拟财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贴吧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网络公司,用户只罩好是使用权,不具有转让的权利。因此,卖贴吧账号涉嫌侵犯了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建议用户不要进行卖贴吧账号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③ 网络账号注销国家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然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需要解决:公民注销账号之后,究竟是以账号的不可被检索为目标,还是以账号及其相关用户个人信息的彻底删除为目标?
戚兄账号注销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最大区别在于,账号注销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户能够自行决定重置自己网络空间数字身份的权益。账号注销之后的必然结果是个人信息的删除,因此,账号注销才是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其法律效果是用户数字身份与个人信息的全部清除。
伴随着软件开发包技术(即SDK技术)在商业实践中的广泛普及,绝大多数网络平台支持第三方账号快捷登录。简单点说,微信用户可以通过微信账号快捷登录饿了么、WPS办公室等软件,支付宝个人账号也可以登录淘票票、优酷等平台软件。这种便捷化的商业模式确实提升了用户服务体验,但也带来了伴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处理者完全可以直接对用户账号的使用行为进行数据抓取,借助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形成愈发精确的用户画像,发现、定位特定个人的生活习惯、购物倾向、行动轨迹、消费能力等私密生活内容。例如,用户在购物平台刚刚购买了某件家用电器之后,点击打开短视频APP之后能够发现该款APP精准推送了与用户之前购买家用电器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家用电器广告视频。
为了解决网络平台过度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我国先后颁布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且必要”的基本原则,同时列明了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享有访问、复制、查询、删除等权利。诚然,这些法律规定确实为公民个人提供了充足的权利救济渠道,但每当公民决定不再使用平台账号并予以注销时,存留于账号内部的个人信息是否真正被网络平台予以彻底销毁则无法确定。例如,用户在注销了微信账号之后,微信确实会将该账号所存留的个人信息全部清空,第三方主体无法再次访问和查询该微信账号,但账号内部数据以及登录其他平台的接口数据则因为网络平台删除义务的履行而脱离了监管范畴,微信等网络平台可能会以更加隐秘化、私密化的方式进行个人信息的加工分析处理。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然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需要解决:公民注销账号之后,究竟是以账号的不可被检索为目标,还是以账号及其相关用户个人信息的彻底删除为目标?
账号注销权的立法现状与商业实践
账号注销权的立法高肆袭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已有提及用户享有账号注销权, 但账号的注销方式、注销效果、账号注销与账号内个人信息删除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并没有细化,导致各大网络平台在其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中设置不同的用户账号注销方式,各种严苛的前提条件、免责声明以雹凳及隐蔽的注销功能都在制约用户有效行使自己的账号注销权。
账号注销权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三类:第一,在电信领域承认用户有权注销电话号码。如2013年工信部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9条第4款明确规定,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停止继续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并且有义务根据用户请求提供注销号码或账号的服务。第二,在个人信息删除条款中增加“账号注销”的相关内容。在近期公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3项规定,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包含“个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限制处理、转移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处理个人信息同意的途径和方法”。《民法典》在第1037条中直接言明自然人有权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双方约定”两种情形下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既包括删除违规收集的部分个人信息,也包括整个账号内部所有个人信息的删除。第三,在技术标准层面细化账号注销的具体流程,如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对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进行了一些细节性规定,包括账号注销的处理时间、身份核验的限制、注销账户后个人信息的处理等,进一步完善了用户账户注销的保护。
注销的常见模式:主动注销与被动注销
由于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账号注销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平台规则中设置了不同的账号注销流程和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主动注销模式和被动注销模式。
主动注销模式是指由网络平台用户根据平台规则自行操作注销账号的模式,该模式是最长的账号注销模式。在实践中,用户意欲注销账号存在流程复杂、功能隐蔽等现实难题。例如,微信、抖音、美团外卖、京东、拼多多等平台通常要求用户在满足4-7类注销条件时才可以主动注销,并且注销的具体操作步骤至少有四个环节。其中,最为典型的属于拼多多的账号注销流程最为复杂,用户需要从在线客服对话中才能发现账号注销功能模块。
被动注销模式是指非基于用户自身意愿而发起的账号强制注销,大多发生于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或用户协议这两类情形,故而这类账号注销模式在商业实践中并不常见。如新浪微博与高德地图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角度设立了被动注销。新浪微博用户协议规定:“当用户90天连续不登录账号时,用户的账号将被注销”;高德地图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将时间延长为6个月。
账号注销之后的个人信息残留风险
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确立并不能彻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销毁问题,部分APP会在其隐私政策中承诺删除用户相关信息,但在隐私政策的其他部分有规定会保留部分信息。国内APP普遍存在数据清除、留存和后续使用不透明的问题,其中注销残留问题尤为突出。
一是部分网络平台变相否认个人信息的删除意味着在数据库中彻底删除这些信息。如京东、淘宝和高德等公司在隐私政策中注明,相关的个人信息删除是指从前台系统中切断其他用户可检索到相关信息的途径,该种方法类似于为用户信息加盖了一层遮罩,并未对个人信息进行任何“删除”的处理,这实际上是对从数据库中彻底删除信息或匿名化处理信息的变相否认,相关的个人信息数据仍然留存在互联网公司的数据库中,并存在泄露的风险。
二是部分网络平台选择模糊化个人信息删除的直接效果。如微信、抖音、微博、拼多多、滴滴出行等网络平台并不会在其平台规则中注明账号注销之后是否从数据库中删除个人信息。
三是在第三方处理的个人信息是否纳入账号注销的范畴大多是交由用户自行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在访问豆瓣、优酷等软件时,基本可以选择以QQ或微信账号进行登录。个人虽然可以作为主账号登录第三方移动应用,但实际访问的是依托主账号创设的授权账号,故而这些第三方移动应用还会要求用户在以主账号登录之后再绑定手机号码等。主账号与授权账号彼此之间的个人信息相互独立,但在注销之后,被授权的移动引用能否同步处理用户数据,仍旧无法得到明确的答案。如微信、抖音、微博、美团外卖、滴滴出行等平台均在平台协议中要求用户个人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账号注销权的基本内容与例外情形
账号注销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最大区别在于,账号注销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户能够自行决定重置自己网络空间数字身份的权益。账号注销之后的必然结果是个人信息的删除,因此,账号注销才是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其法律效果是用户数字身份与个人信息的全部清除。
公民在决定行使账号注销权之后,存在“删除”和“匿名化处理”两种方式处理账号内部的个人信息。
所谓的“删除”是指通过不可复原的手段将账号信息数据从互联网公司的数据库中清除,其他用户以及公司内部工作人员都无法检索、访问。用户个人在注销账号之后,社会公众无法再度通过检索用户名等方式查询到该用户,平台机构的内部员工也无法通过内部数据库查询或复原用户账号及其内部个人信息。
所谓的“匿名化处理”是指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 使得个人信息主体无法被识别, 且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复原的过程。鉴于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2条业已承认个人数据匿名化处理的合法性,大部分网络平台选择匿名化作为个人信息的最佳删除方式,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也能够提高企业数据使用效益,但如何提防不彻底的匿名化是监管机构亟须关注的监管难题。
总结而言,账号注销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第一,当用户主动请求注销账号或基于SDK授权取消被注销时,匿名化或者彻底删除信息可作为信息处理的默认选择;第二,当网络账号运营者认为信息能够被彻底删除时,则可以使用删除的手段;第三,网络账号运营者保证匿名化数据的安全以及不可能被再识别的前提下,可以将信息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最大化地合理利用信息数据,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进一步改良APP并逐渐增强用户体验,使个人成为数据时代的创造者、参与者和享受者。
然而,权利的行使从来都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账号注销权的行使也存在诸多例外情形,因为客观上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在注销账号之后都可以被删除,其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基于合法行使职权的限制。例如,为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通过账号后台调取聊天记录等;公安机关为了抓捕在逃的嫌疑犯,可通过账号中收集的使用偏好、出行路线等信息数据辅助锁定位置。
第二,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制。例如,在疫情防控中,出于保障整个社会的健康的目的而公布的确诊患者的出行轨迹等信息,即使相关账号注销,确诊患者的出行轨迹等这一类有利于疫情防控的信息也不能被删除。
第三,基于履行法定义务的限制。例如,当网络账号运营者发现某账号可能涉嫌毒品、色情或非法医疗等黑灰产交易,网络账号运营者在注销相关账号的同时可以保全相应的数据资料,这是运营者依法应尽的义务,无理由拒绝履行。
第四,基于账号相关信息对诉讼正常推进的限制。例如,平台内自媒体账号存在侵犯第三方着作权的情形下,为了保障被侵权人能够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网络平台在用户注销账号之后可以选择留存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账号信息。
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
“账号注销权”
账号注销权的创设并非是为了在删除权之外重新创设新型的个人信息权利,而是为了梳理清楚我国公民在个人信息生命周期最后环节的保护方式和监管重心。
在未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细化账号注销的具体内容:一是第三方信息处理者同样需要在用户注销账号后删除个人信息,避免网络平台利用SDK技术漏洞留存部分个人信息;二是应当明确用户在注销之后能够查询、核验个人信息是否被删除的权利,而网络平台在收到用户核验申请之后,有义务提供人工或自动生成的数据处理报告,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三是网络平台应当在用户协议或政策政策中以简洁明了的语句充分说明账号注销的基本流程和直接后果,账号注销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账号注册保持一致。
此外,相关政府部门可建立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问题反馈渠道,负责处理服务商与用户之间包括账号注销在内的各种矛盾。惟其如此,才能推动账号注销法律规制的完善,形成积极有效的闭环,以适应和满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④ 有隐私权吗
当然有过。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人格权编”中进一步强化神销缓对隐私权的保护。2019年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进行了部分改动,进一步升级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等。笔者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内容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囿于篇幅本文仅谈三点问题。
完善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在我国若干立法中均有定义,草案三审稿第813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与第二次审议稿不同,此次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了个人信息的范畴。
笔者以为,草案三审稿有关“个人信息”的定义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描述,尤其应当增加自然人的“账号和密码以及财产状况”。账号是数字时代的代表,公民发送邮件、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电子支付等都要注册账号,账号是网络时代公民重要的隐私空间和信息,密码则是自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账户安全,将可识别的信息转变为无法识别的信息,是公民开启其个人隐私空间的一把钥匙。
网络时代,大多数人的消费选择了电子支付的方式,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8年,仅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就达到了1751.92亿笔,总金额达到了2539.70万亿元。网络时代的电子账号密码就像一把金锁,封住了公民的私密空间,几乎成为保障公民各类账户安全的唯一手段,是公民最重要的隐私信息之一。可见,“账号和密码”,尤其是涉及到金钱(财产)的账户和密码,已经不仅仅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而是绝对拒绝和排斥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和信息,这是网络时代的一项绝对隐私权,应当纳入“个人信息”的定义。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
草案三审稿第814条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游模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笔者斗碧注意到,草案三审稿中的“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主要参照了网络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的“收集”具有两层含义,首先侧重于“收”,其次才是“集”,“收”的含义是收拢,是一种主动的行为,对象是个人信息。事实上,多数个人信息是由于个人使用数据信息平台而在电子信息系统载体上留下的客观事物的记录,这些记录有些是具有语意特征的“信息”,有些是没有语意特征的“数据”。因此,建议删除“收集”,只保留“处理”,即“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因为“处理”是一个过程,本身包括“收集”,即收拢和聚合个人在电子信息系统载体上已经留下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还涵盖了“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内容。
笔者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第六章专门增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容,并对具体外延进行了例举,即“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为此,建议将第814条中的“收集”一词并入“处理”的范畴,即“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基本都采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个原则最早以法律形式出现在工信部于2013年7月出台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5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之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42条采纳了这一原则:“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草案三审稿第814条也使用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表述。
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令人遗憾的是,绝大多数App控制和处理的个人信息明显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特别是触碰了公民隐私的红线,比如有些App在条款中称,需要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姓名、性别、电话号码、邮箱、出生日期、地理位置、身份证号码、可识别生物信息和财务信息(如信用卡卡号或银行账号、微信支付或支付宝账号信息等)。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向10家APP运营商制发了检察建议,并要求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实践中,我国法律确定的“合法、正当、必要”这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只要信息(数据)主体接受了信息(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隐私条款”就完成了所谓的“合法”环节。事实上,多数App设置的所谓“隐私条款”完全超出“正当、必要”的范围,尤其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如果用户不接受其隐私条款,App的发布者则拒绝用户安装或使用其App。
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民法原则,应当彰显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中的法律地位,且信息(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此,建议草案三审稿第814条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之前增加“遵照双方的约定”的规定,表述为:“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照双方的约定,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草案三审稿第814条第(四)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中已经明确了不得违反“双方的约定”。同时,鉴于多数信息控制者“隐私条款”具有免除其责任和排除信息(数据)主体主要权利的情形,建议在814条中增加一款:“信息(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格式条款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⑤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首桐标识等相一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
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者基坦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今天(8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账号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锋歼账号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的主体。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⑥ 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⑦ 账户信息是什么意思
账户信息的主要意思就是可以通过这个账户信息知道自己的存款余盯仿拆额、贷款余额、收支情况、存款利息等等和该账户的有关的全部信息。
多家银行的网银都能清晰列出个人用户项下的账户余额情况,账户的近期消费情况等;密码挂失、密码修改、账户挂失等账户维护,都可通过网银进行。
公司账户信息是指公司的对公基本户基本信息,上面有公司的开户行,银行账号信息。
拓展资料:
一、公司可以发函给银行冻结账户。
1.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2. 分公司开户也是要经总公司批准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总公司可以发函给银行要求银行对分公司账户进行处理,可以做冻结,只贷记等处理;
4. 可以肯定是总公司对分公司产生怀疑才会采取上述动作。
二、银行卡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冻结:银行卡是信用卡(信用卡)。如果它被冻结,信用卡可能会有异常交易,例如恶意兑现,伪造信息,连续密码错误等。
三、对于可以透支的银行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设置大闷透支限制。当透支超过极限时,银行将冻结银行卡。
四、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它被冻结,一个是错误的帐户冻结,即,如果银行在交易期间错误地给予存款人的账户给予更多钱,则银行可能会冻结额外的部分。一个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处理案件的需求,司法机关可以向银行申请冻结银行卡。与此同时,海关,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也有权冻结。
五、无论是什么样的银行卡,如果输入了3个连续错误的密码,银行系统将自动锁定银行卡密码,类似于冻结,但不冻结。 24小时后它将自动释放。
六、如果在银行卡到期后不申请新卡,银行将在到期后冻结的过期银行卡。如果银行卡多次持续报告亏损,则该银行将被冻结,因为涉嫌恶意损失报告。
七、如果需要冻结刑事嫌疑人的财产,则应通过核准县级之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冻凯枣结财产的协助通知,以及账户,姓名,账号,冻结金额,冻结期,冻结范围以及冻结性的水果和水果是否应明确定义,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应协助处理此事。
⑧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皮春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燃姿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册袜定。
第二条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⑨ 网络游戏账号所有权 到底是谁的 国家是否有明确地法律条款 我花钱练的号 是不是我的
你只有使用权举埋
所有权归游戏开发公司或运营公司所有,这个不仅是中国,即使欧美也是如此
不成文法国家参考美陵胡国雅虎那个判例,形式上明确正汪蚂开发公司或运营公司享有提供服务账号的所有权,中国这些成文法国家根据各自的物权法有无明文规定确定归属权问题,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虚拟物品的内容所以适用合同法,而在游戏合同条款里明确有一条账号属于游戏公司所有,因此,游戏公司要保护的是你使用账号的使用权,游戏账号所有权按照国际与中国法律实践属于游戏公司
⑩ 平台显示账号IP属地,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吗
平台显示,账号ip属地并不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ip属地指绘定位到市区而不会定春租位到大家的虚森银具体地区,所以说也是无需担心的。其实,账号显示,ip属地小编本人觉得会更加的好一些,因为这样也是能够有效的避免一些人在网络上面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虽然现在的网络是全实名制的,但是有一些人会购买其他人的账号,然后去做一些非法行为,所以说,如果想要真正的打击,或者是在发生问题之后,警方的办案也是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显示IP属地也是可以更好的保护。
现在欺骗消费者或者是有一些人利用定位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了,如果说大家不幸在微信上面被诈骗了一些钱财,那么警方可以直接的定位到对方的IP属地,这能够更好的去进行抓捕。IP属地具体到省和市区,所以说不会影响到大家的生活,也不会暴露大家的隐私,并且能够更好的避免一些问题差宴的出现,可以说是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