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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领域的不正当行为

发布时间:2023-04-07 21:43:15

❶ 网络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通过网络销售仿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置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五)网页抄袭。(六)侵犯商业秘密。(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八)域名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井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❷ 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假冒和擅用他人商标、品名、包装等欺诈交易,以行贿方式战胜对手的商业贿赂,以广告等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不合理价格打击对手的掠夺定价,以虚假奖励或高额奖金奖励促进销售,还有造谣、破坏对手的商誉等。

❸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什么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稿初稿已于近日提交给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稿的重点之一是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给予阐明,第二稿的草案第12条采用列举形式,加以阐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建议在第二段中添加一个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以获取和使用其他运营商在业务流程中生成的商业数据信息。”原因是数据实际上是重要的财产,这是民法总则理的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运营商而言,商业数据是在从事商业运营的过程中生成的,并且是重要的财产。其他竞争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非法使用,也将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❹ 网络行为不正当竞争包括哪些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行为。侵犯网页着作权的抄袭和淡化行为。侵犯域名权的抢注和混淆行为。侵犯内容着作权的网络传播和复制行为。以链接为手段的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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