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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警网络怎么检测

发布时间:2023-03-29 16:04:35

Ⅰ 2014年以来涉警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有哪些

涉警舆情事件一直是舆情事件的热点,2014年以来,涉警网络舆情热点事件主要有:

河南农妇派出所自杀
洛阳警察抓贼反被当地警察抓事件分析
黑龙江男子袭警被击毙
由于不便放链接,更多的涉警舆情事件可以去蚁坊舆情网络里面去看,主要做舆情监测的,都会发布比较热的舆情事件,舆情报告不错,有些舆情报告里面总结了2014年度和2015年度所有的涉警网络舆情热点事件。

Ⅱ 广东省公安机关加强涉警舆情应对工作意见

公检法是网络舆情的重灾区,加强引擎应对要注意一下几点:

1.如何发现舆情:比较好的办法就是购买舆情监测预警系统,比较笨的办法就是人工在互联网上去查去看;
2.如何跟踪舆情动向:比较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舆情系统来实现,笨办法还是人工去关注跟踪;
3.如何处理舆情:必须形成舆情事件处理机制,然后通过软件或者人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比如天涯出现一个负面帖子,因为网络舆情的特殊性,你不能一味的以“删除、反驳、辱骂”的方式处理,删除了可以再发,发到其他地方去你能怎么办?反驳只会让发帖人更气愤,更要争个赢,可能会采用更极端的方式来宣泄,而辱骂这些就更不可取了。比较好的办法就是站在一个“相对中立”的立场上把事实侧面的说出来:我听说不是这么回事。。。其实这个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怎么怎么样。。。,让网友更全面的了解事情的积极正面的一面,现在的记者和网友往往把一些事情的某一点的阴暗面夸大的展现出来,造成舆情的负面影响的扩大化,对于这种事情,必须有比较灵活聪明的方式来处理。
4.舆情的档案管理:对于已经发生的或者以前发生的舆情,对于舆情事件的发生、扩散、处理、结果、影响等必须要有好的档案管理体系,这样对于以后查阅、学习借鉴甚至以后的产生纠纷的处理都有非常大的价值。而这个最好也是通过软件来实现。

舆情监测预警软件可以在舆情发现(分钟级)、跟踪(秒级)、处理(流程化处理报告、处理记录、处理意见、附件的保存)、存档(电子存档、快照、采证)提供非常完善的功能,而舆情的处理机制(发现负面热点如何应对如何引导如何降低热度等)则是需要有较好的危机处理能力的人才能灵活处理的。

我个人的观点就是:利用先进完善的舆情监测系统软件作为管理工具,指定舆情管理的机制,才能很好的完成舆情管理工作。

如果你对网络舆情监测系统有兴趣,可以邮件发给我,我可以发些资料给你作为参考,我还有很多舆情相关的报告、报道等资料可以给你做参考,比如公检法在舆情事件里面为何被称为重灾区,因为有比较准确的统计数据和报告。

[email protected]

Ⅲ 公安局内部网显示涉警人员,嫌疑人员什么意思

说明在某次治安案件中被定为嫌疑人员,该案件是由陆唯其他人员报警而引发,之所以目前还是嫌疑人员,因为在该案件中没有被处罚,也就不产生什么大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3)涉警网络怎么检测扩展阅读:

公安部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乎悉含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法治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细则,强化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岁笑管理,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要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着力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中。对涉警舆情,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确有执法过错的,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决不袒护;对恶意造谣炒作民警依法履职的,要及时澄清、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Ⅳ 公安局的资料显示:人员属性:受害人,被盘查人员,涉警人员这是什么意思难道干犯法的事了!

受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盘查人员是因为某件事被警察询问,做笔录的人;涉警人员意思是警务人员违法。

受害者是指受侵害的一方(包含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在在新闻与法律条律中较为多见,但还没有较明确的定义。

“受害者”一词虽常见于新闻与法律法条中,但并不专指构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任何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都可以称之为“受害者”

(4)涉警网络怎么检测扩展阅读:

受害人的定义: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与证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害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有权指控犯罪;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等。同时,被害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案件情况,不得夸大犯罪行为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受害人的法律规定: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是结合其他条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雀察伏罪。

受害人的权利:

1、受害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顷携或控告;

2、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3、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不起诉的决定有权依法提出申诉[2];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8、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没渗的判决提出申诉等。

Ⅳ 公安网查询显示涉警人员还有服务处所是啥意思

涉警人员就是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警务人员
公安网查此穗询显示涉警人员当然要把服务处所一并显示,显示公安执明扒改法公正、公开激判、透明

Ⅵ 什么是涉警舆情

涉警舆情是指与警察或警务活动有关的社会舆论的情况,既包括街信脊头巷尾老百姓的议论,也包括网络中网民们的舆论动向。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祥坦敏力量不容小谨枝觑,网络涉警舆情更加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

Ⅶ 涉警舆情 事例分析

也谈涉警舆情危机应对策略及处置方法

吴爱新

编者按:

3月16日,在宜春市首届和谐警媒论坛上,樟树市委常委、樟树市公安局局长吴爱新作了题为《也谈涉警舆情危机应对策略及处置方法》的发言,对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应对处置涉警舆情危机这一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有益的探讨。发言就涉警舆情危机的特点、处置原则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对基层公安机关如何应对处置涉警舆情危机进行了精练的阐述,既有高度又有深度,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引起了与会同行和媒体朋友们的共鸣,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今刊发此文,请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在实践中妥善应对处置涉警舆情危机,构建和谐警媒关系。

所谓涉警舆情危机,是指那些突然发生,可能严重影响警察队伍形象和行政执法环境的事件,如突发事件公众关注危机、公众谣传危机、媒体负面报道危机、网络舆论危机等等。基层公安机关身处执法一线,随时都可能涉及舆情危机,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如何迅速有效应对处置涉警舆情危机成为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新课题。尽管不少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研究成果不容置疑,但可以说对警媒关系的理解还处于探索完善的过程中。笔者就涉警舆情危机应对策略与处置方法谈点粗浅看法,以抛砖引玉。

应对涉警舆情危机应把握四个特点

涉警舆情危机是公安形象的拐点。无论在西方社会还是在我国,“成也媒体、败也媒体”的例子屡见不鲜,对此,党委、政府十分关注重视。上海“闸北事件”造成民警6死4伤,公安机关未被公众同情,反被公众责问,造成被动,充分说明了公安宣传、舆论引导、媒体联系这三件事,正在演变为现实的政治与公共关系,公安机关必须遵循这一发展规律,否则,将处于被动局面。就樟树市来说,2009年发生的“3·10”、“7·28”两起事件,“3·10”事件我们做到事件处理和舆情引导两手抓,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效果良好;“7·28”事件我们忽视了互联网舆情引导,使案件炒成了事件,对樟树公安工作教训深刻。

涉警舆情危机是媒体炒作的热点。新闻媒体是把“双刃剑”,具有公众性强、鼓动性强、影响大等特征,媒体一旦偏听偏信一面之词,报道不全面、不客观,一家媒体刊登,多家媒体转载,必然会将小事炒大,将案件炒成事件,将热点炒成焦点,将焦点炒出爆炸点。2007年至2009年底,网络、报刊等媒体转载报道的贵州“瓮安”、上海“闸北”、云南“躲猫猫”、杭州“70码”事件等一些较为轰动的重大涉警舆情就达30多起,这就是很好的证明。

涉警舆情危机处理是公安机关的弱点。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主要是很多同志还没有经验,尤其是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和很多基层民警认识不到位,在涉警负面舆情处置的观念、态度、方法上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具体表现在:一是“怕”。见到记者能躲则躲,能溜则溜。二是“慌”。面对记者心里没有底,不知如何是好,乱说话,说错话,说无原则的话,缺乏应对常识。三是“捂”。对于一些本已熟知或已了解的事实要么捂着不说,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模棱两可。四是“拖”。对于记者的提问和所提的要求,推诿拖拉,不愿负责,不敢负责。五是“虚”。面对媒体记者的质疑心里有虚,不敢讲实话,不敢讲真话,企图蒙混过关。在这方面,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了一句经典的话“面对记者假话半句不说,真话不可全说”很有道理。

涉警舆情危机的引起有它的重点。当前,抢新闻成了各类媒介的头等大事,媒体记者抢到了新闻就是抢到了金钱,而媒介则抢到了他们赖以生存的阵地。这些年来,容易引起涉警舆情危机主要有“两大因素”和“三个方面”。“两大因素”:一是暴力犯罪;二是恐怖性事件。“三个方面”:一是执法过错。主要表现为执法失当和瑕疵,侵犯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等;二是违法违纪。主要表现为民警因渎职、侵权、失职,引发当事人或涉案人非正常死亡,诉求索赔等;三是执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悬殊,涉嫌以强凌弱、以富欺贫,怀疑警方偏袒等。

应对涉警舆情危机应坚持四个原则

英国公共关系专家杰斯特提出处理危机中的媒体关系要遵循“3T”原则,即以我为主发布消息(Tell you own tale);讲清事情的全貌(Tell it all);第一时间对外表态(Tell it fast)。尽管他是针对企业界处理危机而言,但很有借鉴经验。结合公安实际,我认为在处理舆情危机中的原则,可以总结为“四个度”。

态度。一是在思想上要变害怕为不怕。要不逃避、不沉默、不恐惧,按照“反应灵敏、程序简便、流程快捷、反馈及时”的总体要求,准确发布,及时监控、报告、处置。二是在策略上要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我们要以开放的心态面对新闻媒体,对媒体主动介入涉警案(事)件应当做到“疏而不堵”;另一方面,要将舆论引导纳入处置预案中,与处置工作同步研判、同步安排、同步推进。三是在方法上要变删堵为引导。舆情的处置重在引导,在澄清事实真相的同时,要引导网民理性地思维,做到不偏激、不执拗,不跟风,而不是删帖和堵塞言论。

速度。舆情危机发生的过程一般有“四期”:潜伏期、爆发期、后遗期、解决期,专家提出了“黄金4小时”法则。实践证明,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是速度。“7·28”事件发生后,我们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媒体作出回应,从而致使在互联网上形成炒作。

尺度。一是要坚持领导。必须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严格明确发布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将社会舆论议题设置在公安机关确定的范围和主题之内。这个方面,我们在处理“3·10”事件中,就由宣传部门牵头,牢牢掌控宣传主动权。二是要把握节奏。既要站在媒体的角度,充分考虑媒体对信息的需求,并给予适度的满足,尽量实现信息供求的平衡,又要避免发布尺度和节奏不当,造成群众的不理解或过高期待。三是要注意保密。在对媒体的尊重、接纳、满足的同时,在内容及形式方面要掌握适当的范围和限度,特别要对破案思路、侦察方向、技术手段等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公安机关在破案,媒体在暴露,使“帮忙”变为“添乱”。

梯度。一是突发事件危机应对。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本着认真查明事实真相和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与媒体进行合作,立即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开展工作,经过周密的决策之后,由指定专门发言人主动发布消息,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发生了什么,公安机关正在做什么。同时,要通过主流媒体对警方进行正面报道,通过专家学者从警方的角度进行解释和分析,让社会能够了解警方的观点,使公众对警察产生理解和认同。二是负面报道危机的应对。对于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涉警负面报道,警方宣传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及时沟通,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同时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进行协调,表明警方态度和处理的决心;对于经调查属实的报道,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处理结果,消除负面影响,树立正面形象;对于经调查不属实的报道,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防止负面炒作。三是网络媒体的传播和危机应对。若互联网上出现涉及公安机关的重大、敏感问题的讨论,公安机关应组建网评员进行反击,发布正确消息,澄清事实,形成一股正面回应的合力。同时,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应迅速与相关网站联系沟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撰文回复,及时解答网民的疑问,引导网上话语方向,使网上炒作迅速降温。 “7.28”事件后期的成功处置经验告诉我们,处理此类危机事件当务之急必须做到:一是成立危机处理领导小组;二是确定专门发言人;三是组建网评员队伍。

应对涉警舆情危机应采取四项措施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涉警舆情危机,我们看到的是公安局长、公安民警坍塌的血淋淋的事实,这表明危机时刻考验着公安局长和公安民警。危机很重要的一个类型即突发性事件,因为其快速和猝不及防,往往成为公安局长和公安民警的生死劫。所以,对突发事件的小觑,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小到一次交通违章,大到一起恶性案件,突发性事件迭现,正成为越来越多公安机关领导关注的新领域。在涉警舆情扩散时波涛汹涌,尤其舆论的制造被媒体所掌握时,事件的主角——公安局长、公安民警,有时会变得茫然无措,甚至被媒体绑架和绞杀。如何在媒体围剿时从容解脱?如何引导舆论?如何利用媒体,逢凶化吉?我认为关键要有“四用”:

一要乐用媒体。要牢固树立“媒体就是工作伙伴”的理念,建立与媒体长期相处的机制,不能“现用现交”,不可“厚此薄彼”;要为媒体提供采访便利,包括积极联系采访对象、尽量满足他们的采访要求等。

二要广用媒体。通过形式多样的“警营开放日”活动,搭建警媒沟通平台,构建和谐警媒关系。通过媒体广泛正面宣传,不断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三要巧用媒体。当前,公安机关在社会舆论中从“强势”转变为“弱势”。因此,我们要在坚持“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基础上,构建和谐警媒关系,赢得媒体理解和支持。

四要善用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我们要及时向媒体通报情况,做到以我为主、抢占先机、先声夺人,掌握话语主动权,挤压炒作空间,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Ⅷ 涉警网络舆情的特点有哪些

涉警舆情的特点

1. 存在“呆板性”认识。工作中,部分民警对涉警舆情敏感性不强,往往局限于传统的观念和思维,对舆情的作用、影响力缺乏足够性重视,片面地认为公安机关的主业是打击犯罪、治安防控,单单是网络的几次发帖、回应,其影响力微乎其微。因此,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反应迟缓,疏于引导,最终丧失了工作的主动权,贻误了舆情应对的最佳时机,导致了涉警舆情的迅速扩散蔓延,给下步的处置工作带肆让来被动。

2. 一贯“机械式”应对。对于涉警舆情,一些警种和部门应对的方法过于简单,应对能力不强,对网络等媒体发布的消息,一贯采取“捂、盖、瞒”的消极应对方式,而不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的猜疑心理,甚至将公众推向了对立面。同时,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上,也始终保持着“敬而远之”的态度,躲避或者拒绝媒体采访现象普遍存在。而涉警舆情发生后,使得相关信息媒体无法求证,只有偏听偏信当事人、受害人一方的说法,导致新闻报道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最终原本简单的事件变得不简单,容易的问题变得不容易。

3. 存在“盲目性”解释。涉警舆情发生后,一些公安机关没有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没有准确把握民众的心理,而是鉴于舆论危机的影响,盲目对新闻媒体发布一些官方信息,往往因虚而不实、言行不当,引发网民的议论和指责,不利用涉警舆情的引导和处置。而有的公安机关则在引导舆论工作中,态度较为偏激、强硬,非但没有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更是一度指责媒体的诸者银多不当,导致涉警舆情“叠加升级”,新闻媒体的批评显的愈发激烈,涉警舆情危机进一步加剧。

4. 协作“肠梗阻”严重。涉警舆情的引导处置,涉及到多个警种、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配合至关重要。目前,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在舆情引导处置上仍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协作机制,基层所队、机关职能科室之间任务分工不够明确,特别是宣传部门和基层一些执法单位之间的快速联动仍是“短板”,“独角戏”、“各自为阵”现象十分普遍,整体应对涉裂嫌局警舆情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基层公安机关与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还存在问题,立体化的宣传格局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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