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❷ 网络信息安全十六字方针
法律分析:网络信息安全十六字方针是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在中国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安全问题凸显。如何处理和把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的关系,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以更好推进我国网络快速健康发展,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❸ 如何推进我国网络安全工作
由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中提到,从检测数据看,近年来,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所收录的安全漏洞数量持续走高,自2013年以来,安全漏洞数量年平均增长率为21.6%,但2017年较2016年增长47.4%,达到15955个。
李湘宁表示,推进网络安全工作,应加强数据安全和各类信息保护,加快推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出台;要强化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加强关键基础设施顶层设计和总体的协调,避免多头分散、各自为政;积极应对新技术、新应用安全风险,加大新兴技术研究力度,及早谋划、预先布局,做到防患于未然。
❹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什么方针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网络安全问题是目前网络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仅是技术的问题,还涉及人的心理、社会环境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坚持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所要研究的领域。网络安全涉及的内容既有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两方面相互补充,缺一不可。技术方面主要侧重于防范外部非法用户的攻击,管理方面则侧重于内部人为因素的管理。如何更有效地保护重要的信息数据、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已经成为所有计算机网络应用必须考虑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与智能化工具相适应的生产力,称为信息化生产力。 [1-2] 信息化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所研究对象各要素汇总至数据库,供特定人群生活、工作、学习、辅助决策等和人类息息相关的各种行为相结合的一种技术,使用该技术后,可以极大的提高各种行为的效率,并且降低成本,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提供极大的技术支持。 [3]
信息化生产力是迄今人类最先进的生产力,它要求要有先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一切不适应该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将随之改变。完整的信息化内涵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⑴信息网络体系,包括信息资源,各种信息系统,公用通信网络平台等。
⑵信息产业基础,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信息装备制造,信息咨询服务等。
⑶社会运行环境,包括现代工农业、管理体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文化教育、道德观念等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
⑷效用积累过程,包括劳动者素质,国家现代化水平,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不断进步等。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维护网络安全不仅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更需要广大网民的参与,网络安全这道防线才能筑牢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❺ 如何保障网络安全
法律分析:
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越来越重视,未来人才培训和产业规模发展前景可观,如何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强调了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等行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017年1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增强网络管理能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2018年3月:《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重点强调要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督工作联动。
2019年3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网络安全纳入考核范围。
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了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2019年5月24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网信办发布。
2019年7月2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及财政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❻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什么方针
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方针。
将若干台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通信设备及传输媒体互连起来,在通信软件的支持下,实现计算机间的信息传输与交换的系统。
以共享资源为目的,利用通信手段把地域上相对分散的若干独立的计算机系统、终端设备和数据设备连接起来,并在协议的控制下进行数据交换的系统。
计算机网络的根本目的在于资源共享,通信网络是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因此,计算机网络是安全的,相应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也必须是安全的,应该能为网络用户实现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6)国家怎么加快推进网络安全扩展阅读:
在网络中,网络信息与用户信息不同,它是面向网络运行的信息。网络信息是网络内部的专用信息。它仅向通信维护和管理人员提供有限的维护、控制、检测和操作层面的信息资料,其核心部分仍不允许随意访问。
对网络的威胁和攻击不仅是为了获取重要的用户机密信息,得到最大的利益,还把攻击的矛头直接指向网络本身。除对网络硬件攻击外,还会对网络信息进行攻击,严重时能使网络陷于瘫痪,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❼ 我国政府如何加强网络管理
首先要完善网络法制,加强对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管理和监控,把法律规范贯彻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
其次要完善制度,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积极制定有奖举报政策,要时刻铭记百姓的力量是无穷大的,要团结群众.
还要规范管理,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互联网业界付出努力.
最后要充实队伍,面对浩瀚的网络环境,我们每位公民都应擦亮双眼、实时辨别,要充实队伍,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为建设我们国家美好干净的网络环境尽心尽力。
❽ “新基建”视野下网络安全新趋势
“新基建”的推进必将带来一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推动 社会 经济模式和产业模式的新变革。网络安全作为“新基建”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必然会迎来产业发展的新机遇。
1.“新基建”提速离不开网络安全保障
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在“新基建”中被重点提出,是对我国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的重要方向。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支持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智能家居、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多样化的交互智能的应用场景。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不但要考虑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等自身架构的安全,而且要考虑在“新基建”形成的广泛应用场景的安全,不同场景的安全需求各有差异。因此,网络安全需要与“新基建”紧密联系,形成共成长、共协同的服务模式。
工业互联网让工业企业间逐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工业信息安全作为工业数据及网络控制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在其建设及发展中尤为重要。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深入发展,生产网络和管理网络不断融合,工业数字化在打破生产与管理网络界限的同时,企业与外网链接的次数和数据交换量也在快速增长,工业体系逐渐由封闭走向开放,网络安全威胁开始向工业环境渗透,工业领域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工业信息安全也将是“新基建”的重点考虑问题,工业安全的重点也从IT防护扩展到“IT+OT”防护,即针对业务流程和数据进行的系统性防护。在工控系统安全方面,边界和终端安全防护是现阶段的主要手段,防护技术仍在 探索 当中。在工业网络和工业云方面,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与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已成为重要趋势。据赛迪顾问预测,到2022年,我国工业信息安全市场规模达到307.6亿元人民币。
2.行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动网络安全领域投资
交通、能源、制造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快,国家监管必然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满足网络安全合规性,此类行业将在国家政策推动下加大网络安全的投资力度。在“新基建”中,加快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网的进一步发展,加快特高压和新能源 汽车 充电桩的建设,则是重点要推动能源网的发展。在融入5G和人工智能技术之后,交通网和能源网将会部署各种低时延感知的传感网络,遍布在全国各个地方和各种环境,进行大连接的感知。在这种大连接的感知中,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依然不言而喻。因此,在交通网和能源网的建设过程中,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投入,传统行业的网络安全市场将有较快增长。
3.数字基建进一步促进网络安全向服务化转型
随着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安全更趋向与综合安全能力和运维能力一体化需求,持续的监测服务能力比单纯防护更为重要。数字基建的步伐加快数字城市的建设,推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推进“新基建”的过程中要同步规划网络安全能力,专业的网络安全咨询与规划服务在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此外,在未来万物互联的状况下,针对未来网络安全对抗的复杂性和动态性,需要全面收集网络、云、终端、用户和业务等不同维度数据,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持续的安全监测,在安全监测的同时要利用安全多维分析引擎和安全专家形成人机协同的分析能力,及时发现和自动化处置不同威胁。越来越复杂的安全威胁使企业需要包括人、产品、技术方法的安全服务体系,因此,融合安全专家的专业安全监测与分析服务能力将成为未来必备的安全建设内容。据赛迪顾问预测,到2022年,包含安全规划、安全咨询、安全评估与分析在内的中国网络安全服务市场规模将迎来更快增长,达到209.9亿元人民币。
5.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的自研能力
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补足信息技术短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与产品的自研能力,对于我国抢抓新一轮变革机遇意义重大。国家正在加大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的支持力度,汇聚产业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信息技术新产品和技术在更多领域应用推广。要加强“新基建”的供应链安全管理,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作为“新基建”建设中的重要考核指标,共同营造产业做大做强需要的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在“新基建”的推动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将迎来产业应用的机遇,进一步推动芯片产业化、推动工业软件的研发、加强自主应用生态的形成,打造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的产业生态。
要抓住“新基建”带来的网络安全发展新机遇,必须要从政策上保持重视、从投资上找准方向、从行业用户角度提高安全意识、从企业自身角度确定产品布局,积极参与到“新基建”的建设浪潮中去,形成全数据、全能力、全行业、全 社会 的大协同。
1.从政策上,同步加强“新基建”的安全保障
在“新基建”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在推动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确保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从政策层面,必须加强监测监管,加强应急响应,监督指导任何参与“新基建”与数字 社会 运行中的主体,具备充分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完善政策制度管理体系,做好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工作。
3.从应用上,加快建设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中,在“新基建”的发展过程中,行业用户必须要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按照《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要求,同步规划和制定数字“新基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完善面向数字“新基建”的安全测评、安全审计、保密审查、日常监测等制度。在面临大融合、大连接的数字 社会 中,应当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加快提升网络安全建设水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信息 社会 环境。
4.从供给上,积极提升产品安全能力
网络安全建设必然是一切“新基建”所面临的基础性问题,网络安全企业应当把握“新基建”这一重大利好,发挥自身在数字新技术、安全能力建设和安全运营方面的优势,积极投身于各地“新基建”热潮中。一方面,网络安全企业应当运用整体系统工程思维建设网络安全能力,提升自身产品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有实力的网络安全企业不但可以参与“新基建”建设,更需要成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服务数字城市、数字 社会 的管理,保障数字经济的安全平稳运行。
❾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