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淘宝开网店如何正确处理退货问题
对于无理由退换货,要正确的运用,而不是毫无针对性的运用。淘宝网上开店做交易,难免个中的原因被买家要求退货,但是,往往很多时候退货和换货只是一瞬间的决定,无论交易最终是否完成,都要积极努力的主动解决买家退换货问题。下面开淘网的小编就教大家应怎样更好的处理这样的问题。并且对于代理来说,在遇到顾客要求退换货的时候,要正确的去处理, 要为自己的利益来考虑,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损失的最小化。 在处理退换货的过程中首先要判断出顾客是什么类型的。最常见的一种就是那种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的人,对于这种顾客一是直接给退货,第二就是坚决不退。为什么不能换呢?因为这种人你就是给他在换10次衣服,他一样会给你调一堆的毛病所以这种顾客属于最不受欢迎的一类。他们和职业差评师一样,眼里是看不到任何优点的,眼里只有缺点。所以遇上了这种人,就马上与其断绝一切交易。 这种人是无理由退换货中的典型代表,很多代理遇到这种顾客,被顾客一说,就马上开始怀疑上了自己的产品是不是质量不行。于是开始找上家代理商,开始说上家代理商的质量不行,从而使自己的能力的到上家的质疑。这里要强调的一点就是,不要怀疑自己的产品,不要被顾客牵着鼻子走。不是顾客说有质量问题就是有问题。不要相信顾客说的任何话。 遇到这种问题正确的处理方法就是,用事实说话,如果顾客说有质量问题,那就让顾客去拍照片。对于不拍照片,或者拍了照片,看不出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按照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处理。对于质量问题的规定,一般按照普遍定义的质量问题来为准则。比如一般衣服的质量问题标准是,有大面积玷污,大面积破损,等。这个在拿到照片以后就可以来判断,或者直接把照片上传给你的代理商,由你的代理商来给你定义是否是质量问题。 如果是,那就马上向买家道歉,并且承诺退换货,来回的邮费都由自己承担。尽最大的诚意让顾客感受到你对顾客是多么的负责。对于真正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上家都是会承担退换货邮费的,这个一般不用担心,但是还是要提前看下,你的上家是如何对无理由退换货定义的。如果对于非质量问题的退换货,那就不承担邮费,这个要明白,无论买家如何说,都不可以给买家留有任何的商量的余地,不要去奢望你的上家批发商会为你买单,更不要去拿非质量问题去要求批发商承担损失,那样会让你失去很多获得优惠的机会,并且会让批发商对你产生反感的。基本流程: 1、询问有退货意向的买家为何退货 当买家有退货意向,且退货要求符合“买家守则”里面的退货条件(比如有些卖家承诺到货7天内无条件退货)时,首先要在保持良好沟通的前提下询问买家退货的具体原因,如有些买家买到的衣服尺寸不合适,有些衣服的颜色与图片有色差,或者有些商品与买家想象中不一样等原因。询问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买家退货的背景,从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2、对于卖家能帮忙解决的问题,可以与买家商量进行换货 对于有些问题,如尺寸、颜色等,卖家可以与买家协助解决,向买家推荐其他同类商品,只要不是遇到执意要求退货的买家一般都有商量的余地,因为退货对于卖家而言需要承担退回的运费,而事实上却什么也没有购买到。因此,要热心帮助买家解决使她有退货意向额问题。 3、通过一些优惠手段鼓励买家变“退”为“换” 一般而言,若非由于卖家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退货费应由买家承担,同样也适用于换货。因此,在考虑到换货需要另行支付双倍运费的买家而言,他也许会斟酌一下是否值得。此时,为了成功留住交易而不至于做无用功,可以选择主动帮助买家承担一半换货运费的优惠手段。 梵威尔旗舰店提醒大家注意: 1、换货钱仔细检查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家二次退货意向; 2、主动提供买家可换货的商品信息。
⑵ 淘宝里“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什么意思
“7天无理由退换货”指淘宝商家向买家提供的特别售后服务,允许买家按照规定在收货七天之内对已购买商品进行退换货。无理由就是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退货,比如不喜欢、不想要等等。
非商家责任(非商品质量问题、商品与描述不符问题)而由买家发起的退换货行为:非商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均由买家承担;商家包邮产品,买家只需要承担退货运费。
⑶ 国家规定关于网上退货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注意: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⑷ 无理由退货什么意思 什么是无理由退货
1、对于退货退款,消费者需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需要由消费者承担;如若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可按照约定。
2、在2014年3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无需要理由退货、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担责等三项制度,规定经营者可采用网络、电视和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
3、同年8月,针对“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对电商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电商企业认真落实新《消法》的相关规定。
⑸ 电子商务中的物品退换策略有哪些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⑹ 退货渠道是平台还是商铺开通
商铺开通。退货渠道是在店铺后台,需要卖家中心去设置,因此是商铺开通,操作很简单。退货是指买方将不满意的商品退还给商家的过程,退货渠道有三种策略,即线上购买线下退货策略、建立展厅策略和线上购买线下取货退货策略。
⑺ 网络购买商品退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 退货程序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着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着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着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