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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监督的底线

发布时间:2023-01-04 14:23:08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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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⑵ 什么是网络监督

网络监督是政府或人民大众通过互联网对某一件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比如说网络问政、网络围观等,都属于网络监督。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时代的进步,更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

⑶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网络交易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应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⑷ 政府监管网络游戏的底线在哪里

但是有的人,不但要揣摩自己身边的潜规则,还要替别人揣摩上意,担心有钱的投资者把钱丢到水里,这种担忧,虽然多余,然而,多余之余,却值得深思。网上有一篇署名NICK的文章《请AV女优苍井空代言的网游公司,你敢投资吗?》,文中以规劝投资者的方式说,“有不少聪明的网游公司(比如网易、巨人)都希望将自己的网游塑造成绿色、健康、学习的形象,虽然这也并非事实之全部。但是他们至少懂得如何去规避风险。而如果拿投资人的钱,采用挑战监管部门的底线的推广方式,作为投资人,我会对这个公司的管理层非常失望。”按照一般的政治理论,政府(ADMINISTRATION,英文简称AD)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当市场上的参与者违反规则时,政府监管部门就要出手规范,这条红线应该是清晰的,执行规则应当是严格的。这样,才会奖励守法的,惩罚违规的,保护民众不受伤害。市场最怕的是没有规则,或者规则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比有坏规则还要差,因为,会让市场参与者为所欲为,让消费者成为受害者。具体到网游领域,监管部门的底线是什么?作者NICK认为,“要知道,网游行业在中国一直背负着‘暴力’‘色情’‘低俗’‘扼杀孩子前途’等原罪,虽然这并非事实之全部。但是在中国家长的眼中,以及挟家长以令网游诸侯的监管部门口中,网游的这些标签很难洗去。”而最新出台的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第九条中规定,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那么,苍井空的代言行为就有些颇费思量,大有打“擦边球”的味道。尽管如此,中国网游发展史表明,网游“原罪”归“原罪”,其发展仍然非常迅疾,同时也赚得盆满钵满。监管部门对这种顶级GDP行业,其实远不如对电视、报纸管得严格,君不见,监管部门对网游争着监管,甚至曾经为此发生公开冲突,足见这个行业之前途,以往的监管部门未必愿意把这鱼池的水放干。即使监管部门愿意,有些地方政府也未必愿意。到上述“暂行办法”出台时为止,可以观察到过去监管部门的底线或是,有众怒时拍一下头,风头过去该干吗干吗,这点,网游企业作为在池子里久游的鱼,较之作者NICK,可能更清醒,后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网游行业的兴盛,是一个现实中缺乏梦想国度的人们,在游戏中一展身手,成就自己的中国梦。网游行业全球以中国为盛。但是,对网游原罪的规制,即便是上述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如作者提到的暴力、色情、低俗,界限都很模糊。什么是涉嫌“暴力”,金庸的武侠小说中侠客动不动用内力伤人,武侠小说算不算暴力?什么是涉及“色情”,我国法律对色情的定义非常模糊。什么是低俗?“低俗”是高雅的反面,有人说,高雅是高雅者的墓志铭,低俗是低俗者的小天地,高雅低俗,其实并无一定界限。我国以前提倡文学为人民群众服务,反对为一小部分资产阶级服务,本是要求文学贴近群众,赵本山是低俗还是高雅?其盘踞春晚多少年?至于“扼杀孩子前途”的指控,或许也分摊了一部分是家长、学校教育失败的责任。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爱好,在我看来,集邮也是一种无聊的事情,要让集邮迷看到,估计杀了我的心也是有的。网游本身并不是毒药,但是,一旦规范不足,一些不好的网游产品就会变成毒品。据说,网游产品开发时的标准是:上瘾。虽然,商家自己以为能上瘾的产品也经常失败。但是,市场上成功的网游产品则多少带些上瘾的特征,非常值得关注。监管部门要制定明确规则真正监管网游,如NICK所言,聪明的网游公司如巨人,明明不是绿色、健康、学习的产品,但却用其他东西去塑造这种形象。这种聪明,其实是一种误导和欺骗。苍井空在代言久游之前,日本厚生省已经邀请苍井空担任了防止艾滋病公益大使,形象似乎可以,并不比巨人公司某产品的代言人范冰冰负面,相信久游看中苍井空,既会考虑这点,也会考量到仓井空在中国的知名度。而巨人公司以前开发的令人诟病的游戏产品,和范冰冰走红前的是非,倒是非常般配。这些是商人们的选择,各有所爱,各取所需。

⑸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法律分析: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2、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5、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⑹ 网络监督权是指

网络监督权的解释如下:
1、网络监督是政府或人民大众通过互联网对某一件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
3、网络监督就是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也就是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特别是对政府官员的监督;
4、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有着许多优势,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导不力、信息失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⑺ 上网遵守的行为底线是什么

七条底线,是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遵守的七条原则。
七条底线的具体内容
一是法律法规底线;
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三是国家利益底线;
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六是道德风尚底线;
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

坚守“法律法规底线”。这是每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底线,无论网络世界里,还是现实社会中,否则就会违法违规,就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坚守“社会主义制度底线”。这是《宪法》早已确定下来的大原则,大家可以探讨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话题,但如果是恶意攻击社会主义制度,非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就明显违法了。
坚守“国家利益底线”。就是将“爱国”作为国人最基本的信仰,这应该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共识,但同时也必须严格区分网上鞭挞社会丑恶,痛斥腐败现象,揭露社会阴暗面等明显“爱之深,痛之切”的发言,和“给国家抹黑”甚至“颠覆政府”等行为的关系。
坚守“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一方面是利用这个平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却不能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以恶意造谣牟利行为;另一方面是不要以此侵害他人利益,比如造谣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李双江之子并非其亲生、罗援将军“1979年曾当逃兵”等等。
坚守“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就是提醒广大网友,互联网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同样需要有正常的公共秩序。虽然网络作为“自媒体”,为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声的平台,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不能认为网络没有监督和道德约束,可以随心所欲。
坚守“道德风尚底线”。就是不能借口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匿名性、相对性而漠视或否定网络道德,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在坚守道德风尚方面,应该做到“网品如人品”,网上、网下始终如一。
坚守“信息真实性底线”。这应该作为“七条底线”中的最重要一条。因为对于信息而言,最忌讳的就是虚假。而防止虚假信息发布,不仅仅是网民的责任,官员、官媒更应率先垂范,做到不说假话、空话、大话,不发布虚假信息。

⑻ 七条底线是什么

七条底线,是2013年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上,由网络名人达成共识,提出网友遵守的七条原则。

具体内容:

1、法律法规底线。

2、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3、国家利益底线。

4、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5、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6、道德风尚底线。

7、信息真实性底线。



(8)什么是网络监督的底线扩展阅读

2013年8月15日闭幕的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8月16日《法制日报》)。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公众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生活空间,也带领众多的网络爱好者进入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社会,充分享受遨游网络天空的自由与畅快,演绎着各种不同的“网情”、“网言”、“网行”等表达方式。

如今,网络已经完全改变了公众的生活方式,坐在家里、藏在角落里,一台电脑、一根网线、一个鼠标就把世界了望,把话语发出。网络的发展,见证了社会的进步,开放了社会环境。

但是,网络无序问题也始终困扰着众多网民,尤其是网络上各种非文明的语言、图片、视频等比比皆是,有时用网络“大杂烩”和“乌烟瘴气”来形容互联网生态也是恰当的。

⑼ 如何健全和完善网上监督机制

一、改善网络民主监督的对策
(一)对公民网络民主监督进行立法
网络监督如果没有很好的引导舆论,就会造成社会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行为,对明显的、有侵害性的网络行为通过法律使受害人获得赔偿,从而规范我国的网络秩序。
1.制定专门的网络法
(1)对公民进行网络民主监督的权限进行立法。使公民代表自己的利益对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而不再盲目的,实现合法合理的程序制约。同时应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名誉权。
(2)针对网络民主监督程序进行立法。改善网民监督的随意性,实现宪法要求的“只要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质正义”。网民可先向专门的政府官方网站实名注册,进入专门的论坛,对网民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接受其他网民的监督。
建立网络侵权责任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单行法,确定侵权责任的大小,侵权程度的轻重及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2.确立网络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网络提供商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如何承担责任,怎样对其责任进行归责,还需要一个更加细化的规定。
3.对我国公民进行征信立法
一是严格规范信息提供者的行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信息提供者都要保障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否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严格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应严禁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隐私权的或敏感的信息。三是约束征信机构限定信用信息的保留期限,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范围。
(二)在制度上建立网上行政监督制度
1.建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在现代政府网络行政盛行的情况下,要建立高效政府、廉洁政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机构可以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2.确立网上监督的标准。建立一套证据制度,如果网民在这样的监督中能列举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或者能提供相关的物证并得到监察部门的取证并得到证实,就证明其监督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监督。对监督的客体进行监督时需要留有足够的取证时间,确立谁举报谁取证的原则。如果网民经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仍然无法对自己监督的客体取证,将构成滥用监督权并且造成侵权。
3.建立网上监督主体培训制度,提高网上监督主体的素质。培训网络监督主体,使其能正确、有效的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在培训中要增强监督主体的服务与民的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使其能分清什么样的监督内容是合情理的、合法的。
(三)网民要树立依法监督权力机关的理念。网民监督权力机关,要是无论树立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要遵守法律的理念,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宪法》和《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法》等其他法律。要有责任意识,把握道德底线。
二、促进网络民主监督作用的对策
(一)在选举中增设网民代表。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实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二)为网络民主监督创造更加便利的制度途径。贯彻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好电子政府、数字政府,使网民可以登录政府网站查看政府信息及浏览关乎自身利益的信息,并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使政府的工作永远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而减少错误的发生。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因其传播速度的快捷性和跨地域性,能够使网民在第一时间了解到发生了什么事,促进了网民的监督作用。作为监督政府权力机关的网络媒体,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监督职能,就需要进一步放开新闻媒体监督作用,使其在相互影响下得到发展。


政论版:
第一,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网络监督主渠道,提升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应该与组织、宣传等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既要本着“及时、公开、互动”的原则,对现有廉政建设网不断增加新栏目、充实新内容、升级新系统、扩展新功能;又要坚持“便利、安全、保密”的原则,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监督的渠道和方法,确保网上举报渠道的畅通。
第二,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和网络舆情分析系统,科学分析网络舆论的性质,准确判断网络舆论的倾向。要根据社会舆情的发展变化,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监督的网络舆情分析系统,及时收集有关网络监督的信息,科学分析网络舆情的性质,保证网络舆论的客观性、全面性;针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反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关口前移,以改革的办法和发展的思路,加快制度创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积极疏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要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第四,加快网络监督机制创新,完善网络监督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建立一种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判断及应急机制和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合作机制,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辟一个新的空间。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实用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搭建交流平台,拓宽网络监督渠道,丰富反腐途径,丰富网站内容,为网络监督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主渠道,加强与网民的直接联系,提高网民参与网络监督的积极性。
第五,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制保障。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要特别注重厘清与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法律界限,明确规定网络舆论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网络舆论监督中的评价、讨论、互动、传播等各种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制定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要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开展网民素质教育,优化网络监督环境。要开展深入有效的网民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 营造良好的网上文化环境,促使广大网民严格自律, 坚持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态度,在发表言论时要尊重事实,辩证地看待问题,不应散播不良的、虚假的、未经确认的言论,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网络暴力行为和低俗之风, 避免滥用互联网资源或服务。通过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德”,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合法合理地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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