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着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 网上市场调研的原则是什么
网上市场调研的原则就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很多网络调查数据都是不准的。其次是收集数据的便利性。
3. 网络要遵守哪些原则及遵守网络生活道德要求的重要
您好!网络道德原则的分类,依所涉及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原则、个体原则;依具体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承认原则等。
1.全民原则
网络道德原则全民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所有的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总体利益。此项原则要求网络主体以道德行为主体参与网络社会活动时,不得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允许以经济、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为借口而只是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将另一部分人排除于网络社会之外。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提供平等交流的机会。
网络社会不应依人的某些条件、某些因素的不同而容留一部分,排除一部分,只有当社会所有机构、团体和成员都能参与到网络社会之中,每一类主体都能利用网络与另一部分主体进行交往,才是真正的网络社会。就如百货商场或超市,不能因人而异限制进出,而应对所有自由购物者都开放,才可称之为百货商场或超市一样。因此可以说,全民原则是网络社会的基本要求。全民原则作为理论是对现实道德关系的概括,作为要求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要把这种理论和要求变为现实,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计算机能够使个人用户终端所需的设备越来越少,价格越来越便宜,网络主体依此获得个体的各种需要,网络技术为全民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全民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网络主体的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二,网络社会的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网络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能因网络主体存在的某些差别而因人而异。
2.个体原则
个体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网络上的一切活动应当符合人的特性,任何网络主体都应得到重视和尊重。网络主体之间亦应当互相尊重。个体原则要求无论网络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主体始终是具体的、现实中的人,不能把人看成纯粹“数字化”的,可以被随意操纵、“计算”的符号,也不能把对方看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
网络为人类创立了虚拟的空间,网络作为“另类生存”的空间,有着前网络时代的不同的特点,其特点可以具体表现为“去身体”“去中心”“多重身份”、创造性等。这就决定了网络社会的网络主体的地位得到显着提高,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张扬。此项特点明显不同于前网络时代人的生存、交往和生活所受到的诸多限制,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依自己的意愿去从事所允许的各类活动。但是,网络活动的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网络主体的活动仍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问题是应限制到什么程度?如果以合理限制为由,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予以不平等、不公平的限制,就是对个体原则的违背。如果在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方面使网络主体受到的侵害十分严重,甚至会危害到网络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个体原则是对全民原则的重要补充,其具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提出自主原则的出发点着重于个体的存在和交往,因此要求网络主体要有自主性,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应予充分的主张,充分的行使,不应自我收缩或放弃。就如同每个人都要有一定的自主性一样,假如人连起码的自主性都没有,其他就更无从谈起。第二,网络社会的人也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对他人而存在,以他人为对象发生交往关系,因此在自己享有自由、行使权利时,必须坚持对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社会的尊重,实现网络社会的和谐、融洽发展。
网络道德原则的具体内容
上述的全民原则和个体原则,是依道德原则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所做的划分,如果将这类概括性较强、范围较宽的道德原则细化,则可以表现为如下的具体内容。
1.网络道德的自由原则
网络社会为其主体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空间,网络主体的行为的自由程度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网络道德的自由原则,是指在网络空间里。行为主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其他网络主体不得干涉他人的正常的自由行为,压制别人正常的、应有的言论自由。在这里,我们是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讲的,把自由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要求。事实上,自由也是网络道德行为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网络主体享有自由的权利,但不应以行使自由权利为由,妨碍其他网络主体所应享有的自由,其他主体的自由权利同样要受到应有的尊重。
2.网络道德的平等原则
网络社会的每一个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的正常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并平等地履行社会义务,这一点与传统社会的民事主体比较一致。但应注意的是,网络社会的主体结构特征,表现为他们都具有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网址、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网络主体均应得到。同时,网络主体应该遵守网络社会成员的所有规范,并履行作为一个网络主体所应履行的义务。在网络社会中,无论网络主体的实际社会地位如何,职务和个人爱好如何,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如何,在网络上,他都只是一个带网址的普通的“代码”。网络不创造特权,网络同样反对特权,每一个上网者都应持平等的心态,既不要把自己置于高于他人的地位,也不要把自己置于低于他人的地位。
3.网络道德的公正原则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对每一位网络主体或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主体,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也没有理由强求网络社会能给予和别人不一样待遇,或者说享有特权。一个网络主体当打开电脑发出一组信息时,会被计算机系统转化为一组组以1,0代码构成的比特(bit),在通讯线路上按通讯协议送到它该去的地方,这一组组比特没有任何可以让网络系统给予特殊照顾的社会标志,计算机只识代码不识人。
4.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
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络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的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流障碍。网络兼容问题的提出直接起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但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和技术问题。事实上,网络技术、经济问题本身就蕴含着道德伦理等社会意义。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要求网络主体间行为方式的相互认同;要求网络主体在参与网络社会时,所采取的行为要么被对象一方所接受,要么彼此间遵守共同的规范而放弃某些别人不接受或共同规范不认同的行为方式,求得行为方式的兼容;要求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一致,确立共同的道德标准。为网络主体所一致接受;要求网络交往语言的可理解性。兼容原则作为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应当体现出宽容原则、开放原则。
5.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主体必须认识到,他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你从网络和网络交往对方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的主体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享有权利时不应忘记所承担的义务。承担义务时也不应当忘记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不应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应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
6.网络道德的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是全民原则中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在个体道德原则中的体现。按照全民原则,假如网络主体能够获得意志自由、社会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具有消除不平等的权利,则对于网络社会的个体而言,必定要表现为自主,也就是他自己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以此为出发点,必然要求一个人要想成为真正意义的人,就应该不受约束地自主决定他可以决定的最佳利益。如果某个主体的自主权被剥夺,就说明该主体并没有被作为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来对待,就不具有自主性,这就是自主原则的主要内容所在。
7.网络道德的承认原则
承认原则是自主原则在处理社会或他人对自己应有的尊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不论网络社会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的真正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机器、设备。这种尊重,首先就表现为对自己的重视。就表现为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意见一致,即所谓的“承认”“同意”“认可”。而要使承认有意义,就必须使某人对某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能及时作出是非判断;某人在承认时,应当选择正确的评价标准,并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仅凭个人的好恶来决定。
8.网络道德的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以致对网络社会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毫无疑问,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是评价网络行为的最初的道德检验。网络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害,行为人应有基本的判断标准和评价能力。对网络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害或破坏,行为人应是故意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和破坏的结果还从事了相应的行为。如果是因为过失或无过错造成损害或破坏的后果,则不应认为是违反了此项道德原则,不应承担道德责任。
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现代表述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包括一项基本原则和三项其他原则,即集体主义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社会公正原则、诚信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集体主义原则认为,个人是集体中的个人,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个人与集体处于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之中,这种辩证关系体现了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首先,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汇,而个人利益依赖于集体利益,两者是统一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以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基础,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存在和发展中源于天性的追求,这种利益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集体(集团)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恰好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双重价值关系,将两者统一起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人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而这种全面自由的发展,无法从单个的自我这里实现,必须依靠集体,必须坚持集体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和价值导向并不抹杀或压抑个人的正当利益。其次,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而不是简单相加,个人利益作为构成集体利益的因子,是极其活跃的,健康发展的,与集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再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辩证统一的基础是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具有至上性。最后,倡导集体主义原则之下的个人利益必要的自我牺牲。
第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是对人际关系最基本的最低层次的规范或要求,可以适用于社会中的一切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种对待人的伦理原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新型关系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核心是尊重人、关心人,维护和提高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中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思想,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基本要素。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从伦理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对绝大多数人民的人格、权利、利益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关心。
第三,社会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基础原则。公正的内容与原则由两大部分组成:形式上的公正原则;事实上的公正原则。公正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原则;机会平等j即事前的原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的原则;分配后的调整,即调剂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要求的体现,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标准统一,机会均等,决策民主,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同历史上的公正原则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它正确处理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辩证关系,主张社会、集体高于个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同时也充分肯定个人在社会、集体中的价值。第四,诚信原则。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的最重要的品德。当代中国,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加强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从词义上理解,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无欺。诚信是为人之本,诚信是一个人应有的基本道德。诚信原则是个人自我完善的要求,诚信原则是人际交往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直接起点和核心内容,是现代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加强诚信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
2.网络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内在联系
首先,从基本内涵来看,网络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相融、一致的,没有根本冲突。从如上所述的网络道德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被分解、融入网络道德原则,网络道德原则充分体现、深化、具体化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与网络道德原则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是,集体主义原则是网络道德原则的基础。网络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新兴领域的道德,应被包含于社会道德之中。就我国而言,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而网络道德的原则,既包含了集体主义、社会利益至上的全民原则的内容,也要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网络道德建设才能有进展和突破。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二是,集体主义原则体现网络道德原则的发展方向。现有网络道德的原则汲取了人类社会道德研究的成果,源于网络技术发展的实际,各个国家相互借鉴,尤其是借鉴了网络技术开发应用水平较高的国家、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早的国家的成果。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站在历史发展的新高度,所得出的高度概括的结论,为各个专门领域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当然要体现网络道德原则的发展方向。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三是,集体主义原则对网络道德原则的具体原则具有实际的指导价值。应在集体主义原则之下,进行全民原则、兼容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无害原则等的构建。
其次,共同反映了人类伦理学研究的成果和道德她设的进步。道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逐步由较低层次发展至较高层次,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产生和确立,汲取了人类伦理道德研究的成果,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要求,代表着人类社会道德建设与研究的发展方向。是人类的共同成果。同时,每一个新的社会领域的出现,都标志着一个新的伦理研究的分支的产生,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伴随着网络道德研究的兴起和网络道德建设的被普遍关注,网络道德的研究成果的出现,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同样是人类社会道德建设发展的标志。因此可以认为.网络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共同反映了人类伦理学研究的成果和道德建设的进步。
3.网络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主要区别
首先,从表述的特点来看,具有概括性和具体化的区别。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各领域、各阶层、各集团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网络道德原则一般只适用于网络领域,调整网络社会的道德关系,因此更能体现出具体化的特点。
其次,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具有外延限制的区别。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可以适用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其调整范围是十分宽泛的,而对于非社会主义社会,无法要求也不应要求必须适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尽管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人类社会最进步、最先进的道德原则。网络道德原则只应适用于网络领域、网络社会,不应要求非网络领域的其他领域都适用网络道德原则,尽管相关领域具有可借鉴性。但是,网络道德原则却可以打破国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限制。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具有全球性、无限制性,这一点又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所不能与之相比的。
最后,从意识形态的特点来看,具有政治性强与弱的区别。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于资本主义与其他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而作为反映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也不同于其他的道德原则,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特点。比较而言,网络技术代表了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世界各国相互借鉴,具有共同认可的特点。政治性相对较弱。当然,我们说网络道德原则的政治性较弱,不等于无政治性,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其网络道德原则仍可能有一定的区别。
4.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着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着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5. 网络营销策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系统性原则
网络营销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系统性的企业经营流动,它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市场营销的信息流、商流、制造流、物流、资金流和服务流进行治理的。
2、立异性原则
网络为顾客对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效用和价值进行比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个性化消费需求日益显着的网络营销环境中,通过立异,创造和顾客的个性化需求相适应的产品特色和服务特色,是进步效用和价值的枢纽。老渔哥-重庆网络营销
3、操纵性原则
网络营销策划的第一个结果是形成网络营销方案。网络营销策划方案必需具有可操纵性,否则毫无价值可言。这种可操纵性,表现为在网络营销方案中,策划者根据企业网络营销的目标和环境前提,就企业在未来的网络营销流动中做什么、何时做、何地做、何人做、如何做的题目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具体的阐述和详细的铺排。
4、经济性原则
网络营销策划必需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网络营销策划不仅本身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且通过网络营销方案的实施,改变企业经营资源的配置状态和利用效率。网络营销策划的经济效益,是策划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与策划和方案实施本钱之间的比率。
6. 网店市场定位的原则有哪些
网店市场定位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网店目标市场的各要素要有可以度量的标准;
网店目标市场要成规模;
网店目标市场要有现实意义;
网店目标市场要有准确的范围;
网店目标市场应保证长期稳定等。
7. 网络市场细分的原则
实现网络市场细分化,并不是简单地把消费者视为需求相同或不同就行了。因为它在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中,处于战略地位,直接影响到企业各种营销策略的组合。所以网络市场细分必然遵循一定的原则,或者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原则主要有: 网络细分市场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使企业制定较长期的营销策略,有效地开拓并占领该目标市场,获取预期收益。若细分市场变化过快,将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细分市场并不是越细越好。因为如果细分过细会导致以下后果:增加细分变数,给细分带来困难;影响规模效益;增大费用和成本。这时就应该实施“反细分化”策略。它并不是反对市场细分,而是要减少细分市场数目,即略去某些细分市场或把几个太小细分市场集合在一起。
8. 网络经济的竞争原则
网络经济有着与传统经济迥然不同的特征、原理和规律。在网络经济中,企业必须顺应环境的变化,采取全新的竞争原则和竞争策略,方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下面提出的五大竞争原则,勾划出一家公司由弱变强的若干重要途径。 网络公司相信,要使导软件在市场中获得成功,必须激发大量需求。通过快速形成巨大的市场占有率,导航者成为这个领域的标准。这种为了赢得市场最大份额而赠送第一代产品的做法被称之为主流化原则。主流化原则有助于吸引顾客,迅速提高市场份额,使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主流地位。
主流化原则可以推广为:企业降低价格、锁定特定的用户群,发展长远的顾客。所谓锁定,是指通过吸引顾客,使顾客无法放弃你的产品以占领市场的过程。由于惯性、懒惰与时间的珍贵,人们愿意始终只与一个相对固定的公司进行交易。低价推动的正反馈机制是主流化原则的灵魂。微软公司通过每六个月发行一个新版本的方法,从用户身上获取大量利润。原用户不但本身被锁定在微软产品上,通过重复购买产生累积效应,而且还会向其亲戚朋友进行推荐,使微软产品的影响迅速扩大,在消费者心目中逐步变成一种时尚,一种非买不可的产品。这时,该产品已取得主流地位。 与个人市场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特定化原则,即挖掘个人市场,然后瞄准市场中某类特定顾客。公司必须首先找出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习惯、偏好和品味,据此生产出符合个人需要的产品。然后,公司找出同类型的大量潜在客户,把他们视作一个独立的群体,向他们出售产品(服务)。为了吸引特定顾客的注意力,公司应迎合他们共同的人生经历、价值观念和兴趣爱好,创造一个虚拟社会,唤起一种社区意识。虚拟社会能使客户树立对品牌的忠诚。在建立虚拟社会上投入的越多,得到的客户忠诚和收入回报就越多。一项产品一旦成了虚拟社会注意的焦点,它就达到了锁定客户的目标,该社区的成员将会拒绝购买其他同类产品。为了锁定客户,仅靠产品的品牌化是不够的,客户还应因其忠诚而受到奖励。瞄准特定市场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公司跟踪调查单个顾客的消费行为,将有关数据输入电脑,从而对某一消费者群体的购买行为作出预测,并施加一定的影响,如邮寄广告或有针对性的购物指南。对于那些老客户,还可以享受额外的打折优惠。
瞄准特定客户,是弱小公司的最佳策略。由于小公司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只能瞄准范围有限的特定客户群。随着锁定一部分客户并不断扩大战果,公司可遵循主流化原则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但是,随着市场份额的上升,瞄准特定市场的效果也就逐步下降,因为未受控制的份额在迅速缩小。当然,随着公司的发展,它所瞄准的客户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 一种产品的生产经营会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增值,我们将其整体称作价值链。价值链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公司不应只着眼于价值链某个分支的增值,而应着眼于价值链的整合,着眼于整个价值链的增值。
其二,公司应尽可能多地拥有或控制价值链上的分支,并从中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
其三,公司应缩短价值链,获取由被砍掉的价值链分支曾经获取的收入。
价值链的每一环节都应有价值增值,并使价值乘数达到最大。所谓价值乘数,是指增值总量与增加的投资之比。价值乘数的大小与客户数量、反应率、结帐率(实际购买人数)和价格成正向关系,与广告费用成反向关系。公司应设法稳定价格、增加客户数量、提高反应率和结帐率,减少广告费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瞄准特定市场、创造虚拟社会,锁定比较狭窄的客户群;或者运用“柔性生产”,使个人需要得到较大的满足,使产品可以有更高的售价。换而言之,个人市场原则和特定化原则可使价值乘数达到最大化。
在控制价值链分支上,最能带来巨额利润的是建立一个新的价值链,即建立一个由相关公司组成,存在着上、下游关系的产业。例如,微软公司是一个产业,苹果公司只是一个公司。微软公司产业不仅包括了本公司,还包括成千上万个开发商、合作伙伴和追随者。索尼等游戏机制造商出售的游戏机是亏损的,但它可以锁定用户并将之纳入自己的价值链中。索尼公司不但可以通过出售游戏软件大发横财,还可以从影院、快餐店及玩具制造厂等生产相关产品的价值链的分支上获取利润。 由于互联性的存在,市场竞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呈现出瞬息万变之势。精心制定好的发展计划,很可能在转眼间就成为一堆废纸。因此,对公司的经营策略及时作出调整,或使公司的组织结构具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市场的急剧变化,已成为任何公司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竞争原则之一。公司的适应性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公司产品的适应性、公司行为的适应性和公司组织的适应性。
(1)公司产品的适应性:即公司产品(服务)能适应消费者不断变化的个人需要。
(2)公司行为的适应性:即公司行为要适应市场的急剧变化 ——
(3)企业组织的适应性:即企业组织要富于弹性,能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伸缩自如。公司组织通常等级森严、权力集中。在网络经济中,面对着大量信息的快速传递,面对着市场的急剧变化,面对着全球范围的竞争对手,现有的僵化的组织结构已经难以为继了。如果任何一项行动都必须等待公司总裁的批准,这项行动往往会变得毫无意义。
在网络经济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极其迅速,推动公司发展的不再是效率,而是高度的适应性。应该把公司看成是有机体,它可以感受环境、适应环境,甚至改变环境。市场环境则是一种选择机制,它可以判定哪种有机体更适合生存。公司可通过下列几种手段来设计自己的组织结构,使之具有高度的适应性。
(1)多元化:圣达菲研究所只有三个长期的职员,分别是物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生物学家,其余的雇员都是短期性质。它使跨学科的工作人员每天聚集在一起,平等参与讨论会中的任何一个话题。由于环境的变化是多方面的,多元化的思想和不断变化的新成员带来的新思想,增强了该组织对市场的适应性。
(2)可渗透边界:一个组织的边界应该是模糊的,具有可渗透性,使组织可以随时吸收它所需要的人,扬弃它暂时不需要的人。以快速变化着称的投资银行,为了对市场上的新机会迅速作出反应,以小组作为其基本组织单元。每个小组成员可随时更新,增加能带来新技术和新思想的成员和与外部专家的关系。投资银行鼓励员工相互交流,并与组织之外的人交流,对建立新关系的员工予以奖励。渗透性的组织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关系,并借此把知识、人才和机会抓到手中。
(3)大与小的辩证法:传统上认为,大公司由于官僚主义盛行,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小公司则反应敏捷,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但是,在网络经济中,小公司也存在着问题,为发展经济网要消耗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降低了公司的经济效益。在网络经济中,公司要既大又小。它要足够大,以便具有足够大的视野,把握全球市场的转变,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它又要足够小,以便灵活、机动、目标单一,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即时反应。要做到大与小的统一,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基础实施。软件、网络、工艺、资本设备都是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一个公司不必拥有基础设施,但可以利用它并从中获益。
9.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网络交易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应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10. 企业网上市场调查应遵循什么程序
市场调查既然是通过收集、分类、筛选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正确依据的活动,它就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时效性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营中,时间就是机遇,也就意味着金钱。丧失机遇,会导致整个经营策略和活动失败;抓住机遇,则为成功铺平了道路。市场调查的时效性就表现为应及时捕捉和抓住市场上任何有用的情报、信息,及时分析、及时反馈,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适时地制定和调整策略创造条件。在市场调查工作开始进行之后,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实践,尽可能多地收集所需要的资料和情报,调查工作的拖延,不但会增加费用支出,浪费金钱,也会使生产和经营决策出现滞后,对生产和经营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 二、准确性原则 市场调查工作由要把收集到的资料、情报和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在经过调查人员的分析后得出调查结论,供企业决策之用。因此,市场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必须体现准确性原则,对调查资料的分析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实际,切忌以主观臆造来代替科学的分析。同样,片面、以偏概全也是不可取的。要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就必须要有准确的信息作为依据,才能瞄准市场,看清问题,抓住时机。 三、系统性原则 市场调查的系统性表现为应全面收集的有关企业生产和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因为在社会大生产的条件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既受内部也受外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因素即可一起积极作用,以可以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由于很多因素之间的变动是互为因果的,如果只是单纯的了解某一事物,而不去考察者这一事物如何对企业发挥着和为什么会产生如此作用,就不能把握这一事物的本质,也就难以对影响经营的关键因素作出正确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调查既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又要了解竞争对手有关情况;既要认识到其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素质和方式等对经营的影响,也要调查社会环境的各方面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程度。 四、经济性原则 市场调查是一件费时费力费财的活动。它不仅需要人得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同时还要利用一定的物质手段,以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调查结果的准确。在调查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的调查方式不同,费用支出也会有所差别;同样,在费用支出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调查方案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由于各企业的财力的情况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去确定调查费用的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方案。对中小企业来说,没有向大家企业那样的财力去搞规模较大的市场调查,就可以更多的采用参观访问、直接听取顾客意见、大量阅读各种宣传媒体上的有关信息、收集竞争者的产品等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只要工作做得认真细致而又有连续性,同样会收到很好的调查效果。因此,市场调查也要讲求经济效益,力争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最好的效果。 五、科学性原则 市场调查不是简单地搜集情报、信息的活动,为了在时间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获得更多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就必须对调查的过程进行科学地安排。采用什么样的调查方式、选择谁作为调查对象、问卷如何拟订才能达到既明确表达意图、又能被调查者易于答复的效果的。这些都需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同时运用一些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以便与被调查者更好地交流;在汇集调查资料的过程中,要使用计算机这种高科技产品了代替手工操作,对大量信息及进行准确严格的分类和统计;对资料所作的分析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以便对汇总的资料和信息做出更深入的分析;分析人员还要掌握和运用相关数学模型和公式,从而将汇总的资料以理性化的数据表示出来,精确地反映调查结果。 六、保密性原则 市场调查的保密性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为客户保密。许多市场调查是由客户委托市场调查公司进行的。因此市场调查公司以及从事市场调查的人员必须对调查获得的信息保密,不能将信息泄露给第三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有意或是无意,也不管信息泄露给谁,只要将信息泄露出去就有可能损害客户的利益,同时反过来也会损害市场调查公司的信誉。所以市场调查人员必须特别谨慎,第二是为被调查者提供的信息保密,不管被调查者提供的是什么样的信息,也不管被调查者提供信息的重要性程度如何。如果被调查者发现自己提供的信息被暴露出来,一方面可能给他们带来某种程度的伤害,同时也会使他们失去对市场调查的信任。被调查者愿意接受调查是调查业存在的前提,如果市场调查不能得到被调查者的信任和配合,那么整个市场调查业的前景也是不堪设想的。
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