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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着作权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27 04:14:03

1.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犹掌柜

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那么我们该怎么做才能保护网络着作权呢?

网络着作权保护方法
1、注意自己的着作权保护
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2、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着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着作权局进行着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着作权登记对于明确着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着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
网络着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着作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

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着作权
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5、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

6、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

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着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着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

2. 网络着作权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着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

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4.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

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着作权法》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着作权是一种基于文学类作品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民事权利,那么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网络着作权的概念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我国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着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着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号)第2条规定: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着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着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6.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着作权有什么差别

1)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着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着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着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着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的着作权的区别
【在着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着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着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人,网络着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着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着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着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十四条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着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着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着作权对传统着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着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着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着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着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着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着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着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着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着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7. 什么是网络作品着作权有那些保护措施

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受的着作权权利。大通天成基于此为您讲解,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享受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着作权。

8. 网络着作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着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着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一条 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9. 什么叫网络着作权

网络着作权是指广播权、修改权、展览权、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表权、发行权、署名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0. 网络着作权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网络着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着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一条 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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