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公关和网络打手都是贬义词,网络打手我懂,网络公关是什么意思呢要原创。
网络公关本来不是贬义词,但后来被污名化了。
所谓网络公关,就是利用网络传播的特点,化解个人或企业的危机消除某种舆论的影响,推广扩大某个人某个企业或某个品牌的影响,以及进行网络活动策划之类的行为。这些行为只要合法,是属于正常行为的。
但网络打手(利用水军发动网络舆论攻击行为),以及恶意发帖和删帖,把这一行业搞乱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② 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 网络违法行为指的是什么
网络违法行为就是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
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④ 网络黑公关是什么意思呢如何化解
“黑公关” 事件成立的条件有三:1、报道内容失实,2、有组织的公关操作,3、目的为恶意歪曲或诋毁品牌。这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才能称为企业“被黑”了。用户投诉无门在社交媒体上的抱怨,或者媒体由于调查不全产生的歪曲报道都不算黑公关操作。
基于这个前提,一般情况下的”黑手“就只有竞争对手和以负面敲诈厂商的媒体。
面对第一种情况,利用自媒体阵地充分发声是最好的选择。(除非你有竞争对手操作的全套证据,否则很难通过主流媒体澄清事实或者与对手对簿公堂论个青红皂白)以神州租车近期的危机公关操作为例,做得可圈可点。首先,选择CEO作为发布者,最大程度规避了官方的风险。其次,看似调侃戏谑的语言其实分别澄清了神州租车被”黑“的几个方面。第三,指明了幕后黑手是竞争对手,黑公关沦为打手。第四,快速在网络蹿红,引起媒体对“黑公关”行业的探讨,有效避开了媒体对神州租车的进一步深挖。
媒体的恶意敲诈是第二种“黑”公关。一般这种情况都发生在小媒体和特定媒体身上,比如与IPO过程紧密相关的很多南方小报。这种媒体影响力有限,通常通过门户转播扩大影响,在企业做出关键决策的敏感期进行恶意敲诈。文章一般没有什么深度,但是导向性明显。这种情况厂商绝对不能妥协,诱使对方提出敲诈方案,第一时间报警,保持跟主流媒体的及时沟通澄清,防止他们跟风炒作。
假如内容属实(如招股书中披露的风险),但媒体利用公众缺乏财经知识刻意扭曲这种IPO 前很多媒体的惯用“敲诈”手法,需要in-house PR对媒体记者进行摸底和排查,了解其真实意图。我的经验是大部分权威媒体的负面很可能是误读,这时候需要的是诚意沟通说明,确保对方不跟进报道,然后利用自媒体进行澄清。如果对方明知是风险提示,还故意做成负面,就是别有用心了,当然这种媒体通常都是小报,不是想搏出位就是想要广告,这种时候厂商回应肯定是越描越黑,利用其他微博大号或者权威媒体还击是上上之选。
⑤ 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网络使用者的七类行为来自第二十七条,具体为: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5)什么是非法网络共公关行为扩展阅读:
互联网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人们的正当权益也在网络空间面临着各种新型威胁的冲击和挑战。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互联网企业过度追求商业利益以及不良竞争、对影响广大普通网民幸福生活的新型网络欺诈、对网络空间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等,开始了一系列治理工作。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战略规划建设也在高速推进之中。《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出台,初步奠定了中国网信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和战略架构。
⑥ 请问何为,黑公关 是什么意思,遇到了网络黑公关该怎么办呢
黑公关通常是指捏造一家企业的虚假事实、大肆散布谣言,目的是诋毁企业的品牌和信誉,试图以此勒索企业,牟取利益。
遇到黑公关,千万不要给钱,基于行业特点和勒索的性质,一旦拿到钱,负面信息只会越来越多。
建议一般的方法是,对负面信息进行SEO逆算法优化、投诉删帖,使其排名下降,同时发布适量的正面新闻稿、软文在搜索结果页占位,形成品牌舆情壁垒的效果,这样才是长期有效的防御方式。——赢客互动
⑦ 网络恶意公关危机要怎么处理
非法网络公关,黑公关
据了解,网络黑公关的主要“业务”是替委托人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有偿化解负面信息。前者通过杜撰虚假信息并加以散布来攻击竞争对手;而后者则以有偿方式,委托公关公司或网站内部人员,通过删帖、搜索引擎优化以及搜索屏蔽等手段来避免负面舆论的传播。现在水军做“打手”,即发布负面消息时,手法都比较隐蔽,比如有意挑选“专家”发言,或策划某些新闻事件。
非法网络公关,黑公关
另一方面,有偿删帖也是非法网络公关的一大业务。网络上存在很多专靠删帖牟利的“网络营销公司”和个人,甚至主动制造负面话题,达到非法删帖营利的目的。他们的做法为了一己之私,而不顾道德的底线。他们颠倒黑白,帮助坏人欺压好人。他们无视法律,自以为到了可以翻云覆雨的境界,网络给了我们太多自由,也让心怀不轨之人有机可乘。非法网络公关和黑公关删帖的行为在网络上混淆是非,扰乱了网络环境,让人们在鱼目混杂的网络世界中更找不到真实的方向。像罗笑笑事件,本是让这个世界增添更多爱,幕后竟是一场多人精心设置的骗局,当人们认清这一事实后,网络上的温情一面就被人们无情的遗弃,只为不再落入骗子的骗局。法律规制模糊更给了那些非法人员有机可乘。当好人被逼的在角落流泪,而坏人更加的猖獗,我们又有什么办法来辨别这些,擦亮双眼。对于那些有图有真相,看起来无比可靠的信息,我们又怎么会不认同。无数微信里求转的新闻,或许你的无意转发便正好入了他们的下怀,我们也成了他们的帮凶。
非法网络公关,黑公关
从大的方面,黑公关公司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随意污蔑公司企业或其产品,严重地误导了消费者,极大程度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小的方面来说,黑公关公司以不实的言论,虚假的所谓“事实”,任意中伤其他企业或其产品,严重了影响了国内企业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健康、有序、理性的竞争氛围,因此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法律这把利器应该盯紧网络这块沃土,不要让非法人员在这里继续作妖作福。
如果一旦查处,会按照法律对他进行制裁。
⑧ 什么是非法网络共公关行为
网络公关(PR on line)又叫线上公关或e公关,它利用互联网的高科技表达手段营造企业形象,为现代公共关系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策划思路和传播媒介。目前,“e公关”概念虽然在美国刚刚兴起;但中国公关业不甘人后,此概念在“2000年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大会”上成为热门话题,到2001年则开办了“中国公关网”,而企业自身的公关网络更是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中国公关业和企业有了自己的门户网站和宣传平台,可以以最快捷的速度向国内外交流企业的信息。 网络公关危机处理可以从以下四点来考虑。
一、网络公关危机处理,速度是关键
【拓展资料】
在舆论消息出现的24小时内,消息会以病毒式迅速传播,社会上将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谣言和猜测。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在时间上抢占先机夺取主动权,快速地作出回应以表明态度,避免不良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网络公关危机处理,成为媒体,败也媒体
社会化媒体时代已步入发展繁荣时期,媒体、网络成为最重要的危机策源地,在新媒体与网络媒体的推动下,每一次的企业危机都有可能在一夜之间扩散,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企业要很好的利用这一资源,让企业在危机事件中反败为胜。
三、网络公关危机处理,主动担责,态度真诚才能赢取信任
危机公关就是企业对公众带来的伤害,医治公众的创伤,最重要的也是建立信任。公众对于公司的信任99%来自于公司在危机发生之后的第一反应,公众将对以这一反应作为基础判断公司处理事情的态度,进而确定其是否值得信任。在建立信任的过程中,首先承担责任,放下姿态,赢取公众的善意对待,之后再与媒体和消费者真诚沟通,切勿闪烁其词,蒙骗大众。
四、网络公关危机处理,需要防患于未然
再大的公司都无法预料和避免危机,当危机发生时,如何在第一时间做出合理的回应,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危机公关部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专门处理危机公关的部门,一套成熟的网络公关危机处理机制,不仅能为企业在危机发生后快速想到应对方法,更可以减少一些网络公关危机处理过程中的硬伤,避免犯了大忌。
对于企业来说,网络危机公关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在经历危机后不反思、不醒悟、不整改。各大企业频繁出现危机事件,这也告诫了企业必须要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建立危机预警与应对体系,提升网络公关危机处理能力,才算是对危机公关画上了一个成功的句号。
⑨ 什么是非法网络共公关行为
在舆论消息出现的24小时内,消息会以病毒式迅速传播,社会上将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谣言和猜测。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在时间上抢占先机夺取主动权,快速地作出回应以表明态度,避免不良信息的广泛传播。社会化媒体时代已步入发展繁荣时期,媒体、网络成为最重要的危机策源地,在新媒体与网络媒体的推动下,每一次的企业危机都有可能在一夜之间扩散,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企业要很好的利用这一资源,让企业在危机事件中反败为胜。
网络公关危机处理,主动担责,态度真诚才能赢取信任
【拓展资料】
危机公关就是企业对公众带来的伤害,医治公众的创伤,最重要的也是建立信任。公众对于公司的信任99%来自于公司在危机发生之后的第一反应,公众将对以这一反应作为基础判断公司处理事情的态度,进而确定其是否值得信任。在建立信任的过程中,首先承担责任,放下姿态,赢取公众的善意对待,之后再与媒体和消费者真诚沟通,切勿闪烁其词,蒙骗大众。
四、网络公关危机处理,需要防患于未然
再大的公司都无法预料和避免危机,当危机发生时,如何在第一时间做出合理的回应,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危机公关部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专门处理危机公关的部门,一套成熟的网络公关危机处理机制,不仅能为企业在危机发生后快速想到应对方法,更可以减少一些网络公关危机处理过程中的硬伤,避免犯了大忌。
对于企业来说,网络危机公关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在经历危机后不反思、不醒悟、不整改。各大企业频繁出现危机事件,这也告诫了企业必须要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建立危机预警与应对体系,提升网络公关危机处理能力,才算是对危机公关画上了一个成功的句号。
⑩ 国家网信办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网络公关以及水军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着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着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着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