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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怎么合规

发布时间:2022-08-14 23:12:08

Ⅰ 医疗美容广告如何才能不违规

1.《广告法》
(1)广告内容限制: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广告行为限制: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
(三)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二、常见禁用词实践整理
1、表示权威性的禁忌词:
如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特供、专供等词语。
2、包含“首个,首家、独家”及相关词语:
违规案例:2019年,珠海韩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包含“国内首家”、“最前沿的整形技术、最精良的整形技法、最优秀的整形效果”、“世界级的整形技术”的宣传内容,被罚款10万元。
3、包含“最”及相关词语:
如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先进、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4、包含第一的相关词语:
如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用语。
5、表示品牌地位的相关词语: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地王、楼王等用语。
6、表示绝对、极限且无法考证的词语:
如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着名、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世界级、金牌、名牌、优秀、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7、色情暗示用语:
如零距离接触、余温、余香、身体器官描述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色情暗示词语。
8、虚假内容相关词语:
如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等无法提供证明的虚假宣传词语。
9、疗效违禁词:
如当天就见效、XX天从根好、治愈率为XX%、轻松告别、都治好、延长生命、医疗水平最高、更安全、恢复快、零事故、零担忧、完全清除、一次性治愈不复发、无一人复发、全部康复、彻底消除、显着改善等对医疗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的词语。
10、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违规案例:2018年3月,今日头条因发布多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被没收广告费23万余元,并罚款70.79万元。

三、法律建议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服务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相较于其他行业,对医疗美容有其特殊对规定,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因此在发布相关广告时,尽量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Ⅱ 常见的网络广告形式是什么如何让做好网络广告

横幅式广告(Banner)——又名“旗帜广告”,最常用的广告尺寸是486×60(或80)像素(pixels),以Gif,Jpg等格式建立的图像文件,定位在网页中,大多用来表现广告内容,同时还可使用Java等语言使其产生交互性,用Shockwave等插件工具增强表现力。
按钮式广告(Buttons)——最常用的按钮广告尺寸有四种,它们分别是:125×125(方形按钮),120×90,120×60,88×31,单位:像素(pixels)。定位在网页中,由于尺寸偏小,表现手法较简单。

邮件列表广告(Direct Marketing)——又名“直邮广告”,利用网站电子刊物服务中的电子邮件列表,将广告加在每天读者所订阅的刊物中发放给相应的邮箱所属人。广告形式多样化,例如Banner,Buttons,文字。另外,如果使用Banner广告发送,大小最好不要超过5k。

墙纸式广告(Wallpaper)——把广告主所要表现的广告内容体现在墙纸上,并安排放在具有墙纸内容的网站上,以供感兴趣的人进行下载。

赞助式广告(Sponsorships)——分为三种赞助形式:1、内容赞助;2、节目赞助;3、节日赞助。赞助式广告形式很多样,广告主可根据自己所感兴趣的网站内容或网站节目进行赞助。但网站节目特指时效性网站,例如:澳门回归网站,世界杯网站。另外,节日赞助是指网站在特别节目所推出的网站推广活动。

电子邮件式广告(E-mail)——广告形式以Banner为主,广告体现在拥有免费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站上,广告会出现在个人邮箱的主页上。

竞赛和推广式广告(Contests & Promotions)——广告主可以与网站一起合办他们认为感兴趣的网上竞赛或网上推广活动。

插页式广告(Interstitial Ads)——又名“弹跳广告”,广告主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站或栏目,在该网站或栏目出现之前插入一个新窗口显示广告。

互动游戏式广告(Interactive Games)——在一段页面游戏开始、中间、结束的时候,广告都可随时出现。并且可以根据广告主的产品要求为之量身定做一个属于自己产品的互动游戏广告。其广告形式多样。例如:圣诞节的互动游戏贺卡,在欣赏完整个贺卡之后,广告会作为整个游戏贺卡的结束页面
如何做好
第一应该明确广告目的,是为了宣传品牌/产品,还是推广在线业务。根据目的的不同选择不同类型的网络广告。如果是宣传品牌,应该在访问量大、美誉度高、访问群体与目标消费者符合的综合门户网站或行业门户网站投放广告;如果是为了某个产品的促销或渠道建设,适宜在行业门户网站投放广告;而如果是推广在线业务,则适宜在搜索引擎购买关键字排名,实现精准的网络广告投放。

第二确定费用预算。不同类型网络广告和网站平台的费用差距非常大,新浪、QQ等网站的日广告费用在数万到数十万,小的专业门户的价格在数千到数万,搜索关键字排名一般按点击收费,每次点击费用在0.3到几元不等,广告联盟的价格相对便宜,但投放的网站多是个人网站,信誉度不高。针对自己的推广目的,选择性价比最好的广告投放形式,确定出合理的费用预算。

第三制定投放策略。是在一个网站投放,还是多个网站投放?是单一广告展示,还是专门建立推广网站?投放的最佳时间段是什么时候?如何控制广告费用的消耗?广告效果不佳时如何调整?是否需要专门客服人员应对访问者咨询等等问题需要事前做出方案。

第四、广告内容的策划制作。网络广告的媒体形式有文字、图片、动画、富媒体等多种,在选择了合适的投放渠道和制定投放策略之后,就需要进行广告内容的制作。创意好、设计精美、定位准确的广告能吸引更多的用户浏览和访问,可以大大提高广告的性价比,而制作粗劣的广告则会降低广告的效果,甚至可能让大笔的广告费付诸流水,砸不出一个响来。

第五、网络广告投放实施。广告投放的操作一般由网站来完成,有些平台如广告联盟、搜索引擎关键字广告提供客户操作的后台,这样更容易控制广告的投放过程。在投放之前,需要操作人员详细了解操作步骤,及时发现问题。

第六、网络广告效果监测。网络广告的效果到底如何,需要通过监测相关数据并进行后期分析。一般主要监测广告的展示量,点击量,平均访问页数,地域分布等等。根据这些数据去评价广告效果,改进广告投放策略,以便于下次投放时参考。

Ⅲ 网络广告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网络广告法律法规首先广告合格内容要符合要约邀请。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Ⅳ 网络广告投放遵循哪些法律

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Ⅳ 如何做网络广告怎样才能做的更好

一、网页上方比下方效果好。

统计表明,许多访客不愿意通过拖动滚动条来获取内容,因而放在网页上方和网页下方的广告所能获得的点击率是不同的。放在网页上方的广告点击率通常可达到3.5%-4%。二、广告面积越大越好。

通常网络广告的标准大小有468*60,150*68和88*31三种常用规格。显而易见的,一个大的广告图型更容易吸引用户的注意。因而不同大小的横幅价格也会不同。

三、经常更换图片。

研究表明,当同一个图片放置一段时间以后,点击率开始下降。而当更换图片以后,点击率又会增加。所以保持新鲜感是吸引访客的一个好办法。三面翻广告牌广告效果很好。

四、采用合适的语句。

广告中使用的文字必须能够引起访客的好奇和兴趣,可以是招唤性的,如“CLICKHERE"、也可以是时间性的,如“最后机会”,还可以是“FREE"之类的词语,这种看起来落入俗套的词语却能够起到戏剧性的效果。

五、使广告靠近网站最主要内容。

通常综合网站都会有“WHATSNEW"或者发布网站自身新闻的位置,这往往是一个网站中最吸引人的部分,因此广告如果放在这位置附近会吸引更多人的注意。

六、将广告链接到一个特定的页面,而不是客户网站的首页。

没有人喜欢七弯八绕才能获取自己所需的内容,因此广告应该链接到你最想宣传的那个页面。

七、适当运用动画图片。

统计表明动画图片的吸引力比静止画面高三倍。但是如果动画图片应用不当则会引起相反的效果,如太过花俏或文件过大影响了下载速度。所以通常广告商会限制图片的大小。

八、不可忽视纯文字的作用。

在电子邮件杂志中可以放置纯文字广告,由于纯文字广告通常可以表现100字左右的文字内容,而且几乎不影响下载速度,所以措词得当的纯文字广告甚至可获得高达12%的点击率。

九、选择合适的广告网站。

即使CPM价格一样,在人流量不同的网站做广告效果完全不同。高人流量的网站使你获得所需效果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为你赢得了时间。

以上介绍了如何做网络广告的方法。希望你能掌握这些方法使你的网络广告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广。

Ⅵ 简述网络广告法的立法原则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一9三漆年通过的《国际广告行为准则》第一 条明确规定:“任何广告不得有违反通行的公平标准的声明或陈述。”这一规定基本上可以作为“公平原则”的国际法依据。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注:参见我国《广告法》第三条。 )根据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从商品购买者和服务接受者的角度看, 广告对其有直接的或者潜移默化的影响。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下将他们统称为“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或者误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诱导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该广告行为主体的行为就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之所以易于被误导或诱导,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告受众或者消费者与广告行为主体在市场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而且前者的市场信息资源主要来自后者。(二 )凡参与广告市场竞争的广告行为主体,都应当依照同一规则从事广告活动,严禁广告行为主体利用其优势,采用任何非正当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诸如利用回扣、贿赂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广告市场,阻碍他人参与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等。(三)在广告活动中, 广告行为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广告行为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某些广告行为主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真实、合法原则。我国《广告法》第三 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一规定是广告“真实、合法原则”的法律依据。该项原则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告的真实性”和“广告的合法性”。广告的真实性,从正面讲,就是要求广告主在广告中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陈述都是客观真实的,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都是可以证实的,其所援引的依据和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从反面讲,就是任何广告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说明的方法,或者通过省略、含糊或夸大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利用过时的研究成果或者滥用科技资料,让广告受众误认为其广告的主张或者说明是真实的。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广告的合法性,又可分为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广告形式的合法性。 三.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广告行为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任何广告在设计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知识欠缺,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更不得利用广告这种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宣传形式,诋毁、贬损其他经营者

Ⅶ 做网络广告需要注意哪些

做网络广告,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需求很重要。要了解不同的客户有什么不同的需求。针对不同的客户,重点突出我们不同的优点,缩小我们的缺点。客户要求做网络广告时,先不要谈价钱,也不要谈什么先款后款的,先问清楚,客户做这个广告的目的是什么,客户是什么行业的,客户的产品是什么。在对客户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后,再以专业的角度向客户推荐合适的广告组合方式。 2. PPT很重要。不要再用word文档来做报价表,要用PPT,用图例,才能更直观地展示给客户看,特别是那些传统行业的客户。PPT里面,要做到文字简练,根据目前市场的热点来提自己的口号。口号是什么,就是一句话就能讲清楚我们网站是作什么的。这个口号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不断根据市场当前的热点来改变。拿我们的网站来打个比方,以前就可以提中小学生门户网站,但现在大家都在强调娱乐这个词时,就要想办法把这个词也加进去,可以叫中小学生学习娱乐门户网站,如果以后大家不提娱乐了,要提互动,那我们又要改成中小学生互动门户网站。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3. 截图很重要。每做到一个网络广告时,一定要截图保存,一方面是要传给现在的客户看,以示我们已经在这个位置放了广告了,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展示给下一个客户看。 4. 定位很重要。定位不要太窄。周洁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她问我,为什么你们不能做化妆品广告?我自己也在问自己,我知道我们的小学版,有很多是妈妈爸爸在陪着小孩子玩,而且小学版的用户数是第二多的,那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做化妆品广告呢?为什么不能做汽车广告呢?为什么不能做房地产广告呢?钢管总结了一句话,从受众倒推回来,就能发现,我们能做的行业实在太广太广,只是我们一直正面的以为中小学网站就只能做学生用品。思维方式很重要。 5. 服务很重要。网络广告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客户交了钱把广告挂出去就完事的。从谈定这个客户,广告投放到网站上开始,才是这笔生意的第一步。随后,要有媒介随时跟踪这个广告的效果,跟客户沟通反馈,效果不好时要及时沟通。效果不好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客户的广告创意太差,无法吸引用户,那就要想,如何改变广告创意;另一种可能性是这个广告位置确实流量较差,那就要考虑是否重新换位置,甚至是给客户加上更多的广告位来弥补。 6. 数据很重要。平时就要对自己网站的广告位进行数据分析,自己要清楚,哪些流量好,哪些差。借用第三方分析工具来为自己做分析,也为客户做分析。要让客户知道自己的钱花得有多么值得。

Ⅷ 网络广告面临着哪些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

您好,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规定,一方面,网络广告在实质上和传统的广告别无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又难以对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国际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对策,这些问题主要不是技术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网络广告的特征、规则与传统法律制度的交叉和冲突是主要原因。在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网上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尽管《广告法》已有清楚的定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广告与信息、宣传、事实、表扬文章等的区分,本身就存在着难度,加上网上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在网上交易信息往往又与广告信息混合或并行进行,在一条信息中可以混杂有或隐含有广告的成分。这种以非广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广告内容的宣传,就是隐性广告。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广告标记,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也使国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欧洲共和体关于电视广告的统一规定》第13条中明确规定,“为避免广告与节目混淆不清,不仅要对广告加上明显的标志,还必须同节目的图像、伴音分离。”《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第11条规定,“任何广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是清晰可辩的;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该轻而易举地被人做是广告。”英国广告活动准则关于广告标志的规定是:“广告的涉及和表达应使人一目了然就知道为广告,而不需要认真研究后才能辨别,”巴西广告自律守则第六节关于广告的识别中规定:“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还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地表明其特征,”澳门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信息不论在其传播时使用任何工具,应该可清楚地作广告的识别。在传统的媒介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而因特网上的隐性广告很难区别。有人说网上有一种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响。某些信息从某种程序上已经广告化了。比如看到一个旅游景点的报道,你也可以说它是广告,因为在事实上它在推广那个景点。

隐性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网络新闻发布的广告。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论,但广告在网络新闻中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知名度较高的ZD-NEWS等专业网站。由于这类网站拥有特定的阅览群体,专业化程度较高,能与其保持一定的关系是企业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网络新闻与网络广告的界限。

(2)BBS上发布广告,主要以论坛讨论问题的形式出现。商业网站在主要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经常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现象。广告主以网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论题,讨论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联合品牌网站发布广告,即几家广告客户与网站结合为合作伙伴,通过网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药商甲,希望向心脏病患者推出新药,并收集病人与医生交谈的资料,于是与某知名网站乙合作,建立了一个有关心脏病的网站,提供病例、数据、预防措施,治疗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关心健康的浏览者蜂拥而至,纷纷索取该公司的小册子。并愿意接受乙所作的有关心脏病市场调查。媒介权威用“商业化信息”或“品牌新闻”之类的名词来诠释。而理论界友人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把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混为一体。要加以限制。

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出现困难。在传统煤体广告环境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区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三者的区分日益模糊,经营网络运营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务的ICP他们既拥有传统煤体的传播平台,同时也集广告代理、制作和发布于一身,在这种情形下,使我们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去理解和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三种角色。另外,企业自由设立主页或站点进行自我宣传,任何登陆某一站点,发布广告或类似的宣传信息,对此如何管理是面临的新课题。

三、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的多样性,广告发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困难,引起管辖权问题。传统广告由于制作和发布广告的主体有限,发布的空间或地狱有限,无论是对广告内的管制,还是对许可或登记均可以实现。而对于网络广告而言,不仅存在难以计算的发布主体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狱界限的限制,这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难以完全实现。基于网络的超地狱性,它还导致法律适用和行政管理权的冲突。传统广告由于受国界的限制,一般由国内法管辖,即使发布跨国广告,也是或由本国或由他国法律管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而网络广告则不同,从客观上看,由于网络广告可能涉及多个国家,无法将其分割为几个部分,又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现困难。有的广告主、发布者故意利用各国的差异,利用网络的超地域性,规避一国法律,违法发布某些网络广告。

四、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厉害关系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诱饵广告

所谓诱饵广告,指的是经营者对实际上不能进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广告,或者对商品数量、日期有显着限制二在广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诱顾客前来购买,并鼓动顾客购买其广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广告。因此作为诱饵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商家实际上不能销售广告中的商品;2、商家实际上根本不想销售广告上的商品;3、广告中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供应量、期限或者相对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广告中故意不做出说明。在这几种情况下,商家的实际目的不在于销售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而只是希望借此机会将顾客引诱到他的商店或网站,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说服顾客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某些顾客的善良心态,软硬兼施,迫使顾客购买他本来并不想购买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这类广告在传统广告中也存在,但在网络广告总表现的更为频繁,其影响范围也更为广泛。根据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电视一台的《晚间新闻》报道,美国为了打击网上诈骗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专门设立一个网站将诈骗性网站链接,输入到其数据库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600家诈骗性网站被输入到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库中。

(二)、网络广告价格紊乱

1997年中国网络广告刚起步的时候,虽然网络广告主局限于几大工厂厂商,但可以供选择的媒体数量有限,所以基本出于供求平衡的局面。风险投资商对中国市场的广泛切入导致最近两年来,从ICP模式赢取网络广告媒体网站大量增加,而市场对网络广告的宣传与舒服工作却越来越急于功利。这种情况反倒让广告主产生了疑惑,很多广告主对投放网络广告并不怀疑,但实在无法从五花八门的网站和频道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组合。这种“供过于求”的现状导致了价格的混乱。目前无论一个ICP的站点是否知名,在定价时候都保持了很好的默契,但是各个ICP的销售人员为了能拉住客户,增加业务量,在谈判的时候各显神通,价格折扣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业内人士称,即使你们的价格已经几重折扣不能再低,客户却认为可能还有降低的空间。据调查在1999年达成的网络广告交易中最高的CPM水平曾达到900元人民币(幅面较大),而已468 60标准尺寸出现的一个网幅广告,甚至可以以6至10元人民币的CPM销量,两者的相差近一百倍。这样畸形价格差距让广告主满腹疑惑,并在情理之中。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网络媒体价格的不稳定,严重偏离价值规律,表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在网络广告的类型中,我们介绍了网络关键字、词网络广告的特点。埋没技术是关键词检索功能所必需的;虽然行为人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技术本身却是无可厚非的,只是有一些人不正当的利用此项技术。所以埋没行为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其本质区别在于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

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可能涉及对驰名企业的商标及其他标志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目前,对驰名商标给市场扩大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特别是19993年底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世贸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只是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最为突出。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停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我国的驰名商标负责认定和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网上侵权纠纷的屡屡发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适用何种法律已成为迫不及待的课题。

与上面相对应的就是网络关键字、词广告埋没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如何适用法律?

不论是对上述驰名商标或企业的埋没,还是对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埋没,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存在着“客观上使消费者误以为埋没行为人与驰名的商标或其他标识的所有人只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但如果没有这个客观事实,在网络广告种埋没他人驰名商标的,应如何处理?这是反商标淡化行为。

所谓“淡化(dilution)”是指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不会导致混淆何消费者误认,但是减损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着特征何广告宣传价值,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不再将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比如说“罗西尼”这个驰名商标,如果市场出现了“ 罗西尼”汽车,“罗西尼”电视机,“罗西尼”矿泉水,“罗西尼”巧克力等产品,可以说过不了几年也就没有人将“罗西尼”商标与“罗西尼”手表的商标的所有人联系起来了。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是“淡化”行为的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使一个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比如“乐凯”与“柯达”竞争:“柯达”想整“乐凯”,它弄一个国内的出版公司或者收买国内的文人,在写书时特别是统编教材;解释乐凯是什么时,写成“乐凯”是胶卷的别称。以后别人上商店去买胶卷可以说成买一卷“乐凯”,买“柯达”牌“乐凯”,逐渐地“乐凯”的商标“淡化”了。这种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的不当埋没行为,客观上极有可能达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的结果,而且,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此行为造成影响的传播更便捷,另外,网络关键字、词广告中埋没的内容还可能是着名虚构人物,着名企业家或上市公司的简称。在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四)、链接(Hyperlink)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超链接可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重要内容或者将他人页面的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将因而不能接触他人站点、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这样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自己主页上的广告。

(五)、通过抄袭剽窃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网络有奖销售广告的法律问题

有奖销售广告,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中奖式有奖销售。

网络广告发展到今天,通过奖励的方式以达到和提高预期的广告效果的方式还是司空见惯的。

在国外,在线奢侈品零售商Ashford在圣诞期间的促销活动之一是,凡在该网站商购买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手表,就可以获得一只Montblanc牌签字笔,。这一活动总投资不到100万美元,轻易地收回了投资。该网站还成功地举办了一次钻石抽奖活动,准备了一块价值1000万美元,达15克拉的钻石。任何访问者经过注册均可参加抽奖,在网站内购物可以获得自动注册的优惠;据了解,该网络公司推出的有奖活动,一等奖是一居室现房加上装修,价值使20万元左右;二等奖使“吃一辈子白米”,以五十年计算,一天一斤白米总值约2至3万元;又如某综合网站为了提高访问量吸引更多的广告主,每天向访问者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访问者每月通过抽奖即可获得一部国产汽车或免收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首期款8万元人民币。这类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常见的。在此类情形中,网主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而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这种形式也易导致恶性竞争,使网络公司都在鱼类上进行竞争,必将导致网页内容的下降,既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

四、虚假广告

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主利用虚构的事实进行广告,以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信任,从而称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顾客。例如,其房地产网站的广告介绍说,某居住小区的地理位置如何如何好,北临某商业文化中心,南接某大道,西靠文化大城,多路公交车经过。而实际上该小区离这些地方还有一大段距离。再例如,某网站上登出了着名演员巩俐想希望小学捐献口服液的广告也是子无虚有的虚假广告。

五、欺诈性广告

所谓欺诈性广告指的是广告主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刊登的广告。它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就在于,虚假广告发广告主不是想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而只是想扩大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潜在用户;而欺诈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接骗取他人的钱财。例如北京泰可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设立了一家“中国财税信息网”。网站的宣传材料上说“中国财税信息网”的建立,得到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将国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列为顾问单位。网站欺诈性的广告行为工骗取了1,200多用户高达331万元的所谓信息服务费。

六、滥用名人肖像广告。借用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和政界名流的名声来扩大企业的影响,似乎是一种时尚,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名人都是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至少是许多人都听说过。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具有教强的亲和力,容易被百姓接受,因而容易产生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将名人的肖像用于企业的商业广告宣传,应当事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非法使用,侵害他们的肖像权。目前有些网站尤其是个别中小型网站,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以产生丰厚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于是不经过名人的同意,擅自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名人肖像,通过扫描并加以处理,当作成自己网站的网页或宣传动画,以对自己进行宣传,扩大自己的影响。
对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隐性广告行为”的思路

网络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是其互动性。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是被动接受的,在这一点上与网络广告是不同的,由于网络广告的这种互动性的存在,造就了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互动性、虚拟性也就是网络环境的价值所在。所以有人把它的这一特性叫做“反媒体性”。如果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行为,特别是对“隐性广告行为”将有可能无意中扼杀或限制了网络的互动性,这对网络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观念还是停留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当他们进入了网络虚拟环境时仍不知觉。这时,由于网络环境的互动性,给他一种客观真实的感觉,而实际上虚拟的毕竟还是虚拟的,并不是现实,所以采用一律禁止这种“隐性广告”的做法来规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消费者辨认,但是并没有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原因是,造成消费者容易对客观信息与促销信息相混淆的因素有两个方面的。一是网络环境中的互动性和虚拟性所形成的客观上的确,二是消费者的确观念还停留在“现实中”,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了不得虚拟世界所形成的消费者主观上的。后者的作用要比前者大。我们并不是要淡化法律规范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规制,而是要考虑网络广告的特殊性,针对“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监管要适当放宽。

从主观角度去改变消费者对网络环境的观念,用放宽的方式来从客观上规制行为,是解决“网络隐性广告行为”的两个途径。

二、解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位及职责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1995年实行的《广告法》,制定之初主要是针对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这样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以及他们的职责显而易见也是非常清晰的。但是对于网络广告来说就不适合了。因此应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的暂行管理办法,要有一个资格认证,要确立一个经营网络广告的确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有关的规定,严格规范网络广告内容。传统广告行为主体之所以要清晰明确的定位,不允许媒介及新闻出版机构承办广告业务,重要的原因是为防止这些单位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和活动中的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广告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而在网络环境中标,可以说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也就是可以说发布广告的便利对所有人来说是一样的,这时再严格区别广告的确发布者和广告的确经营者的意义也就相对淡化了不得。将网络广告活动中的确各个主体资格的认定要有所调整以适应网络环境。因为,没有理由用广告法去禁止广告主利用自己的网站去宣传自己。这种恰当的确宣传行为既无害于国家、消费者,又不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而且还有利于广告主自身。禁止的确结果将使网络环境压制这种技术采用。这样做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但对于在网上发布广告的确行为要管理,其内容应当是规范的确内容。按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将整个广告活动分为不同竞争的部门,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对网络广告来讲非常困难,一方面在技术上如果要对所有广告都进行管理和限制,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本应付不来往,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广告的确数量大,要对广告信息处理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不现实的。

由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可以在国家工商局建立一个网络广告自动“报备”系统。只要是授权发布广告的确,用特殊的确标记贴在广告上,然后在案发布的同时自动地传到这个中心自动“报备”。没有“报备”都可以认为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无资格经营的,但“报备”不等于说是“审批”。“报备”是一种资格认定,或是追究你的一种备案。

Ⅸ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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