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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拍卖会

发布时间:2022-08-08 10:51:55

1. 限时竞拍是什么

“限时竞拍”是易拍全球继“直播竞拍”、“全球艺购”成功运营后2013年重点打造的第三个交易平台,按照现实拍卖会的基本规则,选择与海内外知名拍行合作,严格甄选拍品,限定时间内,只能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竞拍,拍卖结束,价高者得。即使拍卖淡季也能给买家提供有品质的网络拍卖专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八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3. 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方式

2012年6月2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刊登拍卖公告。
2012年7月10日22时,经过多轮竞价,其中一辆“宝马730”以33.09万元被一位吉林买家拍走,另一辆“三菱
欧蓝德”则以6.7万元被一位浙江买家收入囊中,均大大超过起拍价格。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淘宝网合作推出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首次进行拍卖。
2012年6月26日,“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首次拍卖的标的物进行公示,来自北仑区法院的“宝马730”和鄞州区法院的“三菱欧蓝德”,起拍价分别为19.99万元和6万元。
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整个司法拍卖流程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支付拍卖成交款三个环节,并且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
截至2013年3月底,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公告127件拍品,包括车辆、机器设备、住宅、厂房、商业用房等,已完成拍卖100件,成交率为83%。 2013年3月13日开始,标的物土地在上公示,该标的是已经申请破产的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等,评估价约1.587亿元,起拍价为1.55亿元此次拍卖由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的公开拍卖。
15天公示期中,累计有逾3.2万人查看了该拍卖页面。拍卖期间,有累计7000人同时围观。正式拍卖3月29日上午10时开始,4个小时后,经过5轮的竞价,此次拍卖以1.59亿元成交,买受人是海宁一投资公司。
2013年3月30日上午,淘宝网拍卖成功,拍卖价格达1.59亿。而这不仅是浙江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标的额最大的一宗,也是浙江首次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运用网络司法拍卖。
浙江省有19家基层法院已作为试点单位,准备尝试网上司法拍卖。如条件成熟,浙江省高院计划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不过,考虑到网络拍卖的特性,对于土地和房产等牵涉权属问题比较复杂的拍卖暂不“触网”。 2014年5月28日,福建省高院对外宣布,全省96家法院均已入驻网络,正式全面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在当天福建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工作人员向与会者现场演示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全过程。
福建省共有22家法院组织了65件财产上网拍卖。其中,拍卖财产为房产32件,机动车25件,其他的为厂房、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采沙船、尼龙线(丝)材料、店铺等。上述65件财产按起拍价计算,总财产价值达1.9亿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一宗是起拍价为1000多万元的土地使用权。

4. 常见的网上拍卖模式有哪些

网上拍卖常见的模式有如下三种:

1、增价拍卖

又称“英格兰拍卖”也称“低估价拍卖”,是最流行的网上拍卖方式,它使投标者的参与变得相对容易。一旦买者发现自己感兴趣的物品,他就可以浏览当前的最高出价,然后决定自己是否出最高的价格。在他提供投标价后,就可以看到拍卖状态的一个自动更新,显示他是否成功地成为当前的最高出价者。

2、减价拍卖

又称“荷兰式拍卖“也称“高估价拍卖”。常见的一种方式是,开始价格处于一个相对高的水平,之后价格持续下降。投标者能够观察到当前价格,而且必须决定他们是否在该价格下购买物品,或者继续等待价格下降。对一定价格的第一个应价者即成为获胜者。

3、集体议价

通过互联网集合买家的购买力从而使得集合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获得价格折扣。集体议价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性将零散的消费者及其购买需求聚合起来,形成类似集团采购的庞大的订单,从而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争取最大最优惠的折扣。

网上拍卖的交易模式:

1、1:1的交易模式:

大部分的个人交易(c2c),企业以拍卖方式出售商品,传统拍卖企业进行的对单个购买者的拍卖交易都是这种模式。

2、1:n的交易模式:

多数企业对个人的交易(b2c)是这种模式。这一模式中价格的形成,既有供方主导的正向定价法,也有通过集体议价由需方主导的逆向定价法。

3、m:1的交易模式:

当任何一个供应方无法满足需求方批量要求时,将有多个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这将导致m:1的交易模式的使用。

4、m:n的交易模式:

当集体议价模式盛行,同时参与集体议价的需方数量又超过了单一供应方的供给能力时,m:n交易模式将会出现。1999年12月12日,600台TCL精彩电脑在雅宝竞价交易网开始进行集体议价(分组分地区进行)。这是以浮动价格方式来促成交易的第一次尝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网上拍卖

5.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规定为: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等。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2、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4、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5、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是指由于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到被执行人的损害后,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6. 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的区别

网络拍卖的交易活动本身与《拍卖法》中对拍卖活动所作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依据《拍卖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对网络拍卖交易和传统拍卖交易做出以下区别:
1、拍卖标的
(1)拍卖标的权属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卖物品为委托人所依法处分的物品,且依据《拍卖法》第23条的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网络拍卖中,拍卖物品一般为“委托人”(即卖方)自己所有。
(2)拍卖标的范围不同:传统拍卖中,拍品既可以是价值昂贵的物品,也可以是价值低廉的物品,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无形资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有限,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车,种类虽繁多,但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就很难操作。

2、拍卖主体
传统拍卖中,拍卖主体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规定的条件。拍卖活动应当有拍卖师主持,拍卖师的资格取得也有严格的规定;网络拍卖中,“拍卖人”和“委托人”同为卖方,“拍卖师”被网络技术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

3、拍卖程序
传统拍卖中,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都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与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身份、拍卖标的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权利;网络拍卖中,没有传统拍卖意义上的委托、公告与展示,其所有交易过程都按照技术平台预先设计的程序进行。因网络交易的环境和交易中卖方在交易中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技术平台的提供者无法准确地审查卖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实性。

4、法律责任
传统拍卖中,拍卖全过程、拍卖活动产生的纠纷适用《拍卖法》;网络拍卖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至今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文,因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5、其他区别
传统拍卖和网络拍卖还有这样一些不同:交易的类型、参与交易活动的空间、交易活动结束的方式、活动的成本、中介机构的服务等。

7. 电子商务网络拍卖的内容、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电子商务环境中,当拍卖参与者不确定时拍卖人的最优拍卖方案的设计和特征。我们用泊松过程来描述拍卖参与者得到达,比较了两种拍卖的停止规则下的最优拍卖,并用例子进行了说明和比较。

关键词: 拍卖 泊松过程 停止规则

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起源很早,根据记载公元前500年的中亚巴比伦地区,男人们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得到妻子。拍卖在古罗马也很盛行,人们用拍卖的方式出售战利品,货物,地产甚至王位。关于拍卖的形式和历史,在Cassady(1967)的书中有很详细的记载,可惜这本书国内不易见到。古往今来,被拍卖的物品也形形色色,从古玩字画到日常用品,从农产品到海鲜,政府债券,营业执照,电波频率的各种有形无形的物品无所不报。最近几年,拍卖被用来出售政府资产,电信执照以及电力市场的产品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也日渐兴盛。不但出现了专业的拍卖网站,许多交易也采用拍卖的方式。

拍卖理论是最近二十年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分枝,1996年现代拍卖理论的奠基人Vikery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拍卖的方式起源很早,但是有记载的理论研究却是从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开始的。Vikery提出了正式的拍卖模型,并得到了着名的“收益等价原理”。Vikery的模型是私人价值(Private value)模型,不久之后,Wilson提出了公共价值模型(Common value),对于各种拍卖的研究出现在各种管理学的杂志中。到了八十年代,拍卖理论的研究也出现了新的重要进展。Reliey和Samuelson(1981),Myerson(1981)同时证明了更加一般的“收益等价原理”:在任何两个不同私人价值拍卖模型中,如果物品总是由评价最高的人得到,并且评价最低的人在两个模型的收益是一样的,那么这两中拍卖产生相同的预期收益。而且,Myerson(1981)也证明了一般的最优拍卖机制的设计要满足的条件。同时,Milgrom和Weber(1982)提出了“Affiliated Value”模型,统一了私人价值和公共价值模型,为拍卖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框架。

收益等价原理成为拍卖理论发展的基准,之后的理论进展在于放松假设原理的假设条件。收益等价成立的条件有:(1)参与者风险中性。不论是拍卖者(auctioneer),还是竟价者(bidder)都是风险中性。(2)只有一件物品拍卖。(3)不同竟价者对拍卖品的评价是独立的私人评价,不受其他人评价的影响。(4)竟价者之间不存在合谋和勾结。(5)竟价者之间是对称的,他们的评价有相同的分布,对于拍卖的结构有相同的信息。同时,文献提出了四种标准的拍卖模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其中。前两种拍卖是公开拍卖,后两种拍卖是密封价格拍卖。在所有放松收益等价原理条件的研究中,往往考察四种标准拍卖的收益比较情况,得到的结论有时是英国式拍卖最优,有时是第一价格最优。拍卖的机制设计有重要的影响,没有普遍最优的拍卖方式。一方面,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政府用拍卖的方式来颁发电信执照,电力管制和进行公用事业的私有化,现实的经济现象对拍卖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理论的进展,拍卖理论的研究突破了单一物品拍卖的研究,讨论同时多单位产品同时拍卖的问题。早期的研究中关注的是各种拍卖形式的收益问题,逐渐转移到讨论最有效率的拍卖的问题:即拍卖的结果是对物品评价最高的竟价者获得拍卖品。这反映了在政府主持的拍卖中效率问题是考虑的关键,是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显着例子。

不但政府方面重视拍卖,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发展,网上拍卖的日渐发展对理论也提出了要求。在最优拍卖理论的研究中,拍卖的参与者的数目是固定的。从机制设计的角度来看,拍卖就是一组规则,决定拍卖的嬴家和所有参与者的支付,Myerson(1981)证明的一般最优拍卖机制中参与者的数目就是固定的。在重要物品的拍卖时,通常要有一段筹备时间,为传播拍卖的消息以便吸引足够的竟价者,使拍卖顺利进行。但是在网络的环境中,参与拍卖的参加者是可以变化的,拍卖的参与者受浏览拍卖网页的人数的影响,可以认为这是一个随机变量,因而在拍卖的设计时要考虑这个因素。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用下面的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你有一台随身听,现在的潮流是听各种款式的MP3播放机,你也想加入潮流之中,但是你的现款不够。这时,你想到把随身听卖掉。你经常上网,知道网上拍卖很流行,你就想把它拍卖掉。你需要钱,希望随身听越快卖掉越好,但是你也希望能卖一个好价钱。你开始拍卖时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参加拍卖,但你知道上网的人中参与你的拍卖的人有一定的分布。

8. 网络拍卖与实际拍卖有什么不同

事实上,网络拍卖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拍卖,其只是为适应网络环境而衍生出的采用竞价方式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互联网上采用竞价方式的电子商务类型有两种: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独自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另一种即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即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向商品、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交易平台,让其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拍卖公司独立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网站,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行为完全符合《拍卖法》。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其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与程序,为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市场,其本身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卖方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交易的一切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对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等无实质性审查义务,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因为网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表现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这种价格竞争机制的特点就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但不可据此认为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传统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处于缔约状态,拍卖人在缔约过程中与竞买人形成的是拍卖服务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与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人交付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而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一个完整的拍卖合同应该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答案补充 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值得思考。较普遍的观点是: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或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网络拍卖活动中,平台提供商向卖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交易平台实质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平台提供商只是这个在线商场的网络空间、发布服务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本身不发布商品信息、不参与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提供一种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服务。它和卖方形成的正是基于这种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明显不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传统的居间合同关系也不能等同,虽然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还为用户提供其他辅助推广交易的服务,其基于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交易平台的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这种居间只起信息传递的作用,在效果上与居间类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关系,即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它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 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合同的订立过程大致如下:1.在网络拍卖采用竞价式交易的类型中,卖方在网络服务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陆商品、发布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投标,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虽然竞买人输入的竞买价格可以传输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等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最高应价者拥有对该商品的排他购买权。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可视为商品提供商对最高应价者做出了承诺。

9. 啥叫以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司法拍卖如何操作

司法拍卖的部分信息在网上已经公开,如北京法院网、重庆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司法拍卖版块。司法拍卖也是新兴的投资渠道,特别是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较好的获利空间。

司法拍卖
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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