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电影网络版权
网络版权也算是着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网络中的版权
简介
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 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非法转载。 非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
转载变原创
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侵犯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类情况在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小型网站中,某些大型网站也存在这种情况,但不是很多。
转载不署名
指的是转载的文章不标注作者信息,这是第一种情况的变种,不署名常常默认是网站原创。且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用这种方式实行。
转载无链接
目前这只在原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的时候才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这种情况常见于大型网站中,这是最轻的侵权行为,但被许多大型网站普遍采用的方式。这类侵权只在互联网中才会出现。作为站长,大家都知道链接的重要性,互联网评价网站权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链的多少,无连接的转载会使得搜索引擎检索出现的文章出现混乱,往往原创作者的文章并不是排名第一位,转载网站的文章才出于第一位,对于读者来说是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的。从产生的影响来说,这显然属于不道德行为。现在许多独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协议同样禁止这种行为,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作者注明转载需要用链接方式注明出处时,根据相关条款,“转载无链接”属于侵权。
非法转载
当作者明确禁止转载时,强行转载,虽然注明作者并用链接方式指向原文,这仍然属于侵权。 目前互联网管理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本,现在最全面的互联网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工作条例,互联网无时无刻在飞速发展,我们期待着全面完善的互联网法律的出台。编辑本段网络版权委员会
网络版权委员会是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发起成立的“中国版权协会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以规范网络使用传播作品的秩序。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 首批加入委员会的共有120家企业。这些企业还联合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
❷ 什么是独立的网络版权
从知识产权的概念讲,应该没有“独立网络版权”一说,如果仅从字面解释,不知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网络上有独占或者排他的版权使用权呢。
❸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是什么它和传统的着作权有什么差别
1)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着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着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着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着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着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着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着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着作权和传统的着作权的区别
【在着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着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着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①其次,关于着作权的主体着作权人,网络着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着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着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据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着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着作权。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十四条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着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着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网络着作权对传统着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着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着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着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网络着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着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其次,使用着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网络着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着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着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着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❹ 什么是网络版权
网络侵权盗版是依托网络环境进行的侵犯着作权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各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开始出现。目前,网络下载已经成为盗版影视音像产品、网络游戏产品进入中国文化市场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还私自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网络盗版侵权行为不仅严重阻碍了版权相关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严重侵犯了中外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民族文化创新能力,损害国家形象,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内容不健康的网络盗版作品,还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❺ 什么是独立网络版权呢红袖说签约需要独立网络版权,是不是在红袖发了小说以后再别的网站就不能发了呢
应该是这个小说是你一个人写的,你拥有独有权,而且签约了以后是不能在其他网站发这本书的,只能红袖独家发,稿费怎么算的得具体问红袖的工作人员吧
❻ 什么是独立网络版权
10万以上的就是长篇。
我没在起点发过小说,不过在网上发表的小说就是二手的了,杂志不会要的,就算发到别的网站上,也得比你首发的网站更新慢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