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上网时我们应该遵守哪些网络规则(2分)
真实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交活动有不少约定促成的礼仪,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也同样有一套不成文的规定及礼仪,即网络礼仪,供互联网使用者遵守。
忽视网络礼仪的后果,可能会对他人造成骚扰,甚或引发网上骂战或抵制等事件,虽然不会像真实世界动武般造成损伤,但对当事人也不会是一种愉快的体验。在上网时都应遵守“网络礼仪”。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交流沟通一样,网上沟通同样存在着道德规范和文明礼仪。
01
当着别人的面不能说的话在网上也不要说。
02
珍惜别人的时间,在提问题以前,自己先花些时间搜索和研究。
03
平心静气地争论,以理服人,不要人身攻击。
04
在论坛、微博博客等发帖时尽量斟酌一下用词等。
05
表达观点时要避免口号化、情绪化、标签化。心中有不平,可以诉说,但应该头脑冷静下来理性地诉说。
06
有不同观点,可以反驳,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有理有节地反驳。
一、在网络上与朋友交谈或写电子邮件的时候,要保持礼貌与良好的态度。
二、在向任何人透露有关个人身份的资讯时,一定要特别留意。如果必须公布,一定要事先征询老师、家长或年长的好朋友的意见。这些资讯包括:姓名、年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学校、班级名称,各种密码,父母的姓名、身份以及家庭的经济情况等等,同时也包括自己和家人的照片。
三、在网络上交流时很难确切知道对方的身份,任何人在网上都可以匿名,改换自己的性别和年龄,一个写信来说自己是“12岁小女孩”的人,可能实际上是个老头子。
四、在网上交朋友,一定要像在生活中结交其他朋友那样去了
㈡ 单位公开发布信息要遵循哪些原则
公开发布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从工作实践看,可以将保密审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信息提供部门自审。即由承办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然后将初步审查意见送交本单位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二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即对上报的初步意见及政府信息能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结论,说明理由,报送主管领导审核。三是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主管领导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在文件签发记录上写明“同意公开”,并交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
㈢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我们要遵守哪些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㈣ 我们上网时应该遵守哪些网络规则
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黑客攻击、端口扫描、撒播病毒等活动。禁止浏览和发表有损国家、黄色淫秽的内容;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和有伤社会风化的信息。
㈤ 请说明网络信息发布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鹤湖商务提示您:网络信息发布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其次要注意不要散步黄色、淫秽、色情内容;要注意发布内容的真实性,不可随意造谣、编造;不可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民恐慌、或暴乱等;不能散播国家规定的禁止公布的内容。
㈥ 网络信息发布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信息标题设计。
信息标题设计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是浏览者能否关注的关键。一般而言信息标题中要有足够的信息元素
㈦ 向各位请教网络信息发布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㈧ 公司开发布信息和对外宣传提供资料应遵循什么原则
符合企业真实状态,能够宣扬公司社会价值正面形象。
通过发言人传播出去。只从一个渠道,用一个声音传一种信息,做到始
终如一、口径统一
㈨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这个问题我最有发言权了,因为我们拥有几十个国内知名的地方门户网站,例如青岛信息网。
我大概说一下我们一直以来的审核原则,也是大部分网站正在使用的模式,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违法的必须删除。至于什么是违法的,去查国家法律吧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如果有网址,属于严格排查范围内的,如果内容再有一些违法,那是一定要删除的,并且还要锁定帐号或者IP
其次,如果有网址,不是太过分的,只是普通来宣传网站的,一般我们会删除他重复发的信息,保留一个。
然后,如果有联系方式,例如qq 邮箱 电话 手机 这种也都是审核的范围,当然我说的是不允许留联系方式的板块,例如论坛和博客。当然分类信息栏目的信息都是有联系方式的。
再有那种看上去像是诈骗性质的,例如 3万元出售帕萨特 4折手机充值卡,这种都要删除。并且锁定帐号。
我们是本地门户网站,所以审核信息的时候,如果是外地的 一般也不审核,但是一般不会锁帐号。
还有就是大量重复发信息的,我们如果管理员不高兴,也会直接锁定他的会员帐号。
其他的色情 政治等问题的帖子,也都是必须删除的。
再有什么类型的 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大体就是这样。
㈩ 互联网利用各种平台发表时应遵守哪些法律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网络侵权领域,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侵权主体。
对于如何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判定互联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立法方面,对于此类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互联网电子服务公告管理规定》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平台不得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所需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侵权行自由裁量。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在追求商业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囿于技术的发展,平台还不可能有能力对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审核,但对于明显违法内容却是可以通过设立关键词进行监控和屏蔽,即如果网友发布的内容包括这些关键词,则将被禁止发布。所以,对于此类内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况下,就应当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平台具有过错。
第二,不要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三,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服务性质尽到事先的告知义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平台明确标示“平台为广大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个与侵权成立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性质能够进行初步举证。另外,要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向该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否则在权利人无法发送的情况下,则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法主张免责,否则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对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内容及时删除。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但对于具体通知的要求并未明确。如果权利人所发通知内容,本身就不构成侵权,则即使不删除也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了,但是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删除而是在通知几个月后删除,也应构成侵权。所以,可以要求对权利人所发的通知内容进行明确,通知同时必须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并明确所删除的内容,否则,有权不予删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互联网化的变革,在金融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应为股权众筹。因为,我国对于股权众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有的为证券业协会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各国对于证券发行都应该是施行严格监管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违法与守法的边界并不清楚,对于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应该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我国对于特定对象没有明确定义,因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时,作为众筹方和提供众筹渠道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违法。为避免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应该注意:
第一、对于注册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
股权投资有风险,无论是作为众筹方还是投资方都应实名注册,且还应对投资人设立相应的投资门槛,比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以做到风险可控,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第二、对于众筹项目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去进行项目推介
平台对众筹项目不做实质性判断,只是对经过核实后的真实的众筹项目作展示。当然,现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为完成众筹后,从众筹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佣金,所以,平台可能为完成众筹,而对项目做一定的包装,但平台需注意保证项目真实性,不能虚假宣传。
第三、对于众筹资金要进行第三方监管
作为网络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对于众筹资金必须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汇入项目方或平台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对于回报不能承诺,而是由投资人作为股东自担风险。
股权众筹一般是投资人对于企业项目本身感兴趣而选择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是风险自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非法集资一般都是集资人会承诺远高于银行的利息来吸引投资人,因此,两者从回报方式来看,具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