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网络取证环节有什么应用
以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为例,其取证技术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当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取证时,会自动获取当前标准时间,并按所述标准时间计算所述取证文件的哈希摘要值,然后将哈希摘要值和取证文件上传至保全中心进行区块链存证保全,使维权证据链更完整。
同时,区别于其他取证方式,微版权还与公证处联合开发“取证保V2.0”,并拥有相关软着证书,保证整个取证过程都是在公证处的监督与操作下进行的,保障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和取证证据的客观性。取证方式包括:网页取证、截图取证、录屏取证和视频取证,用户可以按照需要选择取证方式,最快几秒就可完成取证,还可在线申请出具公证书和公证保管函。
‘贰’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叁’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主要有哪些
摄影,照相,录音等
‘肆’ 电子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构建电子证据闭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伍’ 网上资料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虚拟身份及其附属的事物,还不能起到有效的确认、规范与保护。
鉴于电子证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影响很大;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也由于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另外,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也使它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在确立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则时,如果考虑到这些重要特点,我们就会把电子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类型,进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收集方式及其运用作出有利于实务操作的规定,以适应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现实。
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陆’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您好!具体注意以下4点:
(一) 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包括一般办案人员)都可进行。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部门中能胜任具体案件办理、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人员。
(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部门有权检查、复制和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从而为传统的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对于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取证方式和实施的一些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和许可,还应该尽快明确。
(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讲,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强;反之,则较弱。由于计算机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计算机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习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间接证据。从目前的侦查取证来看,计算机取证也是处在辅助取证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起辅助证明作用。
(四)取证原则。1.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2.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3.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4. 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柒’ 电子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经司法鉴定未经篡改的电子证据;
“经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标准的鉴定程序鉴定的电子证据,应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构建电子证据链闭环:由于电子数据实时产生、易灭失等特性,契约锁针对电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实时记录存证。将电子证据存证、取证贯穿在电子合同每一次操作过程中,构建电子证据闭环,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证明能力。
‘捌’ 电子证据的名称如何确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名称,各种论着的含义并不相同,如“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数据电文“、”网络证据“。目前,学界、实务中大多称以”电子证据“, 对其含义也逐渐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系统中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电子证据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电子证据存储的系统不同,可分为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和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1.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即数据是人为输入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采用电磁技术或者光存储等现代计算机存储技术存储于计算机特写介质上,并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真实、形象地再现其记录内容。这些证据资料经常表现为:电子文档、软盘、U盘、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记录的文件(如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日志记录等)。
2.电子数据除了可以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之外,还可以存储在其他类似计算机系统之中。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这类证据对于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例如手机短信,就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之外的。但仔细追究起来,它们又很难被归入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中,而且这种数据除了存储方式与上述第一类电子资料有差别外,其他特征几无二致。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外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中,几乎都把记录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资料纳到电子证据立法之中。
(二)根据电子证据运行系统环境的不同,可将电子证据分为“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1.“封闭系统”,是指由独立的某一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由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其特点是计算机系统不向外界开放,用户相对固定,即便多台计算机同时介入数据交换过程,借助监测手段也可以迅速跟踪查明电子证据的来源。
2.“开放系统”则是指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广域网、城域网和校园网系统,其特点是证据来源不确定。常见的开放系统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证据等。
3.“双系统”,则是“封闭系统”与“开放系统”的合称。如果某一种电子证据不仅经常在封闭系统中出现,而且经常在开放系统中出现,那么可将这种电子证据称为“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签名等。
(三)根据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1.数据电文证据,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如E·mail的正文。
2.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某一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电子设备环境,尤其是硬件或软件名称和版本。
上述三种证据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它是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系统环境证据则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鉴定时显示数据电文的证据,以确保该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原始面目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四)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方式可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
1.电子设备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这一种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没有掺杂人的任何意志。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的准确性相当高,影响电子设备生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主要是其准确性。
2.电子设备存储证据,是指纯粹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而来的证据,如对他人电话交谈进行秘密录音得来的证据,又如由人将有关合同条文输入计算机形成的证据等。对此类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除了要考虑计算机等设备的准确性外,还要考虑录入时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等。
3.电子设备混成证据,即计算机存储兼生成证据,是指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再根据内部指令制动运行而得来的证据。由于这类证据兼有上述两种证据的性质,因此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均要复杂得多。
‘玖’ 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电子证据的出现使得证据的形式多样化,方便了固定证据的形式,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使得电子证据非常便于修改、复制,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突然断电等等,也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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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电子物证如何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具体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
二、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谓证据的来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证据的取得途径不合法。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1.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
2.通过非法窃取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比如通过雇佣黑客恶意侵入个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排除。
三、取证程序和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1.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
四、电子取证应严格规范取证程序:鉴于电子证据本身所具有的无形、多样和易被破坏等特点,任何人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导致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
覆盖都无形当中加大了电子证据取证的难度,因此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是相对困难的,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依照准确严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