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络遗嘱是什么 是网上立遗嘱吗
这个遗嘱效力上应该处于模糊状态,根据我们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话,应有本人亲自书写。
㈡ 网络遗嘱对我有什么帮助
呵呵,那要看你需要什么样的帮助.再去网上搜网络遗嘱,然后自己去找就是了.
㈢ 网络遗嘱的注意事项
为了解决识别用户意外死亡的难题,网络遗嘱网站采取了分步骤的多重验证手段,其中包括电话和本人及指定联系人验证生命状态。如果委婉验证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用户及亲人的反感。
㈣ 网络遗嘱有什么特点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的人是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愿作出,录音、口头和代书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因为这类遗嘱内容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网络遗嘱不能证明立遗嘱人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愿,不具有法律效力。
㈤ 网络遗嘱网 究竟是做什么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口流动性增强,越来越多的人离开自己的家乡,辗转于各个城市,或许你在这个城市买了套房,那个城市买了间屋。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你也许买过股票,购过期货,投过保险。
随着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或许张三向你借过钱,李四的公司你还占有股份。
随着网络信息不断膨胀,你有数不清的电子邮箱,游戏账号,聊天工具,博客。
你会有N个不同城市不同银行的银行账号,你会有多张信用卡,你还拥有各种网络支付帐号。
或许你还有自己知道的秘密。
或许你还有一些未了的心愿。
人的一生,活的越久,留下的东西越多。
你能保证所有的这些你的家人都完全清楚吗?
据统计,中国每年死于交通意外的就有10万人左右。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20万,汶川地震让多少人的生命戛然而止……
万一,我们是说万一,在毫无征兆下,有一天你突然离开了这个世界,你留下的这些将何去何从?你的家人怎样得到它们?怎样知晓你所走过的足迹,怎样了解你尚未明示的心愿?关于你的一切会不会从此成为永远的谜?
所以,我们建立了网络遗嘱这样一个平台。
在这里,你可以保存你所有的财务信息
这里,你可以写下你的遗嘱
这里,你可以写下未完成的愿望
这里,你可以记录下你所有的生活足迹
这里,你可以为你的生命做个备份
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你发生意外的时候,为你传递
你不必害怕你的隐私被暴露,我们采用了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
你不必担心给你的生活带来不便,我们有最优秀的人才来完善服务的每个细节。
你不必担忧你的信息得不到传递,有权威的公证机构在监督着我们。
为了你的财产不会无人认领,
为了你的生命不成为一个悬疑,
为了你的意志继续有人为你彰显,
为了你对家人的一份责任……
㈥ 网络遗嘱有哪些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对于遗嘱这个概念的了解,让我们认识到了其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遗嘱必须是立遗嘱者本人单方作出的,二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律意义上严格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客观或者主观原因,许多人会在立遗嘱后重新修订或者立下新的遗嘱,重新对遗产进行安排,导致手里同时并存几份遗嘱,而且多份遗嘱还可能跨越不同的遗嘱形式。以前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之间的效力安排:当不存在公证遗嘱的,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原则;当存在一份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当存在多份公证遗嘱时,在后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在先的公证遗嘱。
㈦ 哪些人需要网络遗嘱
说到立遗嘱,很多人会觉得这个离自己很遥远,认为那是有钱人,或者老人,或者有钱的老人才需要的东西。
网络遗嘱与遗嘱不同,它是所有人都需要的东西,甚至可以认定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不管你有没有钱,有没有老。网络遗嘱存储的是您的个人重要信息。一个人只要有社会生活,就一定有自己私密和重要的个人信息,就一定有对家人或者朋友有用的帐号、数据、文件、秘密等。把这些信息数据存储在网络遗嘱保管箱里,就等于给它们买了一个保险。就好比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一样,这个信息保险也许你今天用不上,明天也用不上,但万一如果哪一天用得上了,就会给你家人带来极大的帮助。即使您永远都用不上(实际上我们希望所有用户都永远用不上),也能体现您对家人的责任和关爱。
㈧ 网络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网络遗嘱并不属于法定类型,不具备法律上的遗嘱效力。网络遗嘱网本身并不提供立遗嘱的功能。网络遗嘱因为也有遗嘱的字样,所以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网络遗嘱就是在网络上立遗嘱。其实网络遗嘱与传统遗嘱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唯一相同的地方就是都是以当事人的死亡为触发点。网络遗嘱本身只是一个备份和传递的工具,因此并不存在并不具备法律效应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㈨ 网络遗嘱与传统遗嘱有什么区别
主要体现在法律效力上
网络遗嘱无法律效应,仅能提供资料保存与通知。 按照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财产的网上遗嘱等数字遗嘱没有法律效应,如果法院能确定遗嘱系死者本人意愿的除外,但要确定一个网上遗嘱是用户本人意愿难度很大,因为没人能证明谁在电脑旁敲下那些遗嘱。要想网络遗嘱有法律效应,还是需要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网络遗嘱可以提供公证文件的保存。除了财产遗嘱外,用户保管其他的信息对用户的亲人还是有重要的价值的。
传统遗嘱请参看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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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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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图书信息
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1月 ISBN: 9787503673528 开本: 16开 定价: 7.00 元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公证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赠协议(样式);民事诉讼流程图;诉讼受理费速算表。
[编辑本段]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附录 遗嘱公证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遗赠协议(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