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急需完整的关于互联网的相关法规
从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今天互联网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的发展速度可谓突飞猛进,从而也把人类文明带入数码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在获取和传递信息时,又多了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能够提供空前“自由化”的选择,它使信息的传播速度、质量与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了质的飞跃,从而使人们的许多梦想变成了现实。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尤其是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新事物来说,更是如此。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人们在享受着网络传输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对日露端倪的网络负面影响愈发担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网络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着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根据台湾地区和日本国的统计资料,两地网络色情案件均占网络犯罪总数的35%——50%,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网络欺诈、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结果,与网络相关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将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数量迅猛增加。1986年我国网络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去年全年突破4500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网络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发展到数百万元,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当前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目前金融界对伴随金融电子化发展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人员和技术上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网络。目前,在我国负责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受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的侵入网络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网络犯罪活动;有的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的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的恶意攻击网络,致使网络瘫痪。三是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境内散布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原因探析
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传播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网络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热点,要有效的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大广场,而且是“公用”的,现在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往网络空间里搬,叫做“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可是你“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边去了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保护了。但网络空间毕竟已经没有了明显的“家”(无论是大家或小家)的界限和防线。如果我们设想要使用技术和法制手段给网络穿上一件百分之百安全的防护衣,那就一定和“皇帝穿新衣”的典故一样自欺欺人和可笑了——皇帝以为自己穿新衣,其实他什么也没有穿!网络是现实世界的镜象,但它砸碎了现实世界的围墙。犹如在一个“坏人”更多的世界里,反倒更缺少了警察的力量,我们就可以想象这个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了。可见没有坚固设防的开放、互动的计算机网络(这是网络本身的优点)反倒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种十分便利和有效的工具,使那些在现实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络上有了作案的条件,使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在网上得到了扩张和加剧。
(2)网上贪图非法钱财
喜贪非法钱财的人,只要他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把别人的钱财弄到自己的手里,他就会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个工具,并且努力去研究使用这个工具去捞取不义之财。世界上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1966年)以及我国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1986年)都是属于谋财类型的,前者是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计算机程序以增加自己的存款金额,后者是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印鉴,将客户的存款窃走。到目前为止,在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在现实社会中,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因而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3)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着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件方面受制于人,目前尚不能自行生产CPU芯片,计算机网络系统其他部件的关键技术也都掌握在外国生产商手里,因此无法从核心硬件上来做技术防范。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1999年,美国企业对信息安全的投资约占网络总投资的10%——20%,而我国还不到1%;美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年产量在600亿美元左右,而我国只有5亿元人民币,相差1000倍。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能够确保真正的安全,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通用软件产品可以是国际的,但安全产品必须是自己的,这就好比人们所说“战场可以在任何地方展开,但军队必须是自己的”一样。
(4)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网上违法犯罪者尤其是黑客,就像唐代李白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个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其动作和行踪迅速隐蔽,难以像在陆水空的三维空间中那样容易形成有形的包围圈来实施搜捕。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防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防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原始成本。有时甚至可能贴进血本,也丝毫无获。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势成必然,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将无法侦破,因此各国的网上警察势必都要克服各个方面的许多困难而成为“国际刑警”。
我们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平等”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的“面前”,法律的眼睛都看着我们的时候。在法律的光辉照耀不到的地方,就无平等可言了。由于网上违法犯罪侦破技术的落后,会使法律有光辉照耀不到许多黑暗的角落,从而使许多违法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由此看来,防范和侦破技术固然要提高,但仅有此远不够,还要综合使用别的措施,尤其是增大惩罚力度,倍增犯人犯罪的“附加”成本,以起到“杀一儆百”、“欲犯者戒”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5)法制观念淡薄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由于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如果广大的网络使用者没有法制观念,当出现太多的网民违法时,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将法不治众,从而导致执法的成本提高和网络的法治效应降低。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网络世界里,网络公共设施的消费者一方的主要法律问题则应该是如何遵守法律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网络环境。
(6)网络立法严重滞后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在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着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着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着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又如原《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是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在网络法制空白和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网络法治的真空状态,以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树立起来的法律信心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受到打击,以免在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人在网络社会中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以免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分子在网络社会中使用新手段而更加横行无忌,为所欲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除了那些直接人对人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无法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外,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而且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各种犯罪形态中,有些如侵权案件早在农业、工业社会即已出现,现在则蔓延到网络这一领域;有些犯罪如网络侵入,则是人类社会进行数字化时代的新产物。把握好这一点,对于真正认识网络犯罪及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特别是制定《网络法》有着重要意义:对新问题要重新立法,旧问题要更新法律观念和原则。: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类型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类犯罪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
(2)侵犯他人软件着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
(3)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4)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二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在:
(1)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盗窃、侵占、诈骗他人财务的犯罪。(2)是利用网络进行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3)利用网络伪造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卡的犯罪。(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5)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6)利用网络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7)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就像仅看冰山露出水面一角一样,从公开报道案件的统计数字,显然无法正确估计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但即使如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逐年上升趋势也还是十分明显。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主体的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 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在35岁以下,平均年龄在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极高的智能性。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极高的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社会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逐渐增大,利用网络犯罪造成的危害性也越大。犯罪分子只需敲击几下键盘,就可以窃取巨额款项,无论是窃取财物还是窃取机密,无论是将信息网络作为破坏对象还是破坏工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都极具爆破力。
6、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由于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网络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严重。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不易破案,危害性更大。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探讨
在电脑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要打击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做到“完善立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
1、中西方网络立法状况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是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委会(IFIP)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料。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化程度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先后制订了信息技术发展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政策和立法,对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了良好的信息环境,也为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准备了条件。
1987年,我国制定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对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各主要环节作出了具体说明,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及监察等部门有了一个统一的衡量系统安全的依据,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后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进行登记,以便加强管理。随着互联网的逐步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知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股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我国网络立法也越来越完善。
2、计算机网络立法原则
网络法规自身所规定和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立法应遵循一般的立法原则,除了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遵循适合网络自身特点的特殊原则:
一是综合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二是渐进性原则,要求网络立法要根据适合信息化法制建设的需要,合理高效的维护网络的安全与秩序。
三是主动性、可行性原则,网络立法应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并预测未来法制的需要,掌握主动,早作准备,积极立法,同时注意顺应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秩序和轻重缓急,进行可行性操作。
四是国家性和国际性原则,网络立法要符合本国国情,具有本国本民族特色,同时必须与国际通用的标准相一致,适应国际间法规和惯例。
3、网络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网络及未来安全法规的内容或类型来看,它既包括修改旧的法规,也包括新的法规的订立。可以分为这几种类型:①关于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立法;②维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和用户信息,数据保护法;③网络金融商贸领域中的法规,包括电子金融法和电子贸易法;④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计算机犯罪法和反病毒法;⑤有关计算机诉讼和计算机证据的程序法规等。
4、网络立法的缺憾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饿计算机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一些不同于现时期的特点,并由此引起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些冲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当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设置存在哪些缺憾,才能更好地完善立法。
目前刑法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憾:
(1) 行为人低龄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罚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比如“少年黑客”他们中大多未满16岁。那么如何对待为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呢?这将是我们所面临的新问题。依据现在刑法,我们不能要求实施计算机侵害行为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青少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计算机犯罪中,只要他能够进行这类犯罪,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远。怎样对待不满责任年龄,而社会危害巨大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人将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棘手问题。
(2) 罪名的欠缺
现时期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可以遇见今后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二是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三是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对刑事司法协助的冲击
到目前为止,由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使用范围和普及程度高低不同,因而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率相差很大,尤其是在计算机使用率较低的国家中,针对本国的计算机犯罪发生率非常低,通常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他国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攻击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这一方面导致计算机犯罪的跨国司法协助制度和引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个实际难题,即一些国家将计算机罪明确加以规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承认计算网络犯罪。这显然使得引渡或者跨国的司法协助难度大大增加。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很多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针对这些情况,在完善网络理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手机信号归属地是怎么界定的?处于两省交界处时,该怎么办? 其实现在已经取消漫游费了,所以讨论这样问题的意义不太大,但是如果放在以前还有漫游费的时候,还是很需要重视的, 那么下面,我给大家分析一下,在以前手机信号怎么确定归属地。
我以前去过一个靠近邻省的一个地方,使用的是了联通卡,但是一靠近他们那边却给我发过来担心,欢迎您使用某省移动,其实从地理位置上来说,我还没有到邻省那边,其实这很简单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同等距离下,信号强度也会有一定的差异的。
这时候我们的手机就变得很聪明了,它会直接选择信号强的一方,也就是为什么还没有走到那边却是使用了人家的信号,这只能说明邻省的信号比较强。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去当地的营业厅去查询你所使用的信号归属地,这样也是一个办法,能够查询到现在的手机究竟使用的是哪家的信号,但是自从漫游费取消以后,这其实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了。那么大家还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可以在下方留言,让更多的人看到您的观点。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现在没有漫游费了这样的争议没什么意义,不过在过去意义还是很大的。
一般情况下在两省交界处手机接收的信号是不固定的,往往你 稍微靠近一点儿手机可能就选择了另一个省份的信号基站。 不存在说同等距离一定选择哪个基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理想状态不太可能存在,毕竟就算距离相等,信号的强度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这个时候手机也会选择信号强的一方。
讨论完这个问题我们再来说说该怎么办?
现在漫游费取消了,流量资费也统一了,根本不用考虑怎么办(除非你是出于两国的边境线),那么在过去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答案是模糊处理。
最开始的时候,很多用户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产生了大量的漫游费,后来由于投诉的人多了,官方也自知没理,于是就采用了模糊处理的做法。举个例子,在甲省和乙省的边界处通话,甲省的手机很可能会连接到乙省的信号,进而产生漫游费。
经过模糊处理后,运营商就会视作本地通话,免去了漫游费。 当然这是边界上的信号塔的一个特有属性,再往里就没有这个待遇了。
应"悟空小秘书"邀答!
手机信号归属地是怎么界定的?处于两省交界时,该怎么办?
答:以前在两地交界处收到对方的短信提示,这是你的手机接收了人家地盘的信号,为什么这么准确?
1 你要知道运营商的基站发射信号塔星罗棋布,覆盖各个角落,而且这信号是水波式直线向四周扩散传播,而不是抛物,发射的频率都是一样的,但发射的功率有不同,基站可以测到它的发射圆周距离是多少米,两区的发射信号就有部分重迭。
比如我坐船去扬中买二胡,轮渡到江心我的手机突然收到扬中发送的欢迎我的信息,当时我也好奇,我去苏州无锡买二胡也如此,进入人家市区就有通知,这都是两区间的信号交叉,因为突然收到不同信号,手机就自动切换人家较强的信号了(信号的边区强度会减弱)。
2 现在开车的导航也是这个原理,基站象卫星发射中心的频幕上显示卫生一样,你的车上发出的信号被基站接受了,当远离每个信号范围,导航系统就根据你 汽车 在某段路上移动的方位告知你,远离了就自动切换到另一个基站,它也有小死角,也有重迭区,但是很小,基站都知道。
3 现在的话费都比较便宜,不出国门(港澳台)价格都差不多,你虽然邻近两省百十来米远,你也别怕不会收你双费,而且信号是一秒钟30万公里,网站电脑是相通的,运营商知道这些现象,他们会处理好不让用户吃亏的。如果在以前分本地和漫游,你一旦接受了外省信号时,尽量不打电话,我出外时都这样,现在费用没区别了就不管他。
谢谢你的阅读 !
应邀回答本行业问题。
现在手机取消漫游费用了,不过在以前有漫游的时候,也不用考虑跨省或者是跨市的问题。
以前三大运营商都有专门的数据库,专门的就是管理这个省际边界,市际边界基站的。 有一个专门的数据库,记录了省际边界的基站信息,还有市边界的信息,有专门人维护这个数据库。当位于边界的新基站入网的时候,需要先上报基站信息,申报给可能会打到的城市。比如这个基站是在A/B两个城市边界,A城市的运营商开一个基站X的时候,会把X基站的信息报给B城市的运营商相关人员,告诉对方:我要在边界建站了。
B城市的运营商会把这个基站X标记为边界基站。
边界基站不算漫游,等同于本地通话。
比如说B城市的归属地用户,使用A城市的这个X基站的信号拨打电话或者上网,不属于漫游,是按照本地通话计费的,所以不会产生漫游费用。而A城市的用户使用这个X基站,更是毫无疑问是本地通话了。
省级边界基站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说山东省和江苏省边界的用户,不必担心有什么漫游费用产生,因为就是按照本地通话上网计算的,不管是你占据了距离一样的山东省的基站,还是江苏省的基站的信号。
非常少见的时候,这个基站数据库未被及时更新,产生的话费可能是漫游通话,会产生计费纠纷,这时候运营商会给你的多收的话费进行减免。 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我开了上百个边界基站也没有漏报一个。呵呵,这个是极小概率事情,忘报了会被扣钱的。
总而言之,省际、市际边界用户什么时候都不必担心漫游费用的产生,我们一般把边界三层的基站都设置成边界基站,隔离带10-20几公里呢。
今天,我们先学习第一个词汇:边境漫游。这个词汇就是完美的解释了,假如我们在行政区交界处,刚刚好两边都有信号塔,而且因为信号强弱,就会形成边界漫游费。所以,因为这件事很可能产生纠纷,因此,给出了这样的解决途径。
一般在边界漫游时,是不会收取漫游费的。也就是说,你是A省的用户,你刚刚好因为在边界,B省的信号塔更强,你使用了B省的信号,这种情况下,你并不需要额外付费,仍然以A省电话费用计费。
不过,我们现在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在2018年7月1号,取消“流量漫游费”;2017年9月1日,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不含港澳台)。
其实,漫游费的取消是一种进步,虽然对于一些用户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他所在地区的本地话费或者流量费在没有取消之前可能会更便宜,而取消后,反而会更贵!
但是,漫游费的取消,其实是大势所趋,而且大家也不用担心什么“边境漫游”问题了,这已经是老话题了。但是,什么时候国际漫游费,可以取消就好了!
记得在2G时代,打电话和接电话都要收钱,只是接电话便宜一些,而且还有漫游这个说法,而且在漫游的情况下,打电话和接电话的价格,都比在本地要贵很多,后来进入了3G时代后,联通率先进行了改革,其3G套餐中,全国的资费都统一了,用户在国内任何地方打电话,超出套餐里面的时间后,都是1.5元1分钟,接听电话全国免费。
后来其他运营商也开始跟进,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套餐模式了,资费也全国统一了,国内接电话都是免费了,打电话超出套餐范围后,也不会出现因为存在漫游而收费更贵的问题了,所以如果题主只是考虑手机套餐资费的话,选择山东和江苏都无所谓,哪个优惠就选择哪个。
至于手机归属地与你接收哪个地方的信号没有关系,这个是根据你开户营业厅的归属地市来决定的,你在山东开户,那么归属地就是山东,实际上你在广州开个户,然后在山东和江苏交界的区域用,你的归属地还是在广州, 总之用户归属地不是根据你接收的手机信号来决定的,而且你开户的营业厅归属地决定的。
至于你在山东和江苏的边界,你应该办理山东的还是江苏的号码,你看看你的身份证,如果你是山东的人,办理山东的就行,当然如果你虽然是山东的身份证,但是你 目前居住的地方如果是归属江苏的,那么办理江苏会更好, 因为现在 手机往往还可以送个宽带,一般来说宽带是没有办法跨省的。
譬如如果你办理的是山东的手机号,你住的房子又是江苏的,那么就算山东给你送个宽带,往往也没有办法跨省给你牵过去,当然这些都是可以提前咨询当地运营商的,毕竟这个还要看相关政策,不过我所知道的一些地方是不行的。
至于你接收的手机信号是山东还是江苏,这个就更容易了,因为运营商的每个基站小区都是有唯一标识码的,不存在两个小区的标识码不同,运营商根据小区标识码就知道你用的是谁的信号,这个是可以具体到哪个基站小区下面的,至于以前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带来的漫游计费问题,运营商会将边界的小区设置为 模糊小区 。
假设A地市和B地市存在交界,那么运营商就将AB地市交界区域的相关站点设置一下,无论是归属地为A地市还是B地市的用户,在这些基站之间变来变去,也不会算成漫游计费,当然如果你不是A地市或者B地市的用户,你来到这片区域自然还是会算作漫游。
对于生活在两省交界处的手机用户,手机号码归属地的区分比较特殊。
以下简单解释一下处于两省交界处的手机信号归属地区分:
1、手机号码归属地是开卡的时候规定的,每个省市的手机号码都有不同的规矩可循,一般都会把该省市的电话区号加入到手机号码中,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2、每个基站都有自己的身份标识,就像是身份证一样,有了身份标识就方便运营商管理基站。每个省市的基站编号都是不同的,这样就区分开了基站的归属地。
3、对于两省交界处的基站,运营商都会把交界处周边几公里内的基站不设置漫游资费功能。
4、手机收取漫游费可能根据以下条件判断:
(1)手机号码归属地是否与占用的基站归属地一致。若一致就不收取漫游费。
(2)基站计费功能是否设置漫游收费。若基站没设置漫游收费功能,那么即使外省的手机号码占用了也不收取漫游费。
5、根据以上分析,收取漫游费的判定根据手机号码归属地和基站漫游功能设置来决定的。
以上就是简单解释手机漫游费收取的判定依据。
这种情况叫做 边界漫游。
边界漫游就是当一个手机号在两个地市或者两省交界的地方,手机号可能会接受非归属地的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在前期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漫游费等额外费用,但是在取消漫游费之后,这种情况并不会对用户造成多大影响。
关于边界漫游费的处理我从事过边界漫游费的处理工作。我们的县城和另外一个地市交界,所以在交界处的用户经常会出现信号切换,产生漫游的情况。对于这部分客户,我们只能按照客户反映,统一处理的方式来解决。一般是用户先发现自己的费用出现额外支出,然后电话咨询,我们便会记录用户的号码,然后核实基站的切换情况,确实是否属于边界漫游费。然后月底统一进行费用返销。这项工作需要每月进行一次。
取消漫游费之后在2017年,逐步取消漫游费之后,这个问题基本上对用户没有太大影响了。尤其是现在很多的套餐都是全国无漫游无长途,最无奈的情况就是你会经常接到短信:比方说,你人在山东,但是有可能接到短信“江苏欢迎您”,仅此而已。所以你在手机号归属地的选择上,不必太过纠结。
省和省之间有一条界限,在交界处手机能收到来自两个省的信号,这个问题一直存在。
可能之前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移动经常有这种问题引起投诉,尤其是在两省交界处时,但是一般是离哪个机站近就是哪个机站的信号。不过同等距离下,信号强度也会有一定的差异的。手机会直接选择信号强的一方,也就是为什么还没有走到那边却是使用了人家的信号,这只能说明邻省的信号比较强。
对于第二个问题,现在没有漫游费了这样的争议没什么意义,不过在过去意义还是很大的。 有漫游费的时候,如果出现在两省交界处出现手机漫游情况,先到营业厅说明下情况,让运营商给你的手机号划定界限,其实那个时候这个情况在这个交界处还是很常见。不过对于现在取消了漫游费之后,这都没有多大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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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去爬了几次银屏山。在这个东莞第一峰山顶,我收到了三次运营商的信息:尊敬的客户,欢迎您来到香港!……吓得我直接打开飞行模式,生怕话费一下子就没了,再下到山脚才敢联接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