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什么时候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2003年
“虚拟财产”并非财产
——析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
黄 龙
内容摘要: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 无形财产
(一)“虚拟装备”失窃起讼争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并作出判决。备受玩家和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终于一审审结,原告李宏晨如愿要回了自己丢失的“武器”。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数据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等诉讼请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它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它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但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满。[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对其在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安全防护职责的认定有误,不应由其承担虚拟装备被盗的赔偿责任。[2]
(二)“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保护?
前案的处理,关键在于能否正确认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即从法律上对“虚拟物品”进行正确定性。在“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看待与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律法学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与主张。
一些人持反对意见。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戏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有人称:“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我认为很可笑”;2、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虚拟财产对于着迷的游戏玩家来说,它们是昂贵的。而对于其它人来说,这些东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虚拟财产”是资料而不是财产。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数据,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计算机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4、将“虚拟物品”视为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认为“虚拟物品”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赞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资产。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认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专门撰文就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观点进行过具体论证:1、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的财产投入;2、虚拟财产的获得,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5、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4]
比较权衡之下,笔者持反对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同反对者的具体观点与理由。因为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没有就“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而是仅就某些现象进行主观评论与批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虚拟财产”并非财产。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这是导致赞成者的观点与理由背离常识的重要原因。“虚拟财产”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出现在错误的地方)。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只有走出“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这一认识误区,重新审视和认识 “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回答它是否属于游戏者的财产这一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财产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既非游戏者的有形财产,亦非其无形财产:
其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并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财产。理由是:
1、不具备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能够独立存在并能为人所控制。“虚拟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网络游戏软件中,不能独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价值特性。作为财产的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拟的,而“虚拟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价值特性。就事物之间的联系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外是游戏程序对游戏胜利者的奖励。换言之,它们只是一种游戏成果或成绩,是游戏者的游戏技能及水平的象征。乍看起来,“虚拟物品”似乎具有某些价值,它们的存在与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游戏者的娱乐需要、增强了游戏的娱乐功能和让游戏者的获得充分的主观体验等。但这只是一种错觉,因为这些价值其实是特定游戏程序本身的价值体现而非“虚拟物品”的价值。任何“虚拟物品”只会有“虚拟价值”,而不可能象现实中的物一样具有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真实价值。
3、缺乏一切物应有的自然属性。现实生活中的物种类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如猪肉能作食品、毒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等。而网络游戏中一切虚拟的同类物,根本不具有这些自然属性。
其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也不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因为:
1、“虚拟物品”虽然具有无形财产的形态与特征,但它们并非游戏者所创造。游戏者获得“虚拟物品”,是按照游戏设计者事先设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游戏并取得胜利的结果。在游戏过程中,游戏者没有也不可能对“虚拟物品”的产生进行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产生,都与创造性劳动分不开。即使将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视为无形财产,其知识产权也只能属于特定游戏的设计者或开发者。
2、“虚拟物品”与特定网络游戏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性,故不能分离或转化为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作为附属性内容,它们存在于特定游戏软件中,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依赖于特定游戏程序。“虚拟物品”缺乏独立存在和独立发挥的价值,这注定了其知识产权不可能由游戏者拥有或与知识产权人分享。
3、“虚拟物品”缺乏成为游戏者无形财产的客观条件。游戏者根据其与游戏网站合同通过游戏胜利而取得“虚拟物品”,而并不与特定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人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关系,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游戏者取得虚拟物的无形财产权利的可能。更何况,游戏者拥有这些虚拟的物,是有时间条件和其它条件限制的。如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已经届满、当事人是否续签合同和网站是否还提供此类游戏消费服务等。
4、具有可交易性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就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依经济常识分析,无形财产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东西却未必是于财产。网络游戏中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在现实中的确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表面上看,这种交易似乎属于无形财产的买卖,但其实不然。“虚拟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游戏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包括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从法律角度观察,这三种交易都不属无形财产交易,也不能说明“虚拟物品”属于游戏者的无形财产:
(1)游戏者之间就“虚拟物品”进行交易,本质上是劳动或劳动成果的交易。即“虚拟物品”的拥有者向另一方游戏者出卖其劳动或劳动成果。因为“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的取得,依赖于拥有者即游戏者的智力水平、游戏技巧、游戏水平投入的时间和成本。游戏的过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即智力劳动过程,这正是法律允许游戏者进行“虚拟物品”交易或“转让”的根本原因所在。作为交易客体或对象的劳动成果,未必就是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要知道,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2)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之间的交易也并非属于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交易(有效与否还取决于特定游戏知识产权人是否允许,因为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产品所有权是受知识产权限制的),在本质上同样属于游戏消费交易,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从合同关系。这种从合同建立在游戏规则(依网络游戏规则,获得“虚拟物品”的途径是取得游戏胜利)之外,同样属于游戏消费合同,游戏者需要进行网络游戏消费才能使“虚拟物品”交易具有实际意义。
(3)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进行的交易也不属无形财产交易,而是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在法律上应视为物的交易。依所有权法律规定,购买者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网络运营商等都依法负有不得妨碍和不得侵害购买者的所有权的法定义务。可见,法律对购买者权利的保护,是针对真实的特定知识产品即物的所有权,而不是针对知识产品中的“虚拟物品”。
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的事实,仅表明网络游戏消费或交易方式发生变化而已,同样不能证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为正确命题。
5、“虚拟物品”的重要性与其是否属游戏者的无形财产无关。以“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论证“虚拟物品”就是财产的观点更是片面和荒谬的。理由很简单,“虚拟物品”对游戏者的重要性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是完全无关的。
综上所述,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如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三)判决缺陷与思考
基于上述思考,结合“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的具体案情,笔者认为一审各项判决结果都是正确的,但判决中存在着明显的说理缺陷。本案案件类型新颖且属全国首例诉讼案,大众传媒的关注又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判决说理缺陷可能会引起某些负面影响,如误导同类纠纷案的定性、造成判决基础不牢、影响正确适用法律和妨碍正确认识的生成等。因此,应当重视反思判决之不足。
1、判决中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的确具有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的价值与属性,但那是针对游戏的设计者或其它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的。由于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虚拟装备的产生做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或贡献,故虚拟装备上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不可能属于纯粹的游戏产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特定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和游戏者。如此看来,法院将案中争议的虚拟装备定认定为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如果不是认定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这对判决又是毫无意义的)是没有丝毫法律依据的。
不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并不会妨碍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本案中的虚拟装备丢失问题: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游戏消费合同关系。依此类合同要求,运营商有义务妥善保管游戏者的虚拟装备,即游戏后形成的专属于游戏者的特定资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戏虚拟装备的丢失,可推定被告有过错;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拥有案中的虚拟财产;最后,被告具备恢复虚拟装备的条件。网络游戏运营商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2、判决中认定本案中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不合逻辑。游戏者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性质是游戏消费合同而不是游戏产品买卖合同。依此类合同,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特定网络游戏服务并保证向游戏者提供约定的玩游戏的时间。要说有价值,其价值也只能体现在游戏时间上。花钱玩游戏与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没有任何的逻辑联系。而游戏者专门购买装备的游戏卡即“虚拟物品”,充其量只产生一种从合同关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戏者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的特定网络游戏消费合同。这种交易,依然不能说明“虚拟物品”本身具有现实价值。
有报导称: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起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5撇开其真实性不谈,笔者注意到,报导内容是相当模糊的,人们无法就此展开必要的法律评说,也无法从中得出“网财”即“虚拟财产”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已被法律视为财产的结论。将“网财”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未必就是因为“网财”属于财产的缘故。例如,我国合同法也保护“网财”,这不能当然地认为法律在保护以“网财”形式出现的游戏者的财产。退一步说,假使果真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明确规定“网财”就是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的立法,我们也需要对之进行全面而严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体调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问题,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各种交易方式,才能断定其立法是否科学和是否具有借鉴价值。显而易见,光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无科学性和可行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复杂性法律属性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依现行法律规定保护“虚拟物品”,还存在着许多客观障碍或困难:
1、侵权难防。众所周知,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安全目前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尽管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都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外挂和密码保护等,但盗窃密码账户和玩家虚拟装备的事仍层出不穷,而且受害者往往无法知悉侵权者及其详细情况。调查显示:六成玩家虚拟财产经常被盗。从目前的条件看,法律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得到发挥。要想减少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网络游戏的安全监管。
2、举证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在注册网名时都是使用虚拟身份或虚拟数据,并且仅注重网名与密码的记忆与保存而忽视其它注册数据的保存。一旦密码失窃,便很难证明自己的特定网络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者和“虚拟物品”的拥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网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权,要证明被告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个人,更上难上加难。2003年底,一网络用户状告网络游戏服务商侵权的诉讼案,便因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是网络游戏“决战-冰风传奇”中“shellcx”游戏账号的注册者身份,其诉请判令被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网络游戏账号“shellcx”正常使用并在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便被法院判决驳回。6
3、具体责任难定。在肯定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和确定侵权责任大小也并非易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虚拟价值的现实评价机制与法律保护方法尚未形成。由于涉及到网络技术与立法技术对接方面的问题,网络游戏侵权立法与司法的难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难。在一切网络游戏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网络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权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而平衡各方利益并非易事,它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还要尊重合理的网络规则包括网络游戏消费规则。不仅要从宏观上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还要从微观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权利、侵权性质与不同的侵权方式等区别对待。更重要的是,立法与司法都必须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不同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具体的保护方法。
“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与价值,决不仅仅限于一个官司输赢所直接体现出的东西。它在反映民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客观现实的同时,也悄悄地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网络时代的民事纠纷很精彩,但也非常复杂。这些新型纠纷正对法学家和法官的观念与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也向法学、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们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如何从容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挑战和交出合格答卷?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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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通讯地址:南宁市广园路25号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530023
(本文载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刊《互联网天地》2004年第2期,发表时篇幅略有删减)
1综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和中国法院网相关报导。
2荆龙:《北京首例虚拟财产案被告方提出上诉》,载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报导:《聚焦国内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案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载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报》第九版。
5武侠:《“网财”挑战法律空白》,载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十六版。
6张嘉林:《虚拟网络世界游戏账号主人难寻》,载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
②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比较好破案的。当然如果钱较少,没有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对方仅使用手机钱包匿名支付时就比较难了。
1、央行数字货币其功能和属性与纸币相似,只不过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在手机里的是DCEP的数字钱包,只要手机有电,哪怕没有网络,两个手机一碰触就可以使一个人电子钱包里的数字货币转给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在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的,不像现在用微信和支付宝都需要绑定银行卡,DCEP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除了要往DCEP里充钱或者要从DCEP里取钱进行理财等用处时,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账不需要进行账户绑定。但是央行的数字货币还是中心化管理,也就是央行为中心的,有中国主权的货币。因和培山此没有网络时进行的转账、支付等信息,在有网络时依然会进行更新信息。
2、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满足匿名支付的需求,但出于反洗钱的考虑,央行对数字钱包也设置了分级和限额安排。比如,用手机号码注册的钱包级别是最低的,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上传身份证和银行卡,就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数字钱包;如果去银行面签,可能支付就没有限额。只要进行正常交易,想进行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消费,这种隐私是有保护的。也就是说,公众有匿名支付的需求,基于现在的支付工具,例如唤中说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支付都是跟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紧紧绑定的,满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现钞的支付,也就是纸钞支付。所以,央行数字货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它既能保持现钞的属性和主要的价值特征,又能满足便携和匿名的要求。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顶层设计没有采用区块链技术,它只是一种数字支付工具,当然具体下层用不用区块链技术就取决于各个银行的的决策了。
数字钱币很多人都说的很复杂,很专业,大部分人看完依旧是一头雾水,不知道数字货币是啥?我们通俗一些的来讲,数字货币其实就是纸币的数字化。
发行数字货币后,每个人都会有DCEP账户,也就是数字钱包,这个钱包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内嵌于手机(也只有手机基本是每个人的必要件),当然它还有可能是一个小的芯片液晶卡,你可以挂钩与钥匙之上(目前以何种形式存在,央行并未明说)。而这之后,我们的工资或者其他的收入是直接发到每个人的DCEP账户。
你持有这个DCEP钱包,可以直接用于购买产品或者转账,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菜,花费了10元钱,可以直接从你的DCEP钱包付款10元给商户,就像你直接从口袋里取出10元钱给商户,不在需要支付宝或者微信或者银行卡,而且这个支付行为是支持无网络进行的,也就是即使手机或者存放DCEP的媒介没有网络,这个钱依旧可以支付出去,这相对依赖于网络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更进了一步。
DCEP账户就相当于你的口袋,如果说你要理财、购买基金股票等等,你的钱依旧要转到银行账户中;如果你要网购,你的钱要嘛转入支付宝或者微信中,要嘛直接把DCEP账户绑定在支付宝中,这样才可以网购支付。
DCEP账户,只是可以监测资金的流向,但是它并不知道是谁操作的,就好比现金丢了,它最大的好处就是知道了资金的流向,这确实有助于破案,毕竟通过流向容易查询到这笔资金的最终受益人是谁?
不过其实你大可不必太过于担心,数字货币支付容易,但肯定也会有中察相对应的保障措施,比如说支付需要指纹验证或者扫脸验证或者密码验证等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故而就算手机或者存储媒介丢失,也不代表着资金就会丢了,本身推行数字货币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便捷与安全性的,而不是降低安全性,所以无需多虑。
俗话说:“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有人认为推行数字货币后,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这样破案应该会很容易,其实未必是这样。
先说货币,所谓数字货币就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货币,既然是货币,就要有货币的基本功能,它和现行的人民币、美元、英镑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的纸币是有形印刷的纸张,而数字货币是电子生成的数字码。
另一个是支付,以往任何货币都可以直接用现金支付,数字货币能不能直接支付呢?现在还不好说,估计应该具备这个基础的功能,也就是说把它固化到一个存储器上,就可以在人和人之间交换,而且很可能是匿名的,如果这样的话和纸币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现在用的移动支付也是一种支付方式,无论什么货币都可以用支移动支付进行交易,因此数字货币也可以通过移动支付进行。
从现在的技术看,如果 我们的手机丢失了,手机里的钱被盗,要想追查资金,主要是通过支付流水进行跟踪,和货币没有关系,无论你是人民币,还是美元或者英镑。
将来发行数字货币后,同样会存在类似的情况,我们只可以追踪交易流水,但是很难对货币进行干预,因为货币和个人并不直接关联。
比如别人拿你的手机用数字货币购买了国外的产品,只能查到这些钱交易到某个账户,但是并不能判定是谁盗窃了你的钱财,这和现在的电子化货币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现在还无法确定数字货币被盗是不是更容易被追查。
另外,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数字货币还在试验阶段,有很多场景我们还不熟悉,有很多技术我们还没掌握,这种情况下的技术漏洞可能会更多,而且一旦出现问题,追查起来会更麻烦。
比如现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都有被盗的现象,但是追查起来并不见得比现金被盗更容易,将来数字货币如果被盗,肯定是一种更高技术的作弊,理论上追查起来可能更麻烦一些。
央行数字货币(DCEP)只会让支付更安全。
DCEP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的结合体,我们暂且把他成为“钱包” ,DCEP推广之后我们每个人就可以把“钱包”带在身上(类似于微信钱包和支付宝余额),同时我们在我们需要消费支付或者转账时,我们可以用“钱包”里的“数字化了的人民币”来完成。
但是,“钱包”采取分级管理制度,这也就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该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小结:从上文介绍我们知道,大额转账和消费至少要求“钱包”是实名认证的,这样就避免了“洗钱”“诈骗交易”“非法收入转移”等诸多问题。
举个例子: 假设A的手机丢了,密码等信息都已泄露,捡到手机的人(B)通过操作A的“钱包”把大额资金转到自己的“钱包”里了,而B的钱包又没有实名,那么如何找到B?找到B容易吗?
从已知的一些数字货币的特性来说,确实如此,不管手机里的钱被人偷了,还是被人诈骗了,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是更容易破案的。当然了,如果太小额度,比如三块五块的,警察可能也没空去破案。
我国自从2014年开始就进行了数字货币的设计,目前基础上已经接近成熟,但是很多细节并没有向外界公布。从现有已知的一些信息来看我们的账户会分为两个一个是小额账户,一个是大额账户。
小额账户类似于我们的零钱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买个菜,买个早饭之类的场景可能用的到。但手机转账支付一定会用大额账户。
题主所说的场景,如果是小额证账户可能是免密的,也许有人捡到了,你的手机能打开,恰好你的钱包也是开着的,那么也许他能够转走。但是涉及大额账户,我认为没那么容易转走,肯定要有一系列的验证,比如身份、密码之类的一些验证。
如果真的运气特别差,被坏人把大额账户里的钱转走了。这个时候由于数字货币的可追溯性,不管你的钱转到谁的账户里了,在央行的系统里都可以查到。如果公安机关想破案的话,这个时候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跟央行合作,把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查到就可以了。
和以前相比,我们查的是你的钱在谁的账户里,而不是你的钱流进谁的账户里。在以往的犯罪操作中,有些诈骗等违法收入是被转来转去,转很多个账户操作,最后查不到源头。但是使用数字货币之后我们可以先不查钱转到哪去了,而是直接查钱最后在谁的账户里,然后再往前查路径。这样就更容易找到你的钱被谁转走了。
央行发行了数字货币,支付方式不一定是手机,有可能是其他的媒介,不管什么样的支付媒介,数字货币是有唯一性,数字货币的支付来龙去脉一目了然。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家单位工作,单位每个月发放我们薪资,薪资是使用数字货币发放,一个月是1万块钱,1万块钱都是有记录的,没有花出去前,数字货币的区块链上会记录现在的钱属于我我,当然这笔钱也有来源,比如说上游是银行支付给我公司或者是公司通过其他的方式的收入,所以这个资金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上下游可以追溯,我们不小心手机掉了,坏人拿着我们的手机把这笔钱花出去了,首先这笔钱能不能花出去不一定,因为区块链的技术需要所有的节点都同意,也就是说我同意才能支付。
即使这笔钱能花费出去,区块链会记录这个钱下一个主人是谁,同时也会记录这个这笔钱上一个主人是谁,这时候如果是被坏人花费出去了,报警立马就可以追溯的谁花的,所以破案非常容易。
不是好不好破案,而是你的钱根本上丢不了。数字货币虽然是等同于现在央行发行的低币,但是和纸巾相比还有更多的功能和优势。
如果你的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也不见了(虽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人的数字钱包都有自己独特的密匙,别说是普通人,就是国家级专业人员也不可能破解,从而转移你的钱。
虽然国家会加强个人数字货币的保密,但是央行授权,国家法律授予权限等机构还是很容易追综到货币的路径和帐户的,其实实行数字货币后,钱被盗被抢可能性基本为零了。
个人数字货币不是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上的数字,这些数字之所以能支付是因为你银行里存的钱作为保证的,而数字货币它就是钱,是你实实在在的钱,它后面的保证人是央行,任何商家和个人必须接受其支付,这是国家法律强制接受的,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上面讲的只是基本功能的一小部分,还有基于国家信用的国际流通,储备功能,货币稳定,通货膨胀管控功能等,数字货币在央行哪里是全透明的,央行时刻都掌握着国家货币分布的动态,可以做出准确的政策调佩等等,反正好处是大大的多。
实行数字货币后如果手机丢了,手机里的钱没了,是不是比较好破案?
首先肯定的说,实行数字货币后,你的钱就丢不了。手机丢了也不意味着钱会丢,退一万步讲,你手机丢了,并且泄露了支付密码,根据数字货币的特点,也是很容易追踪到,破案当然更不费吹灰之力。
最近数字货币的话题很热。对数字货币大家了解多少呢?
很多人把数字货币等同于虚拟货币,其实这两个完全是不同的东西,我国数字货币是法定的,而虚拟货币就目前来说在我国还是违法的。最典型的虚拟货币是比特币,其他剩下的各种虚拟货币,基本都是挂羊头卖狗肉。
那么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到底有哪些区别呢?主要有两点:
这两个差别就决定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根本不是一回事儿,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不要混为一谈。
简单地说,数字货币实际上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或者叫“电子版人民币”,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称之为法定数字货币,它同纸币一样,具有法偿性,任何人不能拒绝接受。
我们上面说了,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是两回事儿。那么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当然不是。
有的人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边的钱,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用来支付的不就是数字货币吗?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们现在存在银行里面的钱它只是一堆数字,一个余额而已,只是一只电子储存方式。
而数字货币是把纸币完全数字化了,像纸币一样,有发行时间和编号,而我们现在银行卡和存单里的钱是没有这些的,它只是一条电子记录。
数字货币之后,我们每一笔收入和每一笔支出都有一个类似于纸币编号。这是数字货币的核心所在,这个编号就表明人们流通的每一笔钱都可追溯。
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表示: 央行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纸币的功能及属性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数字货币的形态是数字化的 。
怎么理解这句话呢?说白了,数字货币其实和纸币没有什么差别。 比如你去买东西,需要100元,你付给他100元纸币。
如果你没有纸币,而是用数字货币来支付的话,你只需要拿出手机,点开APP,点击支付即可,这样支付出去也是100块,非常方便。光从体验上来看,其实和我们现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数字货币支付时不需要绑定任何银行账户,只要手机上有DC或者EP数字钱包,可以在不连接网络的情况下进行支付,只要手机有电即可。
数字货币支付对消费者来说,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渠道,也将深刻影响我们的支付习惯,但对银行卡来说并不是一个好消息。
数字货币当前正处于测试阶段,还并没有真正的推广使用,所以大家对它还很陌生,也就有了很多的疑问和担心。数字货币安全吗?这是大家首先考虑到的;其次如果手机丢失之后,里面的钱被盗刷,能够快速的找到犯罪分子吗?
对于任何一种新生事物,在推出之初,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不足为怪。
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了,数字货币都有一个编码,就是用来跟踪资金流向的。这样你就不用担心钱被骗、被盗付或是丢了,既使被骗了也可以追踪的到。
数字货币本身是有加密密码的,便于资金流向追踪,只要你不要干洗钱等犯法的事情,你这个钱是不会丢的,是可以追踪到的。
数字货币的推行,将会使我们生活更加便捷,支付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安全。
从监管层面来说,可以更有效的进行金融管理,是一项进步的举措,它是一个先进的系统,所以我们需要推动它。
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如果实行数字货币以后手机丢了,一般来说风险也不大的。首先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只要使用就是可以追溯的。还有一个是现在手机都会设有开机密码,即使是开机密码破解了,支付软件还有支付密码,起码是大额资金转不出去的。
现在使用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宝支付的时候是不需要二次验证的,而微信要进入微信支付界面也是可以设置手势密码的。因此,相对来说,可能微信支付更安全一些。
如果是数字钱包的话,可能打开钱包的话,也会实行二次手势密码等验证,或者是指纹密码验证,这样的话,可能就会更加的安全了。也就是说,如果你设置了更多的指纹密码和手势密码验证,那么你手机丢了可能也不会再损失其他钱财的。
当然了,如果你没有设置密码,或者是让人猜出来了密码,如果用小额免密支付,可能会损失一些小钱,但是大额的数字货币可能要经过支付密码验证,应该是转不出去的。
因此,可以看出来,使用数字货币会更加的安全。
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编码,而且肯定是没有办法伪造。而且数字货币进入谁的钱包可能又会生成可追溯的信息编码,包括钱包主人的身份信息等,这样的话,只要是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是转账出去,都是非常容易追溯的。
甚至未来,如果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进一步升级,可能你在哪里把数字货币花出去都是可以追溯的,包括花了几块钱等等,这些都是能够比较轻松的知道,并且能够追溯。
如果这样的话,你的手机丢了,捡到手机的人也是很难破解手机上面的很多密码的。
如果捡到的人费了很多功夫破解了密码,那么如果想把钱花掉,或者是转账,那么也是可追溯的。
如果花掉三五元的小钱可能不好破案,但是如果是转出去一两万块钱,那么转到什么账户一查就会清清楚楚的,肯定是非常容易锁定转账人的,也就是非常容易破案。
综上所述,确实是比较好破案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而且谁花出去的也有印记,这样的话,只要数字货币花出去或者转走,可能就会生成很多有效信息,这些信息将会让丢钱更容易破案。
虽然还不知道央行数字货币如何使用手机这个媒介进行使用,但是基本上可以比较肯定的说,即使手机丢了,手机的开机密码也被人知道了,但是手机中的数字货币应该也丢不掉。同时即使手机中的数字货币不慎被诈骗了,那么,也很有可能诈骗分子花不了,很快被追回。
1.央行数字货币的原理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使用多节点的分布储存技术,将信息储存在多个节点之上。这样央行数字货币的储存、流通、转让和买卖就不发生任何的风险了。这种节点的可追溯和数字化的唯一性,让每个人自己的钱再也不用担心盗用或诈骗后追不回来。
2.如果央行的数字货币储存在手机钱包之内,我想未来可能会采用刷脸支付的模式,密码支付可能会被淘汰。因为刷脸支付,除了具有密码唯一性还具备实名认证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手机丢失,被人破译了开机密码。但是它无法实现数字钱包的转账功能,因为刷脸认证过不去啊。我们想想,央行的数字发货币都开始流通了,那么手机的刷脸认证功能不就变成了标准配置了吗?
3.再往后退一步,即使骗子用各种手段,通过手机钱包将央行的数字化货币转走了,或者诱骗主人将自己手机钱包中的数字化货币给转出去了。但是因为是区块链技术在其中,那么转账和消费的每一项记录都被记录在各个节点上,在共识机制下是无法抹掉和改写以及隐藏的。那么,被骗者只要向央行提出申诉,要求追查和讨回自己的钱财。那么通过央行和公安部门侦查,是可以最终按区块链技术,将骗子小偷都抓住的,且还能将数字化货币全部追回来。
4.其实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央行发行的数字化货币,其实使用的是区块链中的联盟链技术。也就是说在此,其中有一个超级中心,那就是我们的央行,他拥有着超级管理员的权限和能力。所以在受骗之后,可以通过央行来去将所有事情查清楚,并追讨到自己的数字化货币。这是不同于现在的最知名的那个某特币。假如是后者,如果被非法转走了,是可以通过链上技术将其找寻,但是讨要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这就是央行数字化货币未来的重大意义。同时反洗钱工作通过央行数字化货币,可疑交易将无所遁形,而且也不需要现在全金融系统共同参与,央行数字化货币系统自动会甄别和汇报,将大大节省人力资源投入以及提升反洗钱效率,并且是铁证如山,无法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