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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存在的弊端有哪些以及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5-01-15 06:12:14

如何立法规范网络零售各方当事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网络立法模式比较

总体上说,针对网络立法的具体模式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从技术的本身上寻找解决的途径。网络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那么,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解决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针对黑客袭击而大力加大网络安全的防范,针对网络色情,暴力和其他非法信息而大力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此类 “技术的问题要首先从技术本身上寻找解决的途径”的思路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譬如,对于“过滤技术”的使用就有人攻击其对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伤害,更有人担心会因噎废食,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没有充分有效的“过滤”技术的情况下,就“泼脏水连孩子一起泼掉,禁止一切有益网络信息的交流。这些因为新技术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就完全将之拒灶吵于门外的做法,很可能会使整个社会丧失参与营造信息社会的机会。

第二,就是本文所着重探讨的试图通过网络立法来解决. 从目前各国的网络立法来看,基本上存在着下面几类主要的观点:

第一类,急于立法的罩宽观点。这类观点认为完善网络立法是实现法律规制,规范网络行为,发展网络经济的需要。 但是,对新技术特别使网络传播内容任何立法限制都可能构成敏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话问题.欧盟的“绿皮书”,美国的“通讯正当行为法案”和“在线保护儿童权益法案”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美国的两个法案还被法院裁决违宪。我国自2000年以来也加快了这方面的立法,正如前面的分析那样,同样引起了业者和广大网民的激烈争论。

第二类,适时跟进的观点。提出在立法的时间上要适时跟进,在具体立法上要注意准确性,针对性,整体的协调性以及与国际接轨等等,笔者以为,这个观点提起来没有问题,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这个适时的“度”本身就很难把握。

第三类,暂缓立法的观点。互联网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如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典型。人类行为的规则并不能完全由政府来制定,规则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去发现。网络规则的发展也是如此, 网络立法是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网络的历史如此的短暂,以至于立法者也许还在摸索着前行。在法律还没有想到介入网络之前,网络就先存在了. 正如人类社会其他领域一样,成文法之前人们相互之间就已经存在着某种物辩亮规则。所以,维护网络安全和保障网络自由,除了法律之外,利用网络自身的业已存在着的特性, 以及通过社会的力量和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影响,让网站进行自律,与急于立法相比,往往更有效。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不能为了简单的网络管制方面的考虑而急于并且大量进行网络立法;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对网络构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则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尽快立法。我们承认,法律调整也有其自身的成本代价和局限性,正如现实社会不能只靠法律来调整所有的问题一样,网络社会也不能指望依靠法律来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的规范是多元的,既有民间的习惯法,也有国家制定法。网络社会也是如此。因此,在网络立法上,我们要贯彻“先技术自治再立法干预”的思路,应该在充分了解网络的基本特性以及既有的网络习惯法的基础上,首先尊重网络的自律,以达到自治;即使国家出于其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而一定需要立法,则需要慎重,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社会,公民的各种利益平衡,而不是只重视其一忽视其他。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法。具体说,比如网络私法涉及到网络上个人权利保护的,可以先行立法。 而关于网络公法涉及到管理权力的行使的,需要慎重。在这方面,《立法法》的施行为网络管理立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立法法》明确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解决了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立法冲突问题,并通过对立法权限的界定来达到防止立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反思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我国在近年来制定的《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如下的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

其中法律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

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8年3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联合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发布实施)、《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年1月8日发布实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发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6月26日发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30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月10日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9日发布)、《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10月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电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邮电部1996年4月9日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等。

以上的立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涉及到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网络着作权等各个方面。诚然,这些立法和规定在我国处理相关网络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这一点可以从以上众多网络立法的目的中明显看出来。较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有两方面的立法目的: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学和立法学的基本原理,作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这个决定,其立法目的应该被所有的法规和规章所全面遵循,但奇怪的是,在其后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中不但极少规定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更普遍限制司法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这样,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相应的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第二,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通过上文所列的我国网络专门立法的目录可以看出,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法律之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多、层次低是显而易见的。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截至2002年10月,我国共有网络立法: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十六部,部门规章八十九部,司法解释十部,地方法规和规章二十八部。甚至还有数量相当膨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就是在政府立法中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只占很小的比例,更多的是由各类行政权力主体制定的五花八门的规范性文件,此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便实属必然。

第三,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不仅上文所评述的有关BBS注册实名制在实行之前明显缺乏民主参与, 我国大量的网络专门立法也大多是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就被签署公布,更没有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目前我国的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立法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现象明显不符现代行政法的控权精神,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机关制造不当的程序恶意妨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权益的及时有效地实现。

此外,我国网络专门立法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立法、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不在少数 。

虽然以前由于我国网络技术发展的相对落后、信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络立法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等原因,以上的网络立法缺陷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并且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政府在网络管制和网络立法中的角色需要转换。从来自互联网上的反馈信息看,网民对政府的印象并不好。目前政府对网络的管制十分生硬、缺乏人情味,管得过宽过死,因而常常被视为“共同得敌人”、“自由的破坏者”,从而被网络文化所不容,也得不到广大网民得支持与帮助,这显然不利于网络法治的构建。可以认为,与我国现实社会的法治进程一样,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进程同样任重道远。

❷ 网上购物相比于实体店购物,存在哪些弊端

实体店质量好款式好看,但特别贵.当然土豪不嫌贵的话就比较方便,毕竟看的见摸的着还能试试,适合就买回家了。

❸ 数字化时代独立书店面临哪些挑战

“跳楼价”、送货上门、信用卡支付等等,电子商务正在加速进入中国网民的生活。在网民眼中,网络书店是一个不落幕的购书天堂;在商家看来,网上书店,这个不需要任何店面的24小时书城更是“钱”途似锦。甚至有人预测:网上书店将是传统书店的颠覆者。
事实上,网络的方便和快捷正在改变人们传统的购书习惯。专家认为,网络销售目前已占据整个图书市场的5%,3至5年,网络售书将占到图书市场的20%至30%。而与此对应的是,传统书店也深深的感受到网上书店带来的阵阵冲击,或改革、或学习,传统书店面临诸多生存挑战。
一“网”打尽的势头
据AC尼尔森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在中国,最受欢迎的网上商品是书籍,56%的网上购物者选择网上买书。的确,当传统的购物方式渐渐不能适应日益繁忙的社会生活时,拥有畅游能力的互联网销售便渗透进生活,足不出户就知天下事已经习以为常,网络购书则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买到自己喜欢的图书。
经常光顾网上书店的人都知道,网上买书不仅便捷,价格便宜更是吸引人。随便打开一个大型网络书店,满目的“5折、6折、7折”、“当即省××元”等诱人的闪屏就在向你热情地招手。虽然在北京金台路图书批发城等处,图书的价格也能低至七八折,但对于摸不到门道的读者而言,去批发市场费时又费力。
而在北京,最坚守图书价格的莫过于北京图书大厦了。在那里,很多正在看书的读者向记者表示了对“打折新书”的向往。“为什么这里从不打折呀,网上打折的也是正版书,人家还送货上门呢。”还有一些读者则明确表示,买书就要买打折的。“最近两年书越来越贵了,而且太多。来趟书店不见得能找到什么好书,上网看看 倒是很方便的,还可以看见其他人对书籍的评论。”一位刘小姐告诉记者,周末她会到书店来看一天的书,但买书一般会选择网站或者特价书市,“现在新书一出来网站就能打8折了,有时还能有新书纪念品,所以8折以上的书我根本不会考虑。”一位一边翻书一边记录的中年人告诉记者:“我特别爱买书。现在女儿不让我在书店买了,说网站能便宜不少呢。这不,她让我把喜欢的书的书名和出版社抄下来,帮我在网上买。”
专家表示,网络购书相对网上购买其他物品来说,风险相对较低,所以网上书店近年来发展迅猛。在网上,记者看到网友总结将好书一“网”打尽的“网上购书几大理由”:网上书店库存量大,各行各业的读者都可以在这里各取所需;最大限度地沟通了城市和乡村,解决了图书供应的“城乡差别”;24小时服务读者,随时可以浏览或买书;省时省力,闭门家中坐,书从“网”上来;功能强大的信息查询系统,可以迅速找到所需图书,省得在书店里找得汗流浃背;物美价廉,而且可以参考图书点评和其他读者交流感想。
价格博弈的冲击
调查显示:目前,每月至少去一次书店的人只有10%左右,而每月至少买一本书的人却超过30%。图书的多元化销售正在削弱传统书店的势力范围,而租金高、周转慢、品种少,以及综合性独立书店和网上书店的纷纷崛起,也使一度风风火火的书店连锁放慢了脚步。书店连锁正遭遇规模与效益的严峻挑战。这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价格原因了。据了解,通常当当和卓越互相竞价能使书价降到采购价以下。因此,像贝塔斯曼等连锁书店前几年的价格优势,已经不再明显了。
其实,对于书店而言,每年的8月至10月是全年售书的“黄金期”,暑假、开学、“十一”都是购书的高潮期。如果没有抓住机会,那么全年的销售额就基本没希望了。在网络书店价格方面的绝对优势下,北京海淀区两家大型书店相继搞起了价格大战。
中关村图书大厦、第三极书局分别位于北京中关村地区苏州街的东西两侧,相隔不过百米,都是拥有二三十万种图书的超大型零售书店。有人形容,此次价格战,犹如两艘巨舰迎头相撞。“全场7.5折”,“全场7折”,京城图书零售业的新低价格一再被打破。尽管书店的负责人表示:“7折已经没有利润了。”但有读者却认为:“如果打这么低的折扣,书店还能坚持,那就说明书价不合理,就应该打折。”
有人预计,如果两大书店价格战持续下去,中关村乃至北京地区的很多书店为了生存,都有可能被迫卷入打折浪潮。全都打折,市场短期内被调整到均衡状态,但事实上,打折风起,也有可能彻底改变出版业的图书定价规则。
但业内人士分析说,这场价格战迟早会来,它实际上凸现了近年来实力壮大的新渠道对传统的书店在价格和人流等各方面的冲击。网络书店依靠灵活的机制、优质的服务不断蚕食着新华书店等国有书业的市场份额,其实力不容小觑。而传统书店等为了保住优势地位,也在不断改革。可以说,传统书店的每一次改革、每一点进步,都和目前的竞争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说,竞争是双赢,对于提升中国书业的素质大有好处。
如何实现完美转身
传统书店如何面对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传统书店和网上书店是否就一定对立?还是可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网络给传统书店到底带来致命的威胁还是无限新的可能?书店网络化是不可避免的吗?在网络时代,传统书店的未来何在?这一系列问题成为目前传统书店发展的焦点所在。
业内人士认为,其实,网上书店与传统书店并非对立关系。门店销售和网络销售面对的是不同的顾客群,彼此是不可取代的,甚至可互动、互促,提高交易频率。
说到网络书店与传统书店的异同,全国图书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传统书店是地域性的封闭市场,容易形成地域优势,有利于防止外来竞争者的侵入,但是市场总量受地域限制,不利于销售开拓;网上书店则属于无边界的虚拟市场,市场总量不受地域限制,利于销售开拓;而“微量、微利”,则是网上书店、实体书店共同面对的问题。她认为,不可否认的是,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网让出版社与发行商尝到了在网上卖书卖碟的“甜头”,得到了比其他零售企业更好的折扣,实惠了网民,又建立了“质优价廉”的品牌形象;但同时,出版社也存在着“重此轻彼”的片面行为,典型的就是忽视总销量、看重单品销量,从而偏重网络书店。“如果出版社不一视同仁,会伤害实体书店市场,最终也会伤害自身。”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网络化的时代潮流与大势不可逆转,如何抓住时机,顺流而上,建立自己的网络书店,就成为现在大多传统书店在思考和实践的事情。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潘明青认为,数字化时代也好、网络化时代也好,都是新技术对传统出版业、传统书店的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机遇,所以,传统书店必须直面新技术和拥抱新技术,但是,传统书店什么时候使用“新技术”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而且,传统流通企业办网上书店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
除了浙江新华这样的大书店,现在的网络环境也为中小书店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龙之媒广告文化书店总经理徐智明表示,网络时代对于传统书店来说是“新挑战、新空间、新成长”,2006年8月,龙之媒广告文化书店开始致力于建立网络书店,推出书刊试阅读服务,解决当当、卓越亚马逊等网店不能试阅读的弊端,并且适应广告设计这类高码洋专业图书的特征。现在,网店的销售额占龙之媒总销售码洋的10%,徐智明说,以后计划把网上销售额拓展到40%。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购书还将有广阔的空间。这中间将出现网络购书与传统购书的竞争与合作,但这都将造福于读者。”新浪读书频道的副主编侯小强说,“网络购书与传统购书方式一样,都为广大读书人提供便利,提高读者购书数量,对提升国民阅读率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当读书成为一种社会时尚,成为一个城市的文化名片,成为广大市民的素质和品格,那么这座城市的生机、活力和发展潜力是不可估量的。侯小强表示,“新的网络形式下的购书方式与传统的购书方式相互补充,兼容并蓄,将引领人们走进一个阅读新时代。”

❹ 请问各位目前网络营销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营销的现状

在我国,网络营销起步较晚,直到1996年,才开始被我国企业尝试。据传媒报道:1996年山东青州农民李鸿儒首次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上花店,年销售收入达950万元,客户遍及全国各地,但公司没有一名推销员;1997年,江苏无锡小天鹅利用互联网向国际上8家大型洗衣机生产企业发布合作生产洗碗机的信息,并通过网上洽商,敲定阿里斯顿作为合作伙伴,签定合同2980万元;海尔集团1997年通过互联网将3000台冷藏冷冻冰箱远销爱尔兰,至1999年5月12日,该公司累计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11298次,接受并处理用户电子函件3600多封,访问人数由去年同期平均每天2300人次扩大到现在平均每天27000人次,并有20%的出口业务通过互联网实现。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不少商业企业也纷纷在网上开设虚拟商店,全国网上商店已达100家左右。目前,网络营销已开始被我国企业采用,各种网络调研、网络广告、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网络营销活动,正异常活跃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氢国家信息中心有关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我国有8万余家企业已加入互联网,并涉及网络营销,其中以计算机行业、通讯行业、金融行业较为普遍,计算机行业占34%,通讯行业为23%,金融行业为11%,其他为32%。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营销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仍停留在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
1、网络竞争意识不强,对网络营销认识不清。绝大部分企业还只把竞争焦点定位于实体市场,没有充分意识到知识经济时代抢占网络信息这一虚拟市场对赢得企业未来竞争优势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把网络看得过于神秘,总以为只有工程师、电脑技术人员才能使用这一高科技产物。�
2。上网企业数量少,分布不均衡。目前,国内企业上网总体雷声大,雨点小,全国560万家企业(含乡镇企业)中,上网企业所占的比例不足1.5%,且集中分布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几个大城市。上网企业数量少,浏览的客户就下降,网络给企业创造的效益就减缓,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网络利用率不高,营销方式单一。大部分上网企业的网络营销只仅仅停留在网络广告与网络宣传促销上,而且网络促销也只是将企业的厂名、品名、地址、电话挂在网上而已,很少有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域名网址,并对企业形象及产品作具体、系统介绍,网络利用率低。甚至有不少企业上网是为了赶时髦、追潮流,把网络仅当作一种方便快捷价廉的通讯联络方式。网络调研、网络分销、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服务等营销活动,涉足者廖廖无几,网络对企业营销的巨大优势与潜力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
4、网络营销产品少、范围不广。目前,我国企业网上营销的产品主要集中于电脑及其配件、软件、图书、汽车等有限的几类特殊产品,面向大众的服装、食品、日用品、家电等上网者甚少。�
5、网络营销策略水平不高,效益不佳。对网络营销这一特殊营销方式的营销策略缺乏系统研究,还处于实践摸索阶段,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营销策略。不少企业还只能沿用过去传统实体市场营销策略,网络营销效益不高。据悉,目前全国开通网上购物的商业企业,迄今尚无一家盈利,不少网上商店开张不久即宣布倒闭,少数几家也是依靠现时的实体商场的信誉而勉强维持。

发展我国网络营销的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网络营销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障碍:�
1、网络发展水平不高,覆盖率低。在我国,电脑还远不是大众消费,互联网远未深入千家万户。目前,我国网络用户虽然增长速度较快,但总量太少,覆盖率低,即便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网络覆盖率也不过才达到8%和2%。其他城市就可想而知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统计报告表明,全国上网用户仅400万,不足美国的1/12,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网络营销缺乏最起码的人气基础。�
2、网络基础设施差,线路少,速度慢,安全性不高,但用户使用成本开支较大。按绝对价格计算,我国人均收入不过美国的1/20,但要付出比美国人高20倍的价钱才能拥有同样多的网上信息量,据调查,在86.1%的用户抱怨网络速度太慢,收费太贵。低水平设施的网络与高水平收费限制了用户上网,束缚了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已成为制约网络营销发展的一道瓶颈。�
3、安全、方便的网络支付机制欠缺。目前,我国网络支付的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安全通用的电子货币尚处于研制认证阶段,在目前信用卡消费未占主导的情况下,网络分销的现金交割只能靠用户事前(后)交费才能完成。网络分销成了一种网上订货、网下付款的四不象交易方式,极大地影响了网络分销的效率。即使赁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对消费、对企业均有一个安全保障的问题。对消费者来说,他们面对的是陌生的机器,万一出故障吞了血汗钱怎么办;对企业来说,万一拿到的信用卡号码是盗用的出现收款问题怎么办。即便是电子货币成为现实,但要让企业业务主管、整个社会接受,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实现。据调查,有52%的网络用户认为目前网上购物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安全方便的网上付款方式。因此,目前在网络安全支付方面存在的技术与观念问题是网络营销发展的核心与关键障碍。�
4、消费者传统购物观念的束缚。据调查,有59%的人认为网上商品无实体感,对其质量不放心,而宁愿选择自己去商场购买。这种眼见为实的购买心态及对新事物的不信任感,多少也会制约网络营销的发展。�
5、物流网络不配套。网络营销虽然缩小了企业之间的信息虚拟市场上的竞争差距,但对企业的物流水平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拥有全国物流能力的企业寥寥无几,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物流能力不强,效率不高,不能及时与网络用户实物交割,已成为阻碍其网络营销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发展网络营销,物流先行是可行之路。�
此外,企业信息管理与分析能力低,缺乏既懂网络技术又懂营销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等,也是制约网络营销发展的一大障碍。

发展我国网络营销的主要对策

当前,为加快我国网络营销的发展,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我国网络营销、抢占网络信息市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抓住有利时机,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强化对网络营销的舆论宣传,提高社会与公众对网络营销的认识,消除陌生感、神秘感,增强信任感。引导广大消费者改变过去眼见为实的传统购物方式与购物习惯,使其从心理上接受网络营销。�
3、广泛开展对网络营销的学术研究,不断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营销新方式与新策略。�
4、加强对网络营销的立法与监督,规范企业的网络营销行为。在网络商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交易的合同认证、执行和赔偿、反欺骗、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征管、广告管制、交易监督,以及网络有害信息过滤等方面制定规则,为网络营销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一个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
5、制定鼓励、扶持网络营销发展的优惠政策,为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对网络营销的发展也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既要防止畏缩不前,又要避免不顾客观现实条件的急躁冒进。�
6、加强网络技术研究,改善网络基础设施,提高网络整体水平。当前重点是加快电子货币的研究,尽快实现网上安全支付。�
7、加快电信产业发展,打破电信行业垄断经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善电信服务质量,调低电信资费标准,使网络消费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适应,为网络营销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8、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自己的网址域名,并加强对网址域名的宣传,努力树立网络形象;要确定适合网络营销的产品,采用低价定价策略;要切实提高自身物流能力,大力培养网络人才;要整合其他营销手段,不断提高网络营销的水平和效益。

❺ 网络零售的劣势和不足有哪些,如何克服

劣势和不足:需要流量和口碑才会有更多的人来购买产品。可以通过相关互联网渠道进行宣传,扩大品牌影响力,来提高购买量。

1、由目前B2C领先者发展成结合密集网点的零售形式,电商用户群和商品种类不断发展,小区域用户群增长促使配送网点增多,高密度网点最终发展成实现更多服务的新型零售平台。

2、由区域传统零售巨头,利用线下实体网点资源,利用供应链资源,在某个区域实现密集网点结合大仓的网络零售形式。

这种发展的结果,最终可能发展成分地域的零售巨头,他们在当地建立了高效的零售物流网络,每个巨头甚至能占据当地零售总额半数以上的份额。

据统计,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整个零售行业销售业绩下滑,不仅销售额有所下降,利润也在下滑。2012年前三季度,商业零售行业共实现营业收入4870.74亿元,同比增长13.12%,增速较2010年同期下降近11个百分点;实现净利润134.83亿元,同比下降15.39%。

通过对零售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前三季度仅有一半业绩增长。业绩同比下降的公司中,有六成业绩降幅在20%以上。约八成公司第三季度业绩环比下降。

造成传统零售业的困境不是偶然的,分析原因,可归纳为资本对零售业的兴趣下降、电子商务的冲击、传统零售业模式弊端渐显、成本增加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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