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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支持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4-07-09 21:42:24

❶ 网络舆论生命周期的特殊性是什么

网络舆论生命周期的特殊性是什么所谓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特定的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的总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人们围绕某事件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以网络为平台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态度和观点,而由于一系列复杂原因,引发另一个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具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3个特点:①爆发突然性,即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在发生的时候几乎没有任何征兆,且发生前的酝酿时间很短,网络言论在很短时间内快速涌现和集聚;②传播快捷性,即网络中的特定事件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其相关信息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呈现在所有网民的面前;③互动影响性,即由于网络即时通信的特征,所有网民在被别人影响的同时也影响着别人,形成叠加和相干作用。因此,网络舆情突发事件需要认真对待、科学应对。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敏感性极强、影响力很大的非常规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如果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则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政府在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能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的发展,则可将潜在的突发事件消弭于无形。政府的应对需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否则,应对的本身可能会导致事与愿违、网络舆情恶化,即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双面性,这也具有一定的风险。
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其热度和关注度的变化,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规律。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原理,可以从两个角度去了解:(1)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即任一特定的突发事件,都会从其萌发走向消亡,具有一定的时间性;(2)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产生与变化可以分为若干阶段,其演进和消退具有一定的阶段性。
网络舆情突发事件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

❷ 从拟剧理论看网络圈层中的社会互动——以“棉花娃娃圈”为例

摘 要 :网络媒介的产生和发展催生了网络圈层,在不同的网络圈层中社会互动具备了新的效果和特点。尽管如此,拟剧理论作为社会学中的经典理论,依然适用于当前互联网中的社会互动方式,并在网络时代产生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因此,本文从拟剧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络圈层中的社会互动方式,着重分析“棉花娃娃圈”这一圈层社会互动的特点。希望通过该圈层社会互动方式的一般性和特殊性,为其他网络圈层的社会互动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拟剧理论 网络圈层 社会互动 自我呈现 印象管理

互联网环境下“圈层文化”得以快速发展,促使以网络为基础的个性化“圈子”不断涌现。在此过程中,“圈子”数量的增长和形式的多样化使其在大众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大众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网络圈层本身的特点,各个“圈子”中的社会互动既存在共性又呈现出独特性,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社会互动的特点。在众多网络圈层中,本文选取较为少见的“棉花娃娃圈” 作为代表进行分析,通过对拟剧理论、网路圈层的介绍以及对戈夫曼的拟剧理论在“棉花娃娃圈”(下面简称“娃圈”)中运用的分析,更深入的认识该圈层的社会互动方式,为研究其他网络圈层的社会互动提供一定的案例。

一、拟剧理论

拟剧理论是关于社会互动的理论。以符号互动论为基础,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中提出拟剧理论并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参考哲学中“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划分,也可以将拟剧理论简单粗略地划分为两个层面。在认识层面,戈夫曼以戏剧的视角看待社会活动,认为“人生即是戏剧”①。戈夫曼以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各个主体和层面为内容,重新定义了戏剧中的“角色”、“舞台”、“表演”等概念。与此同时,社会互动被赋予了戏剧效果,是“在剧本的指导下,表演者在舞台上运用预先设计好的符号和一定技巧在观众面前进行自我展示”②的过程。从方法层面来看,该理论认为个体在特定情境下通过某种方式引导他人对自己的认知,提出了印象管理的多种手段。

由于拟剧理论建立在人际传播的基础上,而互联网使个体之间的交流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因此,网络时代的拟剧理论在两个层面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原有理论与时代特点结合,得以延伸和发展。

二、网络圈层及其特点

网络圈层在网络社交的背景下产生,其形成与网络媒体提供的技术条件密不可分。网络模糊了时间和空间的同时为群体聚集提供了平台,具有相同爱好的个体得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流,从而形成带有某种共同个性化特点的圈层。除此之外,其形成的影响因素还包括群体的审美倾向、消费习惯、价值观念等等。[1]圈层的影响较为广泛,但众多网络圈层的参与者依然以青少年为主,这就使圈层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亚文化的特征。

从网络圈层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封闭性较为明显,“圈地自萌”是对这种特点的形象形。聚集起来的群体将自己置于特定的圈子内, 自娱自乐,不需要“圈外人”的理解和关注。

同时,网络圈层“不断创造极具群体风格的话语符号,使其话语表达呈现出典型的个性化、娱乐化、异质化等特征,演绎出独特的话语文化形态。”③其特有的、不能为圈外人理解的语言文化加剧了封闭性。

从影响圈层形成的文化因素来看,圈子具有小众性。圈子满足的不是大众化需求,而是特定群体的个性化需求。甚至有人加入圈子就是由于圈子本身的“绝对小众”。圈子的个性化使圈子成为一种标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圈中群体的个性和特征。

三、“娃圈”群体的互动与自我呈现

“棉花娃娃圈”,是“娃圈”的其中一部分,也可以简称为“娃圈”。这一圈层以“棉花娃娃”这一玩偶类型作为共同的兴趣对象,群体在圈内的活动大致分为三种:对于棉花娃娃及其服饰(通常称作“娃衣”)的分享与互动、娃娃和娃衣的买卖活动以及对圈中不规范现象的吐槽。在圈内活动的群体绝大多数为女性,尤其是年轻女性。

(一)从戈夫曼框架理论看“娃圈”群体互动因素

从剧本期望来看,“娃圈”具备独特的、极具风格的角色设定。其角色大致可以分为“画手”、“娃妈”、“妈咪”三种,分别在圈层中承担不同的任务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圈内角色进行限定的不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规范,还包括圈中成员普遍认可的规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后者与圈子联系更加精密,前者要对后者进行让步。因此,圈内群体在社会互动中不仅要满足角色本身的设定,即渡河一般社会规范的限定,而且要满足圈内的“契约”,这些构成了娃圈的“剧本限定。”

从剧情来看,圈内所有活动,也就是所有“表演”的共同目的是表达自己对于棉花娃娃的喜爱,从而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对于娃圈中的很多人来说,不论他们是否相信自己所表演的行为,只要能让观众相信,就能能够得到的相应的回报,这些回报因其角色而异。对于画手或娃妈来说可能是自己的稿图或娃娃被更多人购买,对于妈咪们来说可能是有机会得到自己喜爱的娃娃等等。

从剧组来看,由于棉花娃娃的制作需要经历多个流程,并且参与其销售能获得不小的利润,在合作制作并销售娃娃或娃衣的过程中极易形成表演的剧组。通常情况下,为了方便联系买家,每一个娃娃在制作的过程中都会在娃妈的主导下建立一个QQ群,而娃妈、画手以及群中的管理员掌握着比其他人更多更全面的信息,他们为彼此的表演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为演出的成功付出努力。反之,一旦三者之间出现裂痕,剧组就会顷刻瓦解,表演造成不良影响。

从表演的区域来看,娃圈的表演区域相对而言比较狭小。在棉花娃娃圈层,一切的表演都要与娃娃相关,与娃娃无关的内容会遭到反感。这一点与互联网时代的特点恰好相反,互联网环境下的总体趋势是“前台”范围的扩大,而以娃圈为代表的众多网络圈层对“前台”范围扩大持坚决的反对态度,以保证他们理想中的圈子的纯粹。此外,由于网络中社会互动的匿名性,很有可能出现“前台”塑造的形象与其在“后台”或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形象完全不符的情况。但观众处于喜爱、利益或是或仅仅是出于被孤立的恐惧,对于这种现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2]在娃圈,这种群体被称为“腿毛”,讽刺其为了“抱大腿”而无所不用其极。

最后,从假面具来看,娃圈将前台表演所要遵循的所有规范归结为一个标准,即是否真心热爱棉花娃娃。这一标准为娃圈中每个人的表演提供参考。如果表演被判定为不是真心热爱娃娃,那么这样的表演是不被认可的,表演者也会受到质疑。

(二)从戈夫曼印象管理理论看“娃圈”群体的自我呈现

娃圈中的理想化表演是最为常见的表演。在微博超话和QQ群中,群体通过图片、文字、表情等多种方式,一致性的表达自己对于娃娃的喜爱。并且为了突出自己的形象在文字中极尽运用渲染手法。隐瞒自己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例如高价销售娃娃、过分盈利等等。

娃圈中的误解表演通常带有恶意的欺骗性质。采用这种表演方式的多为令圈内人深恶痛绝的“娃贩子”。“娃贩子”指以正常价格获得娃娃以高出正常价几倍的价格销售娃娃的人。娃贩子往往隐瞒自己的身份,通过发布具有误导性的动态让观众相信自己不会高价二次出售娃娃,从而顺利地得到更多娃娃。

神秘化表演在娃圈中同样常见,由于圈子中的玩家年龄普遍较小,加上对互联网中陌生人的不信任,玩家尽可能地隐藏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别人的尊重。尤其是对于娃妈而言,买家群体年龄跨度大,性格多样,为了使买家听从自己的安排,娃妈必须与买家保持一定的距离感,使买家产生崇敬的心理。但是,这种距离感不可以过大,距离感过大会导致不信任,娃妈必须要衡量好其中的尺度。

补偿性表演通常出现在观众产生误解或人设崩塌之后。娃圈的小众性特征,导致其缺乏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规章制度,娃圈的环境需要圈内人自己维护。吐槽超话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由于超话的公开性,吐槽和避雷为圈内所有玩家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被吐槽者的形象会受到动摇,需要进行补偿性表演来挽回、维护自己的形象。不少人通过即时发布澄清消息而获得成功。

四、总结

总体而言,拟剧理论适用于当前网络圈层中的社交互动分析,其介入力和问题阐释力在以网络媒介为基础的社交互动研究中得到了有效实践和彰显。[3]但从“棉花娃娃圈”表现出的社会互动新特点来看,新时期拟剧理论还需要通过更多案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❸ 社会网络的群体性社会和网络化社会的区别

社会“网络化”的趋势取代的是有严格边界和明确秩序与认同感的“群体”组织形式。在这一转换中人们常常忽视网络化趋势中的个人主义成分,因为人们倾向于表现出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人们要么以群体形式存在,要么以个体形式存在,似乎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网络化社会既不是群体性社会,也不是个体社会。在网络化社会中个体并不是相互孤立的,但个体之间的联系也不像群体社会中那样有明确界限和秩序。 群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十分丰富,可以是家庭、社区、工作单位,甚至是志愿服务组织,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与群体有所关系。群体由个人组成,群体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时,具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和秩序性,比如军队中的首长和士兵,公司里的老板和员工,家庭中的父母与孩子。每一个群体可以看做一个缩小化的社会,在群体中人们没有充分的自由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群体间的交流也是有限的,并且常常是点对面、上对下的浅层信息传达。
但是,人们却更愿意呈现自己的群体身份。当考虑自己的社会关系时,人们总是刻板印象地把自己放到群体中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第一,在群体中可以进行广泛的利益交换,因为人与人之间关系亲密,互相帮助变成了一种义务,群体中每个人都兼有助人者和受益者的双重身份;第二,群体使很多人获得认同的来源,在群体中,每个人都被其他成员所接纳,能力较强者通过群体树立威信,获得更高的地位,但是在给予成员社会支持的同时,群体也会限制他们获得更多机会;第三,群体关系由于紧密更趋于固定性,相比之下,其他松散关系则会在不同的情况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具有不确定性。 人们对群体的依赖程度正在逐渐减弱。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人们不再将自己框定于有严格边界、以群体为中心的世界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关系也开始向网络化发展。人们不再仅局限于Facebook的小圈子中,而是通过更为广泛的社交网络平台如Twitter、微博,在天南海北建立并不稳定的社会关系,以自己为节点向外发散。人们的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项目的达成越来越需要创造力,因而团队协作的重要凸显。通过远程技术,一个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团队中工作,“互联网办公”成为新兴的潮流。信息传播更加自主化、个人化,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创造者。总之,一个灵活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网络正在逐步代替现实中的组织和Facebook等基于线下关系的社交网站所建立的网络小圈子。
网络化社会并不是完全个人化的,互动性仍然是重要的社会特征。人们的选择会受到自己所在社会关系网中的其他个体和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个人仍然无法完全脱离社会而存在。社会网络尽管是不可见的,却是人们信息和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
以美国的医疗保健为例,具有专业医疗水平的家庭医生固然重要,但是网络化的个人还会去寻找一些个性化的医疗方式作为补充。人们的社会关系网越发达、越多样化,就会获得来自各个关系网的医疗信息和有价值的建议,比如在社交网站上发言询问会收到各式各样的回复,选择也就越多,尽管人们通常只会采纳自己信任的朋友和亲戚的成功经验。
社会是相互联系的,处在网络中的人们既不是毫无关联的一盘散沙,也不是休戚相关的小圈子,而是在开放和互动中保持一种若有若无的琐碎联系。 群体性社会与网络化社会特征对比如下 : 群体性社会
(Group-Centered Society) 网络化个人主义
(Networked Indivialism) 群内或群间传播
Contact within and between groups 人际传播
Contact between indivials 多对多交流
Group contact 一对一交流
One-to-one contact 基于社区的群体
Neighborhood community 多样化群体
Multiple communities 单一联系
Homogeneous ties 多元联系
Diversified ties 以亲戚和邻居为基础建立关系
Somewhat involuntary kin and neighbor ties 以朋友为基础建立关系
Voluntary friendship ties 较强的社会控制
Strong social control 较弱的社会控制/转向其他网络
Weak social control/shift to another network 与其他群体有严格界限
Tight boundaries with other groups 与其他网络界限模糊
Permeable boundaries with other networks 高度组织化
Organized recreational groups 多变性、不确定性
Shifting networks of recreational friends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s 私人空间和线上活动
Private spaces and online 布告牌
Bulletin boards 社交网站平台
Facebook, Twitter 高度集中的工作集团
Focused work unit 网络化的组织
Networked organization 封闭自守
Autarky 全球化、对外联系
Globalization, outsourcing

❹ 网络对人际交往有利也有弊,谈谈如正确使用网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对人际交往有利有弊,其优缺点如下。

优点:

  1. 扩大人际交往的范围。互联网能够扩大人际交往的范围,拓宽沟通的渠道,促进人际的新方式的产生。以前一些由于地域阻隔难以相识,或是由于性格原因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成为朋友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在虚拟外衣的保护和支持下找到新朋友,极大的满足了人对社会交往的需求。

    由于网络交友的目的比较单纯,我们能够更加迅速的获得友谊。互联网的特性给人一种相对安全、隐秘的感觉,使人在拥挤、无法保障隐私的现代城市的个人空间得到较好的保护。

2. 张扬人的个性。《中国社会心理分析》指出,网上社会群体既是现实社会群体的延伸,又不 同于现实社会群体。其社会角色不确定、社会关系松散且群体意识和归属感较为淡薄。在虚 拟世界,性别、种族、年龄都是流动性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被赋予一种身份;而在网络 世界里,你的身份就是你自己赋予和表现的身份。

在网络社交中,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和开放式平台畅所欲言,不受身份和权威的限制,使人 的个性得到张扬。另外,“小团体”式的网络*的分众化特点,特别是由于兴趣和观点的相似 性而组织起来的公共交流平台也通过群体内部的社会支持功能使自己的团体所支持的观点得 到自我强化。

缺点:

  1. 人际疏离的作用。毫无疑问,互联网挣脱了时间、地点的局限,拉近了远方的朋友之间的距离;但是有趣的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它又拉大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与人的孤独和隔 离,人长期沉迷于虚拟世界对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的障碍。

  2. 网络社交成瘾。人们对于青少年网瘾的忧虑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但是最近,互联网上又出现了“成人网瘾”的新现象。前者主要痴迷的是网络游戏和色情网站,而后者则是典型的网络社交的受害者。一些在社交网站上开发出来的小游戏,比如QQ农场,还有一些内容丰富的论坛,以及新近兴起的微博,都让不少人乐此不疲。

❺ 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发布、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 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发布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 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❻ 网络经济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发展网络经济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作者: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 陆峰博士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加快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壮大”,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指出全民要共享数字革命红利,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包括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适应新经济的需求以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应用,要让信息经济红利释放出来,也需要同步完善相应非数字配套机制,确保信息经济发展红利不被风险所抵消。
一、网络经济发展需要非数字配套机制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报告认为数字技术能促进信息的搜索、匹配和分享,通过消除信息障碍、加强要素、革新产品,数字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包容、高效和创新的发展。报告强调数字技术收益能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互联网能扩大贸易、改善资本利用并且促进竞争,支持创造就业并且提高劳动者生产率,能够帮助政府提高能力且更高效回应民需。报告提出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会存在风险:缺乏法规监管会滋生垄断,不加强技术培训会导致更严重的不平等,没有问责机制会导致更强力的控制。报告建议建设人人可用、经济可行、开放安全的互联网。报告最后认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正直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时期,网络经济发展不光是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深入应用,网络经济是对传统工业经济的一次全面升级,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当前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和服务手段滞后、信息素养跟不上发展步伐等问题,更需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非数字配套机制。
二、当前发展网络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网络新业态监管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产生了许多新业态,并且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难以跟上网络新业态的发展的步伐,缺乏系统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支付、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共享和交易、网络安全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空白,以至于相应的上层法律建立起来难度更大。二是行为时空分离、非面对面交易、网络协作分享等一些网络社会独有行为特征,使得传统用来约束线下行为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线下行为线上化监管的需要,亟需要对已有法律法规根据网络业态的新特征加以调整。三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融合创新产生的新业态,还存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的真空地带,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跨部门规章来加以规范。
(二)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手段和公共服务模式难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
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对政府传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方式都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执法机构设置也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网络服务跨越了地区限制,融合业态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这种线下时空紧密结合和行业独立发展背景下建立的执法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空跨越分离和行业高度融合发展的网络经济时代需要。二是政府传统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都是用非网络手段的,采用的都是线下手段,网络经济时代时空分离、平台服务、海量客户等新特点迫切需要政府采用在线、移动、大数据等新的监管服务手段。三是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都是资质准入制度,即采用严准入、宽管理的方式很不适合互联网业态的发展监管。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很快,采用传统的资质准入制度会拖缓了新业态进入市场的最佳机遇。
(三)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
当前网络新业态发展十分迅速,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各职能部门对互联网产业的监测统计还十分欠缺,导致监测结果不仅部门间数据差异很大,而且与实际发展存在差距。例如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值分别为16.39万亿和13万亿,两者之间就存在很大差距;商务公布的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额为3.88万亿,但阿里和京东公布的2015年网络零售额总额就已经超过3.4万亿,如果加上亚马逊、苏宁等其他企业,很显然这个数字远远超3.88万亿。二是对新业态的监测和评估反映迟缓,政府传统业态管理模式是根据初期的发展状况,做大规模和长时间的调研、摸底和评估,然后给出相应的结论性的评估结果,整个周期发展监测和风险评估周期都是相当长的,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的态势就不允许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做出反应迟缓,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监管部门反应迟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不可估量,当前网络小额贷问题频发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三是对新业态的系统性监测和整合评估不足,目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是按照部门职能去监测和评估网络经济新业态存在的风险的,但是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业务都呈现出向多领域、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大型互联网公司业务涵盖电子商务、网络社交、新闻资讯、在线娱乐、云计算、在线教育、远程医疗、互联网金融等多个领域,大型互联网公司总体业务架构朝着生态型方向发展,各个业务板块之间呈现出了较强的互补性,公司呈现出了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态势。对这种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需要有系统性的监测和评估,而目前很少有部门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做综合性的评估,都是在各自监测和评估各自的领域。
(四)国民信息素养跟不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
正如数字红利报告所说的,国民信息素养能否跟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也是影响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20年前,使用计算机是少部分专业人士的专利;10年前,会简单使用计算机成为了许多企业招工的优先录用条件;今天,能够数量操作计算机已经成为了企业招工的基本条件。今天随着智能制造、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的广泛推进,各行各业对信息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许多在职员工对这种信息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工作模式由很多不适应。网络经济能否发展,企业信息化推进固然重要,但是职工的信息素养同步提升更为重要。企业互联网化转型创新不能靠一套程序、一张网或是一台智能机器能解决,企业互联网化转型是一个持续动态的业态创新过程,业态创新的能量源泉就是在员工信息素养的不断提高。
三、关于发展网络经济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完善涉及网络经济新业态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网络经济发展需求,加快出台网络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权责和违法处罚方式。一是要加快出台电子支付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广播电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共享交易法、网络安全法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为其他涉及互联网创新业态典型立法基础。二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正,增加互联网业态创新相关内容,比如商业银行法、卫生法、教育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法等一些法律法规,要亟需根据互联网业态创新进展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对于一些出现的新业态,如果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要及时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或是对已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调整。
(二)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
针对网络经济发展对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带来的新挑战,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实现快速响应、技术侦查和在线服务。一是适应网络案件发展的特殊性,改革政府传统执法事发属地和部门行业管理原则,成立多部门联合、国家直属管理的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监察局,实施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大部门管理执法机制,对网络案件一例采取“任意网点接报、国家统一立案、全国协同破案”办案方式,取消案件属地侦办负责制原则。二是建立全国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统一的网络技术支撑平台,综合采用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实现以网络技术手段侦办网络案件和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三是适应网络经济业态快速创新发展趋势,实施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例实行无门槛准入原则,对于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律采用先照后证管理原则。
(三)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和新业态风险评估
一是加快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体系,研究构建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模型,将电子商务交易额、用户规模数量、数据资源规模等指标纳入法定统计报表,进行定期依法数据统计监测。二是积极采用新技术对互联网产业开展监测统计,由于互联网企业信息化水平都较高,可以采用网络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采集和报送,降低数据人工采集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数据采集的时效和精确性。三是对出现的网络经济新业态,主管部门要提高观察的敏锐性和应对时效性,加强对新业态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好处置的窗口期。四是加强对互联网产业生态圈的研究,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发展要做好整体性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要业务关联影响分析,克服从部门或行业角度片面看待互联网产业生态发展问题。
(四)加强对产业工人的信息技能培训
一是建立对产业工人信息技能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产业工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农业物联网等相关信息技能的培训,邀请相关企业CIO和互联网企业专业人员授课,组织产业工人去相关示范基地现场参观学习。二是建立产业工人继续教育网络在线课程服务平台,分行业分领域提供行业两化融合、“互联网+”、电子商务推进等在线学习课程,并定期更新课程内容跟上产业技术发展步伐。三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多方合作育人新机制,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联合办学,建立联合实训基地,为企业输送更加实用性人才。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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