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慢性传染病报告原则
第六节 报告规范 报告程序与方式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以下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 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必须上报防保科,并登记;防保科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也需进行登记。 第六节 报告规范 注意: 1、首诊医生在首次诊断传染病后,一定要严格按照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执行,如出现迟报、漏报情况,将严格按照我院传染病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2、首诊医生如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3、对报告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4、如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有转诊疑似填写订正卡并向防保科报告 第六节 报告规范 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防保科报告,防保科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为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向当地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第七节 我院传染病填卡要求及报告流程 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