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网上培训机构被骗,到哪里投诉
遭遇教育培训机构诈骗,消费者可携带相关证据、合同等,向当地的教育局投诉,或向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消协1.投诉私立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的民政局和教育局投诉。2.投诉官方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当地的人社局或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3.无论哪类教育机构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315“消费者之声”平台,进行举报。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不退费去哪里投诉
培训机构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学员有选择放弃学习的权利,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不能退费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可以有约定,但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或家长提供缴费依据和书面材料,他们可以协调退费事宜。
网络教育诈骗哪里投诉
1、当地报案。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2、披露经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3、寻找同案受害者。因为网络欺诈多为小额交易,且涉及众多执法部门(公安、工商、电信管理局等)和业务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电信、互联网服务商等),又加之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破案成本高,解决难度较大,建议网友通过寻找相同境遇者,采取集体报案的形式,能够引起警方重视,解决成本也低。
4、在线报案。遇到网络诈骗时,群众也可以选择到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Ⅱ 交管12123驾驶证不处于暂扣状态满分网络教育视频看不了怎么办
交管12123满分网络教育视频只有在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才可以观看,否则是看不了的。
一、登录满分教育学习平台
两种途径:1通过手机登录交管12123APP;2通过电脑登录广东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简称122平台,http://gd.122.gov.cn),在个人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进行登录;持港、澳、台及境外人员在网络学习时系统提示实人认证不通过无法进入视频学习界面的,需到满分学习室窗口现场拍照。
二、申请满分教育
两个途径:1手机下载APP软件【交管12123】注册个人账号,注册地选择【驾驶证核发地】,注册完成后个人账号登录,点击【更多】,再拉到最下端,在【学习教育业务】点击【满分教育申请】à【选择城市:东莞】à【选择教育方式】à【选择教育地点:(第一行)东莞市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学习室】à【选择教育场次】à【提交申请】;2登录122平台后,点击【满分审验教育】à【满分教育申请】à【选择城市】à【教育方式】à【教育场次】à【提交申请】;
三、开始满分教育学习
申请成功后,已预约现场学习的请携带身份证按申请的日期时间到达现场,经闸机刷身份证进课室学习。网络学习的,有两种途径:1通过手机登录APP【交管12123】,点击【更多】,拉到最下端,在【学习教育业务】点击【满分教育网络学习】按要求学习;2用电脑登录122平台,点击【满分审验教育】à【满分教育网络学习】按要求学习。注:从申请日开始计算3个月内须学满7天,其中网络学习每天审核通过的学时要满3小时(建议多学30分钟以上),如3个月内未能学完7天,请在到期日之前到满分审验教育学习室窗口申请延期。现场与网络不分先后顺序,但不能在同一天同时参加。
四、完成满分考试
★ 学满7天学习后,会收到短信,按短信提示时间到满分审验教育学习室(以下简称学习室)窗口预约考试,也可以选择驾驶证有效期内安排时间去约考。预约成功后请凭受理凭证前往周屋考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需打印成绩单回到学习室进行清分,不合格的下一个工作日再预约补考,需要考科目三的带上科一成绩单回到学习室进行预约,科三合格后带上科一科三成绩单回到学习室清分。
Ⅲ 投诉网络教育应该在哪个平台
法律分析:1.在网络中搜索要投诉的教育局,打开该教育局的官网。
2.在官网中找到并点击“办事服务”。
3.在打开的新网页中点击“写信投诉”。
4.一般都需要注册账号且实名制之后才能进行相应地投诉。
5.注册登录之后,就可以进行投诉了,要如实填写详细的信息以及个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的工作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